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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占朝: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理论内涵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6 14:09:06  浏览:

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理论内涵



本文发表于《党内法规研究》2024年第3期,现推送文章长摘要。


为便于读者引用,文本引用格式示例如下:


[1]段占朝:《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理论内涵》,《党内法规研究》2024年第3期,第80-89页。

[2]段占朝.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理论内涵[J].党内法规研究,2024,3(03):80-89.

作者简介:段占朝,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全文内容:

  •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十一个坚持”之第一个“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居于首要地位,并对其他十个“坚持”具有统领作用、决定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指导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之理论研究、制度构建和实践发展的根本遵循。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方面,这不仅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提出的关于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论述中,还体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党代会报告中涉及的相关内容中,这些内容构成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丰富思想,对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丰富论述中,可以提炼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理论内涵,即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对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具有统领作用。全面依法治国重点是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起来,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可以从制度性质、制度运行、法治模式和实现机制四个维度归纳而成四大有机统一的理论内涵,这四大理论内涵是从不同视角、不同维度就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进行的理论透视。第一,从制度性质维度,可归纳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之定位论。定位论是指,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根本性地位,确立了依法治国理论、制度、实践的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定位,是我国法治实践的根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内在规定,是法治机制不断调整和完善的根本依据。第二,从制度运行维度,可归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之方向论。方向论是指,党的领导确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轨道和方向,确保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定性。只有坚持正确的法治轨道和方向,才能走出一条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机制优化才能目标明确。第三,从法治模式维度,可归纳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之本体论。本体论是指,党的领导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模式,理论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其本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定性,即党的领导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和我国法治文明新形态。第四,从实现机制维度,可归纳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之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党的领导主要包含领导范围、领导原则和领导制度体系建设的三大机制。通过三大机制的科学设置,党的领导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性质、法治方向和法治模式不受动摇。这四大理论内涵相互支撑、相互作用,不能将其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也不能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四大理论应有机统一于共同坚持好、维护好、实现好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之中,使其发挥应有的制度价值。

    一、定位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具有三个方面的根本性地位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根本性价值和意义,前者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后者则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首要地位

    在地位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一个坚持”中的第一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鲜明特征,在“十一个坚持”中具有最高地位、统领地位。在性质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根本性、决定性、统领性的内容,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第一原则、最高原则。在作用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对其他十个“坚持”具有统领作用。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总根基,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定海神针”。在价值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和干,其他十个“坚持”是枝和流,在坚持党的领导基础上发挥作用。必须以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基本要求落实其他十个“坚持”,不能在贯彻其他“坚持”时妨碍甚至破坏、危害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最为根本的遵循。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核心要素。从系统论看,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全面依法治国中作为要素而存在,这两大系统都由若干要素组成,其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一个核心要素,该要素同其他要素之间以及同系统之间是有机统一的,不是孤立的。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十个“坚持”之间是要素之间的关系。其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核心要素,其他十个要素都围绕该核心要素定位自身,即都要维护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核心要素,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这个系统的本质特征,同时也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根本性地位。

    (二)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地位

    党的领导从法治领导主体上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政治保障。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所蕴含的法治实践领导主体理论,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战略保障价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具有深刻的宪法依据,宪法序言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36条进一步确认了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的全面性使其在范围上当然包含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置于首要位置,明确提出了党是法治实践的领导主体。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是历史主体和实践主体。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历史主体理论和实践主体理论,不仅将其运用到法治领域之中并提出法治实践主体理论,而且提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命题,创造性提出了法治实践领导主体理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推进法治实践,必须有领导主体引领,否则,人民群众就成了一盘散沙,无法创造历史、无法成功推进法治实践。始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取得重大进展的基本经验,是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有必要把这个经验和成果通过制度固定下来,并将其转化为党和国家的基本理论。

    (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根本性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其奋斗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以至最终实现共产主义。那么在法治领域,即党在法治实践中创建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当然居于根本性地位。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法治目标的社会主义性质,保障建设的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党的阶级性质和理想目标决定了其所建立的一切制度,都以维护和稳固其所代表的阶级赖以生存和创建的社会形态为旨归,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制度也不例外。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性地位,也体现在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所追求的法治目标之实现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的理论和实践,新时代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都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所以,就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供战略保障的两个对象,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而言,其目标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战略保障来看,该目的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理论和实践都受价值和目的规制,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也有其价值取向和目的追求,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战略保障的同时,也必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战略保障。

    二、方向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规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诸多重要论述深刻体现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方向规制。党的领导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方向规制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在法治主体上,坚持人民群众的法治主体地位;在法治价值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在法治属性上,决定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本质。

    (一)在法治主体上,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是历史主体,既是实践主体也是价值主体,这是关于历史实践主体的科学理论基础。具体到政治法律领域,政治法律实践也应当是人民群众的实践,是否肯定和坚持人民群众在政治法律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是判断这个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是否正义的首要标准。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其根本目的是既要在法治实践中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群众的法治实践主体地位,也要使人民群众在法治各方面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把人民群众作为法治价值主体。从生成逻辑上看,党来自人民,党和人民是一体的,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蕴涵着党带领人民群众推进法治实践的逻辑。在法治领域,人民群众以法治主体的地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所取得的法治成果应当属于人民群众。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来自人民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党带领人民群众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然保证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地位。党作为人民群众的一个部分,同人民群众一起作为共同法治主体推进法治,这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主体具有本质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法治的应有主体和实际主体是分离的,法治的应有主体是人民群众,而法治的实际主体却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是实际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人民群众的法治主体地位被剥夺。

    (二)在法治价值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

    不同社会有不同的法治价值形式和价值内容,这些法治价值深受价值理念或价值原则的影响。法治价值形式和价值内容同价值理念不绝对一致。判断法治价值正义与否,不在于其价值形式,关键在于由价值理念塑造的价值内容。如果价值理念是正义的,那么以其为基础衍生出来的法治价值内容也应当是正义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际的价值形式和价值内容,并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党和国家把人民至上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理念,这体现在党和国家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安排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建党百余年总结出的治国理政基本经验之一。党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之所以能够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从党的性质和宗旨来看,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无产阶级政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型政党,这决定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就是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取向。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决定了党领导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从根本上说必然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实践,是保障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法治实践。从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看,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治实践,最根本目的和价值是增进人民福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党和国家的事业,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所在、价值所在。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确保和坚守了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和价值理念。

    (三)在法治属性上,决定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本质

    法治的本质属性或本质中具有社会形态区别性的是法的阶级性。学界通说认为,可以把法的属性概括为三个层次: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法的属性是多种多样的,但其本质属性是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区别不同社会类型法的钥匙。法治的属性和法的属性具有一致性,有什么属性的法,就有什么属性的法治。我国法的本质属性是维护无产阶级利益的社会主义法,我国的法治也必然是维护无产阶级利益的社会主义法治。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决定和保证了我国的法治属性是维护无产阶级利益的社会主义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党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学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是说,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决定了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因为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党领导的法治事业也具有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所以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决定和保证了我国的法治本质是社会主义的,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

    三、本体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

    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来看,在实践与认识的关系上,实践是本体;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来看,在人与历史的关系上,“现实的人”是历史主体,“现实的人”的生存和发展实践之于历史具有本体论意义。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应用到法治领域,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体现了法治本体论,体现了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和中国共产党这个领导主体在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的本体地位,这个本体是“现实的人”与实践的结合。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征

    从现实性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带领人民群众推进法治实践的路径选择。在新时代,这条法治道路的鲜明特征表现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党带领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概括,内在规定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主体和领导主体。“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论述从不同视角强调了党的领导主体地位。党的领导主体地位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性和党的代表性、领导性的辩证统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性和历史创造性是在人民的先进代表即党的带领下实现的。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问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被我国法治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真理,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重要表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要求和显著特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制度规定鲜明体现了这一点,确保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带领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反复探索出来的,离开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离开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失去了价值。那种否定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或割裂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关系的观点,都是不顾中国国情而机械移植西方法治模式的重要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忽视西方法治背后的政治因素、复制西方法治模式就是中了西方的政治圈套,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

    (二)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体论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一方面,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总结法治实践经验而凝练出来的政治法律思想,是思想上层建筑,是意识形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理论经由党和国家法定程序,又转化为党和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成为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也是实践的,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理论旨在指导法治实践。对法治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应及时进行理论提升,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须作为法治本体的重要体现和内在规定性得到理论认可。这种理论提升应以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法治实践为基础,应尊重和反映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现实性和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法治实践中呈现的事实,以及党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制度优势和突出地位。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党带领人民群众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物质实践活动,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物质实践性,这种物质实践性因党的领导而与资本主义法治道路根本不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和优势。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党带领人民群众推进的法治实践。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党带领人民群众的法治实践活动,这种法治实践的主体是党和人民群众的有机统一,这和资本主义法治由资产阶级作为法治主体有着阶级性上的根本区别。资本主义法治是资产阶级的法治,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统治和剥削的法律武器。明确人民群众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历史本体论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和发展,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本体论,反映了人民群众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法治本体论。法治本体论蕴含了人民群众对法治实践在主体上的真正归属,人民群众是法治实践的真正主体。人民群众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都是物质的,这是法治本体论上的唯物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党和人民群众在法治主体上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这体现了法治本体论关于法治主体的辩证法。

    四、方法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系统观念

    坚持系统观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蕴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方面,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方法论上深刻体现了系统观念,系统观念贯穿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实践之中,择其要者,主要表现为对领导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路径等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范围论:把党的领导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全过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条经验蕴含着党的领导范围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把党的领导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应贯彻落实到党领导法治的全部实际工作中,这是党的领导理论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运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三统一”“四善于”原则。“三统一”“四善于”既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制度和工作机制,也是把党的领导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根本遵循。“三统一”“四善于”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蕴含了系统观念和思维方式的系统性品格,体现了系统思维、战略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的有机统一。通过“三统一”“四善于”把党的领导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从全局和宏观上对党的领导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把握,在领导范围上涵盖了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这体现了战略思维;在领导内容上包含了领导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系统、各领域、各方面法治主体及其法治运行的全过程,这体现了系统思维;在领导原则上凸显了法治化贯穿其中的基本要求,这体现了法治思维;在领导方式上强化政治引领和法治化相结合,这体现了辩证思维。

    其二,把党的领导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理论逻辑。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法治推进到哪个方面,党的领导就应当贯彻到这个方面的全过程。提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发展法治主体理论的价值就在于,党和人民群众在法治主体上相生相伴,党领导人民群众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那么,只有把党的领导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全过程,才能充分彰显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主体价值。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我国对法治主体制度的创新创造,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最大制度优势。把党的领导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凝练了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党和人民群众推进法治系统工程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系统工程,是对法治领域各方面全过程的治理。因此在贯彻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时,应坚持系统思维,将党的领导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才能在法治领域产生整体效果。

    (二)基本原则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体现在党和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不同方面对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有不同要求或需求。

    1.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有助于更好地坚持和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根本目的是通过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原则性规制和宏观性统揽,更好地坚持和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首先,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应有之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内在包含全面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两大核心意涵。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既有助于坚持依法治国,也有助于加强党的领导,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有机统一,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坚持和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其次,依规治党为依法治国提供可资借鉴的治理经验。之所以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还要坚持依规治党,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应先在党内推进依规治党,以依规治党实践引领依法治国推进,以依规治党制度探索为依法治国提供借鉴,以依规治党治理效能为依法治国树立治理标杆。依规治党过程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制度、党内法规制度等制度建设成果,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党的自我革命能力、确保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等党的治理方面都发挥了制度威力。通过对依规治党实践经验的理论提升和制度转化,可以将依规治党的经验转化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借鉴。

    最后,依规治党为依法治国锻炼领导主体的领导能力。从领导主体的内在正当性来看,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坚持依规治党,旨在保持和发展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品格和能力。依规治党既能够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也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要能够胜任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就必须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精神推进依规治党,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从而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从领导模式来看,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坚持依规治党,旨在巩固党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2.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能够坚持和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之所以能够有助于坚持和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主要是因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具有治理规范的互补性和基本功能的互补性。治理规范上的互补性即党规与国法的衔接与协调,依法治国依据的是宪法法律规范,依规治党依据的是党内法规。严格地说,依法治国主要依据的是宪法法律规范,除了宪法法律规范之外,还需要其他规范,例如党内法规规范予以补充;依规治党主要依据的是党内法规,除了党内法规规范之外,还需要其他规范例如宪法法律规范予以补充。基本功能上的互补性是指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强调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促进党的制度优势和国家制度优势相互转化、形成合力,强调坚持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提高党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的能力和水平。”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通过功能互补,能更好地坚持和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之所以有助于坚持和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还因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具有实现有机统一的共同基础和条件。影响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因素很多,从坚持和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作用方面来看,归纳起来大致有法治主体的内在一致性、法治立场的统一性、法治体系的统一性、治理体系的统一性、法治目标的统一性这几个方面。法治主体的内在一致性是指,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及其领导者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党来自人民并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内治理必然反映人民意志并维护人民利益。法治立场的统一性是指,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都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法治体系的统一性是指,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都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发挥法治作用的。治理体系的统一性是指,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法治目标的统一性是指,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都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这些要素形成合力,在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维度和目标上,共同促成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三)基本路径论: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增强党的领导能力和水平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不断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党的领导能力,而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是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党的领导能力的重要路径。

    第一,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制度保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有完善的党的领导的制度予以保证,这样才能既确保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具有合法性基础和依据,又能促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党的领导制度在体系上应具有系统性,各项领导制度系统集成,构成有机统一的党领导的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党的领导关系制度、党的领导主体制度、党的领导行为制度、党的领导责任制度、党的领导监督制度等。党的领导制度在范围上应具有全面性,应涵盖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方方面面和法治运行全过程,如党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领域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制度在存在形式上应具有体系性和完备性,不仅要使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政策文件这三类不同规范发挥各自的调整作用,还要使三种规范分工合作,发挥制度合力。

    第二,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是保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内在要求,历史选择和人民选择从历史和有权主体的视角宣告了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对党的领导的合法性的历史选择和人民选择进行了庄严确认。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以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的勇气和决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而不断提升党的领导能力和水平。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目的在于从自身解决党的领导的内在正当性。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是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的有效路径。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能力和水平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方面,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表现。因此,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是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

    五、结 语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根本性地位。文章从四个维度揭示了其丰富的理论内涵。不同领域的研究者可从不同理论视角审视这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从而得出不同的理论内涵,本文揭示的是该项制度的基本理论内涵,其他理论内涵可涵盖其中。值得指出的是,本文四大理论的价值必须在实践中彰显,同时这四大理论也是开放的,必将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并有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

    (注: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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