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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智慧:纪检监察信息化的实践逻辑与优化路径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0 16:29:25  浏览:

本文发表于《党内法规研究》2024年第2期纪检监察体制专栏,现推送文章全文。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


为便于读者引用,文本引用格式示例如下:

[1]岳智慧:《纪检监察信息化的实践逻辑与优化路径》,《党内法规研究》2024年第2期,第103-116页。

[2]岳智慧.纪检监察信息化的实践逻辑与优化路径[J].党内法规研究,2024,3(02):1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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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岳智慧,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陕西高校廉洁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摘要: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化已然渗透融合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作用日益凸显。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监督对象成倍增加、纪检监察机关职权更加丰富、风腐问题更为隐蔽复杂以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等形势变化,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以信息化发挥科技赋能优势。当前,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从理论上廓清信息化建设的表现形式,梳理总结各地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进展及现实问题。未来应坚持问题导向,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部署,确定重点工程和优先行动,遵循并审慎运用信息技术自身发展规律,增强信息化整体安全,按步骤分阶段实现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目标,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纪检监察;信息化;技术成熟度;信息安全;大数据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肩负正风肃纪反腐的重大职责使命。十九届中央纪委向党的二十大的工作报告指出:“以信息化促进提升专业化。”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使命的拓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需要纪检监察工作借助信息化实现高质量发展。具体而言,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监督对象成倍增加,人少事多的矛盾急需得到破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监督对象数量成倍增加。尽管改革后纪委监委的监督力量显著增强,但与成倍增加的监督对象数量相比,纪检监察干部少与监督对象多、工作量大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纪检监察机关迫切需要转变工作模式,以实现“数据多跑路,干部少跑腿”。第二,监督职权更加丰富,急需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一方面,随着相关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和出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权进一步扩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充实。新时代的纪检监察肩负着“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重大使命。这些要求监督从人工向智能转变,从经验判断向数据自动分析转变,从线下事后监督向线上实时监督转变。而信息化的嵌入融合,能够为纪检监察监督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方法手段。第三,腐败问题日趋隐蔽复杂,迫切要求发挥科技赋能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传统腐败与新型腐败的交织使贪腐穿上“隐身衣”,监督起来更为困难;群众身边微腐败和不正之风范围广、形式多,监督难免存在漏洞死角。此外,“四风”问题由明转暗,也使查处难度不断加大。这些腐败行为和作风问题的隐形变异,给纪检监察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如大数据对比分析、深度挖掘、关联预警等,能够为破解监督瓶颈提供可行有效的途径。第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迫切要求强化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无论是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统筹衔接,还是纪检监察机关推动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尤为关键。其中,信息化技术作为重要的载体和媒介,能够推动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驶入快车道。然而,如何在理论上廓清纪检监察信息化的表现形式、实践中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存在哪些问题、如何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时代课题。如果不能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视角深入研究并科学回答好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盲目追求技术革新,或者跟不上时代发展而落伍。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表现形式到实践进展,从存在问题到优化路径,探讨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问题。

一、纪检监察信息化的表现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既是信息化的突出特征,也是实践中信息化的三种表现形式。“人类社会、物理世界、信息空间构成了当今世界的三元。这三元世界之间的关联与交互,决定了社会信息化的特征和程度。感知人类社会和物理世界的基本方式是数字化,联结人类社会与物理世界(通过信息空间)的基本方式是网络化,信息空间作用于物理世界与人类社会的方式是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是联结三元世界的基本方式,也是信息化时代人类实践的三种基本形式。纪检监察信息化亦是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种形式展开的。

《“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提出:“提升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水平”,“深化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加快信息化嵌入融合的步伐。从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开始,每年的中央纪委全会都专门部署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任务,涵盖了检举举报平台、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化监督平台、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巡视巡察信息化建设、制定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等多个方面。这些重大战略部署均适应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需求,涉及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在纪检监察领域的协同推进。数字化为纪检监察信息化夯实数据基础,网络化为纪检监察信息传播提供物理载体,智能化是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体现纪检监察信息化应用的水平。三者联动能够助推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助力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纪检监察数字化

数字化是信息化的基础工程,实现信息化的前提是实现数字化。今日之数字化,不仅仅是将“信息载体(文字、图片、图像、信号等)以数字编码形式(通常是二进制)进行储存、传输、加工、处理和应用的技术途径”,更重要的是“对信息技术革命与经济社会活动交融生成的大数据的深刻认识与深层利用”。我国顺应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和规律,“将大数据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明确数字中国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纪检监察数字化的核心是处理数据,包括数据采集、数据预处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可视化等,纪检监察数字化的低阶应用是实现核心业务数据化,高阶应用则是“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实际应用数据中,提取隐含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这可以使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数据分析和挖掘的结果进行事前监督或作出预测性决策。例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在政务数据信息查询、通信设备电子数据取证、数据碰撞比对、数据挖掘分析、数据画像展示等方面”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具有可查性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了解核实,往往会事半功倍。

(二)纪检监察网络化

物联网、5G等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使网络化正从互联网时代向高速发展的移动物联网时代挺进。5G通信技术与前几代移动通信技术相比,传输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时间延迟更短、能量消耗更低、连接终端更多。5G通信技术在功能上的跃升,加之与其他高新技术深度融合,将使人与万物的连接更加紧密,5G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物联网是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按照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它将人、机、物、服务之间交叉互连起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末,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发展蜂窝物联网终端用户23.12亿户,比上年末净增46772万户,占移动网终端连接数的比重达57.3%,万物互联的时代已然到来。虽然目前纪检监察网络化不可能达到“物超人”的程度,但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对纪检监察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提升,纪检监察网络化将充分运用移动物联网技术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5G、物联网等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于纪检监察领域,将大幅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内外网性能,更多的纪检监察移动物联网终端将应运而生。例如,《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针对经研判风险较高的“走读式”谈话,应用移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录音录像设备的远程实时操控,可以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智能抓取违反谈话规定的情形和环节后发出预警,有利于对纪检监察措施使用进行实时监管。

(三)纪检监察智能化

人工智能是当前智能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它利用数字计算机或其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拓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鉴于智能化的信息技术仍不成熟,尚未像数字化和网络化那样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纪检监察智能化也还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智能化仍是纪检监察信息化发展的应然状态。有研究提出智慧纪检监察的实质也是实现纪检监察智能化,即将信息化科技手段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通过建立健全“惩戒一预防—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高效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未来,人工智能将在留置场所智能看护、案件智能辅助审理、办案安全智能监管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研发的“智审通”智慧办案辅助系统,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运用案例库、法规库、指引库等系统资源对案件查办指引导航,对证据材料智能把关校验,协助案件审理。

二、纪检监察信息化的实践进展

从理论上划分的纪检监察信息化三种表现形式并不是相互孤立的,恰恰相反,三者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纪检监察信息化水平的全面提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运用于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在实践中拓展信息化在纪检监察领域的应用场景。

(一)构建涵盖纪检监察核心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纪检监察核心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发端于2009年纪检监察信息系统“金纪工程”的正式启动,旨在“建成案件信息管理、信访信息管理、法规信息管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七大纪检监察业务应用系统,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随着职能使命的不断拓展深化,纪检监察机关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核心业务逐步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要素的信息化系统,涉及检举举报、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审查调查、案件审理、追逃追赃、涉案财物、措施使用、文书管理等。在这些平台系统中,有一部分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筹建设的。例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部署的检举举报平台建设工程,经研发、试点、推广等阶段性工作,平台建设任务已于2021年底基本完成,初步实现对工作机构、举报渠道、工作流程和业务数据的全面覆盖,大幅度提高了信访举报工作质效。另外,还有一部分核心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是由省级纪委监委统筹建设的。例如,四川省面向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省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建成了集办公自动化及信访信息管理、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主要业务为一体的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核心业务工作网上协同运行。

(二)围绕监督检查基本职责开展大数据监督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当前,纪检监察监督检查信息化更多体现在运用大数据开展日常监督,各地大数据监督的实践较为丰富。从《中国纪检监察》《中国纪检监察报》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部分省纪委监委网站的公开报道看,2016年开始各地大数据监督进程明显提速,截至目前相关报道200余篇,本文选取60个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探索进行统计分析(见表1)。本次分析各地大数据监督的实践探索,从地域上看,涉及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四川、贵州、湖北、江苏等纪检监察大数据监督实践比较活跃;从层级上看,覆盖了省、市、县甚至是乡镇(街道)、村(社区);从监督内容上看,这些实践探索既包括运用大数据开展纪检监察全方位监督,如绍兴市纪委监委探索建立的“枫桥纪检监察指数”,从组织领导力、贯彻执行力、监督保障力、基层支撑力、改革创新力五个维度设计评价指标,以海量监督数据为基础,通过大数据智慧分析及时向被评价单位发送风险预警,全面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也包括防治“四风”、群众身边“微腐败”、精准扶贫、惠民政策、招投标、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大数据监督。

统计表明,大数据监督应用在民生扶贫、群众身边“微腐败”等领域最多,占比约48.3%。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专项课题调研组统计,“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运用信息化促进监督下沉落地、融入基层治理,31个省(区、市)展开丰富实践,省、市、县级建设相关系统达600余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总结形成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也显示,“截至2022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推动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已覆盖16个省份836个县(市、区),累计办结群众投诉68.7万件”。上述三组数据表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关注群众身边“微腐败”,通过信息化手段持续强化基层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此外,利用大数据开展全方位监督的也较多,约占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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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索案件审查调查中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阶段,电子数据使用、信息查询平台、智能辅助审理、留置场所智能化等方面均涉及信息化内容。

其一,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了加快信息查询平台建设的任务,要求依法共享相关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助力查询、调取等措施的使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部分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当地大数据发展情况,与属地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作,探索构建信息查询平台。例如,山东省纪委监委采取省级集中模式建设信息查询平台,接入各类数据450余项,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构建了共享市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等20余个部门数据的公共基础信息查询系统,设立专门的信息查询室,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其二,开发建设行贿人信息库。为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打击围猎党员领导干部的行贿单位和个人,多地实践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这是“为了国家权力机关反腐败需要建立的对受到法律和纪律处罚后的行贿人在市场准入、资格资质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制度”。建设行贿人信息库为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提供重要数据支撑,是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基础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建立行贿人信息库的过程中,明确入库范围,严把入库标准,对行贿人信息进行了集中补录,同时动态管理在库企业和个人信息,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2023年新增行贿人信息796条。

其三,探索智能化场景应用。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将工作任务与传感器、无线传输、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和设备等深度融合,在辅助办案、执勤看护、办案安全监管等方面探索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如云南省玉溪市纪委监委开发的智能分析诊断系统接入了留置场所监控系统,一旦留置室内出现画面超时停顿或对象行为异常等情况,系统能第一时间捕捉并向备勤室和中控室报警。

其四,将电子数据作为重要证据种类广泛使用。《监察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范。信息化时代部分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在电脑、互联网、手机等都留有痕迹,电子数据在案件审查调查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例如,在初步核实阶段,纪检监察机关能够利用电子数据从大量资料中找出有价值的线索,为立案做好充分准备。到了审查调查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找出被审查人与重要涉案人员的关系与往来记录等信息,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三、纪检监察信息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探索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客观总结分析,积极主动应对。

(一)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仍有缺位

2023年初,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制定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这是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后第二个指导全国各地纪检监察信息化工作的规划,为今后五年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部署了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省级纪委监委做好统筹设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信息化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影响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因素是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信息化发展水平呈现出南高北低的区域发展特征,使得一些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工程难以同步推进。此外,城乡信息化发展水平差距依然较大,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能够使用的信息技术和共享的信息资源有限。鉴于当前我国信息化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各省级纪委监委需要结合地区实际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目前公开信息显示,省级纪委监委制定的规划计划并不多见。仅有部分省份制定了信息化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如《浙江省纪检监察数字化改革实施方案》《江苏智慧纪委监委建设指南》《天津市纪委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针对信息化项目明确了责任分工、建设标准、完成时限等内容。如果不在一定层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信息化建设,就会出现分散化、碎片化建设情况,导致多头开发、重复构建、标准差异、衔接障碍等问题。同时,由于缺少系统性集成性的顶层设计指导,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信息化的实质和范畴,无法通过精准搭建各种业务平台、构建数据管理系统等方式理解信息化。有研究曾指出,“地方纪检监察信息化发展进程中‘一地多平台,一事一平台’的现象仍然存在”,某县仅信访智能平台就有3个,分别是“信访预防平台”“信访监督平台”“信访警戒平台”。

(二)共享和处理数据资源尚不规范

“一般而言数据资源可分为公共数据资源、企业数据资源、个人数据资源三类。”如何规范有效运用数据资源,是纪检监察信息化的一个重大难点课题。正如有学者提出:“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大数据监督的规范化开展,最大的制度难题在于,如何对政务数据、网络信息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数据或管理数据等进行规范化地共享、处理与使用。”尽管纪检监察机关在尝试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协作,但这仅是权宜之计,总体发展趋势还是依托国家数据资源体系,或者实行数据共有制来共享、挖掘数据。就公共数据资源而言,实行数据共有制有利于政府对公共数据的有效管理和开发利用,有利于激发公共数据要素活力,释放公共数据价值,营造良好的国家数据发展、建设与创新环境。国家数据资源体系旨在“实现与国家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对接,根据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推动公共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通共享,形成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国家数据开放体系与国家数据资源体系”。然而,目前国家数据资源体系建设较为滞后,数据要素的价值潜力尚未有效激活,数据共有制尚处于制度构想和可行性论证阶段,这些客观因素都制约着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特别是运用大数据开展监督执纪执法的场域。

纪检监察机关共享、使用数据资源开展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如何确保不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亦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大数据监督在便利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的同时,也可能“利用敏感性、关键性数据信息帮助公权力越轨”。纪检监察机关在使用数据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厘清数据互联共享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避免“公权力的技术化延伸,从而造成数字时代的秩序异化”。

(三)信息技术潜能未充分释放

信息化前沿技术主要集中在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这些技术集群发展程度不同,每一集群中的各项信息化技术发展也参差不齐。有的信息技术发展已经较为成熟,有的信息技术研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把信息技术自身发展规律适时应用于纪检监察实践,发挥技术优势以事半功倍,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决策者的现实考验。目前,实践中信息技术的运用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效的相对成熟的信息技术没有被选择应用,例如在办案安全检查中,目前主要依靠检查人员人工翻阅卷宗、回看录像视频发现不规范的审查调查言行,鲜有报道信息技术辅助嵌入的案例。另一方面,已经应用的信息技术没有充分发挥功能,例如,上文统计的纪检监察大数据监督平台没有充分挖掘大数据算力潜能。“没有数据支持的算法没有任何意义,同样没有算法支撑的数据将是无生命的数字。”目前大数据监督平台的统计分析功能“主要针对结构化的数据展开,处理方法相对单一,只能通过最基本的运算得出一般性的趋势和规律”,对主要指标和数据缺乏深度的算法分析和解读,“无法达到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的最根本技术特征要求”。

(四)纪检监察信息化安全体系不够健全

首先,纪检监察信息化基础设施保护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专设一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提出“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据此,国务院于2021年7月颁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安全保护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硬件设备、网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平台等是纪检监察系统从上至下正常运转的基础支撑,发挥了信息载体功能,汇集了各级各类海量数据,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会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造成严重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这些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应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点保护。尽管纪检监察机关对信息安全保密高度重视,但目前尚未看到信息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护的制度机制及实践应用。

此外,科学完备的制度规范体系亦需健全完善。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从顶层设计到具体运行都需要法律制度体系的引导、规范,并提供合法性基础和稳定的预期。当前,各地信息化建设对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关注度不够,例如“缺乏统一的大数据监督规范、标准和操作程序,导致有限的数据、制度规范与不断增长的监督需求不相匹配,监督权力的行使也亟需更加完善的制度制约”。鉴于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系统性、综合性和复杂性,在组织协调、数据管理、技术规范、服务保障等方面均需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以推动信息化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化运行。

四、纪检监察信息化的优化路径

信息化在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应积极针对纪检监察信息化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坚持守正创新,进一步优化信息化发展路径。

(一)科学谋划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

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做好顶层设计,部署推进全国共建的信息化重点任务。特别是在起步阶段,应当紧紧围绕纪检监察高质量发展急需的信息化重点工程,确定优先行动级别,以点带面助推信息化建设。其中,纪检监察检举举报平台、信息查询平台、行贿人信息库、党风政风监督信息综合平台等工程,要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部署整体推进,确保全国“一盘棋”如期完成。

省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本省实际,客观科学分析区域、城乡信息化发展现状,实事求是制定阶段性工作规划计划。以大数据监督为例,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构建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健全基层监督网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构建全国通用的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体系难度较大,时机尚不成熟。同时,由于要着眼集约高效,避免多头开发、重复建设造成浪费,也不宜分散构建。实践中,省级纪委监委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标准,明确阶段性任务、数据标准、预警惩处规则、安全防控规范等,在部分区县级纪委监委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开,稳步有序地构建起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体系。如浙江省纪委监委从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入手,围绕村级工程、资产资源等村级权力运行六大高频事项,建设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村社覆盖率达到99.96%。在此基础上,浙江省纪委监委将监督平台拓展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国企高校、基层组织等多个领域,覆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为大数据监督乃至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提供了省级建设经验。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上级部署的同时,应当积极主动作为,在基层实践中探索信息化建设,但要充分考虑与上级在技术参数等方面的对接,避免标准不统一或不规范导致重复建设或无法接入。

(二)聚焦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推进信息化建设

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一体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目的是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履职能力,需要聚焦主责主业推进实施。

1.建设纪检监察一体化工作平台

如上文所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级纪委监委开发了若干核心业务平台,但各个业务系统平台相对独立,数据互联互通不顺畅,难以实现集成高效的目标。建设贯通纪检监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核心业务,涵盖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全流程、全要素的一体化信息系统,是纪检监察提质增效的现实需求。对此,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作出了“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的部署。基于纪检监察工作保密性高的要求,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的核心问题是在数据共享程度、数据使用权限、数据管理规则等方面制定制度规范,通过升级、迁移和对接等方式整合现有平台,形成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各模块信息共享、协同配合、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2.突出重点健全纪检监察大数据监督体系

为强化大数据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践中需要把握重点内容、重点对象和重点领域的嵌入数据。

第一,在监督内容上,突出政治监督汇总数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专章明确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政治监督、遵纪守法监督、党风政风监督、履行职责监督、行使权力监督等。其中,政治监督是重中之重,大数据嵌入务必把握这个核心。在数据收集上,与政治监督相关联的数据应当应接尽接。例如,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的记录和台账等信息,须如实录入系统平台。具体来说,应当立足地区、行业、系统实际,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研制特色系统、嵌入其他监管系统等方式,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完善台账管理、动态跟踪、督查问责、“回头看”等措施制度,增强监督实效,推进政治监督的具体化、精准化和常态化。例如,江苏省纪委监委围绕“三大攻坚战”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建设阳光扶贫、污染防治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三大监管系统,着力解决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和纪委监委跟进监督问题,这是信息化赋能政治监督的典型应用。

第二,在监督对象上,聚焦“关键少数”运用数据。党内监督和监察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大数据监督要与此同频共振,紧盯“关键少数”,形成“头雁效应”,带动“绝大多数”。要通过全国纪检监察系统检举举报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检举举报的情况类别、列为问题线索的占比等,有针对性地做好“关键少数”违纪违法行为的预警和处置。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依法对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自律、家庭财产等关键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研判处置。在对“关键少数”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的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运用信息查询平台、行贿人信息库、电子数据等方式及时准确固定证据,助力形成客观真实、合规合法、相互关联的证据链条。

第三,在监督领域上,盯住整治重点挖掘数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建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梳理汇总、分类统计、分析对比,量身定制分析图,划定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高危区”和易发多发“敏感区”,进而形成脉络清晰的廉政风险分析图表,厘清容易诱发腐败的风险点,可以让大数据精准锁定监督重点。例如,在粮食购销领域整治中,沈阳市推动建成粮食购销领域监督治理平台,涵盖50项粮食购储销业务、19个监督预警功能,用大数据加固粮食安全堤坝。这样的探索为大数据监督重点领域提供了借鉴思路。在对重点领域严重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能够借力大数据赋能,找到最精准的突破口,进而推进审查调查进度,提高办案质效。

3.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审查调查信息化水平

一是在纪检监察措施使用中依法使用信息化技术。2022年2月,中央纪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统一了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和监管标准。在查询、冻结、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技术调查等纪检监察措施中依法运用信息化技术,可以有效提升措施使用的精准度和效能,便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提高措施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是完善信息查询平台功能。在现有信息查询平台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跨部门数据交流、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的机制,依法增加行业数据查询项目,严格依据查询权限和程序使用和监管信息查询平台。三是加快行贿人联合惩戒机制建设。要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录入全国行贿人信息库,并根据行贿人的主体身份和行贿行为所涉领域分类形成信息,及时向人大、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统战、执法、司法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最后由相应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资质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依法严惩行贿人,对行贿行为形成震慑。四是探索留置场所智能化建设。留置是监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有力措施。新建留置场所应加强前瞻规划设计,注重将比较成熟、有实用价值的信息技术,如智能看护、计算机视频分析、智能医疗设备等充分运用到留置场所,以减小留置场所看护压力。

(三)按照技术成熟规律科学运用信息化技术

纪检监察信息化创造性的实践探索,需要遵循事物内在规定和质的要求,按照新兴技术成熟规律审慎适时地使用信息化技术。1995年以来,信息技术研究与咨询顾问公司Gartner每年发布新兴技术成熟度曲线报告,用来描述新技术在媒体上的曝光度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它反映了某项新技术从诞生到逐渐成熟的动态过程,同时也具有对该技术的发展周期进行评估的预测功能。技术成熟度曲线较好表征了新兴技术成熟发展趋势,认识这一规律对于更加科学地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就纪检监察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而言,接近或达到生产成熟期(Plateau of Productivity)后引入相关技术,结合纪检监察实务工作需要加以运用,这是遵循信息技术发展规律的理性决策。以人工智能为例,根据Gartner公司2023年7月最新发布的人工智能技术成熟度曲线,计算机视觉(Computer Vision)已接近成熟期,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检查可考虑借助该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度。计算机视觉的视频分析能够对谈话录音录像进行智能识别,抓取不允许带入谈话室的物品,以及谈话人员违反规定的谈话言行等,以减少检查人员回看录音录像的工作量。然而,需要看到的是,旨在准确理解决策流程以及根据反馈来评估、管理和改进结果,从而提高决策水平的决策智能(Decision Intelligence)目前尚处于技术萌芽期,据Gartner公司预测,该技术集群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会成为主流技术。因此,当下在纪检监察信息化中引入决策智能为时尚早。

再以大数据应用为例,Gartner公司在2014年后不再有专门针对大数据行业的技术成熟度曲线报告,这并不能说明大数据的没落,恰恰相反,这正说明大数据已经快速步入到了稳定的成熟期,并且渗透到了各行各业。目前,纪检监察信息化应用最多的技术是数字化,但主要是大数据的运用,高级网络化和智能化应用并不多,这也和大部分信息技术尚未步入成熟期密切相关。

(四)准确把握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

纪检监察机关有限共享公共数据资源有法律授权依据。《监察法》第4条第3款规定:“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共享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以政务数据为例,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务数据仅在政务部门之间不同程度地共享。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此规定,监察机关无法共享政务数据。但在实践中,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等阶段都需要使用政务数据。目前,一些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函商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限共享政务数据。有研究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共享政务数据有以下两种制度设计思路:“允许纪检监察机关准用相应的政务数据共享规则”或是“赋予其比一般政务机关更大的政务数据共享权力”。无论哪种制度设计思路,都需要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的范围、权限、程序等,进而在操作层面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共享公共数据资源不畅通的问题。这样的设计思路和制定的制度规范只是适应当下和今后一段时期的被动选择,未来纪检监察机关共享公共数据资源更为理想的路径应是,在国家数据资源体系建设相对成熟后,依法接入并共享国家数据资源。

企业数据资源往往涉及人力资源、大额资金、重大项目、招投标等核心数据,关乎企业核心利益。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涉及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财产隐私和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企业数据和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此外,该条例第107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查询信息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信息交接、调阅、使用程序和手续,防止滥用和泄露。调查人员不得查询与案件调查工作无关的信息。”这既是对监察机关查询调取企业和个人数据资源的法律授权,也界定了监察机关运用信息化技术获取和使用企业、个人数据信息的边界。“面对数据权力的滥用,仅仅寄希望于个人对其信息进行自我保护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必须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治理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规制者角色。”纪检监察机关是重要的规制者之一。在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中,纪检监察机关出于收集、核实证据需要,可以借助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个人信息,但超权限和范围查询的,应追究党纪和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收集党内监督对象和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例如录入行贿人信息库的数据项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五)加快构建纪检监察信息化安全体系

安全保密是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生命线,是实现纪检监察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坚强保障,构建安全体系应与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

其一,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划定标准,科学准确界定纪检监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将其纳入重点保护范围。此外,还应当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应急处置等机制,筑牢系统全面的纪检监察软硬件设施安全防御体系。

其二,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体系。一方面,要着眼数据互联共享、使用管理等规范合规,建立数据查询、应用、维护等制度机制,确保数据安全有序使用;另一方面,要建立数据技术规范体系,包括数据精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有效性、唯一性规范,为数据规范接入和平台顺利使用提供制度保障。此外,还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授权事项使用数据,实现全程留痕,做到既用好数据又不滥用数据。

其三,严格执行信息化保密制度。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律法规对纪检监察工作均有严格的保密要求。例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察机关调取证据,应当严格保密;调查人员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这些纪检监察措施在使用过程中通常涉及信息技术,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员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就会带来失泄密的风险隐患。此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还明确,纪检监察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和邮箱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留置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安全工作责任制等。这些规定均对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划出保密红线,实践中应严格遵守。

其四,加强信息化安全监管。信息化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安全监管才能发挥其优势,彰显其应有效能。实践中,应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建立信息化安全责任制,明确信息化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将信息化安全监管与处于纪检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督、办案安全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定期开展信息化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守牢信息化安全底线。

五、结  语

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加速演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快速融合发展,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本文首先以信息化的突出特征及表现形式为逻辑起点,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个维度阐释了纪检监察信息化的表现形式及未来发展的应然状态。其次,围绕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核心职能,梳理了当前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在各地的进展情况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顶层设计、信息技术运用、数据使用与保护、安全保密等方面提出了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优化路径。

信息化赋能有力促进了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精准协同高效开展监督执纪执法。但是,纪检监察信息化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对其探讨至少还要持续关注以下两个问题。一方面,信息化技术在纪检监察领域应用的限度问题。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这与标准化程序化的信息技术之间始终存在着张力,需要平衡好二者此消彼长的关系。另一方面,纪检监察信息化监管的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如何从外部监督、内控机制、制度规范、救济途径等方面依法规制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信息化技术,避免超权限、超范围的使用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信息化浪潮奔涌向前的历史大势中,未来纪检监察信息化还会面临诸多不可预知的理论和实践难题,需要学界和实务部门双向互动,共同探求信息化之于中国式纪检监察现代化的真谛。


(责任编辑:叶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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