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您是本网站的第 位访客

中心期刊

庞仕平:违纪构成体系:比较与选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7 10:28:59  浏览:

违纪构成体系:比较与选择


本文发表于《党内法规研究》2024年第2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专栏,现推送文章长摘要。

为便于读者引用,文本引用格式示例如下:

[1]庞仕平:《违纪构成体系:比较与选择》,《党内法规研究》2024年第2期,第72-85页。

[2]庞仕平.违纪构成体系:比较与选择[J].党内法规研究,2024,3(02):72-85.


下载CAJ及PDF版本可登录“中国知网”。

简介庞仕平,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约研究员。

内容长摘要:

违纪构成体系,是指在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下,通过规定程序认定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构成违纪,并进行归责评价的要件构成体系。违纪构成体系是党纪处分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追究违纪党员党纪责任的制度基础。

违纪行为及违纪构成是违纪构成体系的基础性概念。违纪行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违纪行为具有危害性、违规性和应受惩责性三个重要特征。违纪行为的这三个重要特征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构成一个整体,共同揭示违纪行为的本质。违纪构成,是指党规党纪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全部成立条件。违纪构成是对违纪行为所作的抽象和概括,反映违纪行为的基本特征。构成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简称违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中的要素简称构成要素,是违纪行为的具体化。违纪构成具有整体性、危害证明性、规范性三个特征。违纪构成概念以违纪行为概念为基础,从违纪行为的内部结构拆解得出某种行为是如何构成违纪、构成某种违纪行为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违纪构成体系有“四要件”违纪构成论和“两要素”违纪构成论两种主要学说。“四要件”违纪构成论认为,违纪构成要件包括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和违纪主观方面。在结构层次上,先将违纪构成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大类,再将客观要件进一步划分为违纪客体和客观方面、将主观要件进一步划分为违纪主体和主观方面,最后在整体视角下具体考察各构成要件。在认定违纪构成要件时,先认定某种党内关系、党群关系受到了损害的事实(违纪客体);其次,对该损害事实的原因(客观方面)进行认定,包括该损害的事实是否由某一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再次,厘清该行为人是否符合违纪主体条件,具备责任能力(违纪主体);最后,对该违纪主体的心理要素(主观方面)进行考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三阶层”违纪构成论认为,违纪构成体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规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该当性也称违纪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符合性和一致性,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党规党纪规定的构成要件描述完全一致。它是违纪构成体系的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是违纪构成论的基础,只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成立的行为,才能评价其违纪性。违规性,指的是对已经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再做某种事实判断,它是违纪构成体系的第二阶层,为违纪行为的认定提供实质性标准和制度依据。违规性的实质在于违纪行为引发的党内关系、党群关系遭受侵害和风险。有责性,是一种主观上的考察,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违纪故意或者过失、是否具备责任能力,是违纪构成体系的第三个阶层。违纪构成要件应当依次符合该当性、违规性和有责性,缺少任何一个阶层,或者不符合递进式排列要求都不能进行违纪行为的归责评价。

“两要素”违纪构成论认为,违纪构成包括客观、主观两方面要素。客观方面要素,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实施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称之为“违规要素”;主观方面的要素,主要是指党组织和党员主观上有过错,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党纪责任,称之为“有责要素”。当一个行为同时具备“违规”且“有责”两部分要素时,即可认定构成违纪。违纪构成是“违规”+“有责”。违规要素客观体现的是行为的违规性,可以分为形式违规性和实质违规性。违规性、违规要素中的“规”,是国家法律、党内法规、政治规矩的集合体,包括两层涵义。首先是成文性、明示性“规定”,具体是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规范性文件。其次,是指不成文的“规范”和“规矩”,主要是指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党的政治规矩。不能将“规”泛化。当我们说违反党的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具有“违规性”时,应当将其与有关明示性规定联系起来讲,以契合形式违规性与实质违规性统一论。将有责作为违纪构成要件,是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正义理念要求违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与责任追究效果之间具有实质的适合关系。有责要素是党纪责任实现且落实于违纪主体的必要要素。违规要素与有责要素存在着密切联系,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才能追究党组织和党员的党纪责任。在违规要素与有责要素的判断次序上,应当遵循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的逻辑方法,先后顺序不能颠倒。

“四要件”违纪构成论一是内在逻辑上存在缺陷。四个要件之间不是一致认可、较为固定、逻辑上的顺序和位阶关系,往往是有哪一个就先找哪一个,然后再找其他构成要件,四个要件之间是一有俱有、一无皆无的相互依赖关系,往往是以假定违纪已经成立为前提,容易导致“有错”(违纪)认定的判断。二是从平面结构而非立体结构看待构成要件,缺乏阶层的思考。三是难以很好解决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执行上级命令等阻却事由,以及违纪未遂、共同违纪、错数(违纪行为数)等问题。形象地说,“四要件”违纪构成论是“X光平面透视”,“两要素”违纪构成论是“CT立体扫描”,后者能够使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更透彻、更具象。“三阶层”违纪构成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确认之后才认定违规性,违规性置于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后不符合认知逻辑。“两要素”违纪构成论将“三阶层”体系中的所有要素重新进行合理排布,将三个阶层压缩为两个阶层,解决了“三阶层”违纪构成论的逻辑缺陷。

“两要素”违纪构成论更具合理性,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客观、准确地认识违纪行为,使违纪概念保持相对性。违纪是实质的,也是客观的。行为是否侵犯利益、是否违纪,不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为前提。违纪是违规(即利益侵犯性)与有责(非难可能性)的产物,违纪的成立要求行为必须具备表明利益侵犯性的违纪构成要件与表明非难可能性的责任要件。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违规层面意义上的“违纪”,在此前提下同时符合责任要件的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违纪。第二,确保了客观判断优先和事实真实优先。任何违纪构成体系都必须处理好违规与责任的关系。一是客观与主观只是描述性的,违规与责任才是评价性的。从客观与主观的内容或者本来面目看,主观要素中“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符合违纪构成要件的事实必须有认识,但不要求对属于责任要件的心理事实必须有认识。在客观违规违纪阶层也就是事实判断层面,有违纪事实,有实害结果,有共同的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侵害,完成第一阶层“违规性”评价,进入第二阶层“有责性”评价。二是由认识规律所决定,认定违纪必须从客观到主观、从违规到责任,而不能相反。“两要素”违纪构成体系采取了认定过程中先客观后主观判断的逻辑,把“行为对不对”和“应不应受惩戒”分层次清晰地区分出来。第三,明确区分违规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有利于得出正确结论。“两要素”违纪构成论区分和统一违规与有责,同时也就区分和统一了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对一些特殊情形的具体违纪案件,特别是主观上无过错,不具有可罚性的“违纪行为”和“违纪”党员,就能够依其具体的事实与情节,公正处理,很好体现实事求是这一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第四,“两要素”违纪认定更具便捷性,清晰易操作。


(责任编辑:伍华军)



电话:027-87376716(招聘)、027-87376720(培训、招生)
传真:027-67124218
地址:湖北武汉市珞珈山武汉大学湖滨人文社科楼一楼
  • 微信号:whudnfg
Copyright © 2010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