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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论党内法规解释中的“忠实于原意”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08 16:33:31  浏览:

【 作者 】陈光,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来源】文章刊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21年第2辑


摘 要:党内法规相关制度文本对于党内法规解释设定了一系列原则性要求,“忠实于原意”便是其中之一。“忠实于原意”是更好发挥党内法规解释功能的需要。原意具有客观和主观双重含义,其中客观原意指的是表述条款的文字本身的含义,而主观原意是指蕴含于条款之内的规则意图。为更好忠实原意,需要对党内法规解释中的原意作整体性重构。具体而言,以客观原意为基础,将主观原意同客观原意相融合,然后有机纳入党内法规解释其他原则性要求的内容。最后,还应该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交流沟通和备案审查等措施,来保障党内法规解释对原意的切实遵循。


关键词:党内法规解释 忠实于原意 客观原意 主观原意 整体性重构


党内法规解释既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机制,也是党内法规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必然借助的基本方法。为了保障党内法规解释行驶在“正确”的轨道上,防止因随意解释而出现损害党内法规权威或影响其正确实施的现象,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确立了一系列原则性要求,其第4条规定:“解释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党内法规制定原则,忠实于党内法规原意,适应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不得违背党内法规的制定目的和基本精神。”显然,“忠实于原意”被规定为党内法规解释需要遵循的原则性要求之一。那么,该如何理解并实现党内法规解释对原意的忠实呢?本文将根据党内法规解释的制度规定,适当借助法律解释相关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

一、作为党内法规解释原则性要求的“忠实于原意”

党内法规解释作为一项正式制度,最早被规定在1990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之中。2012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5章专门就党内法规的“适用与解释”进行规定,其中,第29条系统规定了党内法规解释主体和效力。2019年修改后的制定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党内法规解释的情形,即“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除了这三部专门规定党内法规制定问题的条例外,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系统构建,主要由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工作规定》完成。《工作规定》全面规定了党内法规解释的适用情形、解释主体、遵循原则、使用名称、解释程序和解释效力等,也即规定了为什么解释、谁来解释、如何解释和解释效力如何等基本问题,为党内法规解释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不仅如此,这些内容也是党内法规解释理论研究的基本内容或对象,是党内法规解释理论研究的重要制度基础,对党内法规解释以及党内法规基本理论研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章志远认为,“党内法规解释论应当通过主体、内容、功能、程序、形式等多种元素的组合,建立起一套具有现实解释力和可操作性的判断识别标准,为党内法规的深入研究凝练出清晰的对象”。[1]上述有关党内法规解释的规定,一个基本立足点是由党内法规的制定者(或制定者授权的主体)来解释党内法规。虽然在党内法规解释的适用情形中包含了党内法规实施或适用的面向,但是党内法规解释主体同制定主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持同一性。

对党内法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不仅仅是为了进一步明晰该党内法规条款所设定的原则或规则的涵义,更重要的是在明晰涵义基础上增强党内法规适用的准确性。党内法规解释是一项严谨的专业性活动。如何解释党内法规,做到既能准确保持已有文本的内在涵义,又能有效地适用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党内法规解释的核心问题和主要目的。有学者主张,“把握党内法规文本含义的范围具体要关注两个方面:其一是文字语义的可能范围,其二是党内法规的基本精神。前者是一种外在的限度要求,而后者是一种内在的限度要求,两者是密切联系的统一整体,共同明确了党内法规解释功能发挥的限度”。[2]这段论述很好地总结了党内法规解释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内外限度要求,但为何党内法规解释要关注“文字语义的可能范围”和“党内法规的基本精神”这两个方面,以及该如何在解释实践中把握和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作进一步阐述。在对党内法规解释该如何操作进行理论阐述之前,我们应当首先分析制度文本层面对党内法规解释所规定的原则性要求。

具体而言,《工作规定》第4条规定了党内法规解释所应遵循的四条原则性要求:(1)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7条规定的党内法规制定原则;(2)忠实于党内法规原意;(3)适应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4)不得违背党内法规的制定目的和基本精神。当然,这四条原则或要求只是对第4条规定简单拆解后作出的总结。如果我们认真研读第4条的规定会发现,党内法规解释所要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远不止四条。其中要求党内法规解释应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7条规定的党内法规制定原则,本身又包含了六项内容:(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2)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3)坚持以党章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5)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6)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烦琐重复。

对于上述两个条款所规定的原则性要求,我们可以根据内容不同从理论上将其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政治性原则,包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等要求;二是忠实于原意原则,即应当保证解释结果同条款原意保持一致;三是发展性原则,即党内法规解释要能够适应党的事业发展和管党治党实际需要;四是体系协调原则,包括党内法规自身体系和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要求;五是便利实效性原则。这五个方面的原则性要求实际上又可分为两个维度或视角,即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其中,忠实于原意、体系协调和便利实效性这三项原则可纳入内部视角范畴,是直接针对党内法规文本涵义的释放过程及其结果的要求,是对党内法规解释的技术性要求。政治性和发展性这两项原则是对党内法规解释所施加的一种外在约束,目的在于保障党内法规解释的政治方向不偏和同实践发展相契合,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外部视角。

无论是内部视角还是外部视角的要求,最终都要反映在对党内法规有关原则或规则的解释结果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解释结果是多重原则或各种要求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在尊重“立规原意”和满足“现实需要”之间实现良好的平衡。例如,段磊就认为:“一套兼顾‘立规原意’与‘现实需要’的党内法规解释双重目标体系,为解释者在坚持党规制定目的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或维护党规的立规原旨,或因循党的建设发展实际对党规做出适度发展,预留了充分的制度空间。”[3]从理论上讲,党内法规解释就是通过文义的、历史的、目的的或者体系的方法,将党内法规特定原则或规则中所包含的内涵或者意图加以更具体地呈现,从而为有关主体更好地理解党内法规的涵义或者解决具体的问题,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换言之,党内法规解释是通过将包含在党内法规文本中的含义真实而准确地释放出来,以满足党内法规实践中的具体需要。因此,在党内法规解释所应遵循的所有原则和要求之中,“忠实于原意”原则最为核心、最为基本,而为何在党内法规解释中忠实于原意,以及如何促使党内法规解释真正做到“忠实于原意”,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二、党内法规解释功能视角下的“忠实于原意”

(一)党内法规解释的基础性功能与延伸性功能

党内法规解释要“忠实于原意”,意味着对党内法规的解释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首先是来自党内法规条款自身所包含的意思,也即解释者不能超越条文原意进行任意解释。可以说,待解释的条款就有关党内法规原则或规则内含的意思可能,构成了党内法规解释最基本的边界。然而,无论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还是《工作规定》中,忠实于原意并非党内法规解释所要遵循的唯一原则,政治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等也在实质上约束党内法规解释活动及解释结果。党内法规解释“忠实于原意”原则同政治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和体系协调性原则等具有内在统一性,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目的都是更好地保障党内法规解释功能的有效发挥。

党内法规解释的功能指的是党内法规解释的积极作用,也即通过党内法规解释能够实现怎样的目标或者产生怎样的积极效果。党内法规解释因特定事由而触发,“总体而言,党内法规解释的事由都是特定党内法规规范的含义不明晰,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困难或疑问,需要加以具体阐释和说明,以确保规定原意的贯彻落实”。[4]正是在党内法规条款规定原意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党内法规解释的功能才得以发挥。因此,党内法规解释的功能是党内法规解释制度运行的结果,也是党内法规制度存在的功利性基础。“忠实于原意”原则同党内法规解释功能的发挥具有内在关联性。之所以要求党内法规解释要做到对待解释的条款原意的忠实,是因为那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党内法规解释的制度功能。反之,党内法规解释的功能也为党内法规解释的开展设定了相应的要求,“忠实于原意”原则便是其中的要求之一。不仅如此,党内法规解释功能所设定的各项要求之间密切关联,理解其中的任何一项要求,都要放在整体关系之中才能得到更完整而准确的把握。因此,要想更好地认识党内法规“忠实于原意”原则,就需要首先理解党内法规解释具有怎样的功能,进而去分析党内法规解释功能同“忠实于原意”的解释原则之间所存在的关联。

基于同党内法规解释过程与结果的关联程度不同,我们可将党内法规解释的功能区分为基础性功能和延伸性功能。其中,基础性功能是党内法规解释必然包含的且通过解释所要直接达到的目的。党内法规解释的基础性功能直接规定在2019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4条之中,即“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中的“明确”对应的是“条款具体含义”和“条款适用问题”两种情况,“明确”本身的含义是阐明或使清晰的意思,而阐明的目的是使条款的含义具体化或者能够更好地适用条款。党内法规的延伸性功能建立在基础性功能的基础之上,是党内法规解释在有效发挥其基础性功能之后,对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和执行实践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具体而言,通过对党内法规特定条款含义的解释,现有的党内法规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得到进一步阐发,弥补了之前因为条款含义不够明确而可能造成的条款衔接不足或协调不够等弊端。这不仅是对特定党内法规自身原则或规则体系的完善,也是对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补充或完善。通过党内法规如何具体适用的解释,现有的党内法规原则或规则的实践操作性得到进一步增强,从而有助于党内法规执行者能够更为准确地将其适用于特定案件处理或问题解决的实践之中。

(二)“忠实于原意”是更好发挥党内法规解释功能的需要

党内法规解释的延伸性功能是对基础性功能的延伸,即建立在对特定条款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的明确基础之上,故基础性功能的发挥情况会直接影响或制约延伸性功能的发挥程度。换言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实践操作水平的提升,都离不开党内法规基础性功能的准确而充分的发挥。如何确保党内法规解释基础性功能不偏不倚、充分有效的发挥,是保证整个党内法规解释有效性的根本所在,而严格遵循“忠实于原意”原则,使党内法规解释前后保持涵义的一致性,又是实现这一根本追求或目标的关键所在。

一方面,对党内法规特定条款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明确的过程,也是发现包含于该条款中的原意并对其作进一步阐发或释放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必然要求解释的结果要“忠实于原意”。无论是法律解释,还是党内法规解释,都要保证解释前后含义的一致性,而不能使解释后的内容背离被解释条款的原意,否则解释活动便是“脱轨的”或者“失控的”,异化了解释制度自身存在的价值。对于法律解释存在与适用的情形,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认识。有学者反驳了那种认为只要存在对法律的理解与解释便需要法律解释的观点,主张法律解释的明晰性原则,即“强调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澄清文义的活动只有在法律规则不清晰时才有必要,以使法律解释这一特殊的法律方法得到更好地运用”。[5]这一问题或潜在的争论同样存在于党内法规解释领域。党内法规解释究竟是存在于一般情形之中,还是仅在条款含义不清晰时才需要作出呢?从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4条有关党内法规解释适用情形的规定表述来看,似乎更倾向于后一种情形,即当党内法规有关条款的含义不清晰时才有必要进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保证党内法规解释忠实于条款原意就显得更为重要。

具体而言,当党内法规条款含义较为明晰时,即使存在所谓的党内法规解释,有关主体在理解和适用时,也较为容易把握该条款所设定的原则或规则的核心要义,这种情况下强调解释要“忠实于原意”的意义不是很大。当党内法规条款含义不够清晰时,也即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时,强调对条款原意的忠实遵循,是确保该党内法规条款得到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的必然要求。原意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成为贯穿于条款解释前后含义的“连结者”,成为使党内法规解释行驶在正常轨道上的“约束者”。从某种意义上讲,党内法规解释基础性功能发挥效果如何,从根本上取决于解释在多大程度上做到了对原意的忠实与遵循。

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延伸性功能的有效发挥,要以党内法规解释对条款原意的忠实遵循为基础。如果党内法规解释背离了所解释条款的原意,也即其基础性功能的发挥出现了偏差,那么就难以保证党内法规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增强党内法规实践操作性方面的有效性。因此,使党内法规解释忠实于原意,不仅是保证条款含义解释准确性的要求,也是党内法规解释延伸性功能有效发挥的前提。有学者在阐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时指出,“正是法律解释在立法与正确实施法律之间架起了一架桥梁,使立法目的得以实现”,同时对法律规范作出必要的解释,才能够“保证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符合法的精神意旨的处理,又能保证法的连续、稳定性”。[6]其实,法律解释在这里虽然作为一种制度被规定,但实际上只是一种法律适用技术或方法,真正的桥梁则是包含在法律条款中的原意,正是通过对原意的维护与阐发,才使法律解释能够在立法与正确实施法律之间架起桥梁。如果没有对原意的维护与阐发,所谓的“立法目的”也无法实现,法律的“精神意旨”也难以呈现。党内法规解释同法律解释相类似,都是通过对原意的进一步阐发,从而在党内法规条款所设定的原则或规则与党内法规实施之间架起桥梁,在准确理解有关条款所确立的原则或规则含义的同时,保证其正确地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处理或问题解决实践之中。

党内法规解释虽然包含针对条款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但由于解释主体主要是党内法规制定者或者制定者授权的主体,所以改进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党内法规解释延伸性功能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当然,针对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本身也有助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因为这些解释性文件同样属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范畴。因此,如果我们用一种综合性的视角来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工作规定》中有关党内法规解释适用情形的规定会发现,党内法规解释是从改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的层面来增强党内法规对实践需求的满足度。对此,祝捷、王萌认为:“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在满足制度‘需求侧’的前提下,着眼制度的‘供给侧’要素,更加注重制度的结构性调整,着力提高制度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使‘供给侧’与‘需求侧’合理匹配,充分激发制度的动力和活力。”[7]如果将党内法规解释视为提高制度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的一种重要机制的话,那么确保党内法规解释“忠实于原意”便是保障这种机制质量的内在要求。

三、党内法规解释中“原意”的涵义及其整体性重构

(一)何为党内法规解释中的“原意”

既然要求党内法规解释要“忠实于原意”,那么对于何为“原意”自然应首先加以阐明。虽然党内法规研究者们对该问题的关注不多,但学者们对于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原意”问题已经做过非常深刻的研究,许多理论或观点可以作为我们对党内法规解释原意问题研究的参考。例如,高伟伟从客观性法律解释视角,分析了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各自的哲学基础,认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意味着,法律的意义早已确定下来,法律问题的答案也被写进法体系中,解释者的任务只是去发现法律的意义。[8]当然,法律学者中也不乏对法律解释中的原意论或原意主义批判的观点,认为法律文本中的原意是不存在的或者是难以探知的。有学者甚至还从法律与音乐的视域,对法律解释中的原初意图论、文本原意论等提出了反思与批判。[9]其实,对法律解释中原意的批判与其说是对“原意”的否认,不如说对那些随意使用或解读“原意”做法的告诫。这一立场及其理论视角同样值得我们在研究党内法规解释中的“原意”时加以借鉴,避免对“原意”的符号式使用以及对“忠实于原意”原则的立场式宣示。

党内法规解释应当忠实于原意,这在我们的讨论语境中首先不是一个理论论断,而是一项规定在党内法规制度性文件中的客观要求。这意味着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已经确认了条款中存在原意,只不过这种原意有待进一步明确或阐发。因此,党内法规解释过程中的“原意”问题主要不是原意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界定、找寻和确定的问题。

就其字面含义而言,“原意”指的是最初的、本来的意思或者意图,具体又可在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上来定义。客观层面上的原意指的是表述党内法规条款的文字本身所包含的意思,包括相关概念或文字本身的意思以及条款整体所表达的原则或规则含义,也可称为客观原意。主观层面上的原意指的是记载于党内法规条款中的党内法规制定者所要表达的规范意图,也可称为主观原意。客观原意建立在用以表述条款的概念或文字的客观含义基础之上,“忠实于原意”要求党内法规解释要在遵循基础上阐发这些客观含义而不能有所背离。主观原意则假设在条款文本中蕴含着党内法规制定者的某些意图,“忠实于原意”要求党内法规解释应当去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这些意图而不能有所违背。客观原意和主观原意并非相互排斥的存在,虽然两者对原意的“意”的含义界定不同,但两者都要以特定的党内法规条款或文本为依托,是本身就包含于相关条款或文本中的两种密切关联的意义。在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著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中也对党内法规原意的双重含义属性予以确认,这为我们重构党内法规解释中的“原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二)党内法规解释中“原意”的整体性重构

党内法规原意具有客观和主观双重属性,在对党内法规条款进行解释时需要借助相应的技术或方法来兼顾双重原意,才能更好地做到对原意的忠实。作为提升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质量提升的重要机制,党内法规解释可以通过对“忠实于原意”技术的改进,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基于此,为更好地做到对原意的忠实,党内法规解释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原意”的整体性重构,也即在尊重客观原意基础上,实现客观原意与主观原意的融合,并将党内法规解释其他原则的要求内容有机地纳入“原意”之中。

首先,尊重党内法规条款的客观原意,是整体性重构“原意”的前提与基础,而文义解释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方法。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一样,其条款是通过文字来表述的。无论是法律解释还是党内法规解释,都首先是对条款中的相关概念或文字所作的阐释说明。那么该如何实现对客观原意的尊重呢?这就需要首先对党内法规条款作文义解释,通过文义解释来释放条款中文字的基本含义。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出,“解释的标的是‘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解释就是要探求这项意义。假使要与字义相连结,则‘解释’意指,将已包含于文字之中,但被遮掩住的意义‘分解’、摊开并且予以说明。透过解释,我们可以‘谈论’这项意义,换言之,我们用其他语词更清楚、更精确地表达它,使它可以传达给他人”。[10]这段论述很好地揭示了法律解释的最基本的目的,以及为实现这种目的所应采用的最基本方法——文义解释法。文义解释通常被视为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应当优先使用的一种方法,因为该种方法根本的价值取向是严格忠实于法律或者规则的原意。党内法规解释中的客观原意也应当主要借助于文义解释方法加以获取,即通过对党内法规条款具体含义进行合理的限缩或扩张阐释,得出更为清晰明确或更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党内法规规则含义。做好这一点,是重构党内法规原意,也是开展党内法规解释的前提与基础。

其次,将主观原意与客观原意相融合,使党内法规解释保持一定开放性。党内法规解释的过程不仅仅是发现原意的过程,更是在原意基础上对相关原则或规则做进一步明确与阐释的过程。条款的客观原意为党内法规解释设定了基本依据与框架,而如何使解释的结果能够更为清晰且适合于具体问题的处理,还需要对条款的主观原意进行准确把握和合理阐发。“党内法规的每一个条款,在制定时都有特殊的考虑。对党内法规条文进行制度设计时的原初意图,是党内法规解释必须注重把握和遵循的。虽然党内法规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但党内法规制定时的基本考虑、基本意图是确定的。”[11]因此,在对党内法规条款的客观原意进行阐释时,应当同时兼顾该条款的主观原意,将两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不仅如此,党内法规解释所具有的延伸性功能,目的是使党内法规能够通过解释来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和适应力。相较而言,在客观原意上去对党内法规条款进行解释,其开放性和适应力,不如在主观原意上来解释党内法规条款那样大。虽然说党内法规制定时的基本考虑和基本意图是确定的,但这些基本考虑和基本意图往往是一些原则性较强的理念、方针或者政策等,而这些概括性较强的理念、方针或政策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党内法规解释的延伸性功能。

最后,将政治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等纳入原意框架之中,有机地构筑一种包容性和适应性更强的整体性原意,这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党内法规解释的功能。虽然党内法规解释要遵循多项原则或要求,“忠实于原意”只是其中之一,但是这些原则或要求之间同样不是无关联的。我们可以一种整体性思维或视角去把握和定位这些原则,将其根据党内法规解释的需要适当地整合到某一项解释原则或要求之中。例如,政治性原则、发展性原则、体系协调原则和便利实效原则等,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纳入党内法规解释时对原意的遵循中,将这些原则所包含的某些要求置于“原意”之中。例如,虽然在大多数条款的客观原意中不包含政治性原则,但是每部党内法规的制定显然都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和做到“两个维护”等,这些政治性要求应该已经蕴含于党内法规每个条款的制定与适用的目的之中,也即可以作为立规意图融入对条款原意的阐释。发展性原则、体系协调性原则和便利实效原则等所包含的一些要求,在党内法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制定者或相关主体大都会认真加以遵循并努力将其融入条款的表述之中,从而构成了党内法规条款制定时或文字中所包含的“原意”。换言之,由客观原意和主观原意共同建构的原意框架,能够包容其他党内法规解释原则的相关要求,共同形成一种整体性原意。通过对原意的整体性重构,使得党内法规解释各项原则或要求实现了有机连结,而这种连结不仅有助于党内法规解释更好地实现对原意的忠实,也有助于促使党内法规解释更好地发挥其基础性与延伸性功能。

四、党内法规解释更好地实现“忠实于原意”的保障

党内法规解释所应忠实的原意具有复合性,而且这种复合性定位在保证了原意保持一定开放性的同时,有利于党内法规通过解释来更好地实现其各项功能。这里所谓的“忠实”可以被理解为认真地遵从而未有背离,并且主要指向的是党内法规解释者的行为。然而,我们在对原意做了整体性重构后,固然使其具有了更强的包容性和适应力,但并不能保证这种原意自动地被认真遵从而未有背离。基于此,仍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去保障党内法规在解释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对原意的忠实与遵循。

首先,要健全党内法规解释工作机制,从程序上强化解释过程中对原意的忠实。应当说,2015年通过的《工作规定》,很好地建构了党内法规解释的制度体系,为党内法规解释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工作规定》更多的是在宏观层面上建构了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对于很多微观层面的制度或机制并未作规定,需要根据解释实践的需要另行建立与完善。就实现对原意的忠实而言,建议在党内法规解释的启动、起草、审核、审批和备案等环节,都建立相应的原意确认与审查机制,从而使对原意的确认与遵循贯穿于党内法规解释的全过程。例如,党内法规解释的启动包括解释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主动作出和基于有关书面请示或请求作出两种情形,无论何种启动方式都涉及对待解释条款原意的理解问题,并会就将作出怎样的解释形成一定的认识与方案,启动环节的这两个阶段中原意始终是贯穿其中的。这就要求解释机关和请求或请示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对待解释条款的原意进行书面确认。这种确认的目的不是对后续各环节形成限制,而是为接下来的解释案起草与审核等工作提供最初的参照,在起草与审核等环节有关主体仍然可以根据需要对原意进行新的解读,在客观原意和主观原意的共同框架内赋予其新的含义。换言之,通过在解释的各个环节增加原意确认与审查机制,能够在发挥原意的串联作用的同时,也能够对原意作出意思一贯的阐释,从而保证党内法规解释对原意的忠实和解释的质量。

其次,应注重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解释主体和适用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使党内法规原意的确定建立在更广泛的共识基础之上。党内法规条款的原意具有客观属性,这是要求党内法规解释应忠实于原意的理论前提。客观原意的确认又寻求多方主体的共识,以此来强化原意的客观属性。党内法规解释过程中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即制定主体、解释主体和适用主体。虽然制定主体在多数情况下也是解释主体,但是受时间变化、具体承担工作部门和是否存在授权等因素影响,解释主体与制定主体在实践中并不都是完全重合的,解释主体在确认条款原意时有必要同制定主体进行沟通,在更好地掌握条款制定时的背景信息、案例资料或者主观意图等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释文本或方案,在相互交流的基础上达成对原意的一致认知。解释主体同适用主体的沟通对于保持解释对原意的遵循,多数情况下也是必要的。适用主体从条款实施的角度去解读其含义,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明确适用的需要提出解释的请求,其间也必然包含着对待解释条款原意的理解,这种理解同其适用有着直接的关联,也是解释主体需要认真对待和回应的。此外,解释主体还应该建立起同审核主体、审批主体和备案主体等相关主体的沟通交流机制,将达成对党内法规条款原意的理解共识作为一个基本目标。

最后,应当对党内法规解释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通过事后监督方式来保证党内法规解释对原意的遵循。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审查,目的在于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2012年批准通过、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系统建构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件必备”被确定为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党内法规解释文件属于备案审查的文件范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根据规定,备案审查的内容包括政治性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规范性审查。在重构整体性原意时,我们已经建议将政治性原则等纳入原意框架之中,而这其中很多内容也都是备案审查所指向的内容。因此,在完成党内法规解释之后,将有关解释性文件进行备案,由备案审查主体来审查党内法规解释是否做到了对原意的忠实,不失为一种可行的事后监督保障方式。

宋功德认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一个自相容、自运行和自成长的体系,其中自生长是与实践同步的,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构造不断优化和转型升级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有生命力的制度得以保留,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的制度被淘汰。[12]党内法规解释是维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自相容、自运行和自成长的一项基本机制。之所以要求解释要忠实于原意,是为了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自身更好地自相容和自成长。对原意进行整体性重构,目的在于帮助解释主体实现对原意的更好遵循。当这种颇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原意框架无法再容纳新的解释需求时,意味着党内法规解释功能的发挥已经完结,接下来要启动的可能就是党内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等相关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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