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丁俊萍,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泽鑫,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 来源】文章刊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21年第1辑
刘少奇在中
共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于1950年1月经其修改后以《论党》为名公开发表。
这部党建巨著凝结了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二十四年间的建党理论精华。
文本的第五部分重点论述了党内的民主集中制,肯定了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历史上和党务实践中发挥着稳定党内关系、维护党的纪律和凝聚党的战斗力的积极作用,为随后抗日战争的胜利和新民主主义国家建设奠定了党内团结统一的组织基础。
本文以《论党》为文本依据,探讨刘少奇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党的纪律之辩证关系的重要论述,以期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马列主义建党学说与中国共产党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在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中把党有序地组织起来,凝聚党内力量,实现党内的团结统一。党的民主集中制坚决肃清违背党内纪律的思想与脱离党组织活动的行为,从扩大党内民主着手,建立高度的集中统一,培养党员的高度纪律性。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精神组建起来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党在革命的反复历练中从幼稚走向成熟,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也日趋完善。刘少奇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及其对于规范党内关系的重要意义,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反映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反映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反映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反映党的中央、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有机地将每对关系组合成统一体,使我们党不是简单的党员数目相叠加的松散组织。
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内关系的黏合剂,将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紧密地联系起来;同时又是党内秩序的捍卫者,防止任何个人和组织凌驾于党章之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指立足于党内民主而产生的集中制,表现在“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指导方针与决议是在民主基础上由群众中集中起来的,并且是由党员群众或者是党员的代表们所决定、然后又由领导机关协同党员群众坚持下去与执行的”, 这有别于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则是指有领导的民主,体现为“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订是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并有一切党员都要服从的统一的领导机关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有集中,集中指导下有民主,体现在领导机关的职责与党员群众的义务之中。不同性质的党内工作对民主与集中的运用有不同偏重,但多数党内活动(如选举和决策)则要求将民主集中统一起来。
(二)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利于纠正无视党内纪律的错误倾向
刘少奇分析了党内存在的违背民主集中制的两种错误倾向发生的原因及其具体表现,指出旧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导致全国的工人阶级发展较慢,而农民阶级和小资产阶级队伍相对壮大。这种社会阶级力量的对比反映到党内就使得工人阶级出身的党员数较少,农民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占比较大,后者的阶级思想带到党内并占有一席之地。中国共产党在改造旧社会的同时,必须在党内开展与非无产阶级错误思想的斗争。党的民主集中制正是在反对并消除党内两种错误倾向的斗争中发展着的,一种错误倾向是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另一种错误倾向是极端民主化。
党内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倾向来自封建社会的特权阶级思想,表现在“对于上级,则利用党内的民主制向上级闹独立性,对于下级和党员,则利用党内的集中制来压制下级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他们既不民主(对下级),又不集中(对上级)。多数通过的决议和党的纪律,别人都得服从与遵守,但他们领导人自己觉得是可以不服从不遵守的”。作为个人专制主义的另一极——极端民主化思想,产生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由散漫性,同样表现为不遵守党的纪律,违背党的组织原则,“使自己的行动脱离党的集中领导,脱离党的整体。他们不顾大局,不顾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自己的见解在党内任意地自由地行动。他们不严格地遵守党纪,不执行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在党内传播各种非组织的、非政治的、非原则的言论,或者故意夸大事实,在党内播弄是非,或者在党内实行无限制的空谈与争论,不顾环境的严重与紧急情况,甚至利用党员群众一时在思想上没有准备的盲目状态,来表决自己的要求,利用‘多数’的名义来实现自己的企图等”。
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与极端民主化思想都表现为不执行党的决议,不遵守党的纪律,不服从党组织的领导,肆意地在党内活动。前者是脱离群众,后者是脱离党的领导,而脱离群众最终会走向脱离党的领导。虽然两种错误倾向的社会来源不同,但有着相同的党内根源,那就是党内民主不足。党内民主监督力量不足让某些领导干部的命令主义和官僚主义大行其道,从而走向了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而渴望党内民主的需求与党内民主不发达的客观矛盾,则容易导致极端民主化。
刘少奇提出了扩大党内民主以巩固党的纪律的重要性。他指出要防止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和极端民主化这两种错误倾向在党内的蔓延,清理妨害党团结统一的消极因素,以保持党无产阶级先锋队的组织性质,认为“必须放手地扩大我们党内的民主生活,必须实行高度的党内民主,同时,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党的领导上的高度集中”。通过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将民主集中的思想扎根于每位党员心中。
召开会议、民主选举和向下负责是党内民主的必备要素。尽管当时中国还处于全国抗日的战争环境下,但已进入战略反攻阶段。刘少奇认为,“凡在游击战争中可以进行的会议和选举,都必须进行,不应借口战争环境,不必要地缩小党内民主。在解放区,在一切可以召集大会进行选举的地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党员大会,必须依照党章的规定来召集,并由大会来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在选举完成、进入日常工作后,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除了向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外,“应该定期地向选举自己的党员和下级组织报告自己的工作。在这种报告中,不只应该说到当前的情况和工作的成绩,而且应该说到缺点和弱点以及工作中的错误,请求自己的选举人和下级组织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有助于培养党员的民主意识,规范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的工作程序,顺利推行党的各项决议和指示。在党员和干部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扩大党内民主的中心一环,是对程序民主的有益补充,因此,要“启发党员和干部对党的政策与工作的积极负责精神,要使他们考虑问题,敢于与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
刘少奇认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扩大党内民主是巩固党的自觉纪律的重要前提,为党的纪律生长营造适宜的政治环境;而党的纪律是扩大党内民主的基本底线,防止党的民主集中制滑向非马克思主义的道路上去。
在谈到扩大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时,刘少奇指出:“在党内实行高度的民主,决不是要削弱党内的集中制,相反,要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同时实行高度的集中。要使高度的民主与高度的集中统一起来,不要使二者对立起来。” 只有高度的民主与高度的集中统一起来并执行下去,才能实现党内高度的纪律。
党的章程、党内纪律和领导机关都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而产生的,全体党员的意志集中在党的章程之中,建党经验和革命精神汇集成党的纪律规范,党员群众对领袖们的信任集中起来产生党的领导机关。而将这一切联系起来的组织规律便是党的民主集中制。以党的领导机关产生为例:根据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由党员群众通过党的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全体党员对领导机关的服从、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服从源于党内权力自下而上的集中赋权。因此,党的领导机关“能代表党员群众行使它的集中领导的权力,处理党的一切事务,并为党的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所服从”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不仅为党内纪律服从提供了保证,也为违背党内纪律行为的发生作了预防。
刘少奇指出,党的纪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所要服从的领导机关是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党组织,而不是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的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他批驳了党内存在领导干部凌驾党组织之上的恶劣现象,指出某些领导干部被公权力所带来的愉悦冲昏了头脑,迷失了心智,无视党内群众路线,试图站在党员群众之上,而不是深入到党员群众之中。他们企图跳脱党组织的“束缚”来命令领导机关,支配党员群众。“所有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这些党的基本组织原则,他们都不遵守。他们认为党的法规和决议,是为那些普通人写的,而不是为他们这些特殊的领导人写的。” 这些干部遵守不了党的基本原则,更谈不上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对于这样的人,应该秉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党内教育,暂停党内职务,直至重新接受党的纪律。对教育无果的极坏分子,再实行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等严厉措施。这是确保民主集中制的纪律不动摇的必要的“纪律中的纪律”。
(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党内纪律自觉发展的政治环境
刘少奇指出:“共产党的纪律,是建筑在自觉基础上的,不可以把党的纪律变成机械的纪律,变成限制党员自动性与创造精神的所谓‘纪律’。应该使党员的纪律性与创造精神结合起来。” 党组织与党员是践行纪律自觉的党内主体,这种自觉生长于党内民主环境中,是由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所锻炼出来的。因而,自觉与纪律统一于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之中。
扩大党内民主有其必须坚守的组织底线:一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二是党内民主活动的开展,“必须保证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即人民的事业)的方向进行,不能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与战斗团结,不能被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和党内的分裂主义者与投机家、野心家所利用” ;三是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的章程和决议。这构成了扩大党内民主、开展党内民主活动必须遵守的铁的纪律,使党内民主在真正意义上成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这样的党内民主有益于培育高度自觉的党内纪律,成为检验党员纪律性的试金石。刘少奇指出:“一个共产党员是否有高度的纪律性和遵守纪律的精神,只有在他处于危险的情况下,或者在他与党的组织发生了严重的原则分歧和人事上的分歧之时,才能表现出来。只有当他处在少数地位时,仍然是无条件地服从了党的组织原则,他才是一个有高度纪律性和原则性的党员。” 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允许党内争论以及争论结束后裁定正确与错误、少数与多数,这要通过协商讨论和民主投票的方式来实现。所以,如果没有党内民主,在程序上无法完整地检验党员的合纪律性,在实质上难以在党员中树立起自觉的纪律意识,因而自觉遵守纪律也就无从谈起。
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纪律,能激发党员的创造精神和干事积极性,是党性培养的重要部分。这除了要塑造党内民主环境,更要靠全体党员在党内自觉为党的事业服务。是否把党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是否把人民的利益视为自身利益,是否全身心投入党的工作中,是衡量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依据。一个有高度纪律修养的共产党人,将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全部的利益,全身心地投入党的事业中,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认真研究实践情况,把为人民服务的好政策落到实处。这样去做党的事业,去服务广大群众,才是正确地执行党的纪律,服从党的领导。
刘少奇认为,共产党人所提倡的服从,不是机械的、盲目的服从,而是党的路线方针与党员主观能动性相统一的服从。他指出:“党有纪律,不表现在不许同志向党内发表不同意领导机关的主张,而表现在同志虽有不同的主张,还能在行动上服从多数与执行领导机关的决定。” 党内权力向上集中的同时,也为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保有民主权利,那就是在未决之事上留下了讨论空间,在执行上则必须坚决贯彻落实。
刘少奇指出,在战争的环境下,面对各种复杂局势,党中央的决议是一般性的指导,难以照顾到一切区域一切情况的政策需求,也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突发状况。“因此,决议与指示,就常有在一般地区行得通,而在某些特殊地区行不通的情形。” 这就需要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地研究情况与研究决议、指示,如果发现决议、指示有错误,或者与本地情况不合,就应勇于提出意见,请求上级收回或修改” 。如若上报后仍维持原有的决定,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同时领导机关和上级组织要及时对下级组织的思想误区、不解之处做详尽的说服教育。鼓励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前提下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精神,是清除没有纪律性和向党闹独立的倾向的有力武器,既能避免脱离群众和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又能做到主动为党和人民服务,这是党内纪律的积极性所在。
三、严格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遵守党内纪律的根本所在
从组织原则到党内纪律,中国共产党拓展了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建设的应用范围,这适应了党领导人民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的客观要求,也遵循着列宁党的组织建设理论,即“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没有别的武器” 。要实现党组织的团结统一,一方面需要党中央自上而下进行组织工作,另一方面更需要全体党员和各地方党组织自下而上的配合,在遵循党的组织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也就是说,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需要党组织与党员、党中央与地方党组织既相协调又相统一。
(一)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规定着党内各种关系,协调解决党内矛盾,是维护党内秩序的基本规范。政党组织本身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在看似平稳运行的表面下蕴藏着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党中央与地方组织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可调和矛盾。民主与集中为妥善解决党内矛盾提供最优解,从规范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入手,让党的纪律行事代替个人情绪用事,降低各关系交互中的矛盾爆点,维持其互动的均衡。
全党落实民主集中制是严肃党内纪律的着力点。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内纪律制定所遵循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的根本纪律。作为党内纪律的民主集中制,包括了民主和集中两大基点,这两方面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怎样遵守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呢?刘少奇指出,在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的关系中,“党员、党的下级组织,对党的领导机关与上级组织,应更多的注意执行党的集中原则,注意服从;而党的领导机关与上级组织,对党员与下级组织,则应更多的注意执行党的民主原则,注意多讨论,多开会议与服从多数的意见”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地方党组织要自觉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中央的指示决议,及时向中央报告工作。党中央则要经常对地方党组织进行政治指导,并给予自主裁量权和容错纠错空间,依靠地方的主动性实现政策效果最优化。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内关系的基本规范,同时也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二)领导机关的民主作风与全体党员的集中意识相统一
党组织与党员是党内一对基本关系,是党员与党员关系的延伸,是组织与组织关系的基础,关系到党内民主与集中动态平衡的维系。在民主集中的党内关系中,党组织与党员占有不同的两极,呈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状态。就组成关系而言,党组织对党员享有权力的集中,党员具有选举领导机关的民主权利。正因如此,在实际运转中,党组织对党员应给予更多的民主关怀,保障党员的权利,向其汇报工作;党员则有维护党组织集中统一领导、服从领导机关的义务。正确地执行民主集中制,能够促进党内权力的良性循环,实现“上级与下级的统一,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统一,这样就能达到党内的团结一致” 。
刘少奇将党的群众路线概念引入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定位,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的群众路线,基本内容是从党员群众中来到党员群众中去。这要求领导机关要密切联系党内群众,践行民主的工作作风,包括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基本内容。领导机关内部的民主氛围是影响其工作作风民主与否的关键因素。刘少奇指出,党内某些领导干部存在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个人专制主义作风,搞“一言堂”,把领导机关变成一个人的领导机关,将组织纪律变成个人的附属品。这种风气严重压制了党内民主,使领导机关内毫无生气。为了清除这种不正之风,党中央制定了领导机关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规范。重要问题要在党组织内进行充分讨论后交由党委集体表决,通过后按分工分别执行并时刻对党委和党员群众负责,把仰起头的“领导”变成俯下身的领导。各级领导机关要习惯性地向党员群众汇报工作情况,要讲进步和成就,也要反思缺点和错误,重点进行自觉充分的自我批评。要“在党员和干部中以身作则,必须有充分的接受别人批评的精神准备,万不可在遇到别人批评时,即冲动暴躁,或采取压制打击等办法” 。领导机关只有诚恳地自我批评并虚心接受批评,才能在党员群众中树立起遵守纪律的典范,引导他们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此提高党员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党内团结力量。这不仅使工作得到了改进与支持,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也由此树立起了威信。
列宁在《进一步,退两步》中论证了组织力量对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重要性,指出共产党应当成为无产阶级的坚强组织以战胜阶级敌人。无产阶级“之所以能够成为而且必然会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是因为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一致是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巩固的,这个组织把千百万劳动者团结成一支工人阶级的大军” 。根据列宁的论断,刘少奇指出,全体党员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组织力量的主要来源。这种服从是为了实现党的事业即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服从,是人民利益至上的服从,因而这种服从应当是无条件的服从。在党性觉悟参差不齐的情况下,会出现将个人喜好作为服从的标准,乐意就服从,不乐意就不服从,这就极大地扭曲了党内服从的纪律。这具体表现在:“他们或者以同意决议、指示的正确性作为服从的条件,或者以人事上的能力之强弱、地位之高低、党龄之长短、文化程度之高低以及某些历史的恩怨与山头亲疏等关系,来作为服从的条件。” 这种带有主观随意性的服从会侵蚀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削弱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领导力量,危害党的事业。因此,必须以坚强的组织原则对这种错误及其危害加以防范直至杜绝。
(三)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发挥地方党组织积极性相协调
在刘少奇看来,全党服从中央是下级服从上级中的一对极为重要的现实关系,它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和中央政治局在内的全部党组织都要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会议和中央政治局的指示决议。既规定了全党的政治核心,也防止地方党组织脱离党中央的领导。党中央对地方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体现在中央政策的全局性、地方执行的一致性和地方报告的及时性等。党中央通过召集全国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集中各地方党组织反映的问题和困难,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表决最终作出决议。因而是站在全党发展的高度,从全党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的,避免限于某一地方的利益而滞缓全党事业。因此,地方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指示决议,在坚持政策基本思想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地方的实施细则,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跟进情况,向中央反映效果和问题,以求更加精准施策。
刘少奇认为,让党的政策落地生根的根本,在于使党的政策在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心中落地,为此,首先要让党内外群众了解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与地方党组织宣传工作密切相关。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各级党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与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这是我们党的统一性与全国性所必需的。中央与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政策,必须在各地宣传,而与这些决议和政策相反的一切思想,则不应宣传。必须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不得宣传违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 。而对于党组织讨论未决的意见和指示,只应当在党委内商量讨论,或将意见建议报予中央,不应当擅自对外宣传。刘少奇指出,党组织或党员轻易对外发布言论,如与中央政策不符甚至冲突,可能在群众中树立起不负责任的形象,或把破坏党统一性的武器交到阶级敌人手里,便违反了党组织的纪律。
党中央虽然在大政方针的研究和制定上具有绝对优势,但各地形势差异较大,总有一些问题带有特殊性,需要各级地方党组织自我解决,适当放权地方也能防止党中央变成解决具体事务的机构。刘少奇指出:“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章规定:在不抵触中央与上级决定的条件下,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在这里,上级组织的过分干涉,代替下级决定问题,也是应该避免的。上级组织向下级提议,帮助下级正确地解决问题,是必需的,但决定之权,应给下级组织。” 从宣传工作中可以管中窥豹:全党服从中央的党内纪律在于强调中央集中领导全党事业,同时要给地方党组织留有一定的自主权。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便是民主基础上的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集中指导下的地方自主性的协调一致。
总之,党的民主集中制是组织党内关系的根本制度,它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客观规律,规定着党内关系处于民主集中的状态下,在民主与集中的辩证法中实现党的团结统一。同时,党的民主集中制本身是重要的党内纪律,应当作为纪律建设的根本一以贯之,任何党内纪律的制定、执行与监督都应遵循这一基本规律。
在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背景下,深入研究刘少奇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党的纪律的辩证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就理论意义而言,探明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党的纪律之间的关系,是深化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党的纪律研究的必然要求,丰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也为寻找党的纪律建设的抓手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夯实了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纪律建设的理论基础。
就现实意义而言,通过重温刘少奇《论党》中有关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论述,需要辨明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的错误倾向在新时代的变种,警惕和防范各种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威胁党内团结的消极因素,以强化党的纪律建设保障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正常运转。
同时做到正本清源,在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党的纪律建设,两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共同服务于党的团结统一,推动党的事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