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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润润:“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学术研讨会综述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3 17:16:00  浏览:


摘要: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新的实践呼唤新的理论。201898日,由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首届全国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建设论坛在武汉隆重召开。本次会议聚焦新时代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与机构建设的前沿课题,与会人员就党内法规基础理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等重大议题进行了激烈的观念碰撞和思想交锋,增进了相互的了解,对于发展和推动我国党内法规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

关键词:新时代;党内法规基础理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国家法律

作者简介:宋润润,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引文析出格式:宋润润.“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综述[J].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19,02:229-240.

 

201898日,由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首届全国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建设论坛在武汉隆重召开,聚焦新时代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与机构建设的前沿课题进行研讨。来自全国高校、科研机构和有关党政部门的150余名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参会。现将与会专家学者的主要观点归纳整理如下。

一、党内法规基础理论问题

基础理论是指一门学科的基础概念、范畴和原理,能为相关应用实践提供普遍性、一般性的理论指导。目前对于党内法规的诸多基础理论问题还存在着不少模糊和争议,不利于党内法规体系的科学化完善。本次研讨会,学者围绕“党内法规的性质定位”“党内法规的学科范畴”“党内法规的溢出效应”等党内法规基础理论问题展开了讨论。

(一)党内法规的性质定位

性质决定功能,对于党内法规的性质有一个正确的认知是构建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基础前提。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刘昱辉以“党内法规的定位探析”为题,认为党内法规的外在定位主要是探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具有法的性质,但不能与国家法律相等同,其严于国家法律,并与国家法律相衔接协调。党内法规的内在定位主要是探讨其意在实现什么目标,达到什么状态,他主要从党内民主、义务本位、权力约束三方面展开阐述。

西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姬亚平以“论党内法规的法理性质”为题,认为研究党内法规的首要问题在于党内法规的性质问题,即党内法规是不是法?这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反对党内法规是法的理由在于党内法规不是由国家制定的。要破除法的一元化概念,应该坚持多元化的法学观念。姬亚平教授主张党内法规具有法的性质,他紧密结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内法规的制度规范作用、党内法规与法律的关系等,从党内法规的性质入手,概括提出了党内法规的五种“法”属性:党内法规是“硬法”、党内法规是“社会法”、党内法规是“公法”(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法”、党内法规是“义务本位的法”。姬亚平教授强调,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不是照抄照搬法学理论,而是要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准确定位党内法规的性质和作用。

(二)作为法学新范畴的党内法规

范畴是支撑学科最基本的要素,是一个学科不可割裂的部分。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王伟国以“作为法学新范畴的党内法规”为题,对党内法规为什么应成为法学新范畴、党内法规已成为法学新范畴的依据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目前人们对于法学的定义仍然莫衷一是,但是,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的新范畴无疑是立足于中国法治实践的当然结论。王伟国从法学作为与治国理政紧密相关之学立论,从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维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维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世界法治文明贡献的维度进行了阐释。他表示,作为法学新范畴的党内法规,必将是中国法学研究和中国法治理论深化的一个新的逻辑起点,我们不仅要重视思维创新,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内法规范畴体系的理论研究。同时,王伟国表达了从法学新范畴到党内法规学的愿景,并特别介绍了我国首部《党内法规学》专门教材编写的相关情况,认为党内法规是法学、党建学、政治学等组成的交叉型学科,《党内法规学》的编写是一个重大而艰难的任务,是一个通过编写增加各方共识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要高度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三)党内法规的溢出效应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欧爱民以“党内法规的溢出效应”为题进行主题发言,关注党内法规的跨界效应。他分别从党内法规溢出效应的概念提出、理论证成和溢出样态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在对于党内法规为什么会有溢出效应这一问题上,欧爱民从党内法规的伴影理论、党的领导权理论、党政合作理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鉴于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地位的特殊性,党内法规对于管理党内事务的规范效力具有一定的溢出性,这势必涉及国家治理的范畴,党内法规不仅仅是党组织内部的规则体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的溢出效应不言而喻。欧爱民指出,基于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以及合署办公和联合发文的现象,催生出一部分具有溢出效应的党内法规,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了管理,对非党组织和党外人员产生了约束,如非党员也要遵守党内法规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冯威围绕着党政联合发文带来的法治课题,对党政联合发文视角下的党法和国法关系、党政联合发文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展开的论述也是对这一问题的重要思考。

除此之外,山东省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以“党内法规的一般理论问题”为题,从传统法学研究存在偏离实践这一问题的角度出发,对党内法规的一般理论进行说明。第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基本关系。他认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关系是如今党内法规研究的热点,但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必须引入政策这个概念,政策是研究党内法规不可或缺的维度。治国理政是宏大的制度平台,政策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手段。他认为政策是相对独立的规范,既不属于党内法规,又不属于国家法律,但要受到两者的保障。第二,民主政治如何面对党内法规。肖金明对党内法规和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说明,指出党的权威的重要性,认为党内民主和党的权威统一到全党意志上,统一到党章。第三,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肖金明认为,执政党只有依规治党才有可能做到依法执政,只有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才有可能实现。第四,党的领导问题。党内法规面向党的建设的基本需要,党的领导应当是全面领导,必须是制度化法治化的领导。党内法规属于多学科交叉问题域,要注重跨学科研究,面向中国问题,运用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

还有学者从党内法规时效制度角度进行研究,这也是对党内法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的重要补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段占朝认为,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追究法律责任的期限应受限制,无论民法、刑法还是行政法都存在相关的制度。对于党内法规的责任制度的分类,他指出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将相关责任制度分为党员责任制度和党组织责任制度;纪律处分制度和问责制度。随后,他对党内法规时效的分类和现行规定以及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时效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最后,段占朝提出了完善党内法规时效制度的四点建议:首先,应确立党内法规的时效价值取向;其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时效;再次,规定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时效;最后,规定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时效。

二、党内法规制定与执行问题

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目标才能落地。因此,党内法规的制定与执行问题也是本次会议探讨的重点议题之一。对此,与会学者围绕“党内法规的制定”“党内法规的解释、修订与适用”“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等议题展开讨论。

(一)党内法规的制定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的制定是党内法规运行的基础。辽宁大学法学院王秀哲教授以“党内法规制定的相关问题”为题,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需要有严格的规范体系设计,党内法规制定应当充分重视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规范性资源进行挖掘。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教授童建华以“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探讨”为题进行发言,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相当于党内立法法,但其相对于立法法还不够完善。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七条并未解决如何合理地确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内法规的审批与发布程序过于笼统等问题。他还指出党内法规制定规划在总体上缺乏自下而上的通道,应当强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参与。在这一点上,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大勇也进行了相关论述,他以“党内法规制定中的公众参与”为主题,详细阐述了公众参与党内法规制定的必要性,对谁有权参与党内法规制定发表了看法,对是否考虑受约束对象意见,公众、党外人士能否参与党内法规的制定等问题做出回答,并提出了公众参与党内法规制定的多元化途径。

在地方党内法规制定方面,与会专家学者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教授周悦丽以“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几个问题”为题,指出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尽管不同于地方法规,但两者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为了确保党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地方党内法规立规主体不宜扩容。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叶正国以“地方性党内法规的立规策略及其完善研究”为题,就地方性党内法规的立规策略及其完善展开讨论,认为地方性党内法规的规范定位在于地方性、特色型和配套性。当前地方性党内法规存在内容的同质化、规定的模糊化、类型的配套化等问题,必须明确地方性党内法规立规权限、健全制定机制等,确保对地方性党内法规实施精准立规。在自由讨论环节,苗连营教授认为同质性、模糊性不仅存在于党内法规中,地方立法中此问题更为突出,同时他提出党内法规更应当强调统一性,地方特色在地方党内法规中如何体现等问题尚待进一步讨论研究。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政策调研处副处长、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曾翔宇以“浅议地方党委党内法规制定程序”为题,对如何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进行研究,主要从建立立项申请和审核机制、建立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起草环节的调研论证机制、规范民主征求意见的程序、建立健全审议批准机制等角度展开阐述。

(二)党内法规的解释、修订与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廖秀健围绕“新形势下我国党内法规解释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进行发言。廖秀健首先指出,党内法规解释体系建设的意义是价值引领、漏洞填补。随后,他将党内法规解释体系建设的困境概括为内缺根底、外少支撑。其中,内部因素是体系框架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外部因素是方式方法少借鉴、政策方案少规划。最后,他提出了新形势下党内法规解释体系重构的思路与方法:从借鉴到转化的应用方法,从分散到整合的构建思路。

北京联合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韩强以“党内法规修订机制的完善”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党内法规的修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修订本身要规范化、科学化,并提出了几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完善党内法规修订的法规依据。他认为目前党内法规工作相对重视制定而轻视修订,提出修订制度应该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并围绕什么是修订制度、谁来修订、怎样启动修订程序、哪些事实问题需要修订、修订的动力是什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二,加强民主修订的工作力度。目前党内法规修订这方面工作的规范性还不够,如对于哪一些党内法规应当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征求意见,怎么征求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建立定期的修订机制,可以和党章保持一致。他主张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始,做到五年一次的定期修订。在定期修订机制建立之前,应当对党内法规进行体系整理。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与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苏绍龙以“党内法规的适用规则初探”为题进行发言。苏绍龙认为,“实施”“执行”和“适用”等词语同时出现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和中央文件中,在研究党内法规基础概念和技术规范时,应当注意党内法规的实施、执行和适用之间的联系和微妙差异,并且不能机械套用法学理论中法的实施、执行和适用的概念内涵。苏绍龙在党内法规效力位阶及其规则的基础上,对党内法规适用的一般规则、冲突规则和执纪运用规则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并重点阐述了“从旧兼从轻”和原则上无追责时效限制两项适用规则。

(三)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制度建设的生命力。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副教授赵晓强以“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三大维度”为题,认为有效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关键在于提高党内法规的“向善性”“有效性”“正当性”。首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向善性”。保持向善是党内法规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的首要条件,中国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的利益,只有人民与国家的共同利益。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向善性”,要求党内法规制度始终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理想信念,将忠诚干净担当的价值追求贯彻到党内法规制度当中去。其次,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有效性”。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与实施体系同步推进,特别是要明确党内法规的发布者,强化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制度,同时落实党内法规考核制度、评估制度,并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最后,管党治党必依法度,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正当性”,处理好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潘博以“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研究——基于嵌入性理论的分析视角”为题,认为当前关于党内法规制度设计方面的文章较多,但有关执行力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理应关切制度的执行力问题。潘博提出嵌入性视角下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可从“认知-政治-文化”三个层面展开,当前党内法规执行动力不足可以从党员角色认知纠偏、强化认知内部驱动,提升党内法规规制能力、强化制度正向激励,培育政治价值认同感、强化价值引导等几个方面予以健全完善。

此外,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陈一远以“党内法规监督刍议”为题,从监督的角度为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升提供了思路。他认为党内法规的执行不足已经成为影响依规治党效能的重要掣肘,党内法规监督应当以党内监督为基础,聚焦党内法规实施,着力整合党内外的监督力量,以破解党内监督难题。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宋润润以“论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为题,从评估角度为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提供思路。

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问题

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管党治党的基础和保障,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自然也应该以此为主题展开。对此,与会专家围绕“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依法治国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新时代党的建设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等议题展开讨论。

(一)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

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王勇以“党内法规及其体系化建设研究”为题,系统考察了党内法规的历史发展,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担着不尽相同的历史使命,加强党内法规及其体系建设是提高政治觉悟、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依规从严治党、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他提出,党内法规及其体系化的建设,一方面需要从制定与修订一部部具体的党内法规着手,要求党内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要精细化,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度变革应当求真务实、合乎规律,应当符合党组织的工作要求、活动和党员的行为逻辑,应当符合党的自身建设规律,也应当符合执政党执政治国的内在规律。王勇认为,全面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精细完善每一部党内法规,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时代的历史使命。

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施新州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概念、类型和制度成长”为题,从“党内法规”的概念演进揭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内涵。施新州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着眼点此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不再仅从党内法规制定本身和党的建设本身考虑,而是兼顾党的政治功能来制定党内法规。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党的建设的实际出发”的单一视角转变为“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的双重视角;二是从仅满足党的建设现实需要开始转向“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规范性要求上来;三是从党的自身管理功能开始转向“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等政治功能的现实要求上来。这客观上反映了党组织结构与功能的适应调整能力逐步增强,形成了“党组织的结构”、“党组织的功能”和“党内法规制度”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新态势。

(二)依法治国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合肥师范学院教授操申斌围绕着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程及经验启示展开阐述。他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经历了恢复与初步发展、稳步发展、全面推进、体系化发展四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不同的时代特点。总结这一进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要有四条经验:坚持把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问题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

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办公室主任、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力夫以“依法治国的中国方案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为题,系统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方面的探索历史,认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探索是曲折的,“运动治国”不是一条正确的道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在于秩序和发展,依法治国的中国方案,就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中国方案,在它的扩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可操作的方案。“中国方案”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宪治国方案,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概括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杜力夫认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中国方案要求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而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这一命题中,存在着一个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没有其他政党竞争的情况下,如何长期保持自己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性?他指出,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有利于确保党的先进性和长期执政。

(三)新时代党的建设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深刻把握新时代背景下党的建设新要求,对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对此,与会专家也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关于党的政治建设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黄红平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的生成理据、发展图景与实现方略”为题,结合自身研究方向提出了三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有没有必要制定《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党的政治建设与党的政治领导是何关系”“党的建设与党的政治建设又是何关系”;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要搞党的政治建设”“党的政治建设应当树立怎样的具体目标”;第三个问题是,“党的政治建设的先进性体现在何处”。

关于党的领导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讲师朱道坤做了题为“党的全面领导背景下的党内法规建设”的发言。他认为:首先,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党的领导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党的领导方式更加协调科学、党内监督更加完备严密,这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三大挑战;其次,党的全面领导为未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强化党的组织能力建设”的短期目标、“强化党的领导能力建设”的中期目标、“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长期目标;最后,党的全面领导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划定了重点方向,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实现党的组织与党的领导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组织机构职能体系、进一步强化党的纪律并完善党内监督。

关于党的纪律建设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西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高建民以“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贡献”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历程进行梳理,明确了党的纪律的概念及其内容;其次指出党的纪律定位更加明确,职能目标不断增加,工作任务也有所调整,党的纪律体系摆放在核心位置;再次论述党的纪律建设实现了由制度体系向法治体系的飞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日趋协调;接着论述党的纪律监察体制、领导体制均优化,纪委书记政治地位提高,实现纪法分开,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提供制度保障;最后指出,应当深入贯彻“四种形态”,将纪律、法律标尺分开,用纪律语言来描述行为,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政治生态全面带动起来,形成良性格局。

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问题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当前我国社会中的重要制度规范,都在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两者属于不同的规范类型,自成体系。但由于各种原因,两者之间始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不时会出现冲突,如何协调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也成了如今党内法规研究的重要论题。与会学者围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静态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的路径方法”等议题展开讨论。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静态关系

新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李军教授以“共轭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为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发言:一是阐述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二是对共轭关系进行解释;三是介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轭关系的时代成因,主要是当代中华文明体是集“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后工业文明”三种文明形态于同一个历史过程的发展状态;四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轭关系的基本内涵和属性,其主要内容包括: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围绕着依法治国这个本体而存在的。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徐德刚发表的与谈意见中也指出,虽然有很多因素容易让人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混淆,但二者不可被混为一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现有说法多用“共存”“共生”等表述表达,李军教授用“共轭关系”表述亦十分具有价值。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陈焱光在总结点评中也提出一些相关问题:第一,党内法规和党员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二,党章和宪法之间的协调问题;第三,党员身份和公民身份的区分,以及党员的特殊性问题;第四,党员权利义务问题是否符合党员所承受的规范之重,是否应穷尽上位法的功能之后再来立法;第五,互联网时代下要重视舆论监督。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

理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需要构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机制。南阳理工学院党内法规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讲师冀明武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下党内法规建设的原则”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讲述了对党内法规属性的历史考察,指出了毛泽东提出党内法规概念的初衷、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塑造的党内法规两大属性及党内法规本原属性的实践贯彻。他认为新时代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依然是核心坚守,在义务本位的基础上强调党员权利的维护。随后,他对现代国家法律本原属性问题进行了阐释。最后,围绕推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详细论述。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谭波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问题研究”为题进行论述。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体系对应关系问题,谭波认为党规与国法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如党规与国法的层级分类并非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他提出对“党法”与国家法律衔接与协调进行类型化分析,认为相关的衔接工作应当注意适用对象的变化以及相关监督措施是否完善等方面。最后,谭波重点阐释了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几点启示:衔接与协调应有各自的准确定性;衔接协调并非在各领域全面铺开;协调注重目标趋同而非盲目求同;特殊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更需特殊对待。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王立峰以“法政治学视域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为题,从法政治学的角度展开对此问题的论述。他认为,对党内法规进行定性,是研究党内法规的前提。可以从法政治学的角度对党内法规进行分析。王立峰从宪法与党章的衔接与协调,宪法为上、党章为本,党内法规的适度超前和法律转化,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四个方面提出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与协调的构想。

(三)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的路径方法

郑州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王圭宇副教授围绕“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之路径探析”这一问题进行发言。他认为,要明确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的理论前提。王圭宇阐述了何谓转化、为何转化以及转化什么等问题。他提出了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如程序缺失、处罚标准方面转化混乱、应当被转化的内容未被转化等。他指出,在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过程中应遵循依法转化原则、科学转化原则、成熟转化原则等。最后,他指出可以从立法程序启动前的准备、立法程序启动后的转化及转化后的党内法规之处理等方面进行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的程序设计。

五、结语

本次会议以“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与会人员就各自的研究领域进行了观念碰撞与思想交锋,增进了相互了解。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内法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加强党内法规研究方面相互支持,形成有效合力,共同推动我国党内法规理论发展和实践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注:本文原载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19年第1期(总第2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229-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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