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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嘉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法规思想溯源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4 16:30:00  浏览:


【主题论文】本期主题: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经典思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法规思想溯源

侯嘉斌


摘要:作为无产阶级实现自我规范与约束的重要文本和制度载体,党内法规在政党建设理论与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几位经典作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党内法规的表述,但都曾将政党与法规或法律联系在一起,并且对政党纲领与章程、决议效力与党的纪律等问题进行了丰富的论述。这些论述对中国共产党而言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为党内法规的概念证成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材料和依据,另一方面也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发展的重要理论指导。


关键词:经典作家;政党纲领;党内法规


作者简介:侯嘉斌,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系博士生。


论文创新点:第一,从主题定位上来看,在党内法规研究领域,本文首次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法规思想溯源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第二,从理论框架上来看,本文注重对经典文献和历史材料的运用与分析,作者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法规思想源流演变的清晰梳理展现了党建逻辑、政治逻辑与法治逻辑的统一。第三,从研究内容上来看,本文的学理最终落脚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建设与发展上,注重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法规思想的本土化运用,具有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鲜明特征。


引文析出格式:侯嘉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法规思想溯源[J].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18,0150-60.



现将全文转载如下,以飨读者: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党内法规思想溯源

侯嘉斌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政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马克思视共产党为广大工人阶级的代表以及推翻资本主义统治的工具,目的在于“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重要指导思想与行动指南,这座理论宝库也为党内法规的概念证成提供了丰富材料。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都曾将政党与法规或法律联系在一起,这更多是一种语词概念的借用,以表达党内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高度相似性,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概念之国家特征的理解。这些论断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实现自我规制与约束的理论准备,也是党内法规精神实质最初体现。

一、马克思与恩格斯党内法规思想溯源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党纲领的论述与实践

政党纲领是无产阶级政党最为核心的问题,直接决定着无产阶级政党的核心本质。“要使工人摆脱旧政党的这种支配,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每一个国家里建立一个无产阶级的政党,这个政党要有它自己的政策,这种政策显然与其他政党的政策不同,因为它必须表现出工人阶级解放的条件”。1847年6月在伦敦成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盟是第一个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的、国际性的无产阶级政党,同盟章程由恩格斯起草,随后马克思做了修改。章程第一条规定同盟目的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章程还明确了开展党内生活与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更为标志性的文件是《共产党宣言》。《1888年< 共产党宣言>英文版序言》中提到,宣言是作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纲领”发表的,是“完备的理论和实践的党纲”。宣言明确,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面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资本主义制度将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所代替。而无产阶级政党就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无产阶级要想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实现共产主义必须建立起自己的政党,从自在阶级转变为自为阶级。正如宣言所说,要使“无产者组织成为阶级,从而组织成为政党”。而共产党就是无产阶级最先进的部分,“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它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

1864年,国际工人协会在伦敦成立,史称“第一国际”,马克思起草了《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与组织条例。共同章程详细阐述了成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必要性以及党的基本纲领,“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才能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共同章程与组织条例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国际工人协会的各级组织框架与具体工作制度。1871年3月,巴黎工人举行武装起义成立了巴黎公社,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为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建设和党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马克思发表《法兰西内战》一书,更加明确地提出各国都应该建立无产阶级政党,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这里所讲的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同时,马克思还强调了掌握革命武装对无产阶级政党的极端重要性,“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就是无产阶级的军队,工人阶级必须在战场上争得自身解放的权利”。

巴黎公社失败后,德国成为欧洲工人运动的中心,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爱森纳赫派”)决定与“拉萨尔派”合并,并将拉萨尔机会主义观点写入了纲领草案。这一纲领被马克思认为是一个“极其糟糕的、会使党精神堕落的纲领”。“决不拿原则做交易”的马克思重申了纲领之于政党的重要性,在他看来,制定一个原则性纲领“就是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起可供人们用来衡量党的运动水平的里程碑”。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对纲领草案做了逐条批判,认为必须坚持消灭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坚持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他还完整而科学地提出了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具体构想,区分了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依据。同样恩格斯也多次强调纲领的重要性。“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如果建立一个没有纲领的党,一个谁都可以参加的党,那末这就不成其为党了。”在《美国工人运动》一文中,恩格斯将政党纲领视为衡量政党发展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一个新的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积极的纲领,这个纲领在细节上可以因环境的改变和党本身的发展而改动,但是在每一个时期都必须为全党所赞同。只要这种纲领还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还处于萌芽状态,新的党本身也将处于萌芽状态;它可以作为地方性的党存在,但还不能作为全国性的党存在;它将是一个潜在的党,而不是一个实在的党。这个纲领,不管它最初具有什么形式,都必须朝着预先可以确定的方向发展”。

(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的决议强制约束力的论述

除论述政党纲领外,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关注到了党的决议等规范性文件,通过发挥其对政党成员的强制约束力,来提升政党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确保政党目标的完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观点,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马克思与恩格斯也更多的是在国家的语境中使用法律概念,认为政党或其他非国家组织制定的行为规范自然不宜被称作法律。在极其个别的情况下法律概念与政党连用,目的在于说明政党规范对其内部成员具有堪比国家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如马克思在致拉法格的信中指出:“总委员会为了在每个具体情况下运用共同章程和历届代表大会的决议而所能做到的一切,就是做出决议这一最高的判决。”总委员会是指国际工人协会中央委员会,是国际工人协会的执行机关,负有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义务。这就决定了总委员会决议的制定应该以共同章程和历届代表大会决议为依据,是对这两者的具体落实,效力自然更低。马克思将总委员会通过的决议称为“最高的判决”,意在明确总委员会决议之于地方性章程和条例的优先效力。同样,恩格斯在关于第一国际章程致费拉拉工人协会的信中也将共产国际的章程和组织条例称之为“我们协会唯一的法律”,并表示“每一个支部均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法律的特点制订自己的地方性章程和条例”,但“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由此,恩格斯确立起了共产国际章程与组织条例在党内的最高法律地位,这是因为“这些法律是整个欧洲工人创立的,是七年来在他们的各次年度代表大会上制定并为所有的人所承认的”。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与恩格斯对党内决议的法律效力做了实质性、动态性的分析。1879年5月17日,德国社会民主党议员凯泽尔在帝国国会发表演说,公然为政府保护关税法案辩护,得到了社会民主党帝国国会党团的同意。马克思和恩格斯尖锐地谴责了这种为有利于大工业家和大地主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提案进行辩护的行为,以及社会民主党许多领导人对凯泽尔的纵容态度。弗里茨舍和李卜克内西给恩格斯的信中写道,党内曾以决议形式规定,“保护关税还是自由贸易,对于社会民主党并非原则问题;因此,代表大会听任党员按照自己的主见对这个问题表态”,他们认可了这一决议的效力并以此为依据肯定了凯泽尔的行为。而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针锋相对地认为,“代表大会的决议不是辩护的理由”,党不应“受以前在安逸的和平时期作出的种种代表大会决议的约束”,不应“服从于那些已经僵化和死去的旧决议”,主要是因为反社会党人非常法的颁布使党的代表大会不能召开,无法对旧的决议做出修改,事实上就废除了旧决议的约束力。恩格斯还认为决议的规定“违背纲领”,“违背党的策略的明确要求”,而且在目前的战斗时期不应再以党是外行的办法将保护关税问题束之高阁,束缚党的手脚。这反映了恩格斯的实质法律观,即党内决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对社会实践需求的契合程度。“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权基础,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可以随时改变”,“一个党丧失了做出有约束力的决议的可能性,它就只能在自己的活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

二、列宁党内法规思想溯源

“社会民主党的整个世界观是以科学社会主义即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科学指导下,列宁进一步发展了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制定出适应社会发展形势与客观需求的政党发展策略。

(一)列宁关于政党纲领、章程的论述与实践

列宁充分认识到了制定章程对于政党的重要性,“组织首先就是制定章程”。章程从性质上讲,是“关于党组织的形式和准则的总的决议”。章程的基本思想是划分职能。这就意味着党可以对它的各个部分表示“有组织的不信任”,即可以对各地方组织、各区组织、各民族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实行监督。章程的精神实质在于彻底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列宁曾表示,“为了保证党内团结,为了保证党的工作集中化,还需要有组织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在一个已经多少超出了家庭式小组范围的党里面,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没有部分服从整体,那是不可想象的”。相比于党的章程,列宁论述更多的是党的纲领。

“正是运动本身要求我们制定纲领”,这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制定正式纲领的实践基础。在《我们党的纲领草案》一文中,列宁着重论述了制定党纲的现实必要性。其一,运动需要联合和组织,需要巩固知识分子社会党人和觉悟工人之间的联系,因此纲领要“表述我们的基本观点,明确规定我们当前的政治任务,提出一些最迫切的要求,以便确定鼓动工作的范围,使它步调一致,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从争取实现零星小要求的局部性片段性鼓动提高到争取实现社会民主党的全部要求的鼓动”。其二,社会民主党人面临着内部分歧与外部误解的双重压力,因此要借助纲领的制定来对党内的认识分歧进行全面讨论,确保争论双方明确提出自己的纲领性看法。同时列宁也指出,“制定党的共同的纲领,当然绝不是要结束一切争论,但是这样就能够确定关于我们运动的性质、目的和任务的基本观点,这些观点应该成为团结一致(尽管党员之间在枝节问题上有某些分歧)进行斗争的党的旗帜。”这篇文章还有针对性地分析了1885年《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纲领草案》,对其原则部分和实践部分做了评述,并在此基础上对纲领的制定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如他谈道,“纲领无须对手段问题做出规定,手段应该让进行斗争的党组织和规定党的策略的党代表大会去选择”,“纲领也不一定要谈策略问题(但是一些极其重要的和原则性的问题如对待反对专制制度的其他战士的态度等除外)。策略问题随时产生随时可以在党报上进行讨论,最后由党代表大会加以解决”,“纲领中充塞一些细节是不合适的”等等。

“纲领应当提出简短的、其中一个多余字都没有的原理。”在列宁看来,普列汉诺夫此前制定的两个纲领草案(1883年《社会民主主义的劳动解放社纲领》、1885年《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纲领草案》)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没有达到此种理想状态,并逐条进行了反驳与批评。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以协商委员会提交的草案为基础通过了党的纲领与章程,此委员会成立目的就在于尽可能消除列宁与普列汉诺夫在制定纲领问题上的巨大分歧。会上,列宁与马尔托夫就党员的定义问题发生了巨大分歧,并最终通过了马尔托夫提出的定义。列宁提出“凡承认党纲、在物质上支持党并亲自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人,可以作为党员”;而马尔托夫认为,“凡承认党纲,并在党的机关监督和领导下为实现党的任务而积极工作的人,可以作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员”。列宁的定义主要是考虑到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党的工作完全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难以区分说空话的人与办实事的人,因此要将“党员的称号和作用提高,提高,再提高”。在《进一步,退两步》中,列宁进一步揭示了关于党员定义的分歧背后所蕴含的更为深刻的主义之争,借此对马尔托夫的定义进行更为猛烈的抨击,认为这种观点“在口头上是维护无产阶级广大阶层的利益的,但是事实上却是为那些害怕无产阶级的纪律和组织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利益效劳”,事实上是机会主义和无政府个人主义的体现。经过激烈论战,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采纳了列宁给出的党员定义。

“我们党应当提出纲领,只有这样,才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在行动上推动第三国际的创立。”著名的《四月提纲》即《论无产阶级在这次革命中的任务》发表于十月革命前夕,列宁提出了修改党纲的任务,以适应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党的革命任务的变化。当时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已经完成,革命进程的特点是从第一阶段发展至第二阶段即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专政,而“工农代表苏维埃是革命政府唯一可能的形式”。同时,提纲也提出从三个方面修改党纲:关于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战争;对国家的态度以及我们关于“公社国家”的要求;更改党的名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上,列宁做了关于修改党纲问题的报告,提出了党纲修改应遵循的8条方针:对帝国主义作出评价;修改关于国家的条文;删除政治纲领中已经陈旧的部分;修改最低纲领;改写纲领中已经陈旧的经济部分与学校教育部分;增补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演变而产生的各种要求;增加对社会主义运动中各种派别的评述等。《论修改党纲》中,列宁批评了索柯里尼柯夫提出的党纲草案中各种错误观点,以及布哈林与斯米尔诺夫关于根本取消最低纲领的论点,重申党纲首先应当对帝国主义问题加以阐述和评价,而且“党纲的特点应当有经济学那样的准确性,不容许说多余的话”。

“党纲应当包括绝对不可反驳的和确凿无疑的东西,只有这样的党纲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党纲”。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俄共(布)第七次(紧急)代表大会上做了《关于修改党纲和更改党的名称的报告》,提出要通过更改党的名称而与旧的社会主义断绝关系,同时党纲要把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了帝国主义这一事实确定下来,阐明苏维埃国家建设问题,制定苏维权政权的纲领。当然列宁此时也坦承,“我们现在还制定不出纲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纲领应该以绝对确凿的事实为依据” “我们的纲领在起草工作方面还没有准备好”。随后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更改党的名称和修改党纲的决议》,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改名为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提出了党纲理论、政治、经济部分修改的具体指示。1919年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纲领》,列宁在《关于党纲的报告》中反驳了布哈林关于纲领总纲部分的写作设想,并坦承“由不同的部分凑成的党纲是不完美”,“不管这种庞杂性、这种由不同材料组成的结构如何不顺眼,如何不够严谨,但我们在很长时期内还跳不出这种状况”。列宁充分认识到党纲的制定必须从政党所处的现实状况出发,不能寄希望于“用制定漂亮完整的党纲的办法来跳出这个可悲的现实”;“我们的党纲要想成为正确的党纲,就应该说出实际情况”,“以绝对确定的东西为出发点”。在关于党章报告的总结发言中列宁归纳道,“纲领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并且应该向群众说明“共产主义革命是怎样发生的,为什么它是不可避免的,它的意义、实质和力量在哪里,它应当解决什么问题”。

(二)列宁关于党内规范效力的论述

除关注政党纲领与章程外,列宁还多次将政党与法律联系在一起,使用“党的法规”或“党的法律”的表述。如1904年列宁在《告党员书》中指责某些担任中央机关报编辑职务的人“践踏党的机关和法律”。1905年列宁在批评普列汉诺夫的形式主义观点时说“应当给普列汉诺夫带上一枚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的法规的奖章”。1917 年列宁批评加米涅夫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上的发言时指出,斯德哥尔摩代表会议的“决定如果没有被代表大会或中央新的决定所取消,它就仍然是党的法律。从时间上看,这几次论断都出现于俄国十月革命建立政权之前,因此“党的法律”并不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在十月革命取得政权之后尤其是在1921年3月俄共(布)召开的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列宁也两次提到党的法律。其中,在3月8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工作报告中,列宁强调要将“不容许再争论倾向问题”等教训“变成党必须遵守的义务,变成法律”(第一版的翻译是:“变成党的法规,变成法律”)。但在3月15日《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报告》中列宁指出,“我们不能立刻颁布一项法律。我们决议的缺点就在于它不完全是法律——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这里所说的“不完全是法律”,就是在强调尽管党的决议对内部成员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并不能等同于国家法律。对决议与法律的区别使用,体现了列宁对党法关系的正确理解。

关于党的决议的效力问题,列宁在《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总委员会主席普列汉诺夫同志的公开信》中,将党的代表大会视为“社会民主党的唯一立法者”,因为“只有它有权颁布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任何代表会议、任何局部协议都不能够规定这样的准则”。列宁更进一步认为,当日益发展壮大的党受到这些形式的束缚时,“唯一的出路只能是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即以新的决议代替旧的决议。党的决议的强制效力必须在实践中予以切实维护,列宁强调,“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代表大会的决定”,“必须作出切实认真地保证,使党在上述原则问题上一致通过的决议不致变成一纸空文”。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法规思想的传承发展

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相关思想与论述为基础,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集体继续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党内法规思想,逐步奠定了党内法规之于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与实践地位。

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党内法规思想是党内法规概念证成的重要理论依据。党内法规的表述与提法能否成立,是党内法规学术研究中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诸多学者在证成党内法规提法时,会援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相关论述,证明“党的法律”“党的法规”等提法有着悠久历史,得到了各位经典作家的认可,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的重要内容。无产阶级政党作为广大无产阶级利益的忠实代表,需要对政党各级组织与政党成员加以规训与调控,而这种调控的规范体系与国家政权之下的法律体系有着本质不同,因此需要创造一个国家法律之外的表述。几位经典作家意识到了这种规范对于政党内部各级组织与全体成员的强制约束力,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实现高度集中、统一的必然要求,唯有如此才能将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打造成为具有高度凝聚力、战斗力的政党,进而实现政党纲领与理想目标。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他们创造了“党的法律”“党的法规”等提法,既可以有效区别于国家法律,也可以鲜明揭示两种规范体系之间的高度相似性尤其是在强制约束力方面的共性特征。正是沿着这一逻辑,毛泽东首创了党内法规的提法并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与全体党员必须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党内法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理论指导。几位经典作家在创造“党的法律”“党的法规”等表述的同时,也从多个维度具体阐述了党内法规的精神实质与内在逻辑。其中尤为重视党的纲领问题,这是无产阶级政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根基。对中国共产党而言,从二大党章到六大党章一直没有总纲部分,也没有明确党的两个纲领,党章更多是作为“单纯的组织法规式章程”发挥作用。《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虽然旗帜鲜明地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目标,但并未制定出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明确纲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首次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最低纲领是“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民主共和国”,最高纲领则是实现共产主义,但两个纲领均未写入二大党章,也没有分清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界限。中共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草案》,提出了无产阶级的最高目的与诸多最小限度的党纲,但对国民革命的性质做出了错误判断,而且也未获得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批准,因此没有发挥任何实际作用。直到七大党章才首次出现了总纲部分,总结了中国共产党成立24年来的斗争经验,阐明了党的性质与理论、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此时确立起的总纲与章程相结合模式一直沿用至今。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邓小平强调,“党章的总纲,是我们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八大党章认识到在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富强的、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上继续前进,才能实现人类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此后,随着党内“左”倾错误的不断发展,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出现了根本性偏差,资本主义复辟与现代修正主义的危险被无限夸大。九大与十大党章在延续共产主义理想的同时,明确规定党的基本纲领是:彻底推翻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十一大党章更是直接提出要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作为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纲领之一。一直到十二大党章才实现了党章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彻底摆脱了阶级斗争的桎梏并将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界定为: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路线进行了完善,在富强、民主、文明基础上增加了“和谐”的表述。十九大党章进行修订时,又增加了“美丽”的表述。

此外,几位经典作家关于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决议是党内效力最高的法规文件、地方性章程和条例应服从党的最高决议、法规内容应与时俱进适应实践发展要求、党的代表大会不能制定法律等观点,都对中国共产党产生了较大影响。这是几位经典作家的党内法规思想留给中国共产党的重要财富。中国共产党始终遵循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客观规律,大大丰富和拓展了这些理论观点,有效推动了党内法规的建设发展。

(原文注释从略。本文原载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50—60页。侯嘉斌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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