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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国: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之制度创新成果略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6 11:00:07  浏览:

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之制度创新成果略论

作者简介


王伟国: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摘要:党的二十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把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和党的建设取得的新成果写入党章,其中主要有9处体现了党的制度创新成果,标志着先具体立规补偿再通过修正案实现资源整合的党章发展变迁方式已臻于成熟。将制度创新成果写入党章,进一步维护了党章的尊严和权威,有助于最集中体现全党统一意志、发挥党章提供根本行为规范的功能、不断健全完善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及统一全党思想、确保全党行动一致。

关键词:党的二十大;党章;党章修正案;党内法规;党章发展


党的二十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把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和党的建设取得的新成果写入党章。作出这些修改,有利于更好推动全党学习和贯彻党章,有利于全党更好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本文聚焦相关制度创新成果,探析党章发展变迁方式的鲜明特点,进而阐释将制度创新成果写入党章的时代意蕴。

一、制度创新成果的具体体现

总体而言,二十大党章修正案主要有9处明显体现了制度创新成果。同时,这些制度创新成果也不同程度地体现了理论创新成果和实践创新成果。

(一)将总纲中“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修改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这一字面上的变化不仅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而且也是制度创新成果的重要体现。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通过中央全会明确区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随着实践发展,“两个责任”逐步深化为“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写入十九大党章修正案。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充分吸收上述制度创新成果,将党章总纲第31自然段中“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表述修改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在党员义务中增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管党治党实践的不断深入,“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的表述逐渐确立,并从党的理论创新成果体现为党的制度创新成果。

公开资料显示,“四个意识”最初以“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完整表述形式出现于2016年1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而“四个意识”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出现于2016年11月2日召开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动员会(以下简称“宣讲动员会”)。宣讲动员会强调,要通过深入宣讲,引导全党同志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四个自信”最先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话中以“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与“文化自信”分别表述的方式出现,“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作为完整表述出现于2016年6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而“四个自信”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出现于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举行的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中。“两个维护”的表述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先是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随后的宣讲动员会指出,全会明确习近平总书记是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这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年12月26日至2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进一步指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确立习近平同志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是关系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是关系党中央权威、关系全党团结和集中统一的大事,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大事。“两个维护”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出现于2018年9月21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与之相关联,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的党内法规最先使用的是“四个意识”或“四个自信”的完整表述形式,关于“两个维护”的表述也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到“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再到“做到‘两个维护’”这一固定表述,经历了一个逐步定型的过程。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章总纲部分充实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的内容,包括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之后增写“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调整充实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包括在党的建设基本要求第四项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增写“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2017年11月30日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为标志,开始使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特定表述;以2019年2月5日制定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为标志,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做到‘两个维护’”的特定表述。尽管如此,此后制定的少数党内法规并没有完全使用这一特定表述,要么是对“两个维护”作出完整表述,要么是对“四个自信”“四个意识”分别按其具体内容进行完整表述,2019年制定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就有此类情形。这种状况发生根本改变,始于2019年8月30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在该条例之后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总体上统一使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固定表述。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章第3条党员义务中增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内容,这就在党章总纲关于“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和“两个维护”已有相关表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党的十九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的重要政治术语予以确认,并使之成为全体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

(三)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的职责中增写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和妇女组织的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为新时代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认真总结国有企业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的一项主要职责是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与十九大党章第33条第2款已有规定“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相对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增加了统一战线工作的内容,并将妇女组织从隐含于“群团组织”中明确列举出来。在此基础上,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章第33条第2款中充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的职责任务,增写领导统一战线和妇女组织的内容。

(四)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

党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危害一直有清醒的认识。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11条就作出过专门规定,党章第2条更是明确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斗争永远在路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斗争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深入推进并制定完善党内法规进行更加有力的规范、引领。

党中央制定和落实八项规定,反“四风”、反腐败,锲而不舍抓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都是在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2016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反对特权”作出详细规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中央政治局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在此基础上,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章第36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

(五)将“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修改为“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

这是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成功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党的制度创新成果的体现。

对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九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强调突出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此外,2019年7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21年2月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对责令检查、诫勉的适用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为精准运用相关处理方式提供了制度依据。实践证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对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真正对党员、干部负责具有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章第40条第2款增写“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

(六)增写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内容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确立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并将纪委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制度框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制定的多部党内法规,对纪委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作出规定。其中,2019年11月29日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各级纪委监委派驻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企业党委(党组)实行监督,督促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2021年2月26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高校党委进行监督。”2021年12月6日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2022年6月2日制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事实证明,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强化了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加强和改进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律检查工作,推动了党的领导巩固加强。

在此基础上,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章第45条第4款增写“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内容,并将“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相应修改为“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七)将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纳入纪委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战略高度,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方式,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重要保证。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重大制度安排。

2021年12月6日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该条例规定:“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在此基础上,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章第46条第1款将“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纳入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八)将党组的定位由“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修改为“党组发挥领导作用”

“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是党的十六大修改党章时增写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作为实现党的领导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

在党章第九章关于党组的原有规定基础上,2015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形式对党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2017年10月,根据党组工作实际需要和党中央关于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要求,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的任务作了充实完善,明确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并赋予其发展党员和处分党员等职责权限。与此同时,在“两个维护”确立后,有的地方和领导干部在讲到维护党的核心、维护党中央权威时,或牵强附会,或不假思索甚至别有用心地作出歪曲理解,级级树核心、层层提权威。有的党委主要领导甚至以“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为说辞,大言不惭地把自己称作“核心”,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威。这不仅在政治上、理论上根本站不住脚,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如果各级都可以自称“核心”,搞各自为政,政出多门,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必有百害而无一利。2019年3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回应党组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规定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并对其内涵作了概括。在上述认识、实践发展和制度变化的基础上,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章第48条将党组的定位由“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修改为“党组发挥领导作用”。

(九)对党组性质的党委作出新表述

关于党组性质党委的建立,党的十二大党章第48条规定:“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央另行规定。”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将该条规定修改为:“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是否建立党委,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党的十四大党章对此进一步修改为:“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此后这一规定沿用下来。

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为适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需要,党组工作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鉴于党组性质党委既有党组性质,又区别于一般党组,除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外,还在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日益突显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性。为有效解决制度规定与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将可以建立党组性质党委的情形由1种扩展为6种:一是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二是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三是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国家工作部门,四是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五是金融监管机构,六是中管金融企业。在此基础上,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章第50条将有关党组性质党委的表述由“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修改为“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可以建立党委”。

二、党章发展变迁方式臻于成熟的标志

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出台第一部党章,迄今为止党章历经18次修改,持续发挥着根本指导作用,这在所有党内法规中是独一无二的。党在不断修订完善党章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照亮前路的“思想路标”,缔造了一个又一个众望所归的“政治地标”,矗立了一个又一个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坐标”。现行党章是党的十二大修改制定的。40多年来,党章的基本内容保持稳定,在党的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同时,根据党的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都对党章作了适当修改。党的二十大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党章再次作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如果说党章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党章稳定性与发展性辩证统一的深刻体现,那么党章的此次修改则是党章发展变迁方式臻于成熟的有力体现。这种方式就是先行“立规补偿”发展党章,再通过党章修正案实现资源整合。

(一)立规补偿

如果说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那么其他党内法规则属于具体立法。“党内立法”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补偿的历史。党的实际生活中屡屡出现“法”与“实”不一,党章规定未得到有效遵守,或实际存在的问题在党章及具体法规中找不到说明和解决的办法,即所谓的“脱节”“背离”和矛盾现象。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实行必要的“立法补偿”,即在坚持贯彻党章精神的前提下,使党章的有关规定具体化。为了避免与国家立法相混淆,本文以“立规补偿”指称这种“立法补偿”现象。党章生效后的“立规补偿”主要包括四种方式:第一,制定相应具体法规;第二,对原有相关具体法规进行必要修订;第三,对不符合新党章精神或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具体法规,或全部或部分予以废止;第四,结合需要,对已成文的试行规定、办法或未成文的习惯、惯例、传统乃至实际经验加以总结、筛选、提高,使之上升为具体法规,与党章的有关规定配套,以保证党章的有效施行。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所体现的九个方面制度创新成果,主要是通过制定新的具体法规或对原有相关具体法规进行必要修改的方式,进行“立规补偿”。这与通过国家立法发展宪法的现象十分相似,当然,二者背后的原因并不相同。发展宪法的方式主要包括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国家立法三种,而国家立法成为发展宪法主要方式的主要原因是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的途径受到诸多限制。而新时代通过“立规补偿”发展党章,与两个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驶入快车道,二是党的创新理论法规化、制度化表达更加及时有力。

1.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驶入快车道

回顾百年征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紧扣时代主题,围绕政治大局,紧贴党和国家事业的谋篇布局建章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紧紧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形成了建章立制快马加鞭与事业发展高歌猛进同频共振的生动局面。尤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形势要求确立了到建党100周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促使立规步伐明显加快。根据权威专家对中央党内法规制定修订数量的粗略统计,中央党内法规的制定修订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处于高位运行(2012~2021年制定修改146部,年均约15部),而此前年均皆为个位数。近年来立规数量递增的直接原因在于新制定数量多和修订数量多的“双多”,根本原因在于推进“四个伟大”、全面深化改革所需。建章立制是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二者交互影响。一方面,就制度需求侧之“变”而言,表现为党的规模变大、党建事务变多、党的领导范围变广、管党治党标准变严、党执政兴国责任变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转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增长、外部环境变化带来冲击挑战等等,这些“变”刺激了立规需求增长。另一方面,就制度供给侧之“应”而言,表现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更强、党对各方面规律把握更深、党的执政经验智慧更多、党的领导能力水平更高,以及立规体制更科学、立规经验更丰富、立规技术更成熟、立规保障更有力等等,这些“应”满足了立规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的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党内法规,为党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发挥党内法规“两个重大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1年12月19日,在第二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党内法规的“两个重大作用”突显了党内法规的核心功能——政治保障。党内法规无论是发挥规范引领作用还是评价奖惩作用,都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党内法规紧紧围绕政治大局展开,在确立党的指导思想、明确党的奋斗目标、阐明党的政治路线、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保障“两个维护”、增进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等方面具有强基固本作用。党内法规的“两个重大作用”依凭的是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正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才使党内法规的规范作用至关重要、规范方式别具一格、规范效果辐射广泛,在治党治国治军实践中产生贯通上下、四通八达的影响力,深刻影响着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方方面面。

2.党的创新理论的法规化、制度化表达更加及时有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过程,就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过程,制定修订的每部党内法规都注重同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重要论述对标对表,充分反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这些方面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总的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一系列相关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体现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制定修订的全部党内法规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加速形成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实质上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规化、制度化表达。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就鲜明体现了这一点。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和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反复强调这一点。早在2013年1月22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反腐倡廉建设,还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党的十八大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决不允许搞特权。为什么要突出提出这个问题?就是因为群众对我们一些干部搞特殊、耍特权意见很大。这个问题,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比如,1980年我们党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11条指出:‘在我们的国家中,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尊卑贵贱的分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那种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就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这种思想必须受到批判和纠正。共产党员和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说得多么深刻啊!建议大家把这份文件找出来重温一下……我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这个问题要作为一个大问题抓起来,请中央纪委进行研究,向中央提出工作意见。”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4月19日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2013年6月1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2014年3月9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2014年5月9日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2015年6月26日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2017年10月18日所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2017年10月25日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上都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破除“官本位”思想,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专门告诫,“中央领导同志、中央委员要带头反对特权,严格家风家教,为全党作出表率”。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时三处提及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其中,针对十年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指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较为严重,一些贪腐问题触目惊心”;针对十年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指出,“我们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针对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出,“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

正是由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危害的认识极其深刻,对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决心极其巨大,对抓住“关键少数”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从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导向极其鲜明,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充实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

(二)资源整合

党章生效后的资源整合与立规补偿是紧密相连、互相融通的。资源整合可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具体法规层面,主要通过调整、衔接、归并、配套等多种方式形成某一具体领域的法规体系;另一个是党章层面,主要是将具体法规中的某些重要内容整合到党章中,从而上升为基本规范。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吸收制度创新成果,正是党章层面资源整合的结果,这种整合是通过党章修改实现的,具体体现为党章修正案。

1.通过党章修正案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已成惯例

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进行适当修改,伴随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的发展与时俱进,这是党章的发展规律。党章修改的历史是中国共产党奋斗历史的浓缩和反映,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伟大实践的浓缩和反映。对党章进行修改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这就决定了一些重要规定必须先借助立规补偿的方式确定下来,再待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时通过党章修正案的方式进行资源整合。

确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党章修改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与党章的地位相匹配。二是确保制定和修改主体相统一。党章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修改也应当由同一主体作出,以确保党章所反映的党的意志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出于特定原因,《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议决案)虽然不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但也是根据中共五大决议进行修改的,其效力仍然来源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三是及时适应党的发展。党章既要保持总体稳定,又要坚持与时俱进,修改过频过缓,都不利于维护党章的权威。四是充分反映全党统一意志。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素质优良、分布广泛、结构合理,能够最有效地将全党统一意志凝聚并体现到党章修改中。

2.党章层面资源整合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现

党章层面的资源整合并非将立规补偿的所有内容都吸收体现到党章之中,党章规定的是那些确有必要、较为成熟且需要长时期稳定的内容。这在党的二十大确定的修改党章工作原则中有明确体现,即保持党章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改的、在党内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努力使修改后的党章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体现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毫无疑问,这些原则也是党章层面资源整合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从立规补偿到党章层面资源整合的制度创新成果主要体现为四类情形。

一是将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升为党的根本大法规范,进一步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坚定不移向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与意志。比如,将总纲中“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修改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的职责中增写领导统一战线和妇女组织的内容,将“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修改为“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增写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内容,将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纳入纪委的主要任务,对党组性质的党委作出新表述等。

二是既将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党的根本大法规范,又进一步实现了党章总纲与条文规定的协调一致。比如,将党组的定位由“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修改为“党组发挥领导作用”,这一方面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删除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核心”这一表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消除了原党章第48条中“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第33条中“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表述不一致的情形。

三是既将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党的根本大法规范,又形成党章条文与总纲规定相呼应的局面。比如,在党章第3条党员义务中增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内容,就与党章总纲关于“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和“两个维护”已有相关表述形成了呼应,使得总纲具有的强烈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与条文具有的明显规范性、制度性、具体性相得益彰。

四是既将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党的根本大法规范,又与党章已有规范共同形成完备的根本大法规范体系。比如,党章总纲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章第2条第3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在党章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写入党章,不仅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进行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点,而且由此构建起抓“关键少数”与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的党的根本大法规范体系。

三、将制度创新成果写入党章的时代意义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章共修改50处,其中总纲部分修改37处,条文部分修改13处。上述9处制度创新成果中,除了1处写入党章总纲外,其余8处皆写入党章条文。总的来说,党章条文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大政方针和党的建设总要求,包含着建章立制的内在逻辑:以确立党的组织制度为基础,以设立党的组织体系为主体,以规定党的工作规范和纪律规矩为重点,以明确党员义务权利和党组织职权职责为核心。基于此,将制度创新成果写入党章意义重大。

(一)有助于最集中体现全党统一意志

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9800多万名党员、506万多个基层党组织的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果没有统一意志,各行其是,必然党将不党、一盘散沙;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在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如果没有统一意志,各自为政,必然国将不国、四分五裂。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专门规章制度,本质上是党的统一意志的体现。具体而言,党章最集中体现全党的统一意志,其他党内法规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地域具体体现党的统一意志。

党章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起码包含了四层含义:其一,党章作为党内法规体现的是“党的意志”,这区别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和体现群团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非党组织意志的各类章程;其二,党章属于中央党内法规,体现的是“全党统一意志”,这区别于部门制定的包含法规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后者直接体现的是特定层级、特定领域党组织的意志;其三,党章“集中”体现全党统一意志,这区别于其他中央党内法规和中央文件体现党中央对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工作的部署安排;其四,党章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是对全党统一意志的“最集中”体现,这就将党章与党的中央全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文件区别开来。总之,党章是全党统一意志的集大成者。

如果说“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那么党章就是党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将已经体现在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中的重要内容载入党的根本大法,由此实现了党的统一意志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向“最集中”体现的转换,使相关制度在最高层次上、最广范围内体现了党的意志。

(二)有助于发挥党章提供根本行为规范的功能

“党章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党最基本、最重要、最全面的行为规范”,“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认真学习党章、熟悉掌握党章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从功能上讲,党章为全党提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固然,所有的党内法规都要为党的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规范,但党章的特殊之处在于,党章是“规范的规范”,为其他党内法规的制度安排提供基准、定下基调。党章对党的组织的职权职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体制机制等作出根本规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为、应当为、禁止为等党的纪律要求作出根本规定,对开展党的工作的主体、行为、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根本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提供根本依据,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伟大事业提供根本遵循。

将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内容整合进党章,就是将一些重要规范、具体规范上升为根本规范,使“流规范”转换为“源规范”,如同涓涓细流汇入江海,从而形成更加强大的势能。这既强化了相关重要规范、具体规范的权威性,也维护了党章的权威与尊严。

(三)有助于不断健全完善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党章是“万规之本”,其他党内法规制度都是从党章这个“根”上生发出来的“枝丫”;是“万规之基”,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大厦建筑于党章这个“基石”之上;是“万规之首”,统领着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全面阐明党的政治立场、政治目标、政治路线、政治方针,集中反映党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部署要求,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建设总要求部分增写了“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的内容。毫无疑问,在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目标已经实现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将是新征程上需要久久为功、持续推进的重大任务。而完成这一重大任务,必须确保始终以党章为根本。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将分主体制定、分领域制定、分文本制定的重要规范整合进根本大法之中,由此既健全了相关规范的党章依据,也对今后制定其他相关党内法规、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根本大法依据。比如,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明确要健全反对特权制度,包括健全党性教育、政德教育、警示教育和家风教育制度,从严从紧健全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待遇制度规定,健全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规范高级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规定》等。这就以更加健全的配套法规,有力落实党章关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要求。

(四)有助于统一全党思想、确保全党行动一致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内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思想统一,首先是对党章认识的统一;全党行动一致,首先是在执行党章上的一致。尊崇党章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按党章要求规规矩矩办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深刻阐明了党章在党内具有最高权威。任何其他党内法规和党的文件,任何党的工作活动,任何党员思想言行,都不得违反党章。对于党章规定,一切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无条件执行,绝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能够整合到党章之中的创新性制度,必然是统一全党意志中需要特别强调的内容。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将散见于某些党内法规中的重要制度创新成果整合为党的根本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助于借助党章的最高权威更加有力地贯彻落实相关制度,从而更好地统一全党思想、确保全党行动一致。比如,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将“坚持以完善‘两个维护’制度保证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置于首位。该纲要强调,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是保证党集中统一、坚强有力,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的关键。要通过完善“两个维护”制度机制,推动全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本身也是对党章修正案增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的贯彻落实。

结语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是百年大党党章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把党的制度创新成果吸收进党章之中,充分维护了党章的尊严与权威,深刻反映了党章变与不变的规律,生动展示了党章发展变迁的时代特色。深入学习领悟党章修正案体现的制度创新成果,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对此,既要将制度创新成果与理论创新成果、实践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也要将制度修改内容与未改内容结合起来把握。而做好两个结合的关键是,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地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更加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来源:《党规学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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