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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邵帅:论党内法规学科的体系化构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5 11:17:40  浏览:

摘要:党内法规学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交叉学科。随着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必然面临体系化要求。推进学科体系化是适应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方位推进,实现党内法规学科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统筹配置学科资源,建设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党内法规学的有力举措。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是党内法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学科逻辑综合作用的产物,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学原理、党内法规史学、党章学、党的领导法规学、党的建设法规学、党的保障法规学、军事党内法规学等子学科。为加快构建与依规治党实践相适应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党内法规学作为一级学科的应有定位,正确把握党内法规学与其它学科的相互关系,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发展规划和统筹建设,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党内法规知识体系。



关键词: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学科建设;一级学科



中共十八大以来,伴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全方位快速发展,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得到全面推进,并因此而在实践中开启了党内法规学科化的新进程。2018年9月,国务院学位办印发《关于推进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通知》(学位办〔2018〕33号),确定武汉大学等10所高校为“党内法规”研究方向试点单位,率先开展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试点工作。随后“党内法规学”逐渐以独立的二级学科定位在部分高校中自主设置。中共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中共二十大还进一步将“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载入党章。可以说,这既为新征程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指明方向,也对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强调:“加强学科建设,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因此,如何进一步科学布局党内法规学科发展方向,推动形成同依规治党实践相适应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更好发挥党内法规学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智库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新时代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必须要解决的核心议题。基于此,笔者试图对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发展动因、内在逻辑、构成要素、建设思路等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对党内法规学而言,学科体系化既是党内法规制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本身所追求的重要目标。


首先,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化是适应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方位发展的必然要求。学科是一种对象化产物。作为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学反映着我们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认识,始终伴随党内法规事业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支撑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制度依托,党内法规贯穿和运行于管党治党以及执政治国大系统之中,本身同样具有内容丰富、逻辑严密、自成一体的体系化需求。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创造性提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快党内法规体系化进程,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领域,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获得全方位快速发展。2021年7月1日建党百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由此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截至2023年4月底,全党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共3767部,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25部,中央纪委以及党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90部,地方党内法规3352部。可以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必然要求党内法规知识以学科体系化形式呈现出来。例如有学者曾尝试提出,党内法规学应当包括党规学原理、党规史学、党章学、领域党规学、比较党规学等。因此,推进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化,正是适应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方位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揭示党内法规及其现象的内在根本要素,系统分析不同要素之间的关系、顺序、比例,继而将党内法规学细分为具有不同知识内容和功能定位的党内法规子学科,有助于深入认识和系统把握党内法规知识体系及其分类,从学科层面全面反映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


其次,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化是统筹配置党内法规学科资源的必要方式。基于“学科”意涵的不同理解,学科体系化事实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语境。一方面,学科是指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任何一门学科在知识细分下都是指知识体系。故而知识论意义上的“学科体系化”对任何一门学科而言都是真命题。另一方面,学科也是相对独立的学科制度实践,涉及学科设置、学术组织、学科队伍、学术刊物、专业课程、人才培养等内容,此时的“学科体系化”命题就不能当然适用于任何一门学科。例如我国已形成以“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研究方向”为层级架构的学科建制体系,其中能谈得上学科体系的学科,往往层级较高且数量有限。究其根源,建制意义上的学科是进行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制度依托,其能对包括学术组织、科研队伍、人才培养、政策制度、学科经费、基础设施等在内的重要学科资源进行合法化汲取。鉴于资源的稀缺性,为使有限的资源投入产出最大效益,就必须对学科资源进行统筹谋划和高效配置,由此则会内生出学科体系化的需求和动力。概言之,学科体系化在学科知识论和建制论语境中分别具有不同的意义。显然,植根于党内法规事业的党内法规学科不同于一般小微学科,其学科体系化命题除了知识论外,在建制论语境中亦应成立。只有形成同法学学科体系相匹配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才能有力支撑党内法规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大法治”制度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实际是党内法规学科资源统筹配置格局的集中表现。为更好发挥党内法规学科整体功效,避免学科建设“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必须推进党内法规学科的体系化进程,以实践需求为导向,将不同党内法规子学科置于学科整体框架之中,以准确把握学科发展局部和全局、重点和一般、当前和长远等辩证关系,继而科学合理地统筹配置人才、制度、经费、设施等重要学科资源,全方位开展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形成同依规治党事业相适应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布局。


再次,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化是推进党内法规学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党内法规学的建制定位日益由“研究方向”升级为“二级学科”,但结合党内法规学科本质和内在规律而言,其理应处于同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相并列的一级学科地位。特别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必然会对党内法规学科提出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因此,加快推动党内法规学科向一级学科迈进,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使命任务。当然,党内法规学在理论上应定位为独立的一级学科,并不意味着在现实建制中应立即获得一级学科地位。因为要正式设立一门一级学科,必须综合考虑经验积累、学科基础、可行条件等诸多因素。例如根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新增一级学科应采取先试点后编入目录的方式进行设置,“一般应具有多个明确的二级学科”等多项条件。因此,以发展眼光来看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过程,其一级学科的建制地位不可能一蹴而就。根据党内法规事业发展的需要,当前仍应以一级学科的目标定位,来引领党内法规学科的高质量发展,并聚焦一级学科设置要求开展各方面建设,为日后推动党内法规学顺利进入一级学科目录提供更加充分、更为成熟、更具可行性的学科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既然“具有多个明确的二级学科”是党内法规学进入一级学科目录不可或缺的门槛条件之一,那么推动党内法规学科高质量发展,就必然要把学科体系化作为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提前科学划分、整体布局和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子学科建设,为党内法规学发展成为一级学科奠定坚实基础。


最后,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化是建设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党内法规学的有力举措。作为世界上最大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制定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植根于中国政治实践,肩负着从根本上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确保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使命任务,显然不同于一般政党的自治规范。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大就要有大的样子,同时大也有大的难处”。全方位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旨在充分发挥制度的统一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维护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在制度轨道上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伟大实践,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本质;通过健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全面领导制度体系,自上而下高效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坚持和深化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可以说,党内法规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过程中肩负的崇高使命和艰巨任务,赋予党内法规学科以鲜明的中国性、战略性和创造性。由于我国现代学科制度总体上是在参考西方学科制度基础上经本土化改造而形成的,因此如果说法学、政治学等学科属于外源输入型学科,那么党内法规学则是完全基于中国本土实践自发产生的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内生型学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所指出的,学科建设要“突出优势、拓展领域、补齐短板、完善体系”。鉴于学科体系是构建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基础和依托,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都是在具有明确研究对象和框架的学科体系内发展而来,因此能否形成科学自主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不仅直接反映我们党能否从学科层面全面认识和充分保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而且是评判中国独有党内法规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促进党内法规更好发挥“两个重大作用”,使全党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就必须以建设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党内法规学为使命,把自主推进学科体系化摆在学科建设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强化依规治党事业的学科保障。


二、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化的具体构建


学科体系化是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必然趋势和重要任务。当前党内法规学科正在由“研究方向”向“二级学科”转型,如何系统谋划党内法规学科发展布局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因此,从理论上探讨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构建逻辑和基本构成,对于全面认识党内法规制度实践、勾勒党内法规学科全景、科学布局党内法规学科发展方向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构建逻辑

为深入认识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把握其学科体系化水平,首先要对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构建逻辑和构建标准进行探讨。有学者曾结合法学学科体系指出,现行法学学科体系渊源于法学知识体系及相应的课程体系,而并“没有形成界定学科体系构成的清晰标准,缺乏对学科体系内涵的统一认识”。笔者认为,学科体系与知识体系、课程体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深入认识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应从党内法规学科本质出发,综合考量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构建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学科逻辑。


所谓实践逻辑,是指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以满足依规治党战略实践需要为根本立场。实践是认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说过:“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推进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及其体系化,应立基于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加快推进依规治党的实践活动。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要求:一是价值性要求,即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以依规治党实践需要为根本动力。也就是说,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目的在于,为新时代深化依规治党实践提供学科支撑。由于学科地位主要取决于学科价值,因此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基本布局应致力于解决依规治党的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问题。例如,在解决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突出的短板问题,强化党章权威,更好发挥党内法规的“两个重大作用”,创造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等方面,党内法规学科就必须有所作为。二是整体性要求,即依规治党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制度工程,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全过程和各方面,其学科化内容丰富多元。这就意味着党内法规学并非单一或者零散的个别学科,而是呈现出结构严密、分工明确、有机统一的学科体系,故而应围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全部内容推进学科建设,全方位反映和满足依规治党实践的需要。三是发展性要求,即依规治党实践总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之中,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必须因应这种实践变化。随着人们对依规治党实践认识和需求的不断深化,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必然会不断深化,其学科体系化程度和质量的要求也必然越来越高。


所谓理论逻辑,是指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以全面反映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性认知为根本要求。学科的形成都以特定理论为支撑,而且判断一门学科是否成熟,其实质性标准就是看该学科的理论体系是否已经发展成熟。因此,构建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在知识层面对应的就是党内法规理论体系。其理论逻辑主要体现在:一是知识性要求,即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反映人们对依规治党实践的整体认识和知识划分。从哲学层面来说,“各个学科以其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矛盾的特殊性而同其他学科区分开来,成为具有独立性的学科,同时又因其对象在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而相互连接起来,构成一个包括多个学科的更高层级的学科或学科群”。因此,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实际上是人们深入认识党内法规制度特殊性和普遍性所形成的知识体系的客观表现。二是关联性要求,即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是在党内法规理论指导下形成和发展的,立基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同知识体系、课程体系等在价值和内容等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同构性。故而在知识理性指导下,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党内法规学科能按照一定逻辑和原则,形成布局合理、次序分明、结构完整的学科体系。三是独立性要求,即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形成除知识性要求外,还面临一些源自学科本质的相对独立性要求,因而不能简单类比知识体系。例如知识体系可从不同维度进行不同的分类认知和体系构建,包括区分党内法规的“党建实质”和“法规表象”,但这种解构思路却不能适用于学科体系。因为正是“党建实质”和“法规表象”的不可分割性,使党内法规学从根本上区别于法学、中共党史党建等学科而独立存在。


所谓学科逻辑,是指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以契合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管理规律为基本遵循。构建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必然要求落实于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一系列学科建设的具体内容,要求遵循学科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律。其学科逻辑主要体现在:一是科学性要求,即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工作是具体的、务实的、系统的,其目的在于将学科体系由抽象性认识和原则性要求,全面转化为现实性工作和有效性实践。这就意味着学科体系安排只有科学合理、合乎规律,才有助于学科建设各方面工作高效有序运行,以最大化实现党内法规学科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诸如党内立规学、党的组织法规学、党规国法关系学等学科在知识论层面能够成立,但从学科管理角度而言,它们与其它党内法规学科在人才培养等工作中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可操作性,则仍有待进一步论证。二是独特性要求,即党内法规作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制度现象,决定了党内法规学是“中国独有”的一门重要学科。针对学科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的学科体系”。从辩证法角度而言,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就党内法规学而言,不宜为刻意追求其普遍意义而弱化党内法规独特的制度品格和治理优势。相反,应充分彰显党内法规学科的独特性,在其它国家政党认识、认同甚至借鉴我们党依规治党实践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党内法规学科独特性和普遍性的辩证统一。三是均衡性要求,即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是对学科资源进行统筹配置和分类运用的结果,为便于学科体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不同学科之间保持均衡性和协调性相当重要。例如参照“领域法学”设置思路,有学者曾提出“领域党规学”,包括组织党规学、宣传党规学、统战党规学、政法党规学、纪检党规学、军事党规学等等。但是从学科容量角度来说,“领域党规学”较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中其它子学科而言过于庞大,容易产生“大学科”和“小学科”之学科结构失衡现象。

(二)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基本构成

综合考虑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学科逻辑,笔者认为,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主要由党内法规学原理、党内法规史学、党章学、党的领导法规学、党的建设法规学、党的保障法规学、军事党内法规学等子学科组成。当然,这种尝试性解构更多地是基于对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本质性、总体性、方向性认识。随着依规治党实践的不断发展,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内容必然会不断丰富和发展。

一是党内法规学原理。党内法规学原理是以党内法规的一般理论为研究对象,旨在从政治和法治、治党和治国、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等多维视角,深刻认识党内法规的现象本质、价值原理、内在逻辑、发展规律和体制机制,全面筑牢党内法规学的理论根基。有学者指出:“党内法规学理论体系的发展,有赖于党内法规本体论、价值论、制度论和运行论4个层面的协同推进。”从学科角度而言,党内法规学原理需要从整体上回答党内法规本体论、价值论、制度论、实践论、协同论和方法论等方面的基础理论问题。具体来说,本体论研究党内法规“是什么”的基本问题,侧重阐释党内法规的基本概念、本质属性、形式特征、基本范畴、基本原则等;价值论研究党内法规“何以存在”,侧重阐释党内法规的制度定位、价值理念、功能作用等;制度论研究党内法规“如何表现”,侧重从静态和实证角度阐释党内法规体系及其不同维度的制度构成样态;实践论研究党内法规“怎样运行”,侧重从动态和过程角度阐释党内法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等机制机理;协同论研究党内法规“何以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侧重从大法治角度阐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原理性问题;方法论研究党内法规“如何认识”,侧重回答如何认识党内法规及其现象、如何揭示党内法规原理、如何运用党内法规规律等方法论问题。

二是党内法规史学。党内法规史学以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历史为研究对象,将党内法规置于时间视野下进行理解,通过梳理党内法规之历程、阐释党内法规之规律、启迪党内法规之进路,以回答党内法规“从何而来”“应向何处去”等问题。从学科角度而言,党内法规史学的考察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从断代史层面展开,每个时代都有属于自己的时代主题和历史任务,不同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紧扣时代主题,着力解决其历史任务,因而党内法规史学包括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及其它特定历史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既包括历史考证,也注重总结经验;二是围绕不同历史人物展开,由于党内法规是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下产生和发展的,党内法规思想史同党内法规制度史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因而党内法规史学除关注制度层面外,还要深入研究包括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在内党的历届领导人,以及刘少奇、董必武等其他无产阶级革命家,就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表的重要言论,充分把握不同历史人物有关党内法规的思想精髓和理论贡献;三是结合党内法规重点领域展开,例如围绕党章、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等,进行相应制度建设史考察和梳理。

三是党章学。党章是党的总章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处于根本法地位,“创建和发展党章学,是完善和发展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需要”。党章学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现象为研究对象,旨在深入研究党章的价值理念、效力作用、文本规定、体制机制、同宪法关系等内容,通过深入探究党章现象、阐释党章原理、揭示党章规律、服务党章实践,为党章高质量发展提供学科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学、中共党史党建等学科也可涉及党章研究,但就党章学而言,其应当置于党内法规学的独立立场和完整视野,从政治、党建、历史和法治等多维度,综合运用多学科方法展开研究。此外,认识党章学,决不能简单地从党内法规7类名称或者“1+4”体系构成角度进行逻辑类比,否则会矮化党章学在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党章集中阐述了党的性质宗旨、理论路线方针以及重要主张任务,从根本上规定了党的组织、重要体制机制和党的纪律等,内容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宏观性、根本性特点,可以说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局的“缩影”。另一方面,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规范效力。无论是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还是立党治党管党兴党,党章都能够发挥“举一纲而万目张”的核心统领作用,因而在实践中,党章总是一面对外宣示、对内引领的公开旗帜,“承担着擘画政治大局、保障政治大局、发展政治大局的重任”。可以说,党章的独特内容和重要功能,决定了党章学在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中必然处于相对独立的重要地位。

四是党的领导法规学。马克思主义政党活动一般分为“党治”和“治党”两大板块。对中国共产党而言,“党治”对应的是党的领导活动。而且,如何运用党的领导法规调整党组织和党外主体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是破解“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命题的关键。因此,党的领导法规学以具体规范党的领导活动为重点,立足新时代党政关系研究和阐释党的领导治理优势、内在逻辑、运行机理、具体领域要求等,进而全面提高党的依规领导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作用。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一主题和背景下,党的领导法规学关注内容广泛,以党的领导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范为依托,包括研究何以领导(领导地位)、谁来领导(领导主体)、领导什么(领导职责)、怎么领导(领导行为)等基本问题,探求科学的党的领导制度安排;根据不同工作特点,研究党的领导方法机理,这可从“全面领导”“集中统一领导”“绝对领导”“统筹领导”“党对……工作的领导”“党管……”“政治领导”等不同表述中把握领导方式间的区别;基于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置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侧重研究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宣传、党管干部、党管政法、党管统战、党管机构编制等特定领导事项,以推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党对外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过程中,侧重研究党内法规如何同国家法律保持衔接和协调,确保党依法执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等等。

五是党的建设法规学。打铁必须自身硬。与党的领导法规学相对应,党的建设法规学对应“治党”要求,以具体规范党的建设活动为重点,进而更好发挥党内法规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党的建设法规学聚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范,通过研究为何建设(党的建设价值)、谁来建设(党的建设主体)、建设什么(党的建设职责)、怎么建设(党的建设行为)等基本问题,阐释好党的建设内在逻辑、运行机理、治理品格、具体领域要求等,助力党内法规调整和规范党内治理关系,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和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充分彰显和保障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基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建设法规学可根据党的建设布局细分为“1+N”版块,即“1”为党的政治建设法规学,深入贯彻落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的党建要求;“N”分别为党的思想建设法规学、组织建设法规学、作风建设法规学、纪律建设法规学等等,并且“N”的具体内容将伴随我们党深入认识和调整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而不断完善。

六是党的保障法规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及其法规建设得以有效进行,离不开党的保障工作。党的保障工作是区别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具有相对独立、不可或缺的特殊地位。这一点可从我们党提出“形成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以及把“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看出。党的保障法规学立基于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范,通过研究因何保障(党的保障目标)、谁来保障(党的保障主体)、保障什么(党的保障职责)、怎样保障(党的保障行为)等基本问题,认识和把握党的保障工作的本质特征、制度化目标、逻辑原理、原则方法等,以推进党的保障工作及其法规建设高质量发展,进而为党各方面的实践活动和党内法规事业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党的保障法规学紧扣保障这一功能定位,具有丰富多元的内涵要求。例如内容上既有党的建设活动保障,也有党的领导活动保障,还有党的保障工作本身的保障,通过全方位建章立制,着力完善党的保障法规制度体系;又如形式上包括创新发展和综合运用监督性保障、考评性保障、激励性保障、惩戒性保障、机关运行性保障、制度建设性保障等保障方式,并注重同国家层面的保障性法律法规相衔接,最大程度上形成依规治党保障合力;还如统筹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条件保障、人才队伍保障、工作机制保障、思想文化保障、理论研究保障等,以形成组织领导保障下硬件保障和软件保障协调发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等等。

七是军事党内法规学。2018年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军委党的建设会议上明确强调,“要健全党领导军队的制度体系,全面规范我军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中共十八大以来,军队党的建设和制度建设快速发展,军事党内法规渐成体系化,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军队党内法规”是一个规范概念,是指“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就军队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制定的党内法规”,其在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和规范事项等方面要求明确,无法包含党中央制定的涉及军队的《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军队政治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因而有学者提出,可以用“军事党内法规”涵盖所有涉及军事的党内法规。由于军事系统工作的特殊性,军事党内法规往往在一般党内法规规定基础上,需要单独作出特别规定。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41条规定:“军队党内法规制定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军事党内法规及其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军事党内法规学,尽管同党章学、党的领导法规学、党的建设法规学等其它学科并非处于同一逻辑之下,但参照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军事法学,军事党内法规学在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中亦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殊地位。结合军队工作的内容,军事党内法规学主要研究军事党内法规理论、制度和实践,覆盖军事领域党的组织法规、党的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和政治工作法规等等,通过开展军事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和智库服务,为军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学科支撑。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学界提出的“比较党内法规学”,笔者认为不宜将其纳入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如前所述,党内法规具有强烈政治属性、鲜明价值导向、科学治理逻辑、统一规范功能,高度凝结党的创新理论和实践经验,是我们党创造的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制度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法规”已成为中国共产党独创的具有特定内涵和独特品格的制度性话语。至于其他政党制定的自治规范,准确地说应称为“党规”而非“党内法规”。因此,党内法规同其他政党党规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之间不可等同,“比较党内法规学”在理论上无法直接成立。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党内法规体系可以作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政治文明互鉴交流的活生生的制度样本和实践素材。”从文明交流互鉴的目的出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作为世界政党党规谱系中的重要类型之一,尽管同其它政党党规可以在“比较党规学”意义上进行交流互鉴,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鉴于“比较党规学”不同于“比较党内法规学”,前者更接近比较政治学学科内容,因而不应直接纳入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另一方面,中共十八大以来依规治党的成功实践,决定了“比较党规学”不再以引荐西方政党党规理论知识为主要目的,而是在世界政党治理的广阔视野中认识党内法规的独特性和优越性,通过比较研究的进路,深刻阐释党内法规之路、党内法规之治、党内法规之理,以回答好依规治党之问,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


三、现阶段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化的几个问题


在新征程上,伴随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和高质量发展,为科学有效构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党内法规学,目前既要加快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及其体系化进程,前瞻性布局学科发展方向,又要注意避免搞学科“大跃进”,从依规治党实际出发,稳步探索、巩固和深化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现阶段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深刻认识党内法规学的一级学科应有定位,增强学科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正确认识和定位党内法规学,是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基础。党内法规学不止于学问知识状态,也是一种重要学科建制。为从根本上解决学科建设动力不足、学科体系化空间狭窄、学科发展状态对依规治党实践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必须提高对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深入把握党内法规学科的本质及其规律,准确认识党内法规学的一级学科应有地位,进而增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就学术研究而言,党内法规处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共党史党建等多个一级学科交叉研究领域。立足不同学科开展的党内法规“切片式”研究,往往具有不同的知识背景、学科视野和研究范式。尽管这是不同学科的研究优势所在,但却必然导致难以完整深入把握党内法规现象及其本质。因此,只有专门设置党内法规学一级学科,才能胜任整体研究党内法规的任务。就学科容量而言,党内法规为全党9800多万党员和500多万基层党组织全方位提供行为准则,涉及不同位阶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的制度建设工作。艰巨复杂、规模庞大、世所罕见的党内法规制度工程,必然对党内法规知识体系、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智库服务等提出巨大需求和严格要求,这决不是简单通过设立党内法规研究方向或者二级学科能充分满足的,唯有一级学科地位才能与党内法规事业相匹配。就学科价值而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是我们党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依托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坚实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要增强依规治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牢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是否充分有力,事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依规治党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党内法规学必须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一级学科。而且,从全面依法治国角度而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鲜明特色和突出优势,是我们党对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必须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战略高度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因此,为从学科层面保证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形成相辅相成的大法治制度格局,更有必要在法学学科门类增设党内法规学一级学科,从而构建起党内法规学同法学相辅相成的学科格局。总而言之,锚定一级学科目标定位是当前和今后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共识基础和根本要求。


第二,正确把握党内法规学同其它学科的关系,切实有序推进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建设。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学科的体系化进程并非在真空环境中进行。特别是目前大多数高校将党内法规学作为二级学科,挂靠在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共党史党建等学科进行建设。因此,如何认识和处理党内法规学同所在一级学科的关系,是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对此,一是应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制现状。要实现党内法规学科的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始终锚定独立一级学科的目标定位予以推进。在此过程中,其挂靠在法学、政治学亦或中共党史党建等学科下,这本身并不重要,应将此视为党内法规学科积累发展的必然需要和过渡性安排。二是依托所在学科资源和优势积极探索和完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尽管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理论形态日渐清晰,但要转化为具体实践仍需实事求是,不宜贪大求全。特别是不同高校应在学科体系理论指导下,充分结合自身学科资源和学科优势,适应依规治党实践需要,不断探索和拓展一些党内法规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以促进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善。例如以法学为优势学科的高校应注重党内法规的文本阐释、法治定位、体系构建和制度实施等;以政治学为优势学科的高校应注重党内法规的政治原理、政党制度、制度功能、比较党规等。此外,以国防科技大学为代表的军事院校,应充分发挥其在探索军事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方面的优势作用。三是辩证把握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从属性和自主性的关系。党内法规学在未成为独立一级学科前,挂靠在法学、政治学、中共党史党建等一级学科下,难免会不同程度地受到所在学科知识视野和范畴方法的影响。例如法学下设的党内法规学往往以党内法规文本为中心,对政党政治、党建原理、党言党语等关注不足,等等。因此,应依托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共党史党建等不同一级学科,全方位共同推进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以多元化学科实践促进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整体发展,实现从属性和自主性的辩证统一。就局部而言,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既要参考所在一级学科的传统做法和经验要求,充分发挥其学科优势,也要考虑和适度体现党内法规学科的自主性和独特性,以为日后整合不同学科下的党内法规学科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第三,以编制学科发展规划为抓手,加强党内法规学科统筹建设。编制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法特色和突出优势,这同样体现在学科建设领域。例如2022年4月党中央出台《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为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整体性、协同性,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新修订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对一级学科设置工作明确规定,实行先探索试点、成熟后再纳入目录的放管结合新机制,并将一级学科修订周期由过去的10年缩短为5年。这既为党内法规学早日进入一级学科目录创造了条件,也意味着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因此,必须注重发挥学科规划的统领作用,聚焦新征程上依规治党重大现实需求,做好未来五年内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顶层设计。既优先支持实践亟需、短板效应突出的基础性学科发展,解决现实突出的学科问题,也注重从整体上有步骤地部署形成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保障合力,协调处理好学科发展当前与长远、部分和整体、试点和深化等关系。二是全面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配套建设。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建设,不仅体现在形式上学科建制更加丰富,更重要的是与学科相关联的理论研究、师资队伍、课程体系、教材体系、人才培养方案、学术组织、学术活动、期刊建设等配套基础建设,应依托所在学科资源优势进行全方位发展。例如教材体系是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进行知识创新、开展人才培养的重要依托,“教材体系上不去,学科体系就没有后劲”。因此,相关高校应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化发展趋势,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着力解决党内法规学科平台、师资、课程、教材、学生、期刊等一系列配套建设中的短板和问题,不断巩固基础、创造条件、积累经验、提高质量,促进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三是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评估工作机制。党内法规学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为确保学科试点建设始终方向正确、进展有序、成效显著,就必须加强学科评估工作。通过定期对党内法规学科试点实践进行集中评估,压实高校学科建设主体责任,分析学科建设工作短板和问题,反思和总结实践经验做法,并在适当时机支持部分高校依规申请开展党内法规学一级学科试点工作,不断深化中国独有的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之路。


第四,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党内法规知识体系,深入巩固党内法规学科理论根基。对一门学科而言,繁荣的学科体系必须建立在繁荣的知识体系基础之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学不断发展,但党内法规知识体系仍面临滞后于实践、基础性研究不足、自主性不够、知识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而法学、政治学特别是新增的“中共党史党建”和“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在其相关领域可以回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部分问题,客观上会对党内法规学的相关知识造成虹吸效应。因此,党内法规学要成为一门独立的一级学科,就必须构建同一级学科相适应的党内法规自主知识体系,并同中共党史党建知识、纪检监察知识等予以区别。《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把握党内法规研究跨学科特点,统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规治党提供有力学理支撑。”为此,一是紧紧聚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及其现象开展整体性研究。这既不同于政治学、中共党史党建之内容丰富,也不同于纪检监察学之精细入微。伴随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自主推进过程,必须要深刻把握党内法规学的基本逻辑、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基本命题,创新构建和不断完善党内法规知识体系。二是辩证把握党内法规之党建实质和法规表象的关系。既善于用“党言党语”总结和阐释党史党建的经验和要求,也善于用“法言法语”表述和保障党史党建的经验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深度融合,实现“党言党语”中体现规范逻辑、“法言法语”中蕴含党建原理,由此塑造出独特的“规言规语”新范式,构建起以“规言规语”为基本特征的党内法规知识体系,从根本上超脱于中共党史党建、法学、纪检监察学等学科知识。三是通过加强党内法规信息公开,完善党内法规理论与实务工作交流机制等,着力破除党内法规理论与实务之间的信息屏障。可由中办法规局等党内法规实务部门及时发布课题研究需求或者工作进展信息,为党内法规理论工作者不断提供“明问题”“真问题”“难问题”,避免其在浅层次问题、重复性问题、假设性问题等方面耗费精力。特别是在党内法规疑难复杂和重大问题上,通过强化自上而下的学术指导,整合不同学科专家学者以形成课题攻关优势,提升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能力,加快形成中国自主的党内法规知识体系。




作者:周叶中(1963-),男,湖南武冈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宪法学、党内法规学;邵帅(1992-),男,安徽安庆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讲师,研究方向:党内法规学。

来源:《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特别策划·党内法规学研究”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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