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时代命题,这是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对法治中国建设认识的又一次升华,在历史维度、实践维度以及理论维度三重视野下具有丰富的理论意涵。其对于“四个伟大”历史使命的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达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的提升均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出了诸多富有建设性的目标任务,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指引。
关键词:法治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党的十九大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上深刻地阐明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郑重地宣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鲜明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重大理论创新,清晰地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纵观党的十九大报告全文,“法治”一词出现了54次,进一步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厉行法治的决心与魄力,亦进一步凸显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提出,不仅有效回应了各领域和各层面对法治的殷切期待,而且是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对法治中国建设认识的又一次升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要求,具有极为深远的价值和意义。
一、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选择
法治是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结晶,是当代世界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共识。尊重与施行法治,为国家政治体制稳定、治理体系完善、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了坚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8年来、改革开放39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人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和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时期,首次在党的全会层面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作出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升至新的起点与高度。在如此时代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命题。对于这一命题,我们既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普通的文字游戏,更不能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与“全面依法治国”两者割裂甚至对立起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的法治实践,它是历史、现实与理论三重维度下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选择,具有丰富的理论意涵。
(一)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历史逻辑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改革开放以来,从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论断,到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从党的十六大作出“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的重要论断,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战略;再到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走向深入。这不仅清楚地表明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而且生动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和领导党转型变迁中对法治的认识的逐步深化。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每一次认识的升华均是中国共产党顺应历史变化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自我完善自我更新规律的现实体现,贯穿着深刻的历史逻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党的十九大以过去五年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性变革破题,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其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呈现出阶段性目标与长远性目标的关系,共同服务于“两步走”最终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愿景,即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因此,从历史的维度看,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方针的传承,标注了当前法治建设的发展阶段;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时代主题,顺应了时代变迁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现实逻辑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它涉及人们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具有长期性与艰巨性。尤其是在当代中国语境下,法治建设具有压缩的现代性和弥散的现代性特征,两者在矛盾统一中存在一定张力:一方面,在过去的近四十年的时间里,全面依法治国成效斐然,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臻完善,走过了西方国家上百年乃至几百年法治建设的路程;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地域、人口、文化、族群、经济等因素的多样性、差异性,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仍然存在许多短板和弱项,也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去探究改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与路径。现实的情境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因此,从现实的维度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是重点任务与普遍要求的关系,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格局下,着重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百尺竿头更进一步,需要的不仅是信心和决心,更是一步一步往前走的行动力。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法治建设行动力的直接体现。“深化”意味着在现有法治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突破既有利益结构对法治建设的重重阻碍,解决既有的及可能发生的各种矛盾与挑战;“实践”则是使得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社会治理和生活中真正得到贯彻实施,通过能动性活动真正彰显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通过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直面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蓝图在实施过程中被打折扣的现实问题,使法治建设切实落地落实落细。
(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理论逻辑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新起点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新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从理论上系统地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现实问题。回溯其形成发展过程,不论是“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号召,还是“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靠实干,基本实现现代化要靠实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靠实干”的殷切希冀,抑或是“各级领导干部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基本要求,“实干”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鲜明特征,彰显了主观作用于客观过程的态度与决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指导和基本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进一步凸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注重“实干”的要求。因此,从理论的维度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均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建设领域的产物,呈现出宏观与中微观的关系,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顶层设计下,更加注重中观、微观依法治国实践的落实,从应然走向实然,从形式走向实质,为解决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提供有效的手段和途径。
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战略意义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产物,也是理论与实践综合作用下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必然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承载着将依法治国崇高理想转化为伟大社会实践的历史重任,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乃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一)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要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四个伟大”紧密关联,成为一个内在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的重要理论概括。其中,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梦想。具体而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既需要以攻坚克难进行许多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这样的精神状态为动力,也需要毫不动摇推进党的建设为新的伟大工程打造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还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以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既是复兴梦,又是强国梦。一个强大的国家,必定是法治上的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内含了对法治的迫切需求。
第一,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制度安排。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有利于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总体目标纳入稳定的、权威的法治化框架,不仅从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层面有效引导人们的行为围绕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总基调发挥作用,而且从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层面提供强有力的价值指引。
第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保障和强化了公众参与,广泛凝聚发展共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汇聚力量。人民始终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始终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有利于以制度化方式保障人民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在法治意义上形成核心价值认同,进而铸就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念。
第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现实保障。对于行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之路上的中国,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是促进和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平衡发展以及充分发展的保障。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通过有序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利于以各层面的法治建设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治中国”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统摄性概念,既表达了努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美好愿景,又阐明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场域,需要将法治的普遍原理与中国法治实践特色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诚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言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全党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性目标也绝对不会轻松实现,其有赖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上,通过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形成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常态。”
第一,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主题。法治并非纯粹而简单的规则演绎,而是强调“法由手段上升为目的,变成一种非人格的至高主宰。它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人,而且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法治中国建设不是笼统的,更不是抽象的,需要切实的行动实现国家工作法治化的实践过程。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有效契合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即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一整体目标,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纳入到非人格化的法治框架之中。通过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行使,彰显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强化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鲜明特色。当人们基于价值层面把法治当作一种价值追求的时候,由于国家所处的条件、国情、传统等存在差异,各个国家在实现价值过程中的途径、形式和方式必然存在不同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其既不是简单地移植西方法治的成果,也不拒斥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而是基于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作出的审慎选择。“法治”是普遍性概念,“中国”是特殊性概念,二者相结合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深刻性、复杂性。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则为进一步突出与强化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国特色”提供了现实抓手。一方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实践,将实践经验与人类法治发展规律的普遍性相结合,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另一方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有利于以真真切切的法治建设成就,增强法治中国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与文化自信,为解决人类法治建设的共性问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鲜明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其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打通法治建设“最后一公里”的必经阶段。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实现,需要建立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基础上。
一方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法者,治之端也。”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发展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因此,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需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在改革与创新中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保障善治,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发展。
另一方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环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要运用好法律规范体系这一治国之重器,而且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国家治理。因此,为了增强制度执行能力,需要通过依法治国实践切实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形成全民法治信仰等,有效回应国家治理的现实诉求。
(四)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现代政治既是政党政治又是法治政治,要求必须将政党政治与法治文明相结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作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密切相关。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和法治的价值,又能反向促成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升。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对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大有裨益。
从保守层面上看,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有利于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促进党遵循依法执政方针。“法先自治以治人,先治近以及远。”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但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标注了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进而推动党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执政活动,真正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从积极层面上看,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有利于贯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在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的历史方位下,必须遵循执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按照现代政治的基本原理执政。现代政治的基本意涵之一是法治政治,即执政党善于运用法律规则、原则分析与解决治国理政的问题,并外化为具体的法治实践。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则是执政党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具体表现形态。通过依法治国实践,能够有力地增强我们党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以及总揽全局的能力,积极有效地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提升。
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具体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需要几代人为之努力奋斗的伟大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新时代不仅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党的十九大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运行轨迹及规律,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时代命题,不仅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迈入了新的阶段,而且也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需要统筹抓好落实。
(一)坚持党的领导: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等中央“领衔”的领导小组成立之后,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方式与工作机制的提出,不仅彰显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进一步释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的决心与魄力。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环节和重大部署,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是出于如下几方面因素的现实考量:第一,顺应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实际需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就是要充分发挥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基于全局高度对法治建设予以顶层设计。这既是确保党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集中统一领导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积极实现形式,为新时期法治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第二,契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需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统筹考虑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各种要素、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够得到全面有效推进。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就是要从最高层统一整合配置法治资源,充分调动全党、全国、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法治建设,避免法治建设的不平衡不充分,形成均衡有序、良性整体的法治建设格局。第三,呼应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现实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然而,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深刻社会转型和变革的历史过程中,利益关系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错综复杂,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就是要通过中央的最高权威冲破各种利益藩篱的羁绊,保障法治建设各项改革部署与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二)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凝结了全国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国家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法治保证。因此,讲宪法就是讲科学,遵守宪法就是尊重规律。本着“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以及“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的深刻认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包括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要求,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切实维护宪法权威的决心。推进合宪性审查,无疑为新时期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指明了发展方向,为完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作出顶层设计,为强化宪法权威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有利于推动宪法规定的各项要求真正成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底线与红线。当然,推进合宪性审查仅仅是从宏观层面指引制度建构方向,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时代主题下实质性推进此项工作可能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理顺思路:第一,明确合宪性审查工作机构的具体设置。理论界就这一问题提出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与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审查机构、全国人大下设立专门的委员会等具体方案,合宪性审查工作机构的设置需要结合客观实际作出妥善抉择。第二,明晰合宪性审查的范围。一般而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为是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否将具体行为纳入审查对象之中尚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探讨与证成。第三,确立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启动流程、审查工作机制、纠正措施等程序性事项。第四,确保合宪性审查与既存的宪法解释机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协调衔接,充分盘活制度存量,适度发展制度增量等。
(三)良法促进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形成完备且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对新时期立法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具有鲜明的特点与亮点。第一,依法立法首次成为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的立法原则。依法立法要求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上,严格遵循《宪法》以及《立法法》等法律设定的原则、权限、程序等开展立法活动,旨在破除法出多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现实问题,维护法制统一,规范立法行为。第二,深刻认识良善的法律的现实意义,全面而精准地阐释良法善治目标。新时期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需要充分发挥良法引领、推动并保障发展的作用,为治国理政方略的有效实施提供良善的制度化方案。第三,“人格权”首次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生动彰显了“人民主体论”“人民中心论”等价值目标。新时期立法工作的开展,要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对人民各项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的生存、发展和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以满足人民的新期待、新愿望,彰显为民情怀。第四,深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家监察法被提上立法议程。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党和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以及制定国家监察法,要求以立法的形式依法扎牢不能腐的制度笼子,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完善监察手段和监察程序等。值得注意的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家监察法特别需要统筹谋划两者与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之间的衔接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改革,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健全国家监督体系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权力天然具有自我膨胀和扩张的趋势,如果不依法对其进行规范,极易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没有依法行政,就难以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没有建成法治政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难以真正建成。因此,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五中全会均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概括性地提出了“从2020年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虽然这一提法与党的十八大提法并非完全一致,但绝不意味着是对既定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修正或否定。法治政府建设仍然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既定方针,稳妥有序地推进。除此之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寥寥片语间,我们仍然能够借此管窥新的历史时期下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第一,从宏观层面要求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为切入点,实现政府的职权、职能、程序和责任法定化,达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第二,从中观层面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涵盖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推进政务公开、深化行政监督与问责以及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等。第三,从微观层面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共性与个性,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运行机制;又要理顺行政执法中的权责关系,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防止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中的乱作为、慢作为和不作为。
(五)深化司法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而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倘若司法缺乏公信力,社会公平正义就会遭受普遍质疑,也会给法治建设带来致命的破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于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其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涉及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二十余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涉及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四十余项,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前所未有。开弓没有回头箭。在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基本形成的历史阶段,不能浅尝辄止、见好就收,必须持续不断地向纵深推进。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化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愿景,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提供了现实抓手。第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整体性工程,必须更加注重各项改革措施之间的关联性、协同性与配套性,分步骤有序完善司法体制改革配套措施。对于那些实践中需求迫切且条件具备的,可以早日贯彻落实;对于尚不具备全面推开条件的,可以先行试点,找出规律、积累经验;对于难度较大或实践中分歧较大的,可以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凝集共识。第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新时期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紧扣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
(六)建设法治社会:培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长期以来,现实中“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的情形与我国不断推进的法治建设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因此,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需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全体社会成员有序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以守法光荣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全社会厉行法治的良好格局。第一,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民普法工作的推行,既需要宣传、文化、司法行政等专门机构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引领普法工作开展;也需要更加注重“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推动在行政执法中普法、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普法、在法律服务中普法;还需要更加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作为普法者的作用,形成多元普法主体互动的良好局面。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法治精神向社会文化生活全面渗透融入。法治的真正魅力不是来自于其规范意义,而是源自其文化意义。只有当法治文化为人们所认同,法治才能深入人心,并转化为行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涵养,需要推动法治精神全面渗透融入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使法治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和生活习惯。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自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以及坚定扞卫者。第三,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引领示范效应。民众信不信法,首先要看作为先进分子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守法。因此,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应当特别重视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