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确立了我国新的历史方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必须坚持的十四项基本方略之一,同时明确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九大报告为稳步推进各方面改革奠定了基调,指明了方向,是新时代进一步推进改革的行动纲领。在中国利益格局已经深刻调整的情况下,如何坚持改革不走样不变形,既能够把稳改革的政治方向,又能够让改革保持足够的定力,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项严肃的大课题。
一、政治逻辑、宪法逻辑及其相关性
新时代的改革,面对新的要求和新的矛盾,应当有新的气象和新的作为。改革是对利益格局的打破重塑,改革的成败关乎中国国运。邓小平提出改革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拓展了改革的视野,也为改革摆脱了意识形态的桎梏。十九届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提出坚守全面深化改革应当遵守的“三个不能变”,即:无论改什么、改到哪一步,坚持党对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不能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不能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导向不能变。“三个不能变”是对“三个有利于”的完善和发展,是对“三个有利于”标准的进一步深化,奠定了改革的政治逻辑。
新时代的改革,还需要遵循新的方法和新的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中国传统文化中将改革称之为“变法”,已经包含了改革应当遵循法治方式的意味在其中。十八大以来的五年,中央推进的多项改革试点,如自由贸易区改革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等,都采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并暂停部分法律在试点地区适用的办法。目前,自由贸易区在全国开花落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建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全国推开试点,表明法治框架内的改革路径已经有了初步成效。新时代的改革,仍应当以“立规矩”为着眼点,通过制度建构和制度完善,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从而型塑中国特色大国治理结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新时代改革的基本路径和遵循,而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法律依据,新时代的改革“于法有据”首先要“于宪法有据”,遵循宪法以及宪法变迁的基本逻辑,这就构成了改革的宪法逻辑。
改革的政治逻辑和改革的宪法逻辑是辩证统一的整体,绝不是相对立的。这就好比过往经常有人问到的“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是政治陷阱。“党大还是法大”混淆了党法关系,没有意识到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在根本上是党的领导,从而刻意营造“党法对立”关系。同理,改革的政治逻辑和宪法逻辑也绝不是对立的逻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最大的政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改革最大的政治逻辑,任何改革只能以巩固和发展党的领导为目的,而不能脱离这个目的。“三个不能变”中,坚持党对改革集中统一领导被排在第一位,突出了党的领导对于改革全局的极端重要性。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国家根本法,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中国共产党也带领人民遵守宪法,中国共产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在制度层面的根本体现,也是中国改革宪法逻辑的根本要求。
因此,将政治逻辑和宪法逻辑统一于中国改革的全局,那就是:党领导人民遵循宪法及宪法变迁的途径推进改革。政治逻辑和宪法逻辑的辩证统一,是中国改革的根本要求和应然路径,也是中国改革蹄疾而步稳的关键所在。
二、政治自信和改革逻辑
十九大报告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独立性的国家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三个意味着”表达了中国共产党的高度自信,“自信”也因而成为理解十九大报告各项具体举措的关键词和切入点。
政治自信来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取得的伟大成就。历史性成就的取得和历史性变革的发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已经在中国寻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能够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这条道路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坚持和发展出来的道路,不仅在经济建设上已经取得了辉煌成就,而且在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上成就斐然。相形之下,西方经典的、以自由主义为主要精神内核的制度,不仅在很多盲目移植这套制度的国家遭遇失败,而且在其母国也遇到了重大挫折。过去由于经济繁荣和信息不对称所掩盖的矛盾,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经济持续低迷、互联网信息快速传播的情况下不断暴露。“西方中心论”“普世价值论”“宪政民主论”的神话被打破,弊端不断显现。
因此,评判中国改革的成败,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是否做到“三个不能变”,而不是符合西方既有的某项制度和某个理论。
“西方法律中心论”构建了一个“中心—边缘”的理论模型,认为只有西方法律制度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中心,其余文明的法律制度都处于从边缘向中心运动的过程中。有的学者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以“西方法律中心论”的理论模型解读十九大报告,认为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改革任务是所谓“中国现代化”的标志,以西方的某项制度或者某个理论作为检验十九大报告所提出改革任务是否落实的标准。这是没有意识到中国改革应当符合政治逻辑的表现,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是站不住脚的。十九大报告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各项具体的改革任务是在作出新时代的判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四个伟大”的新历史使命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因而不是脱离时代背景、历史使命和发展目的来的举措罗列,对于各项改革任务的理解,也应当放在十九大报告的宏观框架之内。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绝不是为了满足西方的某种理论和制度,更不是向西方让步,谋求与“西方中心”的靠拢。实现十九大报告落实的各项改革人物,应当秉持自信的姿态,理直气壮地坚持和发展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制度模式。
当然,任何自信都不应当是盲目的自信,不应当是排他的自信。以自信的姿态推进改革,在符合改革之政治逻辑时,也应当符合改革之宪法逻辑。中国共产党是强调自我革命的党,“自我革命”的重要成果,就是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历史角色变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纲领性文件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宪法联结起来。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执政的合法性,既来自于领导人民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伟绩,来自于带领人民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伟大贡献,也来自于宪法的规定。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因而是支撑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支柱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在法理上的根本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宪法是改革的生命线所系,改革必须遵循宪法逻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发展之道,推进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都必须遵循宪法逻辑,都必须符合宪法或者符合宪法变迁规律的方式。宪法是中国自信的根本法依据,是中国自信的制度表达方式,改革中能否遵循宪法逻辑也是中国自信具有持续生命力的关键。
三、改革逻辑的路径选择
十九大报告富于改革精神,博大精深,内容丰富,涉及广泛。几乎对每个领域、每个行业都规定了改革任务。凡改革必涉及体制调整、职能重塑和程序建构,如何在改革中体现改革的政治逻辑和宪法逻辑,路径选择尤为关键。合适的路径,是既能够实现改革目标,又能够保证改革始终遵循政治逻辑和宪法逻辑的关键。以下将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为对象,讨论实现改革逻辑的路径选择问题。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十九大报告着眼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的高度提出了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十九大报告在法治部分的一大亮点。“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提法形成后,学者议论纷纷,特别是围绕以什么样的模式构造合宪性审查制度,以什么样的程序推挤合宪性审查制度等,已经形成了学术热点。遵循改革的政治逻辑和宪法逻辑,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无论如何推进,无论推进到哪一步,都必须坚守“三个不能变”的底线,都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的基本框架。
准确理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政治决断的原意。合宪性审查在十九大报告中,是处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维护宪法权威”的架构之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之一,是处于法治建设最高层次的总体任务。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中观层次的任务要求。维护宪法权威,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在微观层次的要求。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就是为维护宪法权威而为的一项具体改革任务。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不能脱离这个架构来单独理解。而在这个架构中,坚持党的领导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背景和要求。十九大报告突出强调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而党的领导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治建设和法治实践实现的。因此,合宪性审查实际上是加强宪法权威、保证国家政令统一,以制度维护中央权威,体现党对法治中国建设和一切工作领导的具体工作,其目的绝不是削弱、取消党的领导。这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遵循的政治逻辑,也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能否取得有效成绩的根本所在。
按照改革的政治逻辑,凡是以削弱、取消党的领导,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外另搞一套的改革路径都是不可能成立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应当最大限度地在我国宪法框架内寻找本土制度资源,遵循我国宪法奠定的基本制度架构。合宪性审查,是一项以审查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为制度重心,以维护法秩序统一为目的的制度,这项制度以维护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有序性和严谨性为价值取向。只要符合这个定义的制度,都可以称之为合宪性审查。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判断,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合宪性审查也不存在“标准格式”和“唯一正解”。即便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也有着美国的“最高法院审查模式”、德国的“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等,并不存在统一的模式。我国宪法已经规定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并在立法法中予以细化和明确。当前的问题并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的实施和执行问题,让“宪法之牙”真正发挥效力。因此,更加重要的工作不是天马行空地谋划制度变革、构想新的机构、设计新的程序,更不是以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为标杆,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进行批判和指责,而是利用好宪法规定的本土制度资源,提升合宪性审查的能力,选择合适的案件或事件启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把工作“先开展起来”。这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宪法逻辑所在,也是合宪性审查能否与现行体制兼容而不至于造成的关键。
具体的制度模式可以讨论,具体的工作任务可以商谈,推进合宪性审查的细部问题可以进行详细论证和探讨。但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政治逻辑和遵循我国宪法奠定的基本制度架构这个宪法逻辑是不可动摇和质疑的,这也构成检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否成功、是否有效的标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路径,也只能在改革的政治逻辑和宪法逻辑设定的轨道内进行探索和开拓,而不能偏离这个轨道。
四、结语
十九大描绘了中国改革的前景和蓝图。十九大报告中的每一项改革措施,从报告整体来看可能是微观的、具体的,但是放到实践工作中都是宏观的、全局性的。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业,必须遵循政治逻辑和宪法逻辑。政治逻辑和宪法逻辑确定了改革的底线和框架,是改革按照“三个有利于”、坚守“三个不能变”顺利开展的动力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