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您是本网站的第 位访客

学术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研究 > 专家视点 > 正文

中心副主任祝捷:筑起“不忘初心”的制度根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4 10:44:00  浏览:

 罕有一个政党在长期执政近七十年后,仍然能够提出“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罕有一个政党在取得世界瞩目的执政成就后,仍然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也罕有一个政党能够在经历“刮骨疗毒”、“壮士断腕”式的反腐败斗争后,仍然孜孜以求地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

 这个罕有的政党就是中国共产党,她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并于11月2日正式发布。这个条例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与实践工作的经验,对于党内监督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筑起了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的制度底基。

 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工作亮点频现

 科学的制度,来源于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在实践中回望初心,守护初心,是完善制度建设的动力源泉。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权力影响范围绝不限于党内,而是对于国家生活和人民利益产生巨大影响。如何用好权力,让权力不仅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而且按照权力设计的原初目的去积极运用、良性运用,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项严肃课题。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党内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广,力度越来越大,问责越来越严,频次越来越密,“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党内监督制度渐次形成。
  巡视工作是十八大后党内监督工作的一大亮点。从一般巡视到专项巡视,再到巡视“回头看”,巡视工作已经成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利器。只报告、不办案,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提交组织部门,违法违纪线索提交纪检部门,巡视成为各级党组织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巡视组反映的问题和线索优先办理,巡视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获得严肃查处,巡视中暴露的问题逐级通报、层层落实,巡视制度在实践中树立了威慑力和执行力。从中央起,各级党委(党组)建立巡视制度,自上而下开展巡视,传导压力,巡视成为维护党团结与政令统一的重要保证。巡视工作与常态化、经常性党内监督工作相结合,补足了党内监督的缺口与短板,推动党内监督的工作重心前移,让党内监督更加丰富、有效。
  党内法规构建“制度治党”的规范基础。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将“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紧密结合”,作为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条基本经验。“制度治党”就是用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党的优良传统和做法,通过对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十八大后,党内法规建设进入空前繁荣的时期,本次全会又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据不完全统计,十八大后中央已经制定党内法规50余部,覆盖纪律处分、组织建设、人事任免、廉洁自律、监督巡视等方方面面,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了党内监督的“有规可依”,制度的笼子越扎越密,越扎越牢。
  “执纪”导向展现党内监督新思维。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部门,纪委工作在十八大后出现了新的变化。纪委的定位有了进一步的明确: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执纪”是纪委的本职。“执纪”导向,展现了党内监督的新思维,那就是将纪律挺在前面,将维护党章权威、严肃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监督的核心工作,避免法在纪前、纪法不分的现象。这种“执纪”导向,防微杜渐,从小事抓起,预防违法犯罪,被形象地称之为“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同时,“执纪”导向的新思维精细化区分“批评与自我批评”、“轻处分”、“重处分”和“立案查处”四种监督执纪形态,让党内监督更加具体、更加全面、更加深入。
  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工作亮点频现,既营造了党内风清气正的新局面,维护了党章党规的权威,凝聚了党心民心,也为十八届六中全会建立完善科学、完备的党内监督制度奠定了基础。

 构建更加健全的党内监督体系

 牢记誓言,勿忘初心,要靠坚定的理想信念,要靠持续不断的学习宣教,还需要强有力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监督也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支撑党内监督这个系统工程,需要一个科学、有序的制度体系。
  从“自上而下”的监督,向“上下左右”全方位监督转变,从单一部门监督向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民主监督的“全监督体系”转变,从依靠党组织监督、党员监督向依靠国家机构全面监督和全民监督转变,一个更加健全的党内监督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党内监督体系的配置也更加精准、科学。
  ——厘清信任与监督的关系,是构建更加健全的党内监督体系的前提。党内监督的对象是权力。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日渐深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箴言已经广为人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这是党内监督的出发点。
  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代表不信任,信任也不代表不需要监督。这种信任与监督的关系,不仅存在于“自上而下”之中,也存在于“自下而上”之中,存在于“同级左右”之间。
  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体现上级组织的权威性,有利于维护党的团结与统一,有利于政令畅通,对于下级组织和普通党员而言,组织监督既是关爱与鞭策,也是督促与警示。
  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体现党内生活的民主性,有利于营造党内良好的民主环境,有利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开展,对于上级组织而言,民主监督既是期盼与激励,也是监督与提醒。
  “左右”之间的同级监督,体现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创新性提法与机制,同级党组织之间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事务分工、区域分工,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体现党组织之间的分工合作和有序竞争关系,对于各级党组织而言,同级监督既是比较与学习,也是互鉴与制约。
  总而言之,信任体现了我们党基于理想信念的自信与胸怀,是“思想建党”的经验总结,监督体现了我们党直面现实问题的勇气与气魄,是“制度治党”的实践结晶,两者应当统一于党内监督体系构建的全过程,不可偏废。
  ——完成党内监督的任务目标,是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的指针。十八届六中全会将党内监督的目标定位于“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样一个大的目标,绝非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哪一级党委的事情,而是必须集全党之力、全国之力共同完成的系统工程。
  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党内监督体系的基本内容作出了完整的概括与论述,提出了由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民主监督构成党内监督体系,澄清了“监督是纪委的事”、“监督是上级的事”等重大思想误区。从党中央到党的各级组织,再到基层组织和每个普通党员,都构成党内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这个体系中,党中央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各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和普通党员,根据各自的定位、职能和权限,构成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党内监督体系更加全面、更加精细的构造,丰富和拓展了十八大后形成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法,明确了各组织、各部门和每个党员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角色和功能。
  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都依法承担着功能不同的权力监督职责,其监督对象,相当一部分是党员领导干部。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上述国家机构的监督权。党内监督与上述国家机构监督各自依据不同的规范,各自依循不同的程序,各自采取不同的惩戒与制裁措施,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全方面监督。

 用党内监督坚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

 党章记载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严守党章党规党纪,就是守住初心。根据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精神,“尊崇党章、依规治党”是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之一,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是党内监督的首要任务,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是党内监督主要内容的重要部分。
  十八届六中全会对于党章党规党纪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以党章为统帅的党内法规,将在党内监督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党内法规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切入点,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执政规律、党建规律和党内法规自身发展规律不断认识的结果。党内法规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法治化的表现形式,依规治党因而成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建设领域的具体运用和直接体现。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两部重要党内法规,实际上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政治生活良好经验和党内监督科学实践的结晶。
  党内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如何监督,如何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实现党内监督目标和任务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党内监督不仅是和风细雨式的道德教化,也不仅是润物细无声的理论说教,更是扎扎实实的纪律规制,是不打折扣、没有变通的刚性约束。党内监督包括制度谋划、体系构建和建章立制等内容,但归根到底,必须落实到对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模范遵守与执行上。党内监督所指向的行为,是贪污腐化,是生活堕落,是行贿受贿,是失职渎职,是徇私舞弊,是以权谋私。这些行为,有的是涉及道德教化问题,尽管在法律上并不做否定性评价,但依然不符合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和操守,触及了纪律的红线。有的则是对党的事业、国家利益和人民权利造成严重危害,已经构成违法乃至于犯罪,触碰到法律的底线。综合运用党内处分、行政处分、刑事处分等方式,从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入手,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执行到位。在国家机构重要位置上的共产党员,不仅要服从国家法律的管制,而且也受到党内法规的约束,既不可触碰底线,也不可逾越红线。
  十八大后,在反腐的高压态势之下,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出现了懈怠心理,“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心理出现,“不作为”现象在一些地方出现。这些“不作为”的心理与作为,在本质上都是对党内监督的抵制,都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抵制,是失掉“初心”的表现。党内监督不仅针对“乱作为”,而且也指向“不作为”,“问责”成为指向“不作为”的利器:冤假错案和环境损害的“终身追责”,强化了重点领域的责任意识;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再次表明党的各项工作决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必须扎实、严谨地落实到位。
  党内监督不仅要从普及性的角度,管住党员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且要精准发力,通过建章立制和党内法规的执行,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社会舆论管住的重大热点问题。十八大后的一大特征,就是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不仅在国家法律层面获得了规范和回应,而且在党内法规层面也成为规范的重点。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登记和问责制度,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涉及到司法改革、食品安全等民生重大关切的问题,成为党内法规规范的重点。党内法规建设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而且进入到国家治理和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形成纪律威慑,用“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形成纪律制约,党内监督的鼓点越来越密集,党内法规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内监督中的运用越来越成熟。这些都推动着党内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的形成,尊崇党章、依规治党,服从党章党规党纪,逐渐内化为共产党员的内在修养,“不想腐”亦在其间自然生成。

 建立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新典范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8800多万党员的大党,党的建设与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很高。政治宣教、组织动员、精神激励等在党的历史上起到重要作用的方法,在党员构成日益多样化的今天,需要与时俱进。在时代大潮之中,永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在日趋复杂的利益格局面前,保持革命年代和执政初期的朝气与正气,党内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内监督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也是中国共产党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过程。
  在党的优良作风中,注入现代政治文明的因素,是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一大特色。党内如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党内如何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监督权利,党内如何实现政治生活和党员行为的规范化,党内如何协调上级组织统一领导与党员权利保障的关系,这些问题都对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构建全方位的党内监督体系,融合党内监督与国家机构监督,推进通过党内法规的党内法治进程,创新党内惩戒方式和执纪模式,党员权利保障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完善问责和责任约束机制……这些以体现权力制约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的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成果,既脱胎于党的优良作风,也有着现代政治文明的因素,是中国共产党不断迈向政党文明,实现党内治理的标志。
  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当今的中国共产党人俨然已经意识到: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作为执政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铸就的忧患意识、风险意识时刻提醒着中国共产党人,只有永葆初心,保持革命年代和执政初期的朝气与正气,方可攻坚克难。
  冷战结束后,美国政治学家福山曾经断言,历史将终结于“自由主义”,“华盛顿共识”将成为人类唯一的治理模式。中国的经济奇迹打破了“华盛顿共识”的垄断地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北京共识”。同样,中国共产党人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自信和勇气,创造着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新典范,不仅为解决中国问题探路,而且也要为世界各国执政党加强党的建设和治国理政树立中国榜样,为人类政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的权威也在于执行。

 依规治党既要实施制度创新,更要抓好制度的执行。要把《准则》和《条例》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七五”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准则》和《条例》铭刻在脑海里、融化在血液中、外化在行动上。各级党员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要加强督促检查、巡视巡察和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准则》《条例》有效实施、落地生根。

 (本文全文刊载于瞭望)

(2016年11月5日)

电话:027-87376716(招聘)、027-87376720(培训、招生)
传真:027-67124218
地址:湖北武汉市珞珈山武汉大学湖滨人文社科楼一楼
  • 微信号:whudnfg
Copyright © 2010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