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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副主任李斌雄在《湖北日报》发表文章 以党内民主塑造积极健康政治生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4 11:01:00  浏览:


访谈专家:李斌雄(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和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发展党内民主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面临怎样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发展党内民主?记者采访了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和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斌雄。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李斌雄认为,党内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政治原则。发展党内民主是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对中国共产党而言,党内民主不仅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和机制,也是一种基本的政治生活。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作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论断。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科学论断,并确立了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思路,即以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为重点,务实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再次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

发展党内民主是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行党内监督的前提条件,也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生动活泼政治局面的基本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政治生活受到了污染和侵蚀,出现了形式化、平淡化、随意化、庸俗化的现象。最主要的表现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锈迹斑斑,“熟人效应”和“明哲保身”思维下的“交流会”甚至“赞歌会”渐成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党内民主发挥不够有密切关系。

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李斌雄指出,制定“新准则”是解决党内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需要。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表明,党内的民主选举被市场经济领域交易原则污染的风险客观存在。一些案例表明,党内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在“一把手”的权力威慑下失效,公权异化为某些领导干部个人的私权。

党内民主监督在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并非鲜见。在实践中,存在监督意识淡漠、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渠道不够通畅、对“关键少数”的监督不够到位的问题。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魏新欣谈到,由于历史原因和监督渠道不畅等原因,有些党员对党内事务缺乏责任感,认为党内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是上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事,与己无关,表现出不关注或无动于衷的状态。在他们看来,监督不过是无权者走走形式,根本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还容易因监督开罪领导或同志,影响关系。有的党员干部将上级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打击,将同级的监督看作是自己的私人矛盾,将下级的监督看作是不知满足吹毛求疵;有的党组织内部存在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倾向,片面追求所谓的“和谐”,认为正常的监督是找茬,会得罪人,不愿积极主动作为。党内民主监督作为党内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需要在体制机制上不断地健全。

发展党内民主推动风清气正

李斌雄谈到,组织的活力来自于党内民主生活,全面从严治党也包括严肃党内民主生活。党内民主不能在各级党组织中正常运行,削弱的是党的执政能力、侵蚀的是党的执政基础。党内民主不正常,反映的是党风不正。反过来,不能开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民主生活,会进一步败坏党风。所以,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来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切实扭转既有的不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状况。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的“新准则”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这些规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内政治生活,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基础性和制度保障性意义。“新准则”规定,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新准则”对党员的民主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的责任主体做出了清晰划分,中央和党的各级委员会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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