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九十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吕永祥老师和邵帅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22级博士研究生李世豪以“公权合规的反思”为主题,依次从问题的提出、本体论反思、认识论反思、运行论反思以及余论五个方面展开学术汇报。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文章主题、内容结论等方面发表观点。博士研究生陈嘉林认为,文章语言简洁、逻辑清晰,但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文章标题为“公权合规的反思”,但正文对企业合规论述过多,论证较为分散,建议重点围绕公权合规的对象、价值与功能进行整体性反思。第二,合规的“规”是相对宽泛的概念,建议作者论述并澄清合法与合规的区别。第三,建议文章重点讨论内部行政规则及实践中行政机关为逃避责任只发文不盖章等能否纳入公权合规的范围。第四,文章部分表述有待斟酌。第五,文章提到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但未阐明具体内容,建议厘清有关概念。博士研究生陈若琪围绕写作方法等方面发表与谈意见:第一,需要明确写反思类和批评性文章应该秉持的问题意识、具备的前提条件。辩论式对话的批判性文章确立问题意识难度较大,需要思考他人观点不够正确是否足以支撑一篇文章的问题意识。此外,本文多是论述他人观点,缺乏作者自己的洞见,建议完成驳论后进行自己的理论建构。第二,本体论、认识论、运行论在本文的运用是否合适有待斟酌,建议在使用本体论、认识论、运行论这一分析框架时保持主体一致,并保证区分方法的周延性。第三,在具体观点方面,建议对合规激励机制是逻辑在先还是逻辑在后进行说明论证。博士研究生王梦森认为,文章完成度高,学理性强,语言表达流畅,但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论述视角可以进一步深化,建议依托于既有理论主张,思考公权合规的理论背景和理论渊源,探析其与公权合法之间的张力和差异性,进行补强论证。第二,文章部分内容论述不清,如认识论反思部分提到的指向失准问题,作者认为对人监督优先于对事监督,但在论证逻辑方面需要考虑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第三,文章立论基础不够扎实,文章的展开逻辑是对学界当前公权合规理论的批判,但是这一理论目前处在探讨阶段,意味着公权合规的反思属于对未来的畅想,致使文章建构性不足,建议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建构性举措,以增强文章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自由讨论阶段,多名师生围绕文章主题、逻辑结构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硕士研究生陈俊宏认为,文章论证结构清晰,论证过程完善,但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论证方式方面,驳论文驳斥的前提是对引文原文的原意进行合理批驳,文章缺乏对引文原文原意的直接阐释,可能会引发歧义。第二,在论证框架方面,部分内容与章节小标题不符,建议调整。第三,文章存在分论点不明确、论证跳跃的问题。硕士研究生熊鸿亮认为文章论证翔实,并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文中认为全国人大是主权的代表者,监督权源自主权的不可分性这一论证不够妥当。第二,建议考虑专门规范性的权力清单与合规目的、合规意义之间的关系。第三,建议进一步思考既有的公权合规理论的局限以及公权合规这一概念的学术潜力。博士研究生熊娜认为,第一,驳论文章需要充分的写作基础条件,当前提公权合规的规模群体较小,公权合规影响力较小,在此情况下,用较长篇幅去反驳公权合规概念,有点过度拔高公权合规之嫌。第二,建议把公权合规转为监察法上的理论或实践问题,聚合现有监察理论,指向切实问题,将公权合规作为引子切入。第三,从学科建制视角看,可以将公权合规作为具体例证,进一步结合纪检监察研究中的概念,探讨在中国特色实践中应确立怎样的概念、如何确定概念、应遵守什么立场等问题。硕士研究生谭心怡认为,美国运用组织法定原则来管理企业机构有其特定制度渊源及理论背景,若将这套制度直接移植至我国会产生突兀感,建议先讨论释明前端问题,如为什么要在企业合法之外进行企业合规,再进一步讨论其他问题。硕士研究生朱前峄认为,需要明晰合规管理制度建立的目的与手段的区分,并对监察机关职责定位提出观点。硕士研究生唐千惠认为,文章在写作方式方面有待改进,部分观点缺少理论背景铺垫,致使结论的得出有突兀感。博士研究生穆远灿针对文章的脚注部分提出了修改意见。
邵帅老师认为,文章论述翔实,有理有据,体现了博士生学术素养。但文章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立论基础方面,现阶段公权合规还处于初步提出阶段,理论建构尚未完成,且当前学者均是尝试建构公权合规的观点,尚未形成学术共识,将存在差异的观点作为基础进行批判,风险较大。第二,在文章站位方面,需要明确文章是纯粹批判,还是指出不足,针对实践提出自己的主张。批判固然重要,建构更有价值,公权合规并不是重塑现有的监督体系,而是一种间接的监督模式,具有改造空间,建议把改造空间作为文章后半部分的内容,以拔高文章站位,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定位公权,公权合规主体包括哪些等问题。第三,建议文章明确在何种层面理解公权合规,是广义层面、中义层面,还是狭义层面。第四,文章部分表述有待商榷,如引论部分第一句话过于绝对,建议将部分反问句、疑问句改为陈述句。
吕永祥老师认为,总体而言文章在语言、逻辑、论证方面完成度较高,但在写作方法上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批驳性论文对于涉及到的文献综述应持辩证看待的立场,秉持先肯定后否定的态度,目前缺乏对前人贡献的客观评价。第二,需要明确批驳对象的定位,是比较成熟定型的理论,还是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主张,如果是前者可以默认有基本共识,但本文的批驳对象是后者,因此建议先写清这一主张的产生背景、生成逻辑,基本观点、诉求、价值贡献,然后再进行批驳。第三,建议文章厘清并丰富批驳对象,如类比企业合规和公权合规的过程,忽视了差异性,除观点外,可从论证方法角度进行批驳。第四,建议文章进一步明确写作目的究竟是建设性批驳还是否定性批驳,并在结语部分进一步考量公权合规是否成立、如成立是否有更好的公权合规方案等问题。第五,建议文章斟酌认识论、本体论、运行论这一分析框架的分类是否妥当。
最后,伍华军老师为本次沙龙作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文章理论阐述深入,表达流畅,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精进文章:第一,写作目的或可定位为尝试厘定监察合规应有的内涵和外延、职能与边界。第二,监察合规问题的产生,源于能否对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风险进行判断的思考,可以进一步挖掘监察机关行权时所作出的监察建议是否与合规有一定的契合度等问题。第三,对某一观点或理论进行驳斥时,文献综述是必要的,建议在引论部分阐明公权合规的具体内涵,且在当前未形成学术共识的情况下,对不同观点进行类型化梳理、总结。第四,建议从本体论、认识论、运行论三个方面凝练既有学者的观点,对三个方面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进行驳斥,同时完成自己的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