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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四十二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0 16:55:52  浏览:

5月19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一百四十二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新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和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9级博士研究生张晓瑜以“对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省思与回应”为主题,围绕什么是党内法规的效力、党内法规中涉及非党主体以及党外事务的明文规定所产生的事实效力是否是党内法规的效力外溢、党内法规所溢出的是“影响力”还是“效力”和党政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是否是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载体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现象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博士研究生邵帅认为,第一,党内法规效力外溢本质所涉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功能分工的边界划分问题;第二,目前理论界很多学者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党内法规的溢出效力这一概念,因此首先要在党内法规的概念、对党内法规效力的认识和党内法规效力溢出所指现象这三个方面建立共识;第三,文章所探讨的党内法规效力溢出或为伪命题,效力溢出应是在有一定边界前提下的,是预期外的现象而非秩序内的期待;第四,对于溢出效力这种说法,是根据国家法中心主义划定界限后所产生的说法,但国家法中心主义的客观正确性有待更深一步探究;第五,作者针对所谓的溢出现象将效力主要解释为约束力,但单把对非党组织的效力借助对党组织党员的党内的效力来阐释时,这是一种效力还是实效,需更深入研究解决;第六,党内法规效力溢出的核心是规范力、引领力、执行力的配合问题,特别是引领力和执行力的配合,具体表现为没有直接针对非党组织的违规责任作出党内惩戒的规定且通过衔接规范,由国家法依法作出处理;第七,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动态调整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党内法规在此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因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之间的变化,主要受我们党对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认识的影响和制约;第八,党政联合发文的对外调整效力实质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不能仅从单一的维度去把握,第一个是党自身对该事项所具有的调整效力,第二个是其中的国家意志对该事项本身固有的调整效力,它不属于我们所谈及的溢出效力范围。博士研究生薛小涵认为,第一,明确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相关原理,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党内法规效力,效力更为着重于强调约束和强制,是规范和制度的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第二,关于党内法规效力外溢与党内法规的规范、制度边界的问题,作者通过梳理党内法规文本和国家法律文本,可以相对明确出党内法规的规范边界和制度边界,这是从具体的规范层面出发进行的剖析,但党内法规效力外溢,更多的是从抽象的层面出发,强调的是一种现象或是一种正在进行的状态;第三,党内法规效力外溢是否是一个伪命题的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但它绝非一个伪命题,党内法规效力和国家法律执行的效力二者之间必然不相等,且有各自的发展的运行轨道,这决定了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客观存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相辅相成衔接联动的,二者的效力是相互影响,且在确定范围内互相交融;第四,党内法规效力外溢并非都是一种积极正面的现象,我们也应当注意二者具有一定的区别;第五,党内法规效力外溢是基于党的领导产生的,但其不仅存在于党的领导领域之中,在党的建设领域之中也有存在,原因在于党的领导领域和党的建设领域本身就存在交叉重叠,党内法规对党的领导领域的调整势必会影响到对党的建设领域的调整。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第一,党规和国法之间的关系只是我们去认识党内法规效力的一个面向;第二,党政联合发文更多的是单方意志的体现,是单一属性的党内法规,面临着适用的难题;第三,党内法规效力是应然状态下的,作者对于党内法规效力本身的来源以及其本身具有的强约束力是否为同一层次的问题可再作思考。

 在自由讨论阶段,同学们围绕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现象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硕士研究生陈若琪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对于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正当性阐释,目前学界有无新观点或理论性建构;第二,在信访工作条例出台后,作者是否对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解释有了新的视角或论据支撑;第三,如何回应“党内法规的效力外溢是一个伪命题”。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就党政联合发文这一问题来说,党规与国法二者之效力关系可以是一种互嵌或层次化的关系。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理论和实践或存在较大差异,该问题与权力运行与分配以及党和政府在整个社会当中所起作用都有关联。

段磊老师认为,第一,党内法规的这种效力的溢出或者是溢出效力或者溢出效应,实际上涉及的是党规与国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面向也是一个很好的视角;第二,大家秉持一种国法宗旨,对国法尊严的强烈维护有其历史原因,背后存在一个责任逻辑;第三,作者可从党规的角度进一步探索,从20世纪40年代以后整个中国的国家的建构这一视角去考虑问题;第四,我们要分辨出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关系;第五,关于党政联合发文的问题,应根据主体来确定效力范围,但不一定非要将其划入效力外溢范围内。

叶正国老师认为,第一,实践中存在的制定党内法规以代替国家法律的一些现象并不代表这是党内法规对其自身规范范围的超越,不能将实践中的情况机械地正当化,我们对于该问题的讨论因缺乏自我的理论总结而受制于知识移植;第二,法律的效力到底指什么、法律的效力它和法律的调整对象又存在何种区别,再进行研究时应不宜混淆主体和调整对象;第三,党内法规效力外溢并非伪命题,但党内法规外溢效力是一个伪命题,在对象界定之后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有效力外溢的可能性,因为任何一个部门法或任何一部规范,都有可能超出其原来所调整的对象之范围,从而产生一种约束力;第四,对于党内法规效力,应从时间、空间、类型等多重面向进一步详细探讨,且应和国家法律进行对比分析,国家法律的正当性和党内法规的重要性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对于党政发文这一问题也要展开综合性分析,深入法律本身的实践需求之中以寻求一种更好的解释途径。

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研究非常有价值和意义,开展这项研究要处理好实然和应然、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第二,对于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理解,从根源上取决于对党的领导理解;第三,我们讨论党内法规的效力外溢,要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互动视角去讨论,党内法规的效力的外溢可能对国家法律的效力空间产生一种挤压,对此国家法律该如何回应,其应对的类型和方式是一个可以后续再深入研究的问题。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之所以产生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争论,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传统的国家法中心主义的视角,我们需要跳出传统西方法治理念来,进而认识和分析我们国家的权力架构和制度形态;第二,对于党内法规的效力和国家法律的效力的一种思考,应当是一个立体的而非平面的视角。我们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非是一种单一的此消彼长的关系,许多实践中的效力关系其实是一种重合关系。通过不同的视角展开分析时,其效力关系的类型也应当是多样的;第三,现在的党内法规效力研究中存在着主体之间的交融、调整事项之间的交融和行使手段之间的交融,是更为复杂的一种面向;第四,党内法规的效力外溢,将面临未来深入研究后走向具体化的问题,研究时应遵循现代政治国家的逻辑,着眼于不同性质的规范之间的不同作用、调整范围以及约束对象等多个视角进行更精细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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