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三十七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推免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段磊老师和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1级硕士研究生郭子寒以“党政体制与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历史逻辑”为主题,围绕党的领导法治化、依法治国、党政关系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第一,作者需进一步明晰本文的研究对象,厘清党的领导制度化和党的领导法治化、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和党的领导这几对基本概念的关系;第二,本文的核心观点不够突出,文章的论证需聚焦于本文的主题,以明晰文章的问题意识;第三,文章所运用的论证材料较为宽泛,作者应进一步挖掘更为本质的因素以补强现有论述的解释力。硕士研究生张诗瑶认为,第一,本文选题有较大意义,但文章中描述大于论证,且问题提出与结论证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断裂;第二,作者需厘清“党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二者并不截然对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第三,对于党的领导法治化和党的领导法规的关系问题,作者可在行文中进一步展开;第四,文章的部分标题及表述应再做斟酌,于结论析出上亦需加强论证力度。博士研究生刘韵笛认为,第一,文章的标题需再做斟酌,标题中带冒号应符合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冒号前后应当是解释说明关系;第二,文章在历史逻辑的阐释上需进一步抽象与提炼,历史逻辑不应当是各个阶段特征的机械拼接,而应是拥有完整逻辑闭环的理论表达;第三,在行文上,建议简化文章第一部分的内容,适当删减与文章内容无关的概念解释;第四,在文章整体的写作规范上,存在部分表述不够严谨、引用同一文献次数过多的问题。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张凤潇认为,作者可进一步斟酌文章的标题,将党政体制和依法治国并列作为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历史归因与文章观点存在冲突。博士研究生金玲慧认为,作者以“后发现代国家”作为理论切入点存在问题,将西方社会的市民社会类比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基础不够妥当。硕士研究生余淑娟认为,文章的创新点不足,作者未突破既有理论的框架,且文章存在论证游离、不够聚焦等问题。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第一,作者可以通过系统梳理党的领导法规、国家法律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规定以及国家领导人有关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法治化的论述,为本文主题的展开提供背景支撑;第二,文章中大多数的观点可以作为作者理解当下制度的辅助材料,而不应直接作为观点依据;第三,作者或可采用比较视野,通过对比域外政党法进一步提炼我国党的领导法规的特殊性。博士研究生薛小涵认为,作者在文章标题中使用冒号,此种标点符号的使用方式对行文规范的要求更高,例如冒号前后的内容均应于行文中有所展现。
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在核心概念的使用上,作者对党政体制、党治国家、先发国家、后发现代化国家等基础概念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偏颇;第二,在逻辑思路的适用上,作者需明确“集权”和“分权”并非互相取代而是交互演进的关系,二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解决不同的问题有所侧重,且两种逻辑还有可能是并存关系;第三,在语言表述上,于更侧重基础知识掌握的硕士研究生阶段,大开大合、宏大叙事的模式并不适合硕士生写作;第四,若作者在行文中需结合政治学的背景,或可考虑政党现代化、先锋队政党理论等角度。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党的领导法规仅构成党的领导法治化中一部分,且在党的领导法治化上还存在更上位的概念,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者需进一步思考如何克服论证的逻辑链条过于漫长的问题;第二,作者对于文章所使用的核心概念可再做斟酌,例如“市民社会”的内涵需结合马克思著作中的原义以厘清其讨论范畴;第三,在文章行文的展开上,作者可以从制度的设计、程序的约束等方面思考党的领导法治化制度化等问题;第四,在语言表述上,作者对于部分词汇的使用应持审慎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