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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三十五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02 16:04:59  浏览:

3月24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三十五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17会议室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推免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段磊老师和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0级硕士研究生熊娜以“党内法规规范范围论——从‘溢出效力’概念谈起”为主题,围绕“溢出效力概念追溯与反思”“党内法规规范范围的形态构造与描述”“党的领导与党内法规规范范围构造的内在逻辑”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陈若琪认为,第一,文章标题与副标题的讨论范围不一致,讨论的问题还是属于党内法规效力的子概念;第二,文章在论证逻辑方面,存在以实然论证应然的情况,但效力属于应然的假定预设,而非实然;第三,文章应对党的领导理论和党的领导权理论作出区分。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第一,文章选题十分规范且摘要详实,资料丰富;第二,文章的分类方式新颖,但所涉概念稍显宽泛,没有一条清晰的界限,可以从其他党内法规视角出发对分类方式作进一步思考;第三,文章中“谦抑”一词的使用是否合理应再考虑。博士研究生闫纪钢认为,第一,文章内容形式逻辑完整,但对“溢出效力”的概念判断是否准确有待考证;第二,作者应对理论预设作更严密的阐释以说服读者,可适当结合历史背景和政治环境;第三,文章所使用的“疆界”一词,可对其范围标准作出更明晰的考量。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余淑娟认为,第一,文章的主体论述对象“党内法规的规范范围”,未能完全覆盖围绕“溢出效力”学界所产生的部分观点争论与理论困局;第二,文章对于党内法规形态的范围划分标准及其内在逻辑,尚有可进一步抽象与明确的空间。博士研究生张晓瑜认为,第一,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问题实质上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在效力层面的直接反映,亦存在合理的效力外溢和不合理的效力外溢;第二,概念成立的前提是对事物现象的客观描述,尽管人们的主观认知本身存在固有局限,但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总会趋向于客观,而“溢出效力”概念的形成与发展从党内法规早期研究到现在其实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味地否定“溢出效力”概念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并不可取;第三,党内法规的规范范围与溢出效力之间虽然存在关联,但并非是无缝连接的一个议题,应当予以区分对待;第四,不论是对党内法规规范范围的界定,还是对党内法规溢出效力的理解均需围绕党的领导而展开,执拗于“党内”、“党外”的区分与论证说理性不强;第五,可以结合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央纪委单独或与国家监委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将国家监察机关纳入调整范围对党内法规的规范范围亦或者溢出效力作更加深入地思考。博士研究生万孝笑认为,文章应对“溢出效应”和“溢出效力”应作出辨析。硕士研究生张诗瑶认为,文章所论及的党内法规规范范围的问题,可以考虑“可能性”与“必要性”两个角度。博士研究生刘韵笛认为,文章是否应将选题下所有关涉事项纳入文章讨论范畴,作者应作进一步思考。博士研究生薛小涵认为,作者应明晰权力与权威的区别。

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文章的前后逻辑联系不够明晰,第一部分去掉并不影响后文的论述;第二,文章论及变迁的两种形态,即“退出”和“归入”,但二者的划分是否有严格的界限,作者可进一步思考;第三,文章对于党内法规谦抑形态部分的论证说服力不足,作者的举例应要最大化服务于作者的观点;第四,作者应注意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特殊性。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文章的写作思路可再做调整,且文章副标题应明确论点为“溢出效力”还是“溢出效力之概念”;第二,文章应对“溢出效力”和“溢出效应”作出辨析;第三,文章第一部分存在逻辑断裂的问题;第四,文章的分类依据是主观的判断而非客观的标准,可重新寻找分类思路;第五,作者应该从制定主体上而非现象上区分内外,且党内法规的内质可从制定主体角度去进一步深挖;第六,作者可从党的领导方式角度思考以建构理论模型;第七,作者应明晰实然是否能够直接推导应然,历史的样态只是一种总结,以此推导未来的可行性有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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