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二十七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推免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本期学术沙龙伍华军老师、翟晗老师和叶正国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文菊以“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性研究”为主题,围绕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能否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机关会议纪要进入行政执法领域的可能性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博士研究生王勇认为,第一,文章标题表意不够精准;第二,文章理论阐释部分说理还不够;第三,文章主要内容与现有学者观点大多近似,应尝试进一步突破;第四,文章摘要可进一步精炼,以突出文章的核心观点。博士研究生刘韵笛认为,第一,文章论题与“内部行为外部化”的问题联系紧密,作者可以参考司法层面对“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的看法;第二,文章第三部分有所欠缺,作者可以关注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在实践中适用的可能;第三,文章部分标题需再做斟酌。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第一,文章部分格式存在问题,文章摘要不够精炼、部分关键词过长;第二,文章部分内容脱离了文章主题;第三,“法律依据”与“法律适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者在行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混用问题;第四,行政执法文书不同于司法裁判文书,作者应予区分。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王超人认为,文章的创新性不足,并未突破现有学者的观点。硕士研究生吕逾凡认为,作者可以结合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展开文章的论述。硕士研究生姜俏蓝希认为,文章存在逻辑不周延、说理不充分的问题,且文章提出的建议停留于表面,应进一步深入挖掘。硕士研究生梁瑞起认为,文章标题提及的“适用性”问题在文章内容上占比较少,且文章部分论证理由牵强,需进一步论证。硕士研究生余淑娟认为,文章第二、三部分论证思路不统一,作者可以进一步区分不同的法律概念。
叶正国老师认为,第一,文章应当对基本概念进行适当的限缩,行政执法中的渊源不同于司法裁判中的渊源;第二,作者应当对事实适用和法律适用加以区分,二者并不必然等同;第三,在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具体运用过程中,应关注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将其转化为法治范畴下的问题。
翟晗老师认为,第一,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性研究亦是为解决行政行为的过程性控制问题,作者对此问题应当予以关注;第二,文章关键词中提及的“过程性信息”具有重要作用,作者应当在行文中进行理论上的搭建;第三,作者可以关注现有文章中提及的案例,为文章行文的展开提供论证素材。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文章摘要并未完整概括文章内容与写作目的;第二,文章理论支撑不足,可以围绕行政过程论等探索论文主题的理论基础;第三,文章对“会议纪要”的效力进行了规范层面的梳理,但未关注到总则性条款,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对“机关公文”界定演变,此亦可为行文展开的重要视角;第四,文章的论证素材,应着重关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出台前后的案例、事例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