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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百年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学术研讨会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发言实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1:24:34  浏览:

2021年11月2日, “建党百年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学术研讨会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在武汉东湖宾馆举行。本分单元由四川师范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崔巍主持,研讨主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王建芹,新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新疆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军,厦门市委党校法学部教授石东坡,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段占朝,汕头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与备案审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庞远福等五位发言人作了主题报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教授李忠,中国法学会二级调研员、《中国法学》编辑强梅梅,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苏绍龙分别作了集中点评。

《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根据报告和评议情况,经发言人及评议人审定,形成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发言实录如下,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参考。



主题报告:

发言主题:《平行关系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论》

发言人:王建芹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王建芹,报告题目为《平行关系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论》。王建芹认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构的先决性问题,关系到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衔接与协调,关系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在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上把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应当充分认识到二者本质上是一种平行关系下相互独立、相辅相成、不存在高低之分的二元关系,并呈现出互相独立、相互配合、相互保障、相互制约的一种新型制度形态。王建芹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在理论上建构自身的学术话语体系,突破西方法治语境下“法律一元主义”的思维模式。它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法律不应被视为唯一的最高规范,同时更要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开辟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新境界,以党内法规的道德性宣示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社会道德风尚,以统一的思想凝聚社会多元价值,实现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基础上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


发言主题:《政治人:党内法规哲学的逻辑起点》

发言人:李军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是新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新疆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军,报告题目为《政治人:党内法规哲学的逻辑起点》。李军认为,推动党内法规学学科发展,必须在哲学层面对其存在进行自我证成。李军从三个角度展开层层论述:第一,解读与建构政治人的嬗变。他认为西方政治人更多以私人属性的存在来证明民主法治自由的价值,但不同的是,我国人民怀着忠诚、奉献的恒心加入党组织。第二,明晰我国政党缔造的历史逻辑。中国共产党在艰苦时期孕育而生,在我国有着与西方政党不同的政治逻辑。第三,阐述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的关系。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与以资本为基础的欧洲政党在建立模式上截然不同,要运用历史的和世界的语境研究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党内法规学正是这一命题合法性证成的基础性工程。


发言主题:《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特点辨析》

发言人:石东坡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是厦门市委党校法学部教授石东坡,报告题目为《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特点辨析》。石东坡认为,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价归根结底是党性评价,党内法规的实施必须置于人民群众监督的直接作用下。由此,他提出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三个独特的属性与规律:第一,从党和人民的责任角度出发,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坚持全员、全程、全域的责任本位,以执行责任制为承载。第二,从党性概念与评价出发,党内法规是党性规范评价的内在支点,其实施就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党性进行评价。第三,党内法规实施体系中人民监督是不可分割的场域,这之中的逻辑起点在于党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依存与领导关系。


发言主题:《党内关系: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视角》

发言人:段占朝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是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段占朝,报告题目为《党内关系: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视角》。段占朝借鉴法律调整的概念对“党内法规调整”进行定义,在此基础上进行下述讨论。第一,正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所明确的,党内法规调整范围即党内关系。第二,党内关系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主体是党内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两类。第三,党的建设事务和领导事务均受党内法规调整。宪法和党内法规在调整党的领导的范围上存在二元划分,宪法调整党的领导关系,党规调整党的领导事务。且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效力范围和规范范围等概念并不相同。


发言主题:《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创新发展——基于三版〈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比较考察》

发言人:庞远福

本单元第五位发言人是汕头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与备案审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庞远福,报告题目为《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创新发展——基于三版〈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比较考察》。庞远福认为,随着党和国家改革进程和高校党建步伐的加快,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具有创新发展,具体体现在对条例总则中制度目的、立规依据、指导思想、教育方针等方面的沿革和对民主集中制的阐释;以及在组织结构设置、工作板块、领导和保障方面等方面的创新。



专家点评:

李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教授):

李忠认为,王建芹教授的发言视角独特,很受启发。党规和国法关系复杂,用平行关系来描述似有不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1982年宪法和党章确立的重大原则。作为党的一种活动方式,党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如何理解党的领导?个人认为,党的领导与党规不得同国法相抵触并不冲突。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规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党规可能包含和国法不一致的方针政策,但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起作用。李军教授的发言充满哲学味道。我的理解是,这里的政治人是指党员,为加入党组织,自愿放弃部分权利。也就是说,党员是义务本位,以为人民服务为天职。我们党还坚持从严治党,对加入党组织的党员严格管理。这是党的先进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党内法规的作用就是规定党员的义务权利和从严治党的制度措施,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载体。石东坡教授的发言题目很重要。今年7月1日,总书记宣布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建设接下来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做好党内法规实施工作。建议结合党内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一些实证研究,充实丰富论文。段占朝教授的发言条理清晰,很有说服力。实践中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不仅止于党内关系,特殊情况下也涉及党外,具体情形还需深入研究。

强梅梅(中国法学会二级调研员,《中国法学》编辑):

强梅梅认为,王建芹教授的文章作了细致文献梳理,但党规和国法具有共同调整领域,存在交叉部分,因此文章提出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为平行关系观点值得商榷。初步设想可以将党规和国法作整体考虑从而展开论证。石东坡教授的文章对党内法规的性质讨论很有意义,但文章前后部分缺乏联系,建议进一步阐述。段占朝教授的文章提出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为党内关系,但实践中也存在党内法规实施影响党外人员的现象,文章结论难以对此进行解释。庞远福副研究员的文章进行了三版文件的梳理对比,但问题意识不强,建议后续需要在原文基础上继续论证该对比能解决何种问题。

苏绍龙(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苏绍龙认为,王建芹教授在文章中提到的平行关系在微观层面还有相当的论证难度,“平行关系”一词也可能存在歧义。党规和国法确实是协调衔接、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理论与实践层面都不宜出现二者互相制约的具体情形。石东坡教授的文章对执规主体的界定相对有限,若对实施体系中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党性评价同其他场域中的党性评价有何特殊性作出进一步论证则更佳。段占朝教授的文章提出对党内法规的“规范”和“调整”加以区分,这种区分是否确当还需要斟酌。



(本实录根据现场录音、会议速记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等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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