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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二十一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13 15:48:31  浏览:

10月11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二十一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成功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和苏绍龙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9级硕士研究生陈若琪以“论党内法规程序的价值定位及功能实现”为主题,围绕党内法规程序的工具价值以及独立价值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博士研究生张晓瑜认为,第一,总体上看,文章较为空泛,对党内程序现象的陈述较少;第二,就文章的逻辑思路而言,文章对党规程序价值基本含义的阐释重点存在偏差;第三,文章提到的四个“有利于”是对工具“意义”的解读而不是对工具“价值”本身的阐释,论述方向出现了偏差;第四,文章对党规程序本质的认识不够深入,阐述停留在表面;第五,文章结论部分提出的理论预判,需要进一步斟酌;第六,文章中采用的价值分析模型,参考了较多传统法学中的理论,需要考虑分析框架是否合适;第七,文章最后一部分的论述不够清晰,偏离了文章需要阐述的方向。博士研究生刘文健认为,第一,选题上,文章的问题意识不够明确;第二,结构上,文章第二、三部分,并没有为后文提供理论铺垫,存在比较大的逻辑断裂的问题;第三,内容上,文章整体论证上存在列举不完全的问题,且文章涉及的领域虽很广泛,却只是蜻蜓点水,未能深入;第四,文章语言还存在部分问题。博士研究生刘韵笛认为,第一,文章用词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第二,文章的第四部分未能与前文形成有效衔接;第三,文章提到的两种价值是否是并列关系,值得斟酌;第四,文中部分细节仍需要修改。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瞿杨认为,第一,文章最基本的概念是“党内法规的程序”,但本文未明确该概念的指向,且对其界定过于抽象;第二,文章第四部分提到了许多的“平衡”,但作者需要考虑这些平衡是否必要、是否可以实现;第三,文章对于独立价值和工具价值之“统筹”,体现不够明晰。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第一,文章基本性的概念没有厘清,混同了价值和功能的概念;第二,“价值”究竟是什么,作者需要对此进一步深入讨论;第三,文章的理论根据不够牢固,进行价值方面的研究需要方法论层面上的梳理。硕士研究生郭子寒认为,第一,文章更多是在描述“价值”,而未体现题中的“价值定位”;第二,对于党规程序的定义,文章界定得不够清晰;第三,前文梳理的特点后文未进一步论证,衔接缺失。硕士研究生温雨薇认为,文章存在许多逻辑上的断层,且文章的顺序结构可以进一步完善。硕士研究生邓玉凡认为,第一,文章导语部分与内容部分的写作存在冲突;第二,文章存在多处论证逻辑的断裂;第三,文章引用网址的格式可以进一步完善。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的区分是否合适,作者需进一步斟酌;此外,文章中“功能”和“价值”这两个概念存在混用。

段磊老师认为,第一,文章在形式上丰富而完整,但止于形式,仍未有超越法学认知的观点,而研究作为规则意义上的程序,要从制度的细节中挖掘;第二,文章侧重于论述党内法规的价值及其积极作用,形似法理学的论文,内容却未触及实质;第三,文章主题和框架上存在问题,建议先梳理现象后再讨论差别。

叶正国老师认为,第一,一般认为党规重实体而轻程序,实际上党内法规规范文本中存在大量程序性的规定,对此需要扭转固有观念;第二,文章没有对党规程序进行总结和提炼,特别是对于党规程序中有哪些共性的规定,作者需进一步提炼;第三,文章对价值的划分不一定要引用权威;第四,文章的研究对象不确定,更多是对法学论文简单的模仿和分类,需要“去法学化”;第五,如何看待党内法规程序的价值,作者最终需要回归规范文本。

苏绍龙老师认为,第一,规范是党内法规程序制度的载体,而程序价值则更为形而上,这是二者的区别,作者对此需有清晰的认知;第二,对于文章标题所涉及的概念,作者要明确不同的概念侧重表达什么层面的意义;第三,文章需要更多的例证,并对其作类型化的区分;最后,独立价值之间是否有位阶关系,作者需要考虑。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学位论文与沙龙论文存在差异,作为沙龙论文,文章的论述需要进一步聚焦;第二,文章的主题上,其核心关键词是“程序的价值”还是“程序价值”,这是两个不同的论题,作者需要进一步明晰;第三,文章最根本的问题,是在分析问题时并不符合逻辑学上的同一性;第四,文章的修改需要跳出原文的框架,如何厘清基本概念,作者需要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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