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报告人之一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刘文健作《论民主集中制在重大行政决策请示报告制度中的适用》主题报告。刘文健博士首先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研究的重要议题,其在重大行政决策请示报告过程中的适用具体体现在决策机关内部、党组织内部、党组织和决策机关之间三个层次。在此基础上,文章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探索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为阶段梳理了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的历史变迁,并提出了民主和集中关系的动态发展、党和国家民主集中制价值取向差异在其中的影响作用。文章认为,坚持和发展重大行政决策请示报告制度,既要坚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处理好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又要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保障党和国家民主集中制在重大行政决策请示报告过程中的合理适用。
本单元由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主持。四川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华、漳州市公安局一级警长、福建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陈永德、《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邵宗林、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讲师张小帅、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政洋分别针对刘文健博士的主报告作了点评。
李华教授认为,文章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创新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文章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应贯彻重大行政决策请示报告前、中、后各阶段,但未区别出民主集中制在三个阶段中的差别。第二,文章认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但未明确出两者应有机统一于党的意志、党的团结、党的统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第三,文章未能深入地分析党政合署和党政分设情况下,行政主体在行政决策中的请示报告制度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践的功能与价值、路径与实现。第四,由于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不确定,因而关于题目中暗含的几对关系的界定还有待梳理。用一个不确定的规则去适用一个需要规范的客观行为现象,这就是问题。
陈永德理事认为,文章选题较好,条理较为清晰。针对文章存在的不足,陈永德理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文章需要进一步结合《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行讨论,做到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效衔接;第二,文章的历史变迁部分需要结合更多的经验教训论证重大行政决策请示报告制度中应用民主集中制的优点;第三,文章可以在重大行政决策请示报告的对象、范围、主体、答复等问题上提出具体的制度建议;第四,针对行政决策机关与党组织意志不一致的情况,解决办法要考虑周全。
邵宗林编辑认为:第一,作者应当进一步明确文章的研究重心,究竟落脚点是在于民主集中制的适用,还是重大行政决策请示报告制度。从修辞学角度看,文章的重点应当在于“适用”。第二,文章结构方面,作者可以考虑将文章的具体体现部分和历史变迁部分合为一体,从而使得结构更加合理;第三,文章没有具体阐述请示报告制度的主体和内容要素,需要对此进行进一步廓清争议;第四,请示报告答复的效力与主体紧密相关,尚需通过区分行为主体来进一步明确行为定性和法律后果。
张小帅讲师认为,文章结构上具有逻辑性,但逻辑性不明显。张小帅讲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建议将文章题目修改为“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民主集中制:内涵、变迁与发展”。第二,文章第一部分题目可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及运行逻辑。第三,建议将文章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合并,作为修改后的第二部分,该部分题目可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历史变迁中的民主集中制”。第四,文章第四部分可以作为修改后的第三部分,该部分标题中建议将“新时代”置于前端,并在本部分补充规范层面的内容。第五,文章的表述和引用还有待改进,建议补充参考历史上重要会议的资料。
李政洋博士认为,文章有较多亮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文章标题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但整体的研究对象还不够明确,因而标题显得较大。第二,文章在讨论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问题时,并未对为什么要有机统一、是否存在不统一的问题进行阐释,因而存在逻辑上的跳跃。第三,文章在讨论党和国家层面的民主与集中问题时,割裂和交叉提取的讨论并不合适。第四,文章最后一部分的两个二级标题并不处于一个层面,需要进一步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