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报告人之一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军队政治工作系副主任朱道坤副教授作《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三阶”阐述》主题报告。朱道坤副教授针对党内法规学科理论研究缺少共识性意见的现状,提出运用“扬弃模式”,即论阈框定、话语形成与价值分析的“三阶理论”进行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首先,文章从法学传统理论出发,为党内法规研究框定了功能概括性、思想根源性与内容总体性的论阈。随后,文章结合党内法规的设立目的、核心问题,提出将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作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研究进路。最后,文章运用价值分析进行“校检”,得出使命型政党理论符合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与价值追求的结论。
本单元由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主持。北京联合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韩强教授、《学习与实践》法学政治学杨瑜娴编辑、贵州省委党校田勇军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蒋清华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武小川讲师分别对朱道坤副教授的主报告作了点评。
韩强教授认为,文章选题新颖,尝试进行新的理论概括,体现了年轻学者的创新精神。文章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文章写作视角偏向法学,缺少党建视野,对党内法规蕴涵的党建与法学之间关系的理解不够深入;其次,文章使用“使命型政党”这一核心概念作为理论建构的主要理论依据,但这一概念目前还存在争议,并非党建学科权威话语,而且对“使命型政党”的价值分析不够深入严谨;最后,文章提出的“三阶理论”并不能涵盖整个党内法规理论体系,三者也未体现出明显的递进关系。韩强教授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可将“三阶理论”改为三个维度,以从特定角度更加准确地描述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内在关系;二是把握文章的党建内涵,强化党内法规研究的政治属性;三是要正确理解“使命型政党”概念,其在解读中国共产党方面具有一定价值,但又难以代替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的基本概念,需要慎重使用;四是注意用语合乎规范,增强文章的规范性。
杨瑜娴编辑认为,朱道坤副教授的理论研究视野宏观,密切围绕论坛主题,并注重探讨党内法规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具备理论价值。但同时文章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文章对于“扬弃模式”的界定存在模糊之处,应当更加清晰地界定;二是文章中的部分观点,如“党内法规是脱胎于传统法学理论,并运用党的建设理论进行扬弃而形成的科学理论”等存在偏颇之处;三是文章中的部分内容,如“党内法规理论基础话语形成”的具体分析偏离研究主题,存在文题不符的现象;四是文章还存在引言不规范、行文节奏拖沓等问题。
田勇军教授表示,论文所讨论的党内法规理论基础十分重要,而探讨这一理论命题的前置条件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特征具备完善且深入的认知。特征源于比较,中国共产党对比其他国家政党的不同之处在于,多党派国家存在党派之间的制衡与监督,而作为长期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权力、义务与责任更大。同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是否也有与中国共产党相同的特征。文章应在加强对中国共产党性质、特征的了解后,对中国共产党是否是使命型政党以及使命型政党是否构成党内法规研究理论基础进行深挖。理论基础非常重要,应经得起质疑。
蒋清华副教授认为,首先,文章缺少文献综述部分。应交代此问题当前研究情况如何,本文在研究脉络中的定位是什么。其次,文章第一部分“论阈框定”可以不写。因为讲的其实是一个学科的理论基础的成立要件,文中指出的几个要件并不是党内法规学所独有的,实际上所有学科的理论基础都是这个内涵。第三,文章的思路是从使命型政党、领导党、执政党这三者中来选择哪个概念更适合作为党内法规的理论基础,但这三个概念并非处于同一层面,它们回答的是不同的问题。执政党与领导党作为一组范畴,回答的是党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法权关系模式(因为执政概念来自西方,我们使用它时,很难祛除其西方体制中的含义,但并不完全符合我国,所以有了领导党概念);而使命型政党(对应的是现实型政党等概念)回答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特质,它与领导党、执政党的内涵是有交叉的。第四,文章似乎将党内法规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但党内法规是一个系统,相当于国家法律体系,其内部还有“部门法”的划分。既然是讨论整个党内法规,那么找寻的理论基础应该适合于党规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另外,文章的语言还有继续锤炼的空间。
武小川讲师认为,文章提出的“扬弃模式”和“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视阈划定”等观点具有合理性,但文章存在一些值得商榷和需要调整之处。第一,文章中提出的“三阶理论”的三个步骤表现出并列和交叉关系而非递进关系。第二,文章中部分观点,如“党内法规脱胎于传统法学理念”等的争议性较强。第三,文章前半部分的“三阶理论”是方法论,关于党内法规本体的不同理论都可以运用此种方法分析党内法规,因此它无法解决实体上的理论争议。第四,使命型政党概念不能凸显中国共产党的特殊属性,后文中的价值分析与使命型政党理念的关联性不强,领导党或执政党理念同样可以用来解释这些价值。针对上述问题,武小川讲师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意见:其一,党内法规研究应先聚焦于一般性问题,而不能只专注于特殊性问题,就像对中国法律的研究应当首先关注法律的国家属性,其次才是法律的社会主义属性。党内法规研究应向一般化行进;其二,从基础理论的应用角度来看,亟需增强文章所主张的基础理论对实务难点问题的现实指导性。如果该理论与其他理论对实务难点问题的回答没有区别,那么该理论的实践意义就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