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九十六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非全日制研究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翟晗老师和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熊扬明以“我国街道办事处法定职权的界定——以地方立法比较研究为视角”为主题,围绕街道办事处职权的法定化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张诗瑶认为,从选题来看,以地方立法的视角进行街道办事处职权法定化研究具有创新性;从篇章结构来看,文章第三部分应当是论述的重点,但篇幅较短,详略不当;从解决路径来看,第三部分提出的对策不具体。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第一,文章细节方面需要优化,一些结论比较武断,论证也不够充分;第二,文章表格当中的内容没有用来比较分析;第三,篇章结构方面需要优化,文章前两部分与第三部分有割裂感,且由于结构失衡,核心论点的论述不够充分。硕士研究生荣锦坤认为,第一,文中《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引入比较突兀;第二,比较研究的方法运用得不当。同时,根据调研的相关情况,他对实践中街道办的设立程序进行了介绍,并建议文章进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职权的横向对比研究。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第一,文章第一部分与后面的内容不协调;第二,文章应通过对不同立法中街道办职权内容进行类型化划分,充分利用表格内容。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第一,一级标题文不对题,相比于理论基础更像是规范梳理;第二,类型化研究的意义在于辨析研究对象的性质,文章的类型化展开停留在现象描述而缺乏理论内涵。硕士研究生付张莲认为,第一,文章前一部分内容没有为后面的内容做好铺垫;第二,文章意见部分没有结合问题进行分析。博士研究生陈文菊认为,第一,文中一些表述比较绝对或者不够清楚;第二,文中存在标题与内容不太对应的问题;第三,第三部分对策比较空泛,没有解决街道办职权法定化的问题。博士研究生何晓琴认为,第一,文章为进行地方立法比较研究选取的例证不够全面,没有做到穷尽;第二,文章需要合理运用绝对化表述和适当委婉表述,处理好两者之间关系。硕士研究生闫纪钢认为,第一,文章在职权与职责的界定上不是很清晰;第二,文章提出的对策缺乏可操作性和落地性;第三,文中涉及的各个主体的关系有待厘清。硕士研究生万孝笑认为,文章没有落实,研究的理论比较抽象,不能对现实提供指引。
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作者对自己论文类型的定位不够清楚;第二,文章对比较研究的方法运用不恰当;第三,问题部分和对策部分对应性不强;第四,很多标题和内容不相匹配。翟晗老师认为,第一,对于街道办职权问题的研究,要从我国城市化的背景出发阐述其在学术上的重要性;第二,作者对地方立法梳理后没有深入研究,只是进行了整理;第三,文章没有对比较研究确定比较的标准;第四,文章要立足于城市基层治理的主题进行,不能仅从法律文本来分析问题,还应结合其他领域的理论进行研究。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文章存在基础知识方面的问题,如文中“授权与委托”“职权与职责”的运用有错误;第二,进行地方立法比较研究,必须将所有立法都予以涵盖,把所有研究对象都进行梳理,才能保证研究具有普遍性;第三,研究一个主体,要了解一个主体的管理体制;第四,在参加课题、调研时得出的数据应当重视,可作为写作时重要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