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您是本网站的第 位访客

学术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资讯 > 正文

“珞珈法政跨学科线上沙龙”第九十五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0 10:17:03  浏览:

11月26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九十五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非全日制研究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翟晗老师和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黎绮玲以“论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的地方立法逻辑”为主题,围绕公共数据开放、立法逻辑和政府数据公开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熊扬明认为,第一,从论证上看,文章的说理不够;第二,从语言上看,文章部分用词不够准确;第三,从内容上看,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有必要增加公共数据立法原则。硕士研究生闫纪钢认为,第一,“法律逻辑”比“地方立法逻辑”更为适宜;第二,文章提出的三个立法模式的逻辑性和必要性存在不足;第三,文章在论述三个主导的立法逻辑时缺乏统一的划分标准;第四,作者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较为空洞。博士研究生任澎认为,第一,从概念上看,文章一开始应当对数据和信息的区别进行界定;第二,从内容上看,“营利本位”的说法还有待斟酌,并且文章中应当指出“营利”的法理依据;第三,从细节上看,文章对调试机制的论述应当更加深入。

在自由讨论阶段,博士研究生何晓琴认为,引言的内容和正文的内容指向不同,文章对公共数据、政府数据、大数据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界定。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文章不应当仅限于立法逻辑的探讨,更应当注重对于实践的分析。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应当将地方立法位阶上的合法性和数据权利原始归属及性质作为前置议题,并在综述中予以补充。硕士研究生管文逸认为,从内容上看,文章指出三种模式在实际立法中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那么应当考虑在作者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中其调试作用如何体现。

段磊老师认为,作者在文章中提出的三个模式、三种逻辑的问题,其本质上讨论的是公共数据法律性质的问题,但作者的讨论主线对这一问题的反映并不明晰,同时,作者应该谨慎使用“义务本位”、“功利主义”、“功能主义”等特有专有概念。伍华军老师认为,第一,文章在提出三个模式之前,需要对“公共数据”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对数据的性质进行划分,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第二,作者应当将信息和数据进行严格区分。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文章首先应当对“公共数据开放”和“立法逻辑”两词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二,文章应当将“公共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两者进行区分;第三,用“立法模式”代替标题中的“立法逻辑”更为适宜;第四,针对三个分类的划分标准,其科学性不足;第五,文章很多部分的论述过于繁琐,可以适当精炼概括,并且对于立法逻辑的讨论欠妥。翟晗老师认为,第一,学术研究应当与现实保持密切联系;第二,文章中列举的内容与公共服务的概念范围偏离;第三,“信息”和“公共数据”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第四,建议用“公共服务模式”、“价值示范模式”代替“功能主义”和“功利主义”。

最后,叶正国老师做了总结发言。叶老师首先提出这篇文章是一篇法学的论文,和论坛以往讨论的内容略有不同,是一种新的尝试。叶老师认为,第一,文章中三个模式之间的逻辑不够周延,文章论证的侧重点不一致;第二,作者想象力丰富但是欠缺逻辑条理,用语言文字表达问题时应当更加清晰;第三,文章对“数据”一词的定位过于单一,其概念具有多元性;第四,应当慎用“功能主义”、“功利主义”等词语。


电话:027-87376716(招聘)、027-87376720(培训、招生)
传真:027-67124218
地址:湖北武汉市珞珈山武汉大学湖滨人文社科楼一楼
  • 微信号:whudnfg
Copyright © 2010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