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您是本网站的第 位访客

学术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资讯 > 正文

“珞珈法政跨学科线上沙龙”第九十四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0 17:19:55  浏览:

11月19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九十四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非全日制研究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苏绍龙老师和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穆远灿以“党政统筹机构法律性质的认定”为主题,围绕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后党政统筹机构的类型化及其法律性质的界定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张诗瑶认为,第一,文章引言部分对提出的问题缺乏明确指向;第二,文献综述的观点评价部分更多停留在形式上,缺乏更深层次的评述;第三,针对党政统筹机构法律性质具有根本性的观点缺乏必要性和充分性的论证;第四,文章类型化部分篇幅略长,建议考虑与后面内容进行合并。硕士研究生荣锦坤认为,第一,摘要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属于主要观点的部分可以删减;第二,建议在脚注中对有关概念加以区分,同时文献梳理应当更加注重与文题之间的联系;第三,作者第二部分的分析应当适当引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文,并疏通《方案》与本文结论之间的逻辑。硕士研究生吕逾凡认为,第一,建议作者思考是否需要一个统一的类型化划分标准;第二,文章对党政统筹机构类型化后逐一介绍的做法值得商榷。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管文逸认为,第一,文章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否能解决前文提出的问题值得商榷;第二,从主体和行为出发的论证不应被作为一种循环论证。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第一,组织法定是否能推导出党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问题值得商榷;第二,建议作者思考其在认定为行政主体之后会产生何种后果。博士研究生刘文健认为,针对县组织部没有公务员局的章而对外行为以组织部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现象,基层人员有不同的看法。博士研究生张晓瑜就作者对党组织是否可以作为被告这一问题的态度进行了提问,并指出作者还应当考虑性质认定之后相应的实现路径。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文献综述中指出的以往研究存在的逻辑错误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同时需要考虑到党政机构“牌子”在对外交往中的作用。

段磊老师认为,第一,文章材料丰富,但文章编排存在问题,建议将文献综述中的观点放置在后文作为立论与驳论的材料,按照从现象到分析的逻辑来安排结构;第二,权力主体理论的改良也可以作为选题进行写作,将本文作为材料,从而实现理论上的突破。苏绍龙老师认为,就文章的类型化论证而言,第一,需要考虑对党政统筹机构的分类是否恰当;第二,针对文章将相关机构界定为“既是党的机构又是国家机构”的观点,可以考虑站在“该是什么的时候是什么”的立场来进行完善。叶正国老师认为,第一,文章主线不够清晰,写作入题较慢;第二,文章存在方向性问题,需要考虑中国法治现实的特殊性,不能局限于传统理论和现有方向;第三,建议深入研究“三定方案”,选择某一机构作为切入点,从而把切口做小;第四,在研究我国党和法律的关系时,不能局限于现有的理论,要注重梳理过去的法治变迁。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法律性质”的标题不能涵盖文章的内容;第二,文章存在核心概念的界定问题,缺乏对党政统筹机构的界定;第三,人大复印资料不是文章的原始出处,文章引用时需要注重对原文的引用。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党政统筹机构的语词使用及其定义还需进一步推敲;第二,“三定方案”作为研究视角,应当引起重视;第三,就类型化研究而言,需要考虑类型化之后如何展开,并且重视如何在类型化研究中发现问题;第四,关于党规和国法关系的研究已经进入精细化的阶段,可以通过不同的视角进行更深入的探究;第五,学术研究方向的确定,应当保留一个可以和主流学术圈对话的可能。


电话:027-87376716(招聘)、027-87376720(培训、招生)
传真:027-67124218
地址:湖北武汉市珞珈山武汉大学湖滨人文社科楼一楼
  • 微信号:whudnfg
Copyright © 2010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