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4日,“依规治党与党内法规理论创新”研讨会第一分论坛第一单元在武汉东湖宾馆南山乙所洪湖厅举行。该分单元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欧爱民主持,研讨主题为“党内法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暨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奇,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王梦森,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施新州,暨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王高贺,中共威海市委党校副教授李进成,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洪川等六位发言人分别作了主题报告,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勇对上述主题报告作了集中评议。《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根据报告和评议情况,经发言人及评议人审定,形成第一分论坛第一单元发言实录如下,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参考。
发言主题:《新时代我国海洋方面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相关理论问题研究》
发言人:徐奇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是暨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奇,报告题目为《新时代我国海洋方面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相关理论问题研究》,徐奇表示,海洋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在内容和构成上可分为国家发展和战略构建领域、农业领域、资源领域和环境保护领域4个部分。新时代海洋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面临如下挑战:其一,在内容上,海洋方面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实体性规范、惩罚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制度居多,程序性规范偏少。其二,在效力等级上,海洋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缺少高位阶效力的党内法规,以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海洋方面党内法规仅具有低位阶的效力;其三,在调整领域上,海洋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领导和执政领域监督保障为侧重点,体系建设应该进一步健全;其四,在执行机制上,海洋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需要进一步优化,执行的力度和精细化程度有待加深,监督和保障执行的规范亟待完善。
发言主题:《论党内法规的政治性》
发言人:王梦森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是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王梦森,报告题目为《论党内法规的政治性》。王梦森表示,党内法规的政治性就是“政治”的某种性质或性能的外现。党内法规贯彻的是一套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增强党的能力,促进党更好兑现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承诺,提升党更好团结人民共同进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力量的政治逻辑,其制度建设历程体现出政治逻辑与法治逻辑的融合。党内法规的政治性需要同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下的政治价值保持一致性,必须契合党的建设实践需求。政治性是党内法规的本质属性,是党内法规法属性的前提和基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离不开党内法规的政治性。
发言主题:《党内法规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功能研究》
发言人: 施新州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是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施新州,报告题目为《党内法规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功能研究》。施新州表示,首先,党内法规体系可以被界定为一个立体性概念,包括制度体系、制度实施体系以及监督保障体系。同时要明确,党内法规体系的一般性和特殊性是理解并充分发挥党内法规体系功能的重要前提。其次,在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方面,我们需要从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政治前提出发,厘清党内法规体系与其它各子体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最后,党内法规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政治与法治两个方面,有3个基本特点,一是政治功能与法治功能相统一,以政治领导功能为前提,以法治保障功能为基础。二是制度功能与组织功能相统一,以结构衔接功能为关键。三是间接功能与直接功能相统一。
发言主题:《特约监察员与特邀监察员的比较与启示》
发言人:王高贺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是暨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王高贺,报告题目为《特约监察员与特邀监察员的比较与启示》。王高贺表示,特约监察员是特邀监察员经过30年发展演化而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变”与“不变”的关系。二者“不变”的地方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监督的初衷没有变、兼职工作身份没有变、严格要求没有变。二者最主要的变化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选聘标准有了新的调整,更加强调特约监察员的公信力;二是职能有了新的变化,特约监察员的监督作用更加突出。三是监督对象实现了“瘦身”,对监督者的监督作用更加突出。王高贺对如何发挥特约监察员的作用提出了3点建议:第一,监察机关重视是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作用的前提;第二,特约监察员自觉是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作用的关键;第三,广大群众参与是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作用的保障。
发言主题:《略论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度治党的基本经验》
发言人:李进成
本单元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共威海市委党校副教授李进成,报告题目为《略论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度治党的基本经验》。李进成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制度这种手段和方式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已经成为我们党在管党治党方面非常鲜明的特点。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70多年制度制党的历程可以发现,制度治党是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的传统。在七十多年制度治党的历史中,形成了很多宝贵经验,其中有四条基本经验:高度重视制度治党、坚持制度治党与思想建党紧密结合;通过制度执行树立制度权威;坚持制度治党与依法治国同步推进。
发言主题:《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多元主体及其职能完善》
发言人:李洪川
本单元第六位发言人是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洪川,报告题目为《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多元主体及其职能完善》。李洪川表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就主体层面衔接和协调的理论研究仍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其一,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理论研究在某些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其二,现有研究存在重复性,并多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作为破解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突破口”;其三,大部分研究者将“衔接”和“协调”视为同一类型,很少有研究者对“衔接”和“协调”作出明确区分;其四,现有理论研究忽略了一些主体的作用。因此,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扩展研究视角与关注领域,即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必须同党政机构职责协同统一起来。基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运行过程,李洪川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多元主体分为五种:党政主要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各类协调小组。
专家点评:在随后的与谈环节中,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勇对发言人的主题报告作了点评。
王勇
王勇表示,徐奇研究员提出了“党内海洋法规”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王梦森同学的文章介绍详细,但对经典政治术语的梳理工作仍可完善。施新州教授的文章阐述了党内法规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功能,但对于党内法规体系的功能和党内法规的功能区分不太明显。王高贺教授的文章对一些政策性的建议提得比较准确,但在特约监察员与特邀监察员的比较中,未明确摆出特邀监察员存在的问题。李进成教授的文章归纳出制度治党4条基本经验比较具体,但对于制度治党探索中的曲折历程未作出具体的经验分析。博士研究生李洪川的文章从多元主体角度谈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对此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新启发。
(本实录根据现场录音、会议速记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等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