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九十一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举行,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翟晗老师和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9级硕士研究生饶洋以“规限地方纪委之于同级党委的监督权——以规范党委‘选人用人’机制为视角切入”为主题,围绕纪委党内同级监督权、“选人用人”机制及其关系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张诗瑶认为,第一,文章部分概念不明确,“纪委监督”这一概念存在混用的问题;第二,文不对题,文章没有说清楚是规限纪委的权力还是规限党委的权力;第三,文章部分内容与主题关系不大,可简化对“选人用人”机制的介绍;第四,文章部分观点不恰当,没有厘清“纪委党内同级监督权”的概念;第五,文章对党内同级监督的历史梳理可扩大范围和视野。博士研究生刘文健认为,第一,文章内容没有体现出“同级党委监督”的特点;第二,文章结构比较混乱,逻辑不连贯,第三部分较为突兀,缺少问题分析;第三,文章的规范分析不足,仅从学理上对“同级监督权”进行定义;第四,文章没有阐明规限纪委监督权的具体规则。硕士研究生刘韵笛认为,第一,文章部分内容没有映照主题,在说理性上有较大缺陷;第二,文章在观点的表达上不够明确;第三,文章多处出现文字错误,且引用的文献观点有些过时,建议及时更新。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文章没有厘清纪委和党委之间的关系。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文章缺少具体案例的阐述,过于学理。硕士研究生付张莲认为,第一,文章没有明确纪委的同级监督权,建议从规范角度进行阐述;第二,文章可简化关于“纪委在‘选人用人’监督上存在的问题”的阐述;第三,文章可增加部分内容,如根据实务可进一步扩大纪委同级监督的职权。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第一,文章的主副标题不相符;第二,摘要没有阐述文章的主要论点。博士研究生张晓瑜对主讲人的相关调研经历和结论进行了提问。博士研究生何晓琴认为,文章对“党的干部”的几个概念存在混用问题。硕士研究生管文逸认为,第一,文章标题需要进行修改;第二,文章第二部分的第一、第二小标题下的内容可以进行删减。2020级在职硕士研究生颜家旺认为,第一,文章对实务工作的认识较浅;第二,实践中有关纪委的介入是较为普遍的,并不是没有权力的,因此要将论文与实践相结合。
叶正国老师认为,第一,文章部分结论较为主观,应当符合研究对象的属性;第二,文章摘要的内容在正文中没有得到具体的阐述,建议给出最终的结论;第三,文章可使用体系化的规范分析;第四,文章没有进行文献梳理,研究对象不明确,且部分观点不够严谨,没有理解“溢出”的内涵。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文章选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建议对如何做实做细同级监督进行阐释;第二,主标题和副标题存在“两张皮”问题,建议修改标题;第三,文章写作范例及部分用语不规范;第四,文章对“监督”和“制衡”的区分较为混乱;第五,文章可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进行相应修改。翟晗老师认为,第一,文章语言风格有较大问题,建议避免个人化表述;第二,基础理论十分重要,对事实的深入分析有赖于坚实的基础理论,同学们要加强基础理论的积累。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文章没有厘清党组织选人用人工作的流程,对“同级监督”定位不清,导致文不对题;第二,文章应当准确把握纪委同级监督的主要职权,不能违背党的基本组织程序;第三,文章如果要探讨纪委对选人用人的监督,可结合中组部对干部任免“凡提四必”的要求进行阐述;第四,文章要厘清基本概念,再进行后续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