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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与党内法规理论创新”研讨会第二分论坛第二单元发言实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11 16:41:42  浏览:

2019年11月30日,“国家治理与党内法规理论创新”研讨会第二分论坛在武汉东湖宾馆南山乙所梁子湖厅举行。该分论坛由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比较政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治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政治学会副会长储建国主持,分为两个单元,研讨主题为“党内法规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创新”。在第二单元中,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欧爱民,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广东党的建设研究院专职研究员何旗,重庆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讲师朱林方和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王雷等四位发言人分别作了主题报告,《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部主任王秀芳、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张艳分别对上述主题报告作了集中评议。《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根据报告和评议情况,形成第二分论坛第二单元发言实录如下,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参考。


发言主题:《党内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应用》

发言人:欧爱民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是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欧爱民,报告题目为《党内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应用》。首先,在党内法规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上,欧爱民教授认为从2000年到2018年公布的法院裁判文书中看,党内法规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多集中于行政诉讼领域,并论述了司法裁判中适用的党内法规的特点。其次,对于党内法规司法适用的理论争议,欧爱民教授指出“党内法规越位论”和“国法实际适用论”两种争议,并对这两种争议分别进行论述。再次,欧爱民教授从“党规历史惯性论”“党规溢出效力论”和“法律漏洞填补论”三个维度对党内法规的司法适用进行了理论证成。最后,欧爱民教授明确了党内法规司法适用的限制规则,一是适用党内法规之前要穷尽国家法律规则,二是将党内法规限于司法裁判的说理依据予以适用。


发言主题:《新中国70年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演进与发展》

发言人:何旗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是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广东党的建设研究院专职研究员何旗,报告题目为《新中国70年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演进与发展》。何旗研究员首先阐述了文章的写作目的。其次,何旗研究员对请示报告制度的演变作了简要的梳理,并引用了诸多文件进行论证。最后,他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既是我们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集中体现,又是确保各项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之下的一项政治制度安排,体现了党的领导制度建设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下级定期向上级报告情况、请求指示,上级及时对下级作出安排、下达指示的制度,不仅强化了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政治规矩意识、组织纪律观念,而且有效确保了党中央对各方面的集中统一领导,彰显了党中央的核心领导力。


发言主题:《党内法规若干基本范畴辨析》

发言人:朱林方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是重庆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讲师朱林方,报告题目为《党内法规若干基本范畴辨析》。朱林方老师首先谈及了这篇文章写作的两个动因。其次,朱林方老师就党内法规是“软法”还是“高级法”、党内法规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党内法规是否存在“溢出效力”和党内法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党外主体等问题阐明了观点。


发言主题:《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述略:不同角度的审视》

发言人:王雷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是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王雷,报告题目为《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述略:不同角度的审视》。王雷硕士就论文写作思路进行了汇报,主要从法规位阶、法规层面、法规体系和法规运行四个角度,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制建设的情况进行梳理和评述。随后他指出要从科学理清党内法规的效力范围、逐步探索下放党内法规制定权限、注重党内法规程序性规范的制定工作、加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建设、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等方面加强党内法规建设。


在随后的与谈环节中,《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部主任王秀芳、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张艳分别对发言人的主题报告作了点评。


王秀芳主任

王秀芳主任认为,欧爱民教授的报告选题视角新颖,运用实证案例的论证方式来论证党内法规在行政案件中运用的可操作性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何旗研究员在论述请示报告制度的意义时,主要是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做到“两个维护”这一角度来论述,此外,还可以试图发掘请示报告制度的其他意义。朱林方老师的文章观点非常鲜明,表述明确,如果对第一部分的论述从逻辑上再进行梳理,文章层次将会更加清晰。


张艳副教授

张艳副教授认为,对吴延溢教授和王雷硕士文章中所谈及的逐步探索下放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观点是认同的,但其中也是存在风险的,需要加强相关配套性的制度建设。如何进行配套性的制度安排是未来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孙凯民教授和武丽娜硕士的文章观点是值得肯定的,但需要考虑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管窥党内法规学案例研究法的应用,如何体现出公共管理学的视角以及当案件还涉及到法律法规层面的问题时如何在对案例作出统一决定的前提下,协调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最后,在自由讨论环节,张艳副教授发表了对赵小婉博士文章的看法,提出了对建立党内法规话语体系的建议。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张晓瑜就党内法规的法属性如何定位向朱林方老师请教,朱林方老师对于张晓瑜博士的问题作出了回应。湘潭大学博士赵筱芳认为朱林方老师文章提出党内法规调整对象不涉及党外主体,却又引用了“党管干部”原则,这与本文观点相冲突。朱林方老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答复。


(本实录根据现场录音、会议速记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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