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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十五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04 15:31:00  浏览:


4月3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十五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武汉大学法学院332室成功举行,来自法学、中共党史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展开了热烈的学术探讨,交流了学术心得。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任澎以“赋予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党委党内法规制定权的理论探讨”为主题,从地方党委党内规制定权的历史沿革,赋予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党委党内法规制定权是必然趋势,赋予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党委党内法规制定权可能出现的问题预测,完善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党委党内法规制定权的法治路径四个部分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均充分肯定了主讲人选题的新颖性和时效性。博士研究生王荣提出了两点探讨。一是关于副省级城市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必要性论证。从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的建设需要的角度出发、从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出发还不够,还需要从党内法规自身的属性出发,尤其是将这些特殊性与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的党建实践结合起来,回答副省级城市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二是关于制定过程中党内法规审批权。党内法规的制定审批程序对党内法规制定具有关键性作用,试点城市能否在党内法规审批程序方面进行突破以及如何突破,值得深入探讨。博士研究生林骏认为,主讲人的文章存在几个小问题。一是文章的标题过长,需要将其精简。二是文章的摘要不清晰,摘要与正文不对称,需要做一些修改。三是文章的第一部分叙述地方党委党内规制定权的历史沿革没有必要,这部分的内容可以放在必要性里面去谈。博士研究生汤景业认为,首先文章阐释的方式有所欠缺。文章所设的点过于宏大,短短的一万字无法承载一个如此宏大的议题。而且文章所设的点由于过于宏大,反倒容易让文章流于形式。其次文章的选题切入点过于宽泛,建议把这些点进行限缩,具体方法上可以参照立法法的相关论文的论述结构去改动。

在自由讨论阶段,博士研究生张权指出,法治要求所制定的法要符合一些形式条件,最基本的就是法要具有普遍性,不能针对太具体的人和事,党内规范性文件往往不具有这样的普遍性,因而必须以更具规范性的体现法治基本要求的党内法规替代。硕士研究生路忠彦认为,设区的市可立法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项目并不属于法律保留,而应当属于立法权限的下放。硕士研究生陈文菊认为,文章题目显得冗长,“理论探讨”这样的表述过于宽泛,缺乏问题意识且不易吸引读者兴趣。硕士研究生刘文健认为,文章中需要探讨一下党政联合发文如何进行备案审查以及为何选择沈阳等七个城市进行试点的问题。硕士研究生胡震认为,文章在第三部分的内容上,若将已有问题结合问题预测并引出作者的论点,这样也许更完整。庞远福老师认为,本文章存在三个明显的问题。一是部分注释的内容存在错误;二是文章的部分语句方面存在不顺畅的问题;三是文章的行文逻辑不清楚,并且每一部分讨论的问题不深入,文章提出的系列问题也缺乏一定的针对性。段磊老师认为,学术沙龙主讲人的文章应当避免常规性问题的反复出现,如语言和注释的问题。其次,主讲人的这篇文章可以尝试用“回顾-检视-展望”的框架去建构。最后,文章在问题的聚焦上缺乏针对性,建议作者通过调研的方法来完成素材的积累。

最后,莫广明老师作了总结。他指出,第一、本篇文章的问题意识有待加强,核心要点的把握不够到位。第二、在探讨副省级城市党内法规制定权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些地方立法文件的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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