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您是本网站的第 位访客

学术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资讯 > 正文

“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十二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19 14:27:00  浏览:


1月18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十二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武汉大学法学院332室成功举行,来自法学、党史党建多个学科的师生展开了热烈的学术探讨,交流了学术心得。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王鲁以“合法性审查机制探析——兼评‘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违法副省长杨子兴被问责案’”为主题,围绕督查制度的“喧宾夺主”、督查与合法性审查:治标与治本如何取舍、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归位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张权认为,第一、本文标题过大,而且与文章主题难以对应。标题是“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完善”明显是过于空泛,个人觉得题目还需要斟酌;第二、文章重点有点不明确。文章的重点应放在立法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上;第三、督查制度在文章似乎也有点“喧宾夺主”。硕士研究生邵帅认为,第一、合法性审查机制的不到位,其实准确来说是合法性审查机制的保障机制不健全,而不是缺乏合法性审查机制;第二、从对策来说,督查机制是否可以常态化,法治化?如果不能,那么是否从合法性机制角度来寻找路径?亦或者两者结合等;硕士研究生路忠彦认为,第一、督查制度与合法性审查机制并不是同一个层面或同一环节的制度,二者只是有少量重叠或衔接,而并没有相互竞合、相互替代的关系;第二、督查制度的存续与法治政府建设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矛盾,督查制度是国务院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和监察的一项手段。


在自由讨论阶段,莫广明老师认为,第一、关于文章写作思路的问题,建议主讲人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并往深处挖掘;第二、主讲人这篇文章的主观性太强,对于问题的分析应运用法学的规范思维,观点的提出要有足够论据作支撑。庞远福老师认为,第一、若选择合法性审查作为关键词来研究,建议回到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第二、关于本文案例的相关法学理论的引用,可参考积极审查主义和消极审查主义的原理;第三、建议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来明确案例中的下位法是如何违反上位法的。苏绍龙老师认为,第一、主讲人把督查和合法性审查两者并线讨论有逻辑问题,况且督察制度并非没有法理基础,它是一种非常规的检查方式,这与人大的合法性审查不同,是一种事实上的偶然,逻辑上的必然的结合产物。第二、我们一方面要训练文献搜索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学会合理地在论文中利用好数据资料。伍华军老师认为,第一、本文案例突出反应了合法性审查和追责问题,关于督查和合法性审查两者的并线比较确实存在不妥之处;第二、关于合法性审查的文章文献很多,文章之所以写的不够深入还是因为文章的准备时间不够长,没有做好文献综述工作;第三、我们在讨论合法性审查的问题时,应多关注法条法规原文的内容,基于法律条文的规范思考有助于文章的行文构思。


最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祝捷教授做了总结发言。祝老师认为,大家不缺乏把握问题的能力,但在驾驭问题时却欠缺了一些功夫。各位同学在寒假里要集中精力精读我们推荐的文章,要明白整理好文献、写清楚文章也是一种功夫。希望下学期的沙龙会进一步提高质量,一方面同学们要主动积极参与,另外一方面沙龙的吸引力要进一步提高。

电话:027-87376716(招聘)、027-87376720(培训、招生)
传真:027-67124218
地址:湖北武汉市珞珈山武汉大学湖滨人文社科楼一楼
  • 微信号:whudnfg
Copyright © 2010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