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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实录】“首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主报告实录(六)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01 10:08:00  浏览:

2019年622日,首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在武汉大学召开,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学习与实践》编辑部,湖北省委法规室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50余位权威专家和青年学者参加论坛。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蒋清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邵帅、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海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讲师侯嘉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姚靖、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周航等6位主报告人作了主题报告。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厦门大学、武汉大学等国内高校、党校的24位知名学者、学术期刊负责人分别对主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专家们从自身的专业背景和工作领域出发,进行了多学科、宽领域、多视角的激烈讨论,把党内法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根据会议报告和点评情况,形成此次会议的主报告实录共六篇。自即日起,本公众号根据主报告人报告顺序,依次推送,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参考。


主报告之六:《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论纲》



报告人:周航


主报告人之一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周航作《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论纲》主题报告。针对当前党内法规制定技术中存在的立规质量有待提高,反映客观规律不够,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报告人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以提升党内法规科学性、促进党内法规实施和确保党内法规制定权行使的规范化。论文将党内法规结构规范、条文表述规范、党内法规用语规范以及党内法规的完善技术规范作为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接下来,报告人从上述四个方面展开,就如何进一步明确规范的总体内容分别了进行阐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孙大雄教授、上海社科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刘长秋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胡弘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苏绍龙讲师分别针对周航博士的主报告作了点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孙大雄教授


孙大雄教授认为,周航博士的论文选题很好,研究内容很全面,提出了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对策,但也有几点建议可供参考。第一,要厘清立法技术与党内法规制定技术的异同,深入论证立法技术规范如何转换为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的策略,避免二者的同质化。第二,要深入吸收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的理论和制度资源,从现有党内法规文件中总结、提炼、发现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并将当前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党内法规技术规范的禁止性和回避的内容。第三,要运用类型化分析方法,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属性的规范采取不同的制定技术。第四,要深入研究党内法规用语的规范化和通俗化的关系。



上海社科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刘长秋研究员


刘长秋研究员认为,当前专门探讨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的论著较为少见,周航博士的论文比较细致地研究了党内法规制定技术,对党内法规研究和制度建设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但是,文章存在如下几点问题:第一,文章依照国家法的立法技术规范来检视党内法规的制定技术规范,运用了过多的国家法理念和模式来评论党内法规,容易使结论不够准确甚至发生错误,产生张冠李戴的结果。第二,立法技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因此最好对文章语境中的立法技术乃至党内法规制定技术做一个界定或说明。第三,文章在党内法规制定技术和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的运用上出现了混用现象,需进一步调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胡弘弘教授


胡弘弘教授认为,周航博士对问题的把握具有相对的前沿性,文章纲举目张,结构清晰,梳理全面,这种钻研精神值得肯定。此外,文章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第一,技术规范与论纲之间存在张力,题目似乎是要阐述具体的制定技术规范的构成,但是又加上“论纲”,细中有粗,因此建议对题目或者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当前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难度较大,最好进行类型化分析,否则难以做出一份普适性的结构规范以及条文表述规范。第三,文章在论述时多次援引国家立法的理论和依据,以国家立法或者说地方立法的定义和框架进行类推论证,忽略了党内法规自身的独特性。第四,对党内法规技术规范的研究不必回避比较研究,可从其他国家执政党的内在制度建设中获得启示。



武汉大学法学院苏绍龙讲师


苏绍龙讲师认为,首先,周航博士的论文有几个前设性问题尚需厘清:第一,文章在论证展开时模糊了党内法规制定技术和制定技术规范的界分,需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第二,应当对条文中的政治话语、俚语、俗语、歇后语、抽象性表达等特殊语言进行分类和铺垫,这类表述变动性过强,难以用制定技术规范进行固定。再者,就文章本身而言,第一,虽然研究涉及范围较广,但容易造成粗细和详略失衡的问题。第二,文章结构上,应当就党内法规的名称展开单独论述,同时将党内法规用语规范作为一个总括性问题加以论证。第三,在党内法规完善技术规范部分,对既往的立法例梳理后应当表明作者观点。第四,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可能涉及的面向非常广泛,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深研究。


交流讨论环节中,针对专家点评意见周航博士作了整体回应。随后,在自由发言环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杨蓉讲师提出,应当在充分的党内法规文本分析基础上再进行党内法规制定技术理论的提升,以检验该理论是否能够充分体现出党内法规研究的独特性。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朱道坤副教授认为,在党内法规立规技术研究中单纯套用国家立法技术的思路和做法是不可取的,容易导致基础理论的缺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武小川博士认为,文章应就制定技术规范框架的划分标准给出阐释,并且为实践和规范冲突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国家法官学院施新州教授指出,不妨对论文结构进行调整,从制定技术的构成、制定技术的功能、制定技术的规范化三方面展开,使论文结构更加合理。

 

(根据现场会议速记、录音总结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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