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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实录】“首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主报告实录(五)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28 16:57:00  浏览:

2019年622日,首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在武汉大学召开,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学习与实践》编辑部,湖北省委法规室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50余位权威专家和青年学者参加论坛。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蒋清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邵帅、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海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讲师侯嘉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姚靖、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周航等6位主报告人作了主题报告。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厦门大学、武汉大学等国内高校、党校的24位知名学者、学术期刊负责人分别对主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专家们从自身的专业背景和工作领域出发,进行了多学科、宽领域、多视角的激烈讨论,把党内法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根据会议报告和点评情况,形成此次会议的主报告实录共六篇。自即日起,本公众号根据主报告人报告顺序,依次推送,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参考。


主报告之五:《党内法规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界分与融合》



报告人:姚靖


主报告人之一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姚靖作《党内法规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界分与融合》主题报告。姚靖首先讨论了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各自的属性与表达特征。作者认为党内法规用语既不是纯粹的党言党语模式,也不是纯粹的法言法语模式,而是界分基础上两者的融合模式。报告接下来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党员党语与法言法语界分与融合的必要性。第一,保证纪法分开与纪法衔接的并行不悖,包括制定依据和条文内容的去法律化;党言党语语词不断丰富;党言党语关键词词频总体呈上升趋势。第二,保证政治话语与公众话语的有序对接,包括用语表达的精简化、用语表达的精准化、用语表达的精细化、党言党语的筛查化。第三,保证党的政治性与法的规范性的双重价值。报告最后讨论了二者融合与界分的演变规律。第一,党言党语主体地位的逐步凸显。第二,党内法规用语表达的渐趋规范。第三,党规文本体系结构的法逻辑化。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祝捷教授、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朱道坤副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陈志英副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杨蓉讲师分别对姚靖的主报告作了点评。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祝捷教授


祝捷教授认为主报告人能够结合纪律处分条例的三次修改,对党内法规语言问题作出一些比较细致的分析,问题意识较强。文章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基本概念有待更进一步理清、基本逻辑需要进一步理顺。第二,对党言党语的理解存在问题。第三,存在“以大论小”的问题,论证方法和工具的使用需要进一步斟酌。针对这些问题,祝捷教授对文章的修改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对话语和语言的区分,对文章一些地方要强化论证,或者可能的话把话语这一块删掉。二是需要讨论对于党言党语本身的界定。三是针对“以大论小”的问题进行思考。最后祝捷教授提出加大力气研读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政党学说的经典著作,结合自身所擅长的法学理论,进行融合式研究。



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朱道坤副教授


朱道坤副教授认为在法律文本中运用政治话语并非党规所独有,也为其他法律法规所考虑,可以说立法的目的才是决定立法语言的关键因素。文章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作者选取了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分析,忽略了立法目的对文本内容所可能产生的影响。一方面,纪律处分条例的修改背景非常复杂,作者只强调了立规技术、发展对象因素。另一方面,党风廉政建设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一直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本文没有充分反映出不同类型文本所具有的特征。第二,在具体问题上,精细化和精准化的内容描述是矛盾的。对这两个具体方向的同时出现作者没有进行解释说明。第三,从文章的论述过程来看,过度地引用理论,在文中是没有特别明确的必要的。



海南大学法学院陈志英副教授


陈志英副教授认为文章有两点非常值得肯定。第一,选题上,从语言角度分析法律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是比较新颖和值得赞赏的。第二,它是一种技术性的研究方法。同时,陈志英副教授提出几点思考,一是文中得出的的结论,或者说得出来的这些东西,它的前提本身可能是有疑问或者说有歧义的。二是实证研究部分,作者用了一些词频、图表,那么仅仅就某个词的出现次数来比较是否能够起到论证目的。三是从逻辑上来看,文章从机理直接到了规律,在规律当中又把这些事实情况作为论据论证。逻辑上还值得商榷,或者说进一步的修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杨蓉


杨蓉讲师认为技术性的研究非常有必要,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视角,同时指出这篇文章最大的问题在于问题意识。杨蓉讲师提出文章列举的特征、条例和刑法之间的对比,条例能不能够涵盖党言党语的特征,刑法是不是完全可以涵盖法言法语的特征?其实从法律问题上来说未必完全,要用理论来解释它。第二个问题是在语言修辞学上突出界分和融合,需要解决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如果把那些问题解释好了,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贡献。杨蓉讲师表示作者可以认为这个前提是不成立的,可以进一步探讨。


交流讨论环节中,针对专家点评意见姚靖作了整体回应。随后,在自由发言环节,王建芹教授表示关于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研究问题意识非常强,很有价值,认为政治性的话语要在哪里讲是要细化的,首先要给党规一个清楚的界定。蒋清华讲师提出题目用“党内法规中的政治话语与法律话语的界分与融合”这一概念会好一点。施新州教授认为文章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对党内法规的党言党语、法言法语进行界定,同时建议不用“融合”这个词,直奔主题,分析党内法规的语言特征。

 

(根据现场会议速记、录音总结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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