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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二百零九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6 10:53:05  浏览:

6月25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二百零九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人文社科楼B112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和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3级硕士研究生唐千惠党内法规解释体系与非正式解释的引入适用为主题,依次从选题背景、研究思路与内容、反思与不足三个方面展开汇报。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文章主题、行文逻辑等方面发表观点。博士研究生熊娜认为,文章结构完整,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关于文章的论证逻辑,行文在实践和理论之间跳跃,缺乏衔接文章两个部分的逻辑链条,建议拔高文章的学术定位,考虑党内法规解释的体系建构或是探讨党内法规解释二元论。第二,关于文章的论证展开,建议严格限定正式解释,提炼恰当的非正式解释标准,并进一步说明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之间的关系。第三,建议适当扩充文章的研究对象,如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之间是否存在争议,等等。第四,建议考虑以非正式解释作为单独研究对象,从效力、标准等几个维度展开深入分析。博士研究生张诗瑶认为,文章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开头应解释党内法规解释制度为何缺乏活力,并体现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目的和功能。第二,文章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视为非正式解释的形式之一,但其只涉及纪检监察领域,不适用于所有的党内法规解释。第三,建议合并文章的引言与问题的提出,同时增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之间的逻辑连贯性。第四,文章部分论证没有依据,建议引用权威理论增强论证。硕士研究生黄曼斐认为,文章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标题存在歧义,建议重新斟酌语词表达。第二,文章在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定位部分直接介绍学界主流观点,导致文献综述过多,缺乏作者原创观点,并且存在逻辑割裂的问题。第三,建议文章进一步厘清部分关键概念之间的关系。第四,关于党内法规非正式解释的引入与适用不匹配,适用部分的论证与文章开头中提出的问题难以对应。

在自由讨论阶段,多名师生围绕文章主题、论证逻辑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硕士研究生苏涵认为,文章完成度较高,但是文章部分内容论证薄弱,并且逻辑性有待增强。硕士研究生熊鸿亮认为,文章逻辑跳跃,建议论证“以执规为中心转向以释规为中心”这一命题。硕士研究生谭心怡认为,建议文章参考法学隐形解释理论,进一步深入挖掘党内法规解释方面的理论深度。硕士研究生朱前峄认为,文章应精炼摘要,并进一步厘清核心概念。博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文章须简练背景介绍信息,并注意精准部分用词表达。

吕永祥老师认为,文章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研究定位和研究立场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究竟是研究制度完善还是制度重构的问题。第二,党内法规具有独特的政治属性,不能简单移植立法解释中的理论观点,建议准确把握党内法规解释和法学解释的共性和差异。第三,文章引入党内法规非正式解释需要破除部分前置性观点,如关于党内法规非正式解释与党内法规之间效力问题。第四,文章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不够清楚,建议文章增加单独的文献综述部分,同时对“党内法规解释”概念作清晰厘定,并明晰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区分标准。

段磊老师认为,作者的选题是有意义的,对党内法规解释功能的激活,无疑是完善党内法规实施机制的重要进路。但论文仍有以下改进空间:一是建议聚焦选题,抽离文中一般性、教材性的论述,聚焦于正式与非正式解释二元框架的构建,甚至是非正式解释本身。二是从学理上应当注意区分“非正式解释”和“在做出解释过程中可供探寻立规原意的材料”,更进一步注意区分中国语境下的“党内法规解释”和法解释学语境下的“解释”,防止出现概念混用。

叶正国老师认为,文章选题新颖,对党内法规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的问题意识有待增强,建议从实践问题中提炼学术问题,让文章论证紧扣逻辑主线。第二,文章表格列举的部分内容严格来说不是党内法规解释,建议文章进一步明确党内法规中的解释范畴。第三,建议文章从三个方面修改。一是从宏观层面探讨建构党内法规解释体系;二是从中观层面将非正式解释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三是从微观层面聚焦于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定位或是非正式解释中的某个具体形式。

最后,伍华军老师为本次沙龙作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文章选题新颖,行文完整,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精进:第一,建议文章用学理思路连贯文献综述,提炼有关涉及党内法规解释的核心要素,并将核心要素作为文章主干。第二,文章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党内法规释义等归为非正式解释有待商榷,建议进一步定位党内法规的非正式解释。第三,党内法规解释难以承担国家法律立法解释中的部分任务,建议文章深入理解二者之间的共性与差异。第四,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建构和现实之间存在差异,建议探讨是否存在引入非正式解释的空间,以弥合二者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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