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二百零八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人文社科楼B112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吕永祥老师和邵帅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3级硕士研究生姜雨禾以“党的组织法规法典编纂:事项范围与体例结构”为主题,依次从文章思路与观点、总结与反思两个方面展开学术汇报。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文章主题、行文逻辑等方面发表观点。博士研究生熊娜认为,文章行文流畅,但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理论深度上,文章欠缺学理色彩,整体更像是规范制定的报告,没有展现从学理到实践的过程。建议作者进一步阐释组织法规法典编纂的基本立场、模式选择、价值取向等,再在理论指导下对具体问题展开分析。第二,文章部分观点有待商榷。一则,应说明组织法规法典与其他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二则,应厘清总则和分则的具体内容,如当前的方案中没有体现如何规定形态变化类规范;三则,需要进一步考虑组织法规法典和党章之间的关系。硕士研究生余淑娟认为,文章内容具体,但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第一,须明确党内法规法典化的目的,究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理论建构,还是为了促进党内法规的适用,文章目前缺乏统一的标准,建议从实际适用的角度加以思考。第二,在论证上,文章过度拆解问题,导致论证存在一些公理性内容,建议从中观层面展开论述。第三,文章应避免简单化使用领导人讲话来论证观点,而应对领导人讲话予以深入阐释。第四,文章用语须进一步斟酌,如“游离”一词的使用不妥当。第五,部分标点符号的使用需要规范。硕士研究生熊鸿亮认为,文章完成度较高,但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第一,应确定党的组织法规法典化目的。根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组织法规法典化的目标可能是发挥组织优势,从中能引申出组织体系的完备、集中统一、优化协同高效等具体内涵。建议文章先明确如何发挥组织优势,再探讨怎样的法典能够满足这个目标。第二,法典的事项范围可以集中于组织体系建设,但组织体系建设的内涵应包括静态宏观的组织架构、动态的调整优化以及对党的工作的领导保障监督。因此,机构编制工作是否需要被纳入法典还有待商榷。第三,在体例结构部分,文章存在总则的公因式提取不够、附则中没有说明法典制定之后如何处理其余党内法规等问题。
在自由讨论阶段,多名师生围绕文章主题、论证逻辑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硕士研究生庄静宇认为,文章结构清晰,但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党的规范性文件等是否需要被纳入法典还有待商榷。第二,应进一步探讨组织法规法典是否包括党内选举相关内容。第三,党章和党的组织法规法典内容可以一致,但排布应有所不同。硕士研究生朱前峄认为,文章观点新颖,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把事项范围限制在组织体系建设方面可能会造成法典编纂工作的浪费,可以把机构编制、选举工作等内容纳入法典,按照组织体系编和组织工作编来编纂。第二,可以进一步讨论法典与党章之间的关系、法典与相关单行党内法规的关系以及法典名称等问题。
叶正国老师认为,文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事项范围上,组织法规法典应该把党内选举、象征标志等内容纳入。建议按照现有组织法规的体例进行内部整合提炼,如果涉及党的领导法规等会导致讨论范围更为发散。第二,组织法规法典化面临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组织主要涉及人、机构、权力,应思考组织法规法典到底属于哪一方面。实践中各个组织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建议从体系化角度进行学理建构,而非试图从实践中总结经验。第三,就党的组织法规这一主题而言,目前很多党内法规选择使用职责表述,这和依规治党的发展密切相关,而党内权力配置模式问题的研究难度较高。
吕永祥老师认为,文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文章标题上,建议把冒号改为“的”,删除“编纂”一词,并思考“事项范围”使用是否准确。第二,在核心概念的界定上,建议思考“广义的组织法规”这一概念引入的必要性,建议直接在“1+4”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讨论。第三,建议从学理上阐释组织法规的内在逻辑链条和框架。第四,在法典的外在关系上,应讨论组织法规法典与党章、《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之间的关系,厘清三者的位阶、功能、作用。第五,文章讨论的问题不够聚焦,建议提出事项范围的认定标准,并围绕事项范围展开论证。第六,文章观点的准确性和周延性不足,如广义的组织法规还应当包括党章、组织法规法典化目前还没有坚实的学理基础等。
邵帅老师认为,文章内容翔实,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研究对象不清晰。文章对党的组织法规法典的界定不明,进而缺乏对其具体内容范围的统一标准,其剔除的一些组织法规重要内容,难以理解;第二,文章多处存在逻辑矛盾。例如开篇提及立足广义组织法规法典认识,但是后文却不断剔除广义的内容要素,成为狭义理解;再例如在组织法规之外谈及的“形态变化规范”,本身还包括组织法规规范,存在前后矛盾;第三,文章说理不足,在论证相应观点时,针对性不足,没有起到论证效果。
最后,伍华军老师为本次沙龙作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党的组织法规法典化尚不具备充分的理论基础。法典是设计出来的,还是自生自发的结果值得商榷。在党内法规“1+4”体系尚未得到完全厘清的情况下,难以进行法典化的探讨,对法典体例结构的讨论也缺乏意义。第二,法典化应该是体系化之后的结果,而不应发生在体系化之前。只有对党内法规的体系形成共识,才能展开法典化研究。建议关注法典化这一概念用在党内法规中,应赋予其什么内涵。第三,建议文章把重心放在为法典化提供理论资源上,而不是重点关注具体规范如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