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二百零一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人文社科楼B112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段磊老师、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特邀中南大学法学院蒋清华老师与湖南大学法学院刘怡达老师线上参与点评。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于洋以“从法律中的党组织看党的领导入法的历史变迁与规范表现”为主题,依次从问题的提出、国家法律中规定党组织的历史回溯、国家法律规定党组织的现状、对“党的领导”入法形态的重新认识四个方面展开学术汇报。
(蒋清华副教授、刘怡达副教授图片系资料图)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文章主题、行文逻辑等方面发表观点。博士研究生陈若琪认为,文章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关于论题锁定。党的领导是一种基本政治原则,党的领导方式是党实现自己领导任务的具体形式,二者并非同一个概念。文章在前述两个范畴之间来回切换,建议作者确定具体探讨的范畴。第二,关于论域定位。文章存在多个写作目的,但每一个都浅尝辄止,建议作者着重解决其中一个问题,并思考引入“抽象确认说”的必要性。第三,关于研究立场。学者们对党的领导入法基本持保守态度,如果作者持支持态度,会面临多学科的质疑,建议作者重新斟酌支持党的领导积极入法的立场是否成立。第四,关于论证方法。文章观点零散,尚未形成清晰的逻辑主线,部分内容论据不足,建议作者集中输出自己的观点,并补足论据以增强说服力。博士究生杜晞瑜认为,文章视角新颖,内容翔实,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商榷:第一,文章定位不明确。若作为驳论文,建议增加驳论部分的篇幅以揭示“抽象确认说的弊端”;若作为规范分析类文章,建议将有代表性的条文以表格形式呈现,并明确抽象和具体的标准。第二,文章以党组织的领导作为分析党的领导的线索具有可行性,但不能将二者混同。建议厘清党的领导与党组织的领导,使文章的结构和思路更加清晰。第三,文章采用了较早的关于立法的表述,从时间维度上而言,建议重新思考概念解读是否具有时代性。第四,建议文章在论述支持党的领导入法这一立场时,讨论党的领导入法具体边界。博士研究生陈嘉林认为,文章结构完整,材料扎实,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对规范的描述大于分析,建议作者对已有规范进行高度提炼、深入分析,并回答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承载何种功能、处于何种位置。第二,从国家治理角度而言,“八二宪法”实施后的一个重要改革措施是党政分开,党组织的职权范围仅限于一些基本的重要问题,建议文章从理论层面增强对“抽象确认说”的回应。第三,党组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文章可以加强对党组这一组织载体的补充论证。第四,文章涉及许多经典命题,如党领导立法,需增加引用与该命题有关的文献。
在自由讨论阶段,多名师生围绕文章主题、论证逻辑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许丁元同学围绕文章的研究对象、标题使用和逻辑衔接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硕士研究生姜雨禾认为,文章把党的领导具象为党组织有待商榷,对“抽象确认说”的理论回应不够深刻,以及文章第三部分具体内容对党的各级各类组织覆盖不够全面。硕士研究生庄静宇认为,文章部分内容存在逻辑不周延的问题,同时建议文章从历史角度对党的领导方式的变化进行动态论证。硕士研究生苏涵认为,“抽象确认说”指向“党领导性条款”,但文章部分内容指向“党的建设条款”,建议厘清二者区别。硕士研究生唐千惠认为,文章应当对党规国法过度融合的立场持谨慎态度,且部分观点的论证逻辑不够周延。硕士研究生朱前峄认为,文章应厘清党规与国法的作用和边界,建议覆盖更多的研究样本,并斟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党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权”这一认定。
蒋清华老师认为,文章反思意识较强、形式结构完整、引证规范,总体上建议文章专门以党的组织入法为研究对象,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文章可能的创新点来看,建议不做规范研究,而是经验研究,对党的组织入法的情况进行全面统计,进而发掘其规律。第二,建议聚焦现行有效的立法,已失效或者已被修改的立法例可以视情况作为论据,而不必按照历史分期来论述。第三,文中举例的有些条文仍属“抽象确认”而非“具体规定”,对党的领导的具体规定一般是指党的组织的领导权责、领导体制机制方式、领导对象的义务等方面。第四,建议注意不同位阶立法涉及党的组织的详略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
刘怡达老师认为,文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精进:第一,文章标题要素过多,国家法律对党组织的职责规定只是党的领导的一个方面,难以概括党的领导入法的全貌,建议调整文章标题。第二,文章前后观点矛盾,结论部分的观点再次回到了“抽象确认说”的立场。第三,文章样本选择不够充分,观点应该是在分析完整体样本后而得出,不能以个体样本来证明观点,建议进一步扩容文章的规范样本。第四,文章的阶段划分和现象分类有待精准,如文章展开讨论的三个阶段存在重叠情况。
吕永祥老师认为,文章可以从以下两个路径进行修改:第一,如果本文作为驳论文,文章的落脚点应是“抽象确认说”,建议提供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并明晰具体规范的标准。第二,如果从历史实践进行分析,建议理论建构建立在对实践现象的充分归纳和概括总结基础上,并提出新的理论框架。
最后,伍华军老师为本次沙龙作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建议文章明晰党的领导入法和党的组织入法的关系,并斟酌从党的组织入法讨论党的领导入法能否构成文章的理论基础。第二,文章单从语句的表达方式难以区分“一元化领导”和“全面领导”。党的领导包括政治、思想与组织领导,政治和思想领导在入法的过程中往往难以立法形式表达,而组织领导相反,建议作者进一步挖掘党的领导的原则性规定与要求在国家立法中如何通过组织这一载体具体呈现。第三,文章论域和论点有待明确,建议作者回答如何通过组织立法完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并思考党的组织入法究竟要实现何种功能。第四,类型化分析要成为文章的论据基础,建议在已有资料基础上,加强对党的组织入法所承担的功能、表现的形态、运行程序的表现等具体问题的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