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您是本网站的第 位访客

学术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资讯 > 正文

“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九十七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0 11:03:05  浏览:

3月19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九十七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人文社科楼B112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段磊老师线上参与点评。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梁瑞起以“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为主题,依次从问题的提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制的历史沿革、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组织架构、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机制、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制的法制化建构五个方面展开学术汇报。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文章主题、行文逻辑等方面发表观点。硕士研究生谭心怡认为,文章内容充实,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第一,文章的学科定位不明确,研究跨学科性质的问题时需要尤其注意学科定位,且材料梳理应当服务于观点产出和理论增量。第二,文章的研究对象不明晰,建议在文章第一部分明确讨论的核心对象,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材料的解释与梳理。第三,文章在标题与内容、前文与后文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第四,建议作者关注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的联系、议事协调机构与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相关问题,以增强文章的法学性,充实论证。硕士研究生黄顺苗认为,文章选题新颖,材料翔实,但存在以下四个问题:第一,文章的研究对象有所偏离,从标题来看研究重点在于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制,而从内容来看,论述重点偏向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体制。第二,文章的问题意识有待明确,建议加强文献梳理,突出核心观点。第三,文章的逻辑结构有待完善,存在如将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演进逻辑放在历史沿革部分并不妥当、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的标题有重复之嫌等问题。第四,文章部分观点有待进一步论证,如制定专门的党内法规去规范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方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党规执行责任制提高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执行效能等。硕士研究生黄曼斐认为,文章选题契合热点,具有前瞻性,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文章的问题意识与具体论述相割裂。第二,文章使用的研究方法不明确,应当注重运用机制研究本身的研究方法或研究逻辑。第三,文章存在概念界定不够明晰、概念交叉混用的问题,当论述的主体不一致时,写作的落脚点也应当随之调整。第四,文章部分内容的逻辑结构较为混乱,例如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缺乏能够统摄现有内容的逻辑框架。

在自由讨论阶段,多名师生围绕文章主题、论证逻辑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硕士研究生张赤认为:第一,梳理历史沿革的目的在于为后文的演进逻辑部分做铺垫,建议在每个时期之前增加概括,然后直接提出观点。第二,文章入题较慢,建议调整文章现有结构。第三,文章的第五部分应当是理论升华部分,但目前论证稍显不足。第四,文章引用的文献中法学相关的学术论文和著作较少,需加强理论搜集。硕士研究生唐千惠认为,文章具有理论价值,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的问题意识不够明晰,出现关键词偏移的问题。第二,文章引用的参考文献较少,其中的学术论文和著作较少,缺少法学方法论分析。第三,文章部分论证针对性不足,论据和论证结果的衔接不够。硕士研究生朱前峄认为文章历史梳理详细,研究价值较高,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的研究对象不够明确,将议事协调机构界定为议事协调机制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准确有待进一步探讨。第二,文章问题意识不够明确,文章偏重对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制的介绍,但没有明确该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三,文章在行文逻辑方面有些割裂。第四,文章的文献覆盖面较窄,比如对于官方的政策文献以及现有学术文献的梳理和解读存在缺漏。硕士研究生易婵娟认为:第一,文章前后表达不一致,如摘要部分提到法治化轨道,但后文使用的词语是法制。第二,文章第五部分标题中的“建构”是具有动态特征的词,但立法表达类型与设计方式等内容与建构一词不相匹配。硕士研究生姜雨禾围绕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四项职能之间的逻辑和论证思路发表见解。博士研究生熊娜认为文章存在割裂感,具体体现在:第一,研究对象的游离,建议作者确定好分析框架,厘清分析思路。第二,文章框架的割裂,建议作者将问题意识导向法治化的立场,如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的相关内容为切入口进行分析。

吕永祥老师认为,文章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缺乏对基础概念的厘定,需要回答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制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等问题。第二,需要思考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制与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之间的关系,二者是升级的关系还是各自有对应的适用场域。第三,文章对于演进逻辑的阐释具有普适性,没有与研究对象类型学的划分结合起来,没有形成独特性的研究结论。第四,文章所得出的结论说服力不足,建议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法去证成。第五,在文章的写作上,一方面没有在文中的起始段落清晰呈现研究的前沿价值,另一方面文章部分表述的精准性不足。第六,建议作者明确和限缩研究边界,当前的标题是研究的场域,而不是研究的问题。

段磊老师指出,作者对主题的理解不够深入,选题空泛,问题意识严重不足,导致文章主题主线不清晰。建议作者从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定位出发,关注分析其所体现的党的领导方式以及其对党政关系的映射,并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两类规范中探寻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方式。

最后,伍华军老师为本次沙龙作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建议作者在对既往研究进行取舍的基础上调整文章的逻辑框架。第二,应当在明确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与一般国家机构职权职能、工作方式等方面区别的基础上展开研究,凸显研究对象的意义与价值。第三,明确文章的理论基础,将文章的写作置于法学的学科语境中,并着眼于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第四,厘清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与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制之间的逻辑联系,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化的建构。


电话:027-87376716(招聘)、027-87376720(培训、招生)
传真:027-67124218
地址:湖北武汉市珞珈山武汉大学湖滨人文社科楼一楼
  • 微信号:whudnfg
Copyright © 2010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