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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九十八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7 15:33:09  浏览:

3月26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九十八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人文社科楼B112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吕永祥老师和邵帅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金玲慧以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立论基础为主题,依次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何以要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何以应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何以能为以及结论四个方面展开学术汇报。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文章主题、行文逻辑等方面发表观点。博士研究生万孝笑认为文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第一,文章应当解决两个前提性问题,一是党内法规为什么要法典化,二是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概念界定,需要明确在什么论域内讨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及其法典化。第二,文章对法典化功能定位的释明不够清晰与全面,法典化应当具备内在和外在两方面的功能,文章缺乏对法典化内在价值层面的分析。第三,文章对为何选择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展开法典化的阐释不足,建议结合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在党内法规体系内的功能定位以及其与外部的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关系进行思考。博士研究生闫纪钢认为,文章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文章作为一篇博士论文的立论基础部分,应当体现出本文区别于既有研究的创新性,建议在博士论文绪论部分或者立论基础部分对此作简单说明。第二,从结构上看,建议将文章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合并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必要性;从逻辑上看,文章的观点之间缺少逻辑联结,建议在每一部分的起始简单陈述各个分论点之间的关系;从内容上看,文章对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建议区分党内法规法典化和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并立足于党的组织法规的制度特色展开论述。第三,文章需要对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概念进行简要阐释。第四,党的二十大报告等政治文件对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作出了决策部署,文章应当适当补充说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是如何回应这些决策部署的。博士研究生王梦森认为文章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所需”不是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前置性条件,而是党内法规法典化的前置性条件,应置于文首讨论。在党内法规需要法典化的前提下,紧扣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与法典化之间的强相关性展开分析。第二,文章没有充分展现法典化优势是如何具体体现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中的,建议在论证时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与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第三,建议文章回归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本身,增加关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具体条文的分析。

在自由讨论阶段,多名师生围绕文章主题、论证逻辑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博士研究生陈若琪认为:第一,文章应当区分写作动机和问题意识,政治决断更多是作为一种写作动机,建议在政治决断之外找到真正的问题意识。第二,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优先性这个问题上,建议着眼于理论和实践进行补强。例如,文章可以从法典化理论中提炼出制度条件,再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与其逐一进行对照。硕士研究生朱前峄认为:第一,建议进一步思考除政治决断之外,在党内法规领域引入法典化有何意义。第二,建议处理好“何以要为”与“何以应为”的关系,并探讨“何以必为”。硕士研究生姜雨禾认为:第一,文章可以增加论述法典化理论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之间的联系。第二,文章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回避效力外溢”这一部分举例不当。硕士研究生冉雨倩认为:第一,文章对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可行性的论证逻辑有待调整,建议从政策基础、理论基础、规范基础三个方面展开。第二,在党的组织法规法典化对于民主集中制的功效这一部分,文章论证的说服力有待增强。硕士研究生庄静宇认为:第一,建议文章标题直接体现观点。第二,文章作为博士论文的一部分,应找到政治因素之外的问题意识。第三,文章二级标题存在逻辑不周延的问题。

邵帅老师认为,文章主题明确,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文章写作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理解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背景。从《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的“探索”表述来看,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可理解为党内法规法典化建设的一个试点,因此不宜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直接作为一个政治决断进行理解,文章开头有必要对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这一命题进行证成,并且需要结合党内法规法典化背景进行认识。第二,明确研究对象。鉴于对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意涵理解不同,存在不同的立论观点。文章有必要首先明确法典化和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意涵,置于立论基础探讨之前。第三,强化问题意识。既然是阐释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立论基础,应当要回应当前理论界对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各种质疑,结合质疑点一一回应,有的放矢。第四,梳理文章结构。文章的“何以要为”和“何以应为”区别不大,建议按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可行性方面可从思想认识、理论基础、规范基础、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论证。

吕永祥老师认为文章仍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第一,文章的标题可以进一步斟酌,文章应思考制度能否法典化,建议将研究对象改为党的组织法规法典化。第二,文章作为博士论文的立论基础部分,应回答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概念、如何借鉴理论资源进行分析等问题。第三,在用语上,要遵循信达雅的规则,何以要为、何以应为、何以能为三者的内涵和彼此的边界不清晰,建议改为必要性、可行性等表述。第四,要明确问题意识,把准命题的实践针对性,建议结合如何提高党内法规体系的体系化水平展开论述,并具体探讨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建设中是否存在重复立规、各自为政、空白盲区等问题。第五,政治论断只能作为文章结论,不能代替原因和推导过程,建议加强理论对话和实践回应。第六,在框架结构上,应该先围绕党内法规法典化这一命题展开必要性论述,再结合党的组织法规自身的特征阐释这一领域法典化的可行性。

最后,伍华军老师为本次沙龙作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从博士论文整体来看,全文最大的不足在于论文的主干没有回答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核心问题,全文讨论大多是党内法规法典化,而不是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第二,作者需要真正考虑党的组织法规制度这个关键词,而不仅仅关注法典化。全文目前更侧重于论证如何用法典化技术编纂党内法规法典,但其实际上应当聚焦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建议在正文中直接展现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的具体内容,如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应当涵盖哪些主体、各种主体分别具有哪些职权职责等。第三,建议作者思考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与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之间的体系化和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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