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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周年】中心学术集刊《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校内外专家学术论文选登(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7 11:10:42  浏览:

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宋功德

摘 要: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纵深发展,如何实现制度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是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需求侧问题已经不是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点在于供给侧。只有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能有效满足范围越来越广、质量越来越高的党内法规制度需求。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在党的创新理论科学指引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着力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供给的适配性、全域性、有效性、实效性等基本问题,实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提供更高质量的制度保障。这也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前进方向。

 

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建设基本规律研究

施新州

摘 要: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是规范党的领导理念、领导制度、领导体制、领导干部和领导方法的党内法规制度的总称,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保障。经过对党的领导在体制上的历史沿革及其现行党章规定的梳理可知,它在整体上已经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结构和功能系统。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在规范层面也是一个内涵丰富、结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比较分析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可知,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且应遵循三个基本规律,即坚持规范性和实践性相统一,坚持常规性和权变性相统一,坚持民主性、集中性和法治性相统一。

 

重新认识党内法规解释的功能及其限度

王建芹 马尚

摘 要: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必须以科学的解释机制来确保法规在实践中的权威性与适应性。重新认识和定位党内法规解释功能及其限度所针对的就是党内治理法治化维度下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与适应性相平衡的问题。为此需要改变传统上对党内法规解释功能的认识并予以重新定位即党内法规的解释功能不在于对党内法规原意的阐述与说明而在于通过新的表达形式的替代来推动实践活动的持续深入进行。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党内法规的解释需要在必要性和技术性两方面体现出更为科学的限度要求即在提高党内法规适应性的同时充分维护党内法规的权威性树立党内法规至上性的法治理念。故需要在党内法规的制定、解释和修改环节进行更加科学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

 

挑战与回应:党政联合发文的法治化路径初探

章志远

摘 要:党政联合发文现象的涌现既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党政机构统筹改革的客观需要更是新时代党规与国法齐飞的自然延伸。党政联合发文有助于整合党政资源、快速实现既定目标但也带来法治规范认同危机、国法规范适用规避、法治思维养成阻却等挑战。党政联合发文的法治化可从分类治理机制、功能识别机制和司法建议机制的建立入手推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促进局面的实现。

 

时代以来党内法规研究回顾与展望

——以20122018CNKI核心期刊文献为分析对象

肖金明 冯晓畅

摘 要: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从2013年出台具有党内立法法性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 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一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及2018年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呈现出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明显趋势。实践层面的快速推进亟待理论界予以积极回应。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的学者秉持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不断推出一些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不仅对党内法规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 也对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产生了一定推动作用。为了整体把握和清晰认知近年来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成果笔者就20122018CNKI核心期刊591篇党内法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归类和剖析总结研究经验、纠正研究误区、开拓研究视野期寄为深化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和党内法规建设实践提供佐助。

论党内法规实施的内涵、要素与路径

王立峰

摘 要: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党内法规的制度属性与法治要求,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仅需要立规的规范性, 更需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党内法规实施”并未形成统一的学术话语,实践层面的党内法规实施表现出主体模糊、定位不清、功能偏失、实效弱化等问题。党内法规实施的内涵界定是其学术定位和理论认同的前提,而党内法规实施的要素是保障党内法规动态法治化的功能机理。党内法规实施的推进路径必须遵循执规必严、自觉守规、全程督规的基本要求,才能保障党内法规的良性运行机制。

 

类型化视角中的党规与国法关系

蒋清华

摘 要:党规与国法的关系问题应以类型化思维进行精细考察。党章的政治角色与法律角色分别与宪法构成不同关系,但二者在总体上相伴同向而行,高度一致。党章之外的其他党规的效力皆低于宪法,应在规则层面和原则层面都同宪法保持协调一致。从规范内容的具体实际来看,目前并无具体调整领导关系的法律,党的领导法规具有宪法相关法的功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主要是衔接问题;党的自身事务法规、党政联合制定的公务机关和公职人员管理法规都需注意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党内法规如何规范党内权力?

侯嘉斌

摘 要:党内权力是党内法规对各级党组织与全体党员进行规范调整的重要维度之一。现有的党内法规对权力决策、执行、监督环节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权力制约、运行、监督机制,初步实现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理想目标。对现有制度的完善应该始终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在此原则框架下打造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权力运行不同环节间的制约监督,而不能将制度优化形态简单理解为决策、执行、监督权的分立。主要的完善建议包括凸显党的代表大会的制度权威、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障各级纪委职能发挥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等。

 

运用法律保留原则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思考

张小帅

摘 要:在新时代,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如:提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 直接提出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提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表明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之中,而各个领域的制度建设之间应有机统一、不能互相冲突,这就间接提出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党内法规体系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新时代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必然要求。

 

思考与证明: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厘定

李 军

摘 要:党内法规学科必须在哲学层面为自己的存在作合法性证明,唯物史观是指导我们建设党内法规哲学的出发点。中国的道路不是基于一个“绝对的精神”的逻辑演绎,而是在物质决定意识的催生下产生的中国道路。我们党内法规人不应做某些西方价值链的“搬运工”,而应是新时代的“建设者”。

 

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历史使命

王 勇

摘 要:党内法规研究机构需要承担理论研究、当地党委关于党内法规建设的具体工作、发现人才、聚集人才、培养人才以及强化机构间联系的重任。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管理模式应聚焦协会本身特性。

 

问题与出路:强化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智库功能的几点建议

欧爱民

摘 要: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发展存在研究人才储备不足、研究文献资料不够、学术成果发表难度较大、课题申请成功率较低、智库资政水平有待提高等现实瓶颈。为提升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智库功能,应当着重培养党内法规研究的领军人才、全面推进党内法规的学科建设、增加党内法规的重大专项课题、建立对策性研究的委托机制、推动相关刊物设立党规研究专栏。

 

新时代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对策思考

韩 强

摘 要:新时代党的领导以全面领导为特征,以法治化为基本方向,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党的领导法治化进程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存在一定不足,迫切需要在党的领导法治化进程中聚焦突出问题,取得更大改善。在新时代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进程中,必须明确党的领导的科学内涵,完善党的领导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完善党的领导的配套制度体系,以党的领导法治化带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使党全面领导目标得到更快更好的实现。

 

论党内法规概念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的文本表述

刘长秋

摘 要:党内法规概念是支撑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乃至党内法规研究和党内法规学科发展的基础性范畴,科学把握这一概念是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党内法规研究和推进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客观需要。然而目前该概念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的文本表述还存在明显缺陷,不利于人们正确理解并科学把握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概念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的文本表述应当明确内涵与外延。

 

论《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新时代党的领导理论的制度创新

张晓燕

摘 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属于党的领导法规性质和范畴。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运用党的领导法规形式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理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新时代党的领导理论的发展规律和党的领导法规的鲜明特征。作为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专门条例,它不仅在中国共产党近百年发展史上开创了先例,而且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理论的制度创新成果,把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理论上升为党的绝对领导制度规范,创立了维护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制度体系,标志着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制度体系的形成,强化了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违反党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研究

姬亚平  陈玉婷

摘 要:由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违反党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学界也尚未形成规范化的违反党纪构成要件理论,实践中对违反党纪行为的认定存在定性不准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和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理论,正确把握违反党纪行为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要件。构建违反党纪构成要件理论对明确监督执纪依据、精准处分违反党纪行为、实现纪法有效衔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践中认定违反党纪行为的难点在于违反党纪行为与正当行为、违反其他纪律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区分,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为准确界定不同行为各自的构成要件。

 

党内法规的性质重述——兼与“党内法规软法论”观点商榷

李 尧  马 迅

摘 要:关于党内法规的性质,学界传统观点认为党内法规是一种软法。“党内法规软法论”强调党内法规的非国家强制性以及不具备某些国家法律的特定元素。虽然党内法规形式上具有软法的某些特征,但“党内法规软法论”仍不能解释党内法规的价值理念、调整范围以及运作逻辑。凝练党内法规的核心特质不难发现,党内法规除具有法规范的共性特征外,还具有鲜明的硬法基因和政治属性。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党内法规应界定为与硬法和软法相并列的第三种法治规范,充分发挥其传递依法执政价值理念和延展国家治理全局视野的双重功效。

 

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组织及引领作用

高 轩

摘 要:为了进一步推动党内法规系统而深入研究,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应充分发挥组织及引领作用。积极引领政治方向,牢牢把握党内法规研究的正确路径。组织协调多学科协同共进,实现优势互补,加强团队合作。及时发布选题导向,引领理论研究切合现实需求。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多学科、多角度研究的座谈会,发挥集体智慧,找到现存问题,进行集体论证。创造条件进行实践调研,与实务部门保持日常性的沟通与联系。

 

党内法规研究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探寻

俞俊峰

摘 要: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党内法规研究机构重复设置、定位不明、目标不清、功能不新、实力不强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应该做党内法规研究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谋划人,做党内法规研究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搭建人,做党内法规研究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人。

 

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之思考

薛刚凌

摘 要: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是一项宏大的工程,确定其学科属性可以进一步明确党内法规学的功能定位、研究范围、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这样对于学术研究以及实践应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党内法规学涉及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多学科领域,需要多方位研究,但从国家治理的独特模式、党内法规在我国法治系统中的地位和实践性人才培养的角度考虑,将其设置为法学的独立二级学科更为科学合理。

 

关于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与理论研究的几点思考

周叶中  陈若琪

摘 要:根据“交叉学科”的制度发展,结合理论体系、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独立性要素,党内法规学具有“新兴交叉的独立一级学科”之学科定位,展现出本质上“姓党”,功能上“治党”,内容上是党建,形式上是法规,实践经验领先于理论研究等学科特点。党内法规学的理论研究主要覆盖党内法规制度基础理论、党内法规制度发展史、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党内法规的监督和保障等方面,需妥善处理学术与政治、基础与应用的关系,形成独具一格的跨学科研究方法。

 

 

湖北省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决策部署的调查与思考

艾海滨  淳 纯

摘 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湖北省委法规室对湖北各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为期1个月的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各地贯彻党中央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决策部署成效明显,同时存在一些工作短板亟待补齐。为此,要抓住四个关键,紧盯短板、扭住关键、重点发力,以加快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省思与回应

秦前红  张晓瑜

摘 要:狭义上的党内法规效力是指党内法规在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中的以党的纪律为保障的强制约束力。党内法规规范党的领导活动似乎不可避免地会作出关涉非党主体以及党外事务的明文规定。但这些明文规定所产生的事实效力不能也不应是党内法规以党的纪律为保障的强制约束力的直接外溢,故不能将其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党内法规效力外溢。且这些明文规定所产生的事实效力应当经由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来进一步承接,以赋予其正当性。而规范党的领导活动的党内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间接调整非党主体以及党外事务并产生间接效力之可能。这种间接效力是党内法规以党的纪律为保障的强制约束力的间接外溢,党内法规效力本身即起到了传导中介的作用,故可以将其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党内法规效力外溢。对于党政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而言,其性质界定关系到如何理解其效力。制度规范层面将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纳入调整范围无异于承认或者默认其效力可以外溢,是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载体。但这种性质界定面临理论与实践困境,需要学术界进一步深入研究。

 

适应新时代立党管党治党建设党需要的总章程——关于党的十九大对党章修改的认识

李斌雄

摘 要: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立党、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总章程。周期性修改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发展的基本规律。经过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体现了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党章发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修改党章,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利于展开伟大斗争,有利于推进党所领导的伟大事业,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论党的工作机关的双重维度

祝 捷 万孝笑

摘 要:党的工作机关的组织体维度侧重党的工作机关依规履责,功能体维度强调党的工作机关的治理效能。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与党的组织结构调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并不断形塑党的工作机关的双重维度的调适逻辑。党的工作机关的双重维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三个阶段中,经历了“双重维度未得观照——组织体维度彰显——双重维度达致统一”之渐进发展历程。党的组织法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应依据党的工作机关的双重维度进行调整:在理论研究层面,除关注党的工作机关的形式合规化之外,更需关注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更好地促进党的工作机关在具体领域功能的实现;在制度建设层面,注重把握党的组织法规与党的领导法规中的组织规范之间的一般与特别、功能互补的协调联动关系。

 

社会主要矛盾新论断对唯物史观的坚持与发展

罗永宽

摘 要:唯物史观是我们党把握时代特征的 “伟大的认识工具”,是准确判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理论依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论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矛盾学说,从三个维度彰显了唯物史观当代价值。

 

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党的纪律之辩证关系

——学习刘少奇《论党》中的相关论述

丁俊萍  李泽鑫

摘 要: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对党内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党中央与各级地方党组织、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其主要内涵包括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重温刘少奇《论党》中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经典论述,有利于深化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党内纪律关系的认识,明确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纪律的组织基石,由此产生的党内纪律是自觉的、积极的纪律。因而,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建设好党内纪律的根本所在。

 

党内法规制定的体制机制创新及其发展

叶正国

摘 要:体制机制是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着力点,也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党内法规制定的体制机制必须恰当处理好实践经验和理论创新之间的关系,确保形成方向正确、内容科学和程序规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在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及其与党的建设关系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多创新,但还要通过进一步规范主体制度、细化具体规则和加强协同机制来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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