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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志远: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之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3 09:08:02  浏览:

本文发表于《党内法规研究》2023年第1期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专栏,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

作者简介: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既是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也关系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持续发展。对国内首批14位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业绩的实证观察显示,涉猎党规主题的广泛性、原生学科思维的延续性和制度建设前沿的敏锐性,是其培养成绩的集中体现;独立发表高水平研究型论文能力的不足、回应党内法规建设现实需求能力的不足以及复合型高端专门人才综合能力的不足,是其培养隐忧的具体表现。应当站在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针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群体采取高规格业务培训、重要岗位挂职锻炼等措施,全面提升其指导能力;针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群体采取引入党规实例研习方法、提供立规执规实习平台、依托实体性研究机构招生、组建跨学科研究方法训练营等措施,全面提升其研究能力。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的优化,有助于提升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质量、促进党内法规学显学地位的形成。

关键词:党内法规;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科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推进在部分高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加强学科建设,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作为高等教育中最高的教育等级,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高低事关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实际水准,事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事业的兴旺发达。自2018年开始,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率先招收党内法规方向博士研究生,经过三至四年的培养,我国第一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已陆续毕业。这些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科研业绩,为观察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现状提供了难得的第一手样本。无论是否依托专门的党内法规研究机构进行招生和培养,无论是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理学等法学二级学科之下设置专门方向还是单设专业,抑或在中共党史党建学、政治学等大法学学科之下进行招生和培养,只要是以党内法规问题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且在读期间曾经公开发表过以党内法规为主题的论文,都属于第一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群体。本文以中国知网文献检索为主、辅以问卷调查方式,收集了9所高校2018级、2019级已经毕业的14位党内法规方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相关研究信息。通过对博士论文选题、在读期间论文发表主题、研究内容及层次等具体情况的分析整理,笔者尝试摹绘出当下党内法规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图谱,并在总结经验和反思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具体建议,希冀推动党内法规学科建设逐步迈上新的台阶,助力党内法规建设事业行稳致远。

一、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之成绩

从总体上看,作为党内法规高端人才培养的“试验品”,我国第一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就在读期间的阶段性论文发表数量和质量而言,14位博士研究生累计公开发表与党内法规主题直接相关的论文88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有50篇(其中在CSSCI期刊及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20篇),厦门大学党内法规博士研究生曾钰诚和山东大学党内法规博士研究生张海涛分别在CSSCI期刊及CSSCI扩展版期刊独立发表7篇、5篇论文,成为近年来党内法规研究领域的年轻高产作者。就在读期间的学术活动参与度而言,14位博士研究生都是每一年度各类党内法规学术论坛的年轻主角,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博士研究生李尧全程参与该校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党内法规理论与制度研究丛书”八本著作的撰写。就毕业去向而言,14位博士研究生经过三至四年的学习均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大多进入高校工作,成为党内法规学科年轻的“90后”后备人才,湘潭大学党内法规博士研究生向嘉晨入职汕头大学后不到一年时间即获得党内法规主题的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这些成绩是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红利释放和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初期步履蹒跚的双重环境下取得的,实属来之不易。观察14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及阶段性论文发表情况,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层面的培养成绩集中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涉猎党内法规主题的广泛性

党的十八大之后的十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系统谋划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工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突飞猛进的成就,具体表现为“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视程度之高前所未有”“出台党内法规数量之多前所未有”“党的领导制度保障之强前所未有”“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之严前所未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火热实践,催生了党内法规学的发展。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学从无到有、由小到大,追问“党内法规究竟是什么”的“本体论”、追问“党内法规为什么会存在”的“价值论”、追问“完善的党内法制度体系包括哪些内容”的“制度论”、追问“实践中的党内法规怎么样”的“运行论”共同构成党内法规学的理论体系。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和阶段性成果发表,基本上覆盖了党内法规学科理论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体现出研究主题广泛性的态势。

从博士学位论文选题上看,既有“党内法规效力研究”“党内法规的性质研究”“党内法规调整范围‘溢出’研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研究——以系统论为分析视角”等相对抽象的党内法规基础理论问题,也有“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生态文明法治规范协同关系研究”“混合性党规研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研究”等相对具体的党内法规制度研究,还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能力建设研究”“纪检监察有机统一研究”等实践导向较为明显的党内法规问题。从发表的阶段性成果来看,首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除聚焦党内法规一般性制度构建问题外,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这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也给予了持续关注。例如,张海涛相继运用社会系统理论和社会宪治理论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不同维度的系统分析;曾钰诚则从法理、目标、价值和规律等方面研究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此外,多位博士研究生还对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主题涉猎的广泛性,反映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初期开疆拓土的生动局面。

(二)原生学科思维的延续性

就学术背景而言,目前比较活跃的党内法规学研究者主要来自法学、中共党史党建学、政治学等学科,法学学科又集中在宪法学科。从原生学科来看,在首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10位导师中,出自宪法学科的有5位,出自法理学科和行政法学科的各1位,出自中共党史党建学、政治学等其他学科的有3位;从硕士专业来看,首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出自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有8位,出自法理学的有1位,出自法律硕士专业的有2位,出自中共党史、政治学的有3位。开展党内法规学研究尽管客观上需要调动多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但受制于原生学科思维方式和话语体系的习惯性影响,特别是师承关系、硕博连贯的实际需要,首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学术研究整体上依旧体现出较强的原生学科思维的延续性。

同为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和法理学之间,甚至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之间都存在话语体系和思维方式上的差异性。相对于擅长宏大叙事、提炼法理的宪法学和法理学而言,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学科更强调从具体到一般的归纳式研究。“生态文明法治规范协同关系研究”的博士论文选题,就体现了立足具体行政领域的规范变迁和实践运作,动态观察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的思维方式,个中蕴涵着“反哺总论体系更新的终极使命”。“坚持党的领导视域下中国共产党党组政治研究”的博士论文选题,体现了法治与政治相融合的思维,个中蕴涵着将党内法规视为以“一种法治思维来完善执政党的制度建设”。法理学界权威论者主张,中国的法治问题实际上是法理问题,在法学研究中要注意凝练“法理”,要将“法理”作为中心主题,提倡法理学与部门法学要共同关注与聚焦“法理”问题,并为中国法学迎来法理时代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中国法治实践提供法理智识。在法理学的视域中,党内法规的发展实现了从功能主义向规范主导主义、从形式法治向法理型法治的转变;法理塑造了党内法规的正当性、党内法规建设需要法理指引,法理提供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依据与逻辑。在宪法学的视域中,党章和宪法都是受中国共产党法观念影响的产物,党章总纲对于塑造宪法基本面貌、确立国家任务及对宪法修改都有直接影响。探寻党章总纲和宪法之间的关联,有助于把握我国宪法变迁和发展规律,寻求党章总纲和宪法的良性互动模式。不同原生学科思维模式的延续,促进了党内法规不同研究范式的交流,一种立体式的党内法规研究格局得以初步形成。

(三)制度建设前沿的敏锐性

直面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前沿问题,保持对党内法规实践发展的学术敏锐性,是当下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成绩的又一生动体现。虽然目前的党务公开制度推行尚不充分,研究者还普遍缺乏深度参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机会,但凭借有限的研究资料和对实践发展的密切关注,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在一些制度建设前沿问题上还是做出了富有前瞻性的研究,展现出难能可贵的实践关怀。

作为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日益激增的党政联合发文引起了多位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关注。客观而论,党政联合发文在具备整合党政资源、形成党政合力、快速实现目标任务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党政不分、规避法治的风险。有论者指出,党政联合发文的本质属性应是“制度”,其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党的领导制度;党政联合发文承载的是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其制度实践与制度规范体系的建构应恪守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的边界;党政联合发文具有典型的复合性特征,包括党组织及其工作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办公厅(室)的主体复合,非国家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的权力复合,以及联合制发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复合等制度特征。有论者专门研究了作为特殊类型党政联合发文的党政联合制定党规现象,认为这类混合性党规是拥有党规制定权的党组织联合国家机关在相同或相近领域共同立法而呈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形态,是涉及国家管理事项的特殊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二元法治格局之下,混合性党规的正当性源于党的领导权理论、法治的成本/效益理论和党政关系协调理论。还有论者从司法维度研究了党政联合发文的信息公开问题,认为司法实践中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惯常做法,既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实现权力监督全面覆盖;党政联合发文难于公开的症结在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不衔接和不协调,应当探索建立党政联合发文审查公开联动机制,依申请公开机制,法院、行政机关与党委部门三者之间的沟通互动机制,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能够立足制度、类型和司法等不同视角,对党政联合发文现象展开多维度的研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对党内法规前沿问题的学术敏锐性。

二、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之隐忧

在看到第一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当下粗放式培养模式背后的隐忧也应引起各方高度重视。无论是就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还是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内涵提升而言,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招收规模扩大和培养质量提升都是题中应有之义。以本文的观察样本及各校在读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状况为例,个中隐忧集中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的能力不足。

(一)独立发表高水平研究型论文能力不足

特定研究群体的学术成果能否公开发表,尤其是能否在主流期刊不断发表高水平研究型论文,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学术体制下衡量学者个人学术影响和学科建设整体水准的一项重要指标。近年来,尽管教育领域“破五唯”之声时常响起,一些高校也纷纷降低对博士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强制性要求,但无论是高校入职门槛还是学科评估指标设置,高水平论文发表始终都是核心竞争力所在。可以说,当下的党内法规学科发展同样面临“不发表就出局”的激烈竞争状况。在发表载体特别是高层次载体资源高度稀缺的背景之下,新兴学科之间、新兴学科与传统学科之间的论文发表竞争日趋白热化。作为后进群体的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目前在高水平研究型论文发表格局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第一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论文发表数量虽可圈可点,但以独立作者身份在重要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型论文则明显不足。在14位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共有6位在读期间曾在CSSCI期刊独立发表过13篇论文,包括在政治学学科较有影响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1篇、《社会主义研究》 4篇,法学学科重要期刊党内法规论文发表则尚未实现零的突破。党内法规高水平论文发表短板的成因较多。就客观因素而言,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重大意义尚未获得期刊界尤其法学期刊界的普遍认同,可以提供党内法规论文发表的资源载体严重受限;相对于处于成长期的年轻博士研究生而言,期刊更愿意接纳出自成熟期的博士生导师之手的党内法规论文;党内法规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尚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就主观因素而言,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群体硕士阶段的学术功底和研究能力相对薄弱,博士在读期间又面临补课和发表的双重压力;法学论文写作范式与党内法规论文写作范式存在差异,出身法学专业的党内法规博士研究生需要实现自我顿悟和及时调整;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均为兼职身份,其原生学科的学术积累和思维惯性在短时期内难以得到有效调适,无法保障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和学术心力对博士研究生进行系统科学的学业指导。学术发表中的马太效应十分明显,首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发表状况直接影响后来者在学术竞争中的心态,在读博士研究生群体是否“愈挫愈勇”尚未可知。

(二)回应党内法规建设现实需求能力不足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催生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反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党规之治,要运用好历史经验,更加自觉地以保障政治大局为逻辑起点,以作用于国家治理为功能定位,以顺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规律为内在要求,以制度供给的‘量身定制’为生成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密集制定的实践,为党内法规研究者提供了广阔空间;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内容,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融合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客观而论,包括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党内法规研究者赶上了好时代。紧扣党的自我革命和社会革命的时代主题,牢记“国之大者”与“党之要者”,积极回应党内法规建设现实需求,应当成为党内法规研究者的行动自觉。

就第一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发表成果来看,其内容与党内法规建设理论与实践需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随着马工程教材《党内法规学》的出版发行,党内法规学“无教材可读”的局面得以改变,学术话语体系亟待建立。作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实践的最新探索,党内法规话语最具中国特色、最具中国原创,理应成为向世界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的“先锋”。在这方面,出身或师承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研究者应当勇挑重担,从不同角度阐释好多元法规范体系的协同关系模式。同时,在“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之后,要聚焦党内法规的解释适用,充分借鉴已经相对娴熟的法解释学技术和一系列公之于众的违纪违规违法实证材料,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释义学。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党内法规的政理、哲理和法理以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模式与进路等重大理论问题,还是具体领域党内法规的解释适用以及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整体提升等重大现实问题,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关切和积极回应都是远远不够的。

(三)复合型高端专门人才综合能力不足

党内法规兼具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党内法规研究者必须努力成为复合型专门人才。“党内法规生而为政治,无政治不党规。”从事党内法规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必须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和使命担当,要站在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去理解党规、阐释党规、实施党规。同时,党内法规也具有与国家法律相同的规范性,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高度,在“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中,准确把握党内法规在治国理政各个领域的具体作用及形态。从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学术背景和成长经历来看,要么缺乏对党的奋斗史、建设史的深入了解,要么缺乏对中国国情、民情、社情的深度观察,要么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短时期内难以具备复合型党内法规高端专门人才所需要的综合能力。在这种学术生态之下,多数研究只能就事论事、局限于工作层面枝枝节节的琐碎问题,难以围绕党内法规重大理论和现实论题做出厚重而系统的研究。

作为复合型高端专门人才,党内法规研究者需要兼具法治思维和政治思维,既需要深入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需要真切了解中国党政体制的实际运作,形成自觉的方法论意识和丰富的方法论体系。其中,党内法规解释论、党内法规实证论、党内法规历史论和党内法规比较论是比较重要和常用的研究方法。受制于博士研究生招生体制和培养模式的局限,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或在法学学科之下或在中共党史党建学科、政治学科之下进行培养,不同学科之间仍然处于“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使其很难有机会系统学习原生学科之外与党内法规研究密切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加之研究者普遍缺乏参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机会,导致不少博士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陷入传统的师徒作坊式模式。从第一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成果发表来看,这种现象并非个例。缺乏宽广的学术视野和多元的研究方法,党内法规研究者在选题和论证方面就难逃短视和粗浅的厄运,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实际水平自然可想而知。

三、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之优化

第一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状况,只是近年来党内法规学科发展的一段缩影。新近的文献综述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党内法规制度研究成果迅速增加。当前党内法规研究领域学者的关注点集中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党、党内法规制度等关键词上,呈现一片蓬勃景象。受样本数量的限制,笔者的观察与评估也许还有失片面。不过,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所承载的伟大使命、党内法规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相比,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仍然任重道远。《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快补齐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方面短板,重点建设一批党内法规研究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引领和聚集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人才。”成就非常之事,必有非常之举。在繁荣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各个高校和科研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的明确要求,真正拿出“实招”、放出“大招”,不断激发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工作者干事创业的热情,通过体制机制重塑,持续释放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红利,促使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提升,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面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现实隐忧,目前应着重开启“三重门”,快速扭转“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的不利局面。

(一)开启导师能力提升之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言为人师、行为世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引导带动学生。”这段论述同样适用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工作者,特别是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群体。在导师培养与学生成材之间的关系上,素有“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和“名师出高徒、严师出高徒”的争论。对于综合能力要求极高的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而言,更应秉承“欲育其生、必炼其师”的基本理念。只有全面提升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生导师群体的素养,才能为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从总体上看,当下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生导师都在其原生学科取得了重要的学术成就,有的早已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名家。在目前的学术体制和高教环境之下,如何渡过学者的“中年危机”本就拷问每一个学者的心灵。是继续在原生学科深耕细作不断推出精品,还是出于理想情怀或工作需要全面转向党内法规研究,抑或在原生学科研究与党内法规研究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摆在每一位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生导师面前必须作答的“选择题”。“学术研究归根结底就是要突破自己的极限”,“突破极限才是做学术的价值”。然而,身处现实的“学术江湖”之中,出于自身生存和发展计,并非人人都能做到“我本无我、为了学术”。相反,在现实生活中,中年学者选择转行从政或完全躺平并非孤例。就个人人生选择而言,这些考量和抉择都无可厚非。但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事业发展考虑,必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更多具有学术实力的中年学者积极投身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征程中切实担负起“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特殊使命。

加强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生导师的业务培训,是开启导师能力提升之门的“第一把钥匙”。党内法规学是一门政治性、专业性特别强的学科,如果研究者不了解党政机关的权力架构和现实运作,不了解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和实施情况,就只能凭借感性认识和主观臆断从事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甚至出现“闭门造车”现象,其研究成果就无法满足作为需求侧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为此,党和国家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生导师的业务培训,使这一群体能够迅速补齐党情、国情、世情、规情的认识短板,尽快走向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前沿。较为可行的路径包括:第一,依托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举办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专题研修班,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相关负责同志向国内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生导师全方位介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第二,依托中共中央组织部直接管理的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举办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专题研修班,通过专题授课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增进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生导师对党史和世情的切实了解;第三,依托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举办党内法规高级师资研修班,通过实务领导专家授课和互动方式,提升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生导师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领悟力。通过举办这类高规格的国家级专题研修班,增强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生导师的集体荣誉感和学术自信,更好服务于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为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生导师提供重要岗位挂职锻炼平台,是开启导师能力提升之门的“第二把钥匙”。如果说业务培训属于被动式的“要我提升”,那挂职锻炼则是主动式的“我要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是实践性非常强的法治现象,只有通过较长时间的亲身参与,党内法规研究者才有可能真正打通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藩篱,快速成长为融通理论与实践的行家里手。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十年之久的接收法学专家学者来院交流挂职制度值得借鉴。自2013年1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接收五批法学专家担任副厅级领导,对推动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界的交流互动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从2020年12月第五批挂职交流学者开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一年内必须全脱产在岗履职。实践证明,这种全天候“打卡”上班的模式更有助于挂职学者深度参与所在岗位的各项工作,能够全方位锻炼自身的审判业务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为此,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副厅级领导岗位,通过更为严格的遴选程序接纳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生导师挂职锻炼。通过这种亲身参与、深度实践的做法,其自身不仅能够开阔理论视野、丰富人生履历,亦能更好地反哺党内法规高端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这种非常举措不仅存在诸多成功范例,而且能够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要求,应当尽早纳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议事日程。

(二)开启参与实践锻炼之门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要养成良好法学素养,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这段有关法学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论述,同样适用于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基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实践教学模式亟待引入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之中。就其具体路径而言,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开启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参与实践锻炼之门。

所谓“请进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最新经验和典型案例“请进”课堂教学之中,二是将党内法规实务工作部门中理论水平较高的专家请到高校授课。从实践角度来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要涵盖立规和执规两个方面。当一项新的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印发之后,为全面准确理解其原意,就可以及时邀请熟悉的党内法规实务专家进行权威解读,帮助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迅速跟踪实务前沿。为促进党内法规的统一适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建党百年之际建立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12月29日、2022年6月29日发布了三批共计11个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明确要求今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应当参照”。此举标志着指导性案例制度正式进入党内法规领域,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又一新的制度成果。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所蕴涵的缜密思维方式和丰富解释技术,体现了党内法规的实践智慧,应当及时引入到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体系之中。在引入这些外部党内法规制度资源的同时,还应当邀请专门从事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实务部门专家进行常态化授课,甚至可以与校内导师一起开展联合指导,向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讲解党内法规制定技术和适用技术,努力缩短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之间的距离。

所谓“走出去”是指要为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提供有效的实习锻炼平台,全方位参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鉴于目前还有一些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公布,加之党内法规实务工作部门与高校党内法规专业之间尚未普遍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导致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实践发展之间存在很大隔阂。为全面提升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必须坚持“开门办学”的基本方针,在高校与党内法规实务工作部门之间建立经常性实习锻炼平台,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包括各巡回法庭)启动的多轮接收法律实习生实践锻炼制度已经取得累累硕果。与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高规格挂职锻炼不同的是,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可前往省级党委相关部门,如省委办公厅法规室(处)及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相关处室等立规执规机构,专门参与一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方位了解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成果,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提供强有力的实践支撑。

(三)开启学科交叉融合之门

新兴学科建设和发展要走交叉融合之路,这是人所皆知的经验之谈。不过,党内法规学近年的发展事实再次验证了知易行难的道理。从思想观念层面上看,党内法规制度现象的出现打破了国家法律一元主义格局,二者如何共存特别是如何获得法学界真正的接纳与认同,还需要长时间的艰难磨合;从思维方式层面上看,法学学科思维与中共党史党建学科思维存在巨大差异,如何寻找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如何实现二者的知识互补开辟各自新的研究境界,还需要通过深入交流寻求共识。2022年2月24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在法学门类法学专业类增设纪检监察专业。随后,一些学校开始紧锣密鼓地组建纪检监察学院、自主设置纪检监察学科点,开展纪检监察专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招生工作。作为新兴交叉学科的纪检监察专业的高调增设,使党内法规学科的独立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当然也蕴涵着新的机遇。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需要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完善,真正开启学科交叉融合之门。

依托高校实体性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招生,形成跨学科一体化的培养模式,是实现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学科交叉融合的基本路径。从目前国内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发展体制来看,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都设有独立的实体性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所在高校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工作。不过,从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来看,主要还是依托相关二级学院或挂靠相关法学二级学科进行,并没有完全实现与实体性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一体化运转,招生工作顶层设计亟待理顺。要利用当下纪检监察专业、学科的高调设置和全新布局机会,统筹解决好党内法规学科与纪检监察学科共同发展问题,避免出现新的厚此薄彼现象。鉴于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正在稳步推进之中,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由高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任纪检监察学院院长、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的新型管理体制,统筹党内法规和纪检监察两个学科发展和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通过这种高规格的学术权力配置,达到整合资源、避免内耗、协同并进的建设效果。

通过组建跨学科研究方法训练营、虚拟教研室等形式打破单位、学科、地域之间的界限,是实现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学科交叉融合的有效路径。近年来,不少高校通过举办会议、论坛等形式,邀请来自不同原生学科的党内法规研究者同台切磋,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研究者之间的了解。不过,对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而言,这种方式还难以真正产生“化学反应”。在近年来不同法学研究方法的互动交流中,一些半官方甚至完全民间的做法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值得在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予以借鉴吸收。例如,自2013年开始,海内外数十位学者参与发起“社科法学连线”,持续举办包括“社科法学研习营”“编辑出版《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在内的多项跨学科法律研究交流活动,对培养年轻学者和博士研究生跨学科的法学研究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再如,2022年2月21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首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北京大学车浩教授牵头的“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牵头的“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教授牵头的“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入选“课程教学类”虚拟教研室,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牵头的“法学专业虚拟教研室”入选“专业建设类”虚拟教研室,此举对于打破地域和单位界限、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具有重要意义。在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可以考虑建立类似跨区域、跨单位、跨学科的长效学术交流机制,围绕党内法规研究方法论,通过整合法学、中共党史党建学、政治学等不同专业优质师资资源,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跨学科的研究能力。

四、结 语

“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党内法规制度优势乃是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一大优势,依规治党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政治保障。”党内法规事业的兴旺发达,离不开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有力支撑。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我国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已经迈开重要步伐并取得可喜成绩。为确保党内法规事业代代相传,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第一阵地的高校,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优化党内法规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体制机制,为党和国家输送高质量的党内法规后备专门人才。唯其如此,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才能行稳致远,真正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门“显学”。

(责任编辑:伍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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