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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条例建设的进程与经验

来源:“党规研究小组”公众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3 14:35:00  浏览: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条例建设的进程与经验

【文章来源】

《理论探索》 2018年第 1期

【作者简介】

韩强,北京联合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市哲学社 会科学领军人才,北京高教学会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党的建设、干部制度改革、海外中国共产党。

党内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条例建设成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迄今全党已制定现行有效党内条例34个,为党的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起到了突出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条例建设的经验如下:必须在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进程中加强党内条例建设;必须围绕服务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加强党内条例建设;必须着眼提高党内法规的体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党内条例建设;必须把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机结合、追求实效;必须坚持条例的及时清理和再修订,保证条例建设的持续健康开展。及时总结已有的经验,可以为今后党内条例建设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有效的借鉴。

党内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是在党章和准则之下效力最高、也最重要的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任务,无疑,党内条例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条例体系、形成不同条例之间的整体合力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条例建设一直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制定完善、贯彻落实好党内条例在党内法规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党内条例的制定与修订出台更是走上快车道,迄今全党已制定出台现行有效的党内条例共34个[1],这些条例为党的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了突出作用。总的来看,目前条例建设虽然成绩突出,成效显著,但是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如有些条例还需要尽快制定出台,有些条例需要进一步整合修改,有些条例需要进一步规范,条例的体系化水平需要尽快提高等等。因此,迫切需要对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条例建设的进程进行历史的回顾,对其中的经验加以科学总结,以更好地推进党内条例的规范化和体系化,使党内条例在管党治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条例建设的主要进程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的34个条例,对其制定实施的进程大致可划分为四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这一时期是党的建设由过去注重传统思想教育向更多地依靠制度过渡的时期,也是党内条例建设的起步时期。出于对十年“文化大革命”教训的深刻反思,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18日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著名讲话,其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333这篇纲领性文献拉开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也使党的建设开始向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转变。以党的十二大、十三大进行党章修改和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颁布为标志,党内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特别是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切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对于党的正确路线的巩固和发展,对于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对于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十分重要。报告还就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要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适当增加中央全会每年开会的次数,使中央委员会更好地发挥集体决策作用;建立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等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面对党的建设缺乏法规制度依托的现状,鉴于党内条例在党内法规中的重要性,制定党内条例实现管党治党的制度化提上议事日程。这一时期,我们党制定出台了6个条例,包括:《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暂行条例》(1980年),《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1982年),《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8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198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1988年)。这6个条例都属于初次制定,具有基础性意义。

第二阶段,从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这一时期是党的制度建设地位逐步确立的时期,也是党内条例建设快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聚精会神抓党的建设”,形成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核心的党的建设理论,提出了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之中的重要思想,并赋予了党的制度以新的丰富内涵。着眼于解决1989年政治风波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方面形成了一些新思路,并采取了许多新举措,特别是制定了大量党内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1989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1990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1990年9月5日)等等。{2}30-31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开展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历史任务,并明确提出:“注重制度建设,是这次全会决定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们党在七十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建党经验,有着优良的传统和作风,如何发扬光大,如何持之以恒,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使之制度化,建立一整套科学严密的组织制度。我们要全面规划,精心设计,在民主集中制、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进一步建立起科学的规章制度,形成适应新的历史时期所要求的新机制、新规范。”{3}162由此也使党的制度建设翻开了新的一页。此后,党的十五大立足于实现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目标,在制度建设上提出了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级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等重大举措。这些认识最终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被明确表述为“一定要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既立足于做好经常性工作,又抓紧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4}568-569至此,党的制度建设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开始并列起来,不仅日益具有了独特的内涵,而且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以上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思路与实践所决定,这一时期我们党更加注重条例建设,制定出台了14个条例,包括:《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0年),《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90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1994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1994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1996年),《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8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9年)。此外还于1994年3月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2002年7月修订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些条例涉及党的建设的多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堪称党内立法法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更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这些条例为管党治党初步搭建起了法规框架。

第三阶段,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这一时期是党的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巩固加强的时期,也是党内条例建设进一步推进的时期。继党的十六大提出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之中之后,党的十七大明确把制度建设纳入党的建设“一条主线、五大建设”的总体布局,强调“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5}652,并对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惩治腐败还作出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5}657的重要论断;党的十八大在继续强调制度建设在“一条主线、五大建设”总体布局中重要地位的同时,提出了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任务,并逐步赋予其科学理论指导、科学制度保障、科学方法推进的基本内涵。当然,党的十八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和制度三位一体的高度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和定位,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正是有了以上背景,党的制度建设得以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开始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得到了全党的认可,并成为党内制度建设的独特领域。与此相适应,党内条例建设进一步推进,并在落实中逐步修改完善,呈现出开始从注重制定向制定与修订完善并举转变的特征。期间我们党制定的条例有8个,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2005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2008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后施行的条例有9个,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2008年修订),《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2003、2010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2年修订),《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修订条例的数量第一次超过了新制定条例的数量,说明这一时期我们党的条例建设具有了新的特征。

第四阶段,党的十八大至今。这一时期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尤其是党内条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思路,而全面从严治党主要靠健全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步入体系化、系统化新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必然包括完备的党内条例体系,因此,加强具有承上启下关键作用的党内条例建设便是题中应有之意。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方面取得的最突出进展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党内法规,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到了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和系统化科学化的新阶段。尤其是2013年连续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具有基础意义的党内法规,使党内法规建设更具系统性和前瞻性。与之相应的便是党内条例建设的系统性、前瞻性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6月,中共中央部署开展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历时两年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通过清理,摸清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一揽子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有力维护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有利于党内法规制度的遵守和执行。{6}这次集中清理虽然没有对党内条例进行特别的清理,但仍对党内条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时期的党内条例建设继续巩固了既注重制定更注重修订完善的工作思路。期间我们党制定了6部新条例,包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2017年),《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2017年)。修订了7部条例,主要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2017年两次修订)。而且有2个条例是第二次修订,有1个条例是连续二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对修订完善工作的重视和党内条例建设的与时俱进。根据中央2013年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仍有《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等多部条例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修改和审议之中,当然也有更多的条例面临修订的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条例建设的基本经验

虽然我们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即已开始制定并实施党内条例,但是其地位的巩固、体例的规范和体系化的达成都是改革开放以来才逐步实现的,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条例建设的经验对全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是今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参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对这一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总结近四十年来党内条例建设的经验,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在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进程中加强党内条例建设。党内条例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制定、修改和完善党内条例必须要随着国家法治建设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进程来逐步展开和深入拓展。正是由于对“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反思和制度重要性的深刻认识,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经济、文化体制改革之后启动了政治体制改革,修改了宪法和党章,制定了大量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使国家和党内事务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党内条例建设也由此启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任务,并随后写入宪法,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告别人治,走向法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新的里程碑,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要实现法治化,首先要求执政党必须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也必须依靠党的法规和制度来管党治党,其中,党内法规是党的法规制度的主体,是核心,而条例又是极其重要的党内法规,因此党内条例建设既脱胎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更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确立密不可分,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必然结果。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强调指出的:“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147同样,党内条例建设的推进,也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取得了重大进展,因此,不断完善党内条例,推进条例实施,使其在从严管党治党中真正发挥作用正是条例建设的使命所在,也是国家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第二,必须围绕服务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加强党内条例建设。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是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的就是服务于管党治党的需要。党的建设在不同时期、不同形势下必然面临新的任务,提出新的要求。当前,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四大考验”和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四大危险”,要应对、化解这些考验和危险,必须依靠全面从严治党,而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手段只能是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特别是党内法规。由于我们党是执政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给党的领导和管党治党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有的问题变得非常突出和紧迫,为了提高管党治党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做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进行到哪个程度,涉及到哪一领域,我们就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把相关管理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以巩固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探索的成果,我们往往把这一党内法规制度制定的经验概括为“急用先立”原则。急用先立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定的应用导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在论述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要遵循的基本要求中指出:“按照急用先立原则,抓住核心、关键、亟需制定的党内法规项目,集中力量推进,努力在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7}虽然这一原则应该和加强顶层设计,注重系统化体系化结合起来,但是着眼于党的建设的现实需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必要的,不然就会陷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尤其在依规管党治党的初期更要如此。从党内条例建设的历史进程看,我们基本是遵循着首先制定条例,然后修改完善已有条例,最后制定与修订并举的规律发展的。在现行有效的34个党内条例中,没有修改的有20个,修订1次的有10个,修订2次的有4个,这无疑很好地诠释了这一原则。因此,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永远是加强条例建设的源头活水,今后加强党内条例建设,也要注重根据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出台条例,实现管党治党有规可依。

第三,必须着眼提高党内法规的体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党内条例建设。正如国家法律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一样,党内法规制度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同样需要提高体系化科学化水平。其中,党内法规制度既包括党内法规又包括党内制度,是一个由党内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构成的体系;对于党内法规来说,它又是一个由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四级七类构成的体系;此外,党内法规建设又是一个包括制定和实施以及修改、废止、解释等诸多环节的过程。其中每一个体系内部都存在复杂的关系,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既有体系内的也有体系之间的,甚至体系与外部环境的,因此,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必须着眼于提高其体系化科学化水平来进行,尽量化解和消除不同党内法规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形成相互协同的合力。党的十八大作出“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论断,其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即在于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曾特别强调:“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也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善、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7}。在这样的背景下,党内条例也要坚持体系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进行建设。目前党内条例的体系化、科学化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表现为条例的边界不够清晰,条例缺乏整体科学规划,条例的内在结构不够完整,条例之间的系统性存在不足,条例与上下党内法规的对应性有所欠缺等等,对此,要坚持体系化科学化的基本方向,在规范条例制定、提高条例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注重完善不同条例之间、新旧条例之间、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之间以及党内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使条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得到新的提高。

第四,必须把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机结合、追求实效。制定条例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进程中,执行不畅、不力是一个老问题,致使一些党内法规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就是不能落实在行动上,也使“三十六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屡屡成为笑谈。但是十八大以来,中央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狠抓制度落实,使落实不力的情况得到很大扭转。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落实“八项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在明确要求、严格分工、制度保证、有效监督、刚性惩处等方面都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也使落实党内条例取得了更广泛的共识。目前看,要把条例的制定和落实结合好,必须注重两个关键环节,一个是制定环节,就是在制定党内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制度时,必须注重发扬民主、科学制定,尤其要做好规划计划、组织起草、前置审核、审议批准、审核签批、公开发布等环节的工作,确保条例的质量。其中发扬民主是基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要求:“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只有党员干部群众广泛参与,广泛吸收大家意见,制定的条例才能符合实际,才能得到大家认可,同时制定阶段的广泛参与也是一个很好的教育过程,可以使条例的宣传教育更加深入人心,从而为执行打好基础。另一个关键环节是实施保障。就是在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制定颁布后,以严格的制度、体制保证实施。党内条例是极其重要的党内法规,其执行不力必然导致党内法规制度权威性的削弱甚至丧失,必须以党内法规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加大党内法规执行力度,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纠;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还要完善惩处追责机制,对于执行不力的要依据党内相关法规予以严肃问责。当然,总体来说,教育、责任、纪律、监督等等都是非常有效的手段,需要我们综合运用,形成条例落实的有效合力。

第五,必须坚持条例的及时清理和再修订,保证条例建设的持续健康开展。2012年6月中共中央部署开展的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是具有开创性的,通过清理摸清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促进了党内法规制度的遵守和执行。{6}这次集中清理对条例建设也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对已有条例的及时清理,为新条例的制定和旧条例的修订打下了良好基础。虽然这一工作以2014年11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而宣告结束,但是也意味着这一机制的初步建立,在今后的某一时间对现有的党内法规进行再清理也是完全可以期待的。中央2013年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进一步明确了将要制定和修订的党内条例名录,其中在完善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方面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已完成),制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已完成)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已完成),修改完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已完成)及《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在完善党的思想建设方面要修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已完成);在完善党的组织建设方面要修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已完成)、《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完善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方面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完成),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已完成),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办理工作条例》;在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要修改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等等。通过这些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党内条例的规范性必然得到进一步提高,条例建设的成效势必进一步增强。

总之,党内条例建设业已取得显著进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和运用好这些经验对今后党内条例建设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党内条例建设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尤其是条例的顶层设计与再整合任务还很重,而党内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协同问题还未破题,需要我们在党内条例建设中继续强化创新精神、系统思维和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党内条例的体系化科学化水平,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法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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