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自纪律检查委员会诞生起就已产生,在经历了初步探索、基本形成和发生曲折、恢复发展、改革深化、全面创新五个显著的发展阶段后,呈现出紧密围绕党的政治路线开展政治监督这个鲜明的主题、主责主业在固本培元中逐渐明晰的基本趋势以及以实践问题为导向革新自身职责的发展方向等基本特征。为持续深化转职能,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各级纪律检查机关需严格遵循政治性原则,以党章党规为依据,服务中心工作;严格遵循科学性原则,聚焦主责主业,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质量;严格遵循时代性原则,结合新形势新问题,增强履职能力。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职责;纪检监察历史;党的纪律建设;纪检监察工作
作者简介:李斌雄(1964—),男,湖南岳阳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赵靓靓(1998—),女,安徽滁州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引用格式:李斌雄,赵靓靓.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职责演变的历史进程、基本特征和经验启示[J].廉政文化研究,2022(5):22-30.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就其本质而言,是为了保证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的实现而成立的党内组织。其职责可以定义为: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1](以下简称为《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职责作出全面清晰的规范。与“职责”内涵较为接近的还有“职能”和“任务”,从工作范围和目标而言,“职能”凌驾于“任务”和“职责”之上,侧重于纪委这个党内监督机关所需要发挥的作用和功能;“任务”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担负的责任、交派的工作”[2],在《条例》中则侧重从内涵、目标、要求等方面对纪委的作用和功能作出细化规定;而“职责”一词更为具体,体现出主体所担负的具体工作和应尽的责任,在《条例》中构建了包含总体职责和具体职责在内的“1+9”职责体系。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任务、职责的划分尚未清晰,多以“职责”“职权”“任务”等作描述,内在相互包含,因此在本文的探讨中,尤其是在历史进程的梳理中,不作刻意区分,以“职责”作为分析对象,重点把握历史发展主要脉络。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职责演变的历史进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职责的演变经历了初步探索、基本形成、恢复发展、改革深化以及全面创新五个阶段,紧密围绕各阶段的中心任务,服务于党的政治目标和政治纲领的实现,在不断摸索中逐渐明晰了自己的职责定位。
(一)初步探索阶段(1927—1949年):服务革命需要,维护党内团结
1927年党的五大召开,诞生了中共中央最早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章程决议案》指出其成立是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3]78,随后通过的《党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要在每一党部委员会之下设置审查委员会,“这种审查不应带有清党的性质,而只是去掉对于党部不可靠的分子,以及可疑的分子”[4]。党的六大将“审查委员会”写入党章,规定其是“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3]92,此时党内监督机关的主要职责转变为监督党的财务。还处于探索初期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机关并没有稳定的环境去行使自己的职权,无法将实践经验上升总结,因而对苏联共产党同时期召开的联共(布)十四大和十五大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规定有一定程度的借鉴。1927年召开的八七会议给正处于思想混乱和组织涣散的中国共产党指明了新的出路,随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共产党取得局部执政地位。为了不让腐败问题毁掉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避免“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5]439,并规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责,这是中国共产党紧密结合自身革命实际对监察委员会职责的有效探索,但因处在战争环境下,其职责并没有完全发挥。1938年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决议,决定在区党委之下设监察委员会,职权有五项:“(1)监督各种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与对于党的章程决议之正确执行。(2)审查党的各种机关之账目。(3)管理审查并决定对于违反党章党纪之党员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4)审查并决定所有要求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者之党籍。(5)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6]755。这是首次对纪律检查机构的监督、审查、处分等职权做了初步的规定,纪检机构职责初具雏形。1945年党的七大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重新列入党章,规定其任务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3]110,突出了党内民主,职责有所弱化。七大党章将纪律建设写入总纲部分,也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纪律检查方针写入党章,并规定了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这也影响了后期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
在这一阶段,中共中央对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职权进行了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初步探索,有效维护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内团结和一致,初步践行了党内监督机关监督的作用,为后期纪律检查机关职责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基本形成和发生曲折阶段(1949—1978年):围绕执政需求,主要职责项目初具雏形
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在各级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从而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具体政策,具体职责有三项:一是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二是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处分。三是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党纪,实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以实现全党的统一与集中[7],首次赋予纪律检查机关加强纪律教育的职责,同时也加强了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干部的监督与管理。1950年下发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也再次重申要及时了解党的组织及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党的决议、国家法律、法令及政策的行为以及损害群众利益及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等行为或倾向,将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也纳入到管辖范围,体现出执政条件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严管。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还承担着“保护生产,保证国家计划的切实执行……防止并反对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思想对党的腐蚀,进一步巩固和纯洁党的组织”[8]等任务。1954年“高饶事件”发生后,为防止阶级敌人的破坏并向党内不良倾向作斗争,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四项任务①,较之前有所增加和完善的是提出要领导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提出要受理党员、群众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及党员对处分不服的申诉。1956年,八大党章又在第一项任务中增添了“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3]225的内容,体现出对党员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方面的监督。50年代末期兴起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一度遭到削弱,从九大党章到十一大党章中,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规定被删除,1959年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也被撤销,其业务和人员并入中央监察委员会,但由于党内监察和行政监察的职能、性质、任务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很难融合,监察工作一度陷入混乱,1969年中央监委也被撤销,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彻底陷入停滞。
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先后成立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突出了对地方领导班子、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管理,首次提出加强纪律教育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党内监督机关同时也承担着保护国家的计划和生产等职责,紧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效履行了自身职责,这一阶段的曲折探索基本也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教育、监督、惩处等几项基本职责。
(三)恢复发展阶段(1978—2002年):协助经济转型,奠定基本职责项目框架
1978年12月,为恢复和重建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严肃党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得以恢复重建。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9]1979年,中共中央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再次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保护党员的权利,发挥党员的革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同一切违反党纪、破坏党的优良传统的不良倾向作斗争,协助各级党委切实搞好党风”[10]91,并要求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各级党委,对党员加强党的纪律和党的传统优良作风的教育”[10]95-96,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应围绕维护党规党法开展,同时把对党员权利的保护和对党员的教育提到了重要的位置。1982年,十二大党章首次将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职责概括为三项主要任务和三项经常性任务②,对之前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进行总结、规范和发展,奠定了纪律检查机关职责的基本框架,并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要“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10]40,首次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1986年为了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设立国家监察部,党内监督机关不再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1988年,乔石在十三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丰富发展了纪律检查机关原有的教育、监督、惩处三项经常性任务,增设“保护”一职,即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10]107,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职责拓展为四项。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还出现了大量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结合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也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着重查处经济领域中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保证并促进了经济工作的发展。1993年,为了凝聚监督力量,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有效应对滥用公款消费、贪污腐败等现象,中共中央决定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党的十四大之后纪委召开的几次全会均聚焦反腐败工作,提出了反腐败的“三项工作格局”①,先后制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重点查处了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这一阶段各级党内纪检机关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了大量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围绕党风建设,奠定了纪律检查机关职责的基本框架,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四项基本职责得以明确。但同时不可忽略的是,纪律检查机关工作职责明显有由专门监督机关向办案机关、由监督执纪向纠风执法转移的趋势。
(四)改革深化阶段(2002—2012年):聚焦反腐难题,推进职责规范科学
进入新世纪以来,腐败问题日益凸显,十六大党章在纪律检查机关三大任务中增写了“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经常性工作中增写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的权利”[3]427,首次将“协助党的委员会开展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写入党章。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律检查机关的定位更加清晰准确。2005年,中央印发文件指出“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11],随后,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中央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反腐倡廉战略方针[12],有效推进了反腐败体系的建设。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多次强调保证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的实现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之间,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就促进科学发展观等中央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效履行了反腐败的协助职责。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13],赋予纪律检查机关问责建议权。2010年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建议职责和处理职责,即领导班子违反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14]。问责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这里就已经正式提出并且得到了有效的实践,为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提供了实践依据,并写入十九大党章中。
这一阶段,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工作,较之前相比,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治理商业贿赂、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问责制也被写入《规定》中,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也逐渐规范化、系统化、体系化。
(五)全面创新阶段(2012年至今):聚焦主责主业,精准高效履职尽责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15],明确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并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随后,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中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化“三转”:“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责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16],转职能是“三转”的核心,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做什么”的内涵的规定,即通过明确定位,突出职责主业,厘清责任。截止到2017年,中央纪委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全力清理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中央纪委监察部参加议事协调机构由125个减至14个,在不增加建制编制的前提下,将纪检监察室从8个增加到12个”[17],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明显“瘦身”,有效解决了职能越位、错位、不到位的问题,力量更加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同时,中央纪委依靠组织制度创新,先后组建中央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国际合作局,增设纪检监察室,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增强对主责主业的履职能力,促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效执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充分履行好党内监督专责职责。2016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上升到“专责机关”,具体承担三项主要工作①,随后十九大党章规定其承担“监督、执纪、问责”[18]职责,并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五项经常性工作进行丰富拓展,增添了对党的组织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内容,并且提出要“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对党员和党的组织“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18],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责扩展为三大主要任务和六项经常性任务。2018年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但党内监督在各项监督中始终是第一位、核心的监督,因此纪委的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始终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2020年,赵乐际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中指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精准高效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19],再次突出纪委监督的主责主业,同时也对其协助各级党委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法规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强化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挥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作用,加强了与党委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的贯通协同,持续深化“三转”,有效解决职责泛化的问题,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职责演变的基本特征
考察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职责的百年发展历程,呈现出比较突出的几个特征,分别是主题鲜明,紧密围绕党的政治路线开展政治监督;趋势明显,主责主业在固本培元中逐渐明晰;方向明确,以实践问题为导向革新自身职责。
(一)紧密围绕党的政治路线开展政治监督
党的政治路线是党的总路线,是“党根据其性质、宗旨、最高纲领,在一定社会历史时期为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一定历史阶段的中心任务而制定的总政策或总方针”[20],明确和指引了党的政治任务以及党的政治行动。而政治监督则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职责的百年演变历程充分体现出紧密围绕党的政治路线开展政治监督的鲜明主题。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推翻“三座大山”为目标,对党组织自身进行了建设,也包含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内容,这一阶段党内监督机关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维护党内团结和一致,较好地维护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中国共产党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适应执掌全国政权的需要,从而更好地领导社会主义革命,中国共产党大力整顿党组织,在各级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同时鉴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的需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也一度承担着保护生产的职能,在“高饶事件”发生后,党中央便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有效应对党内分裂事件,深化了党内的政治监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为了满足经济转轨的需要,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就成为纪律检查机关一项重要的任务,纪律检查机关也有效履行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重要职能。新世纪以来,腐败现象的逐步蔓延使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反腐败体系的建设,协助各级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推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突出监督“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效保障了党的政治任务的完成。
回顾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职责的百年演变历程,不难发现,随着党的政治路线发生变化,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的主要职责也发生了相应调整,但纪律检查机关职责的规定和履行均围绕党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展开,紧密围绕党的政治路线开展政治监督的鲜明主题一直未变,这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这个百年大党对政治路线的坚决捍卫和坚定执行。政治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纪律检查机关职责的发展紧密围绕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监督保障执行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二)主责主业在固本培元中逐渐明晰
就根本性质而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是一个党内纪检组织,依据管理学视角的解释,组织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必须保持明确的边界,以区别于其他组织和外部环境。中国共产党这个党内纪检组织同样如此,相较于其他党内组织而言,具有更加独特的使命,担负着纠正党内违纪违规现象、协助党委肃清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加强党内团结的政治任务和目标,因此只有聚焦主责主业、明确职责边界才能不断发展完善自己。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初步探索时期,最早规定其职责为维护党内团结和一致,奠定了最基础的职责内容,随后受革命形势的发展和联共(布)关于监察委员会规定的影响,党内监督机关的职责增加了监督各级党部财政状况、管理党的各种机关账目等内容。在主要职责基本形成阶段,为了适应执政的需要,将保护国家的计划和生产的行政监督职能纳入自身职责范围,逐步奠定了教育、检查、监督、惩处基本职责。在职责恢复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和转型使得纪律检查机关除了完成党章赋予的任务外,还增加了处理经济领域的案件,职责有所扩大。随后十二大党章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三项经常性任务固定下来,紧密围绕党章规定的要求,以整顿党风、检查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为核心内容,主责主业再次被强化。进入新世纪以后,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严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系建设,总体来说推进了职责的规范化、科学化,但也存在着参与了众多职责范围外的议事协调机构等现象。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机关不断突出内涵发展,持续深化“三转”,明晰职能定位,清理议事协调机构,突出主责主业,“监督执纪问责”主要职责被写入十九大党章。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发布,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工作职责做出了详细的区分和规定,在三项主要任务的统领下,构建了包含总体职责和具体职责在内的“1+9”职责体系,坚持聚焦主责主业,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精准高效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
在这一发展历程中,不难发现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几经变革、多次调整、不断丰富,但从未完全偏离主责主业,虽从一开始对自身职能的认知定位比较模糊,到发展中期“身兼多职”,最后到新时代以来坚持内涵发展,深化转职能,主责主业在固本培元中逐渐明晰,这充分体现出纪律检查机关这个党内组织对主责主业的坚守和在发展中不断总结反思、凝练实践、创新理论的强大历史自觉性,更加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定不移从严管党治党,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的宽广胸怀。
(三)以实践问题为导向革新自身职责
以党章为重要根据,以实践问题为导向改革,丰富和发展自身职责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应对新形势新问题做出的重要选择。百年历史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职责的发展均体现在重要的历史时刻:在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后,纪律检查机关增设加强纪律教育的职能,同时依据八大党章,增设了对“违反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强化对党员社会主义远大理想信念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奠定了现有的六项经常性任务之一的教育职能。改革开放尤其是在十二大后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为有力维护党风,发挥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十二大党章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写入党章,在随后十三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中,增设“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的重要职责。进入新世纪以来,腐败问题严重威胁党内政治生态,纪律检查机关一方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另一方面也突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印发,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对管辖范围内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有效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从严治党”列入纪律检查机关的任务职责中,2021年是建党百年,腐败这个党执政的最大风险依旧存在,执政形势依旧严峻复杂,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纪律检查工作,对十九大党章规定的原有职责进行了丰富和发展,除了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职责外,增加了纪律检查建议,通过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和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达到协助党委推动有效净化政治生态,强化管党治党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纪检机关发展的历程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更体现出党对所面临政治形势的正确研判,坚持以实践问题为导向,找准履职过程中出现的短板和问题,从而确保自身在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进程中始终不缺位。“越是伟大的事业,越充满艰难险阻,越需要艰苦奋斗,越需要开拓创新”[2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职责演变始终以实践问题为导向,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体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职责演变的经验启示
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这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需严格遵循政治性、科学性以及时代性原则,把履职能力推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
(一)遵循政治性原则,以党章党规为依据,服务中心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组织机构,而是担负着加强党内监督、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这项伟大工程的重要机构,突出政治性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需要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始,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政治监督。党的纪检工作的百余年发展历程深刻表明,只有紧紧围绕党的政治路线和中心目标,党的监督机关才能有效发挥作用。除此之外,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丰富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的出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一系列强化党内监督、纪律建设的法规制度相继出台。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首次从党内法规的层面规定了纪律检查机关的专责地位,并将其写入十九大党章,更加突出其重要性和规范性,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提供了法规依据。结合时代发展的需求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标志性、关键性的纪检法规制度和国家监察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内容涵盖党内六大纪律、问责规定、处分制度、党内监督、谈话函询、职务犯罪、审查调查以及案件审理等方面,使党章和宪法赋予的总体性要求得以细化落实,确保每一环节、每一程序都能得到清晰规范的说明,保证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履行相应职责时有规可依。
赵乐际指出:“要把党中央决策部署与纪委监委职责科学地历史地具体地结合起来”,做到“五个坚持”[22]。新时代新征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党章党规为依据,对纪检监察工作职责进行科学设置和分配,不断提高依规治党、依规履职的政治能力和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对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作用,才能把握住工作重点。
(二)遵循科学性原则,聚焦主责主业,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质量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是中国特有的党政治理体系下的组织机构,经历了长期历史变迁,具有鲜明的革命性质和丰富的组织特性,组织结构和职能也屡次调整、不断丰富,而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更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科学规范配置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自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转职能以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持续推进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和内设机构的调整,把主要的力量集中到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业上来,摆脱过去直接参与部门的日常性业务检查,而是选择把工作的重点放到督促有关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监督主体落实监督责任上来,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诸如监督力量较为分散、监督重点不够清晰、监督职责定位不准等问题。
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同时国际国内形势所带来的挑战、阻力和变数对纪律检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一是厘清职责范围,现行党章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定位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但目前仍存在部分纪委在协助党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履行上既有协助不到位、“缺位”现象,也有“协助”变为“主责”现象,承担过多的职责,没有专司其职,这均是没有厘清职责范围的表现。二是凝聚监督力量,秉持盘活存量、内涵式发展的原则,尤其是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前提下,需要明确内设机构职能分工,凝聚监督力量,最大程度融合各职能部门。三是明确监督重点,纪律检查机关应该充分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能,但部分纪律检查机关对“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理解不深,从而出现“越管越宽”,甚至有越俎代庖的倾向。四是强化对关键领域和“关键少数”的监督,各级纪律检查机关需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尤其要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督,围绕脱贫攻坚、扫黑除恶、民生领域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除此之外也要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依法依规履职用权层面的监督。
(三)遵循时代性原则,结合新形势新问题,增强履职能力
当前,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给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是“促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23]。2018年,为加强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真正构建起党统一领导、权威高效的国家反腐败机构,有效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查机关查处贪污腐败、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后的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不同的是在职权配置上,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旧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而监察委员会则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这对更多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是从“执纪”到“执纪执法”的职责转变,因此在人员转隶融合、机构职能融合和工作流程融合上是新的挑战。
二是强化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立足本职工作强化政治监督,正是纪律检查机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表现。其一,政治监督处于党内监督的首位,但不少党员干部却忽视了政治监督,各级纪律检查机关需从严从紧抓好政治监督,将政治监督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通过业务工作中暴露的问题来确定政治监督的重点内容。其二,要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密切关注“四风”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探索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其他方式去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应更加侧重强化监督,通过精准动态识别监督对象,细化监督内容,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效前置监督,提升监督质效。
三是创新纪律检查的手段和方式,当前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形式、对象、内容发生很大变化,如行贿受贿的方式更加隐蔽,利用网络平台传播错误不当言论更加频繁,党员干部懒政怠政情况更加多样等等。纪律检查机关只有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创新纪律检查的手段和方式,不断革新自身履行职责的方式,持续从整体把握党内政治生态情况,动态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才能有效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