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这一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系统阐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的法治建设问题,而且把法治思维、法治精神贯穿始终,无论从政治意义、理论意义,还是实践意义上看,党的二十大报告都充分彰显中国共产党崇尚法治、追求法治,始终致力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充分发挥宪法作用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深刻认识宪法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宪法作用,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既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第一,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这是关于宪法问题的经典表述,深刻阐释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在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因此,宪法作为根本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因此理应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
第二,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宪法主要规定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组成等内容。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伟大成就,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的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是国家有效运转的根本遵循和最高准则。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总章程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才能切实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实现党和国家事业的长治久安。可以说,宪法所规定内容的根本性和全面性,决定了其必然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第三,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深刻阐明了我国宪法为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长期执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而且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既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又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与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这就充分保证了我们党始终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充分保证了我们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
推动宪法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治理效能
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为推动我国宪法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治理效能,党的二十大报告围绕宪法的地位、功能等诸多方面进行阐述,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明确指引。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无论从规范层面看,还是从实践层面看,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治方面提供制度化方案。依法治国就是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理国家。而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质上就是从法治角度解决各方面问题的制度化方案。其中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第二,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重要论述阐明了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前提,依法执政是依宪执政的延伸。从规范层面看,宪法不但是党治国理政的依据,还是党必须遵守的准则。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通过依宪执政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从而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设不起来。我国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既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以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因此,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而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可以说,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现行宪法。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
第四,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斗争过程中的创造,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新时代,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都彰显着强大政治生命力和巨大制度优越性。实践证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是最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通过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第五,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维护宪法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宪法发展历程表明,“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采取多种举措,创新宪法实施方式,努力把全面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作者 |周叶中,系武汉大学副校长,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 | 《辽宁日报》2022年11月22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