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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闫纪钢: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13 16:07:49  浏览: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篇”,其丰富内涵包含着一系列原创性贡献。在理论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清晰阐释了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以德治国、依规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深刻关系;在实践方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达到新水平,国家治理各领域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全面依法治国“关键少数”的法治淬炼与作用发挥程度明显提升;在战略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生动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在新征程上护航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宏伟蓝图。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创性


作者简介:周叶中,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闫纪钢,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硕博连读生。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篇”,其博大精深的丰富内涵,为“中国之治”提供了极具深远意义的原创性贡献。本文从理论、实践和战略三个角度,对其中的一些内容进行阐述。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重在解决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面临的重大理论课题,从而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有力推进、战略谋划顺利展开发挥重大指引作用。具体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理论贡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们党基于经验教训和现实要求作出的重大决断。习近平总书记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置于“十一个坚持”的首位,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加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取得卓越成就,但现实中却有人提出诸如“党大还是法大”的质疑,甚至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2]。“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3]他用“三个一”有力地作出回应:第一,“一个根本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4],也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5],处理得当与否事关法治兴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他对此解释认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6]并明确强调:“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7]这不仅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关键所在,而且说明了处理好“党大还是法大”等问题的重要性。第二,“一个伪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执政党这个整体角度而言,“‘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8]。这明确指出了“党大还是法大”等问题的荒谬性与危险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执政党地位是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我国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作为一个整体,两者间根本不可能存在对立之处。第三,“一个真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并明确强调,“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9]。这不仅深刻揭示了“党大还是法大”的政治陷阱,还深刻指出了现实中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不法现象,并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的明确要求,即要把握好“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10]的法治界线。

在澄清模糊认识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11],并从两方面进行深刻分析:

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第一,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决定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12]因此,必须由党引领、推进和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进行。第二,这是由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现实要求决定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置于“十四个坚持”的统领地位,并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3];“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十四个坚持”之一,自然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第三,这是由全面依法治国的动力源泉决定的。“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14]可以说,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动力源泉,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15]。第四,这是由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客观形势决定的。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统筹协调[16]。只有作为中国最高政治力量的中国共产党,才具备足够的力量克服法治领域改革的各种阻力,保证法治领域改革的方向不偏、力度不减。而在如何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三统一”(注: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四善于”(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为具体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机统一,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全面依法治国。中国是正在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抉择。这就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换句话说,“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7],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是衡量其领导和执政能力、保障其领导和执政地位的关键所在。因此,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18];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19]。第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法律上的最高效力。党的领导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其中最为根本的就是要依靠宪法。“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20]同时,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21]。可见,党的领导必定会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过程中得到保障和强化。第二,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22],即根据法律法规性质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实际需要,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法律法规之中,使之具备法的强制力、权威力、稳定力。第三,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政策相比法律具有灵活性、调适性、时效性等特点,但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优势不如法律。因此,尽管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重要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但在条件成熟且必要时,还是应将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以达到“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23]的目的,从而实现法治实施过程与党的领导过程有机统一的效果。第四,以党内法规制度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2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抓手,以保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升党的凝聚力、战斗力。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管总的东西”,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作出的原创性理论总结,也是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原创性理论概括。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三性”。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必然性。“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25]。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26],认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27]。而坚持“中国特色”要求牢牢立足中国实际、找到中国路径,这是运用法治解决中国问题的基础;坚持“社会主义”则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发扬社会主义优势,克服资本主义弊病、不走资本主义路子。可以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走对的路、符合国情的路,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唯一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28]一方面,唯一性彰显着自信与定力。“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2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迎合或屈服于某些人、某些国家的被动应对,而是党领导人民自我完善、主动求变、积极进取的战略之举。另一方面,唯一性蕴含着成就与要求,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体现了我国走自身法治道路取得的卓越成就,也要求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实现两个“有机统一”。一是法治建设共性与中国特色个性的有机统一。从共性来看,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治国理政最好的方式。因此,中国法治建设有必要从纵向上继承、横向上借鉴,“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30],又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31]。从个性来看,每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选择等都存在着不同,这就决定了不同国家不可能采用同一种法治发展模式,走同样的法治发展道路。因此,我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32]。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动法治化。”[33]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注定不能走西方自下而上长期积淀、漫长演进的法治发展道路,亦不能照搬新加坡、韩国等国土、人口较少国家自上而下快速推进法治化的发展模式。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需要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也要依靠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自觉行动。二是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既要谋法治一时之效、更要谋法治长远之效。一方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34]。我国发展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以及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中,有大量问题都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相关[35]。因此,解决当前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必须依靠法治,以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单一问题成为系统问题,避免积重难返,从而为党和国家事业永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36]。这就要求,一是把过去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取得的实践成果、创新成果等以制度化方式加以固化。二是运用法治力量,“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37]。三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承载和确认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改革的光辉历史和取得的胜利成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全面依法治国

习近平总书记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高度,原创性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时代性、标志性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具体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把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和总目标,这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方向、工作重点。第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3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39]因此,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三,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8年宪法修改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对法的实施实现、价值目标、监督保障等提出了全面要求。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涵盖法治建设各领域、贯穿各环节、涉及各方面,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重在建设“五大体系”和坚持新时代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静态的规则体系,也是动态的制度运行,更是一套蕴含人民性的价值体系,其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五大体系”。即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40],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构造与重点工程。同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制度适配性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41]。强调必须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2],以此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与运行基础。在立法方面,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43];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44],积极推动国家安全、科技创新、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人民美好生活必备的法律制度;要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45],并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46];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地方立法既不能与上位法规定冲突,又要突出地方特色[47]等等。在执法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并且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48],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49]。在司法方面,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50];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司法制约监督制度、创新探索司法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等,从而以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还对司法判决提出“能够解开当事人心结”的更高要求[51]。在守法方面,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52],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53],并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比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54],“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55],“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56],等等。

(四)以德治国、依规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习近平总书记根据中国独特历史逻辑、实践逻辑、政治逻辑抽象提炼出来的原创性理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57]。首先,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58]。习近平总书记就明德慎罚、隆礼重法、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等思想与实践进行阐述,要求挖掘与传承其中的精华。其次,激发德法集成效能。“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59],两者皆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60]。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1]。最后,符合国家治理规律。古今中外治理和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注重运用法律与道德的力量[62]。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又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一方面,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63]。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诚信缺失、违反良俗等突出问题,可以依靠法治手段来惩戒、整治和矫正,从而发挥法治对德治的保障作用。而当一种道德观念得到广泛认同、行为范式成熟、操作性较强,却仍有少数人不愿遵守,且违背这种道德会对公共利益或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时,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的方式增强道德的权威性、强制性。另一方面,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64],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65]。此外,道德支撑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治必须承载道德。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66]。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67]。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彰显中国法治的鲜明特色。一是独特的法治设计。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中国政治现实、旨在解决中国问题,探索设计出来的政党治理与法治推进新路子。这不仅是对西方法治模式的有力革新,也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二是独特的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背后是两套并行运作的规范体系,即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两者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与西方法治体系的构造显然不同。三是独特的法治逻辑。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68]。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核心,如果不能牢固树立规则意识、不能从行动上运用严格的规则约束自己,那么广大人民群众必定会对法治事业失去信心,全面依法治国也必定会失去民心。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必须实现制度上深度耦合、运行中有效互动。一方面,要实现制度上的深度耦合。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69]。从现实来看,相较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空白缺位的抓紧建立,不全面的尽快完善,成熟经验及时推广。”[70]同时,还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71]。另一方面,要实现运行中的有效互动。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72]。依规治党的不断加强,将进一步发挥其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引领示范保障作用,从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前进。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实践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实践,是在原创性理论指导下形成的现实展开,同时为原创性理论的发展提供丰沛滋养。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实践很多,本文重点阐述以下四个方面。

(一)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体系

制度保障。一是宪法制度保障。2018年宪法第一条第2款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被写入宪法正文,意味着坚持党的领导的宪法规定更加完善,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依法治国重在全面。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涵盖国家治理各方面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这为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把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全面”贯彻到国家治理各方面提供了强大指引。二是党的领导制度保障。党的领导制度是中国制度的核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发挥着顶梁柱作用,贯穿于其他各项制度和治理体系之中[7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作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并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视为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应有之义[74]。

工作机制保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原则。《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并指出其是“为加强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75]。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机制不仅能够规划顶层设计、审议重要文稿、加强统筹协调、推进贯彻落实等,还可以在关键时刻发挥法治稳预期的重要作用,这对于强化党对非常态下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力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现有法治体系对非常态社会的描述和规制能力仍较薄弱,不能充分满足人民在不确定性中对确定性的期待,因此亟需通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为此补强。

组织保障。总的说来,就是以新时代党的建设新局面,保障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76]。习近平总书记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之一[77],其中自然包括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一方面,以全面从严治党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压轴,是另三个全面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78]。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了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到严紧硬的深刻转变,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各项建设之中[79]。这些都为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前提和条件。另一方面,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夯实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必须承认,部分党员仍存在对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不够关注、不够理解、不够擅长的情况,其根源在思想上。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对解决这些思想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具体来看:首先,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通过深入学习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会提高知信行合一的能力。其次,党员干部对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人民群众法治期待,寻找自身差距,能更准确地抓住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着力点。最后,既破“山中贼”,整治现实存在的党内违纪违法突出问题;又破“心中贼”,使广大党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进一步提升,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的自觉性明显增强;更求“利长远”,努力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等等。

(二)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首要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80],并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他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81]还提出“两个不动摇”(注: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J].求是,2021,(1).) 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

推进宪法完善以增强宪法生命力。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82]。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赋予了中国宪法以新时代生命力。

建构宪法仪式以增强宪法信仰力。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83]。宪法仪式是人们表达内心宪法情感的直接方式。宪法仪式的举行不仅意味着宪法得到人们的认可,而且人们能够通过完成仪式进一步强化宪法信仰。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宪法仪式先后建构:如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84]。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把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又如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85],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作出决定,规定了宪法宣誓的范围、誓词、组织等方面内容;并于2018年对宪法宣誓制度进行修订,等等。

推动宪法实施以增强宪法权威力。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86]。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87]。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推动宪法全面实施作出一系列努力。比如:首先,把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作为党在新形势下履行好执政兴国重大职责的必然要求[88]。其次,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为推动合宪性审查日常展开、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健全宪法解释机制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再次,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机制作出具体安排。这是宪法赋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制度化体现,也标志着宪法全面实施迈向新水平。

(三)把国家治理各领域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依法治国重在全面。“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指向,就是把国家治理各领域纳入法治轨道。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89]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并在实践中推动形成“3+N”法治化治理格局。

为何形成“3+N”法治化治理格局?具体来看,依法治国是总要求,涉及的主体多元、内容多面、关系多向。依法执政是对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要求。依法行政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可见,主体层面大致可分为中国共产党、国家公权力机关主体、社会主体三类,其中国家公权力机关主体重在行政机关。在此逻辑上进一步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国家是总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工程、法治社会是必要基础。而“共同建设”“一体推进”呼应了依法治国的全面性。要求在抓住依法治国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全方位落实法治中国建设。综合来看,把国家治理各领域纳入法治轨道,就必须把党的治理、国家公权力治理、社会治理这三方面,以及其包括的各个具体“N”方面纳入法治轨道。

如何形成“3+N”法治化治理格局?一是在党的治理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要求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90]。这是把党的治理纳入法治轨道的关键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基本建立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为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抓手,有力推动党的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二是在国家公权力治理方面。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91],且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92]。对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把国家监察制度纳入宪制之中,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把国家公权力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三是在社会治理方面。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9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命题,并强调“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9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对“法治社会”建设作出具体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法治保障作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95]。这一系列举措有力地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而具体到“N”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作出过许多重要指示。比如“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96];“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97];“使特别行政区发展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展开”[98];“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99];“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100];“要使全媒体传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101];“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102];“确保海军转型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有序推进”[103];“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104],等等。

(四)抓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

各级领导干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105],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106]。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07]。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什么样的“关键少数”?首先,需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108]。各级领导干部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109]。其次,需要能够模范带动“绝大多数”。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其中,“尊法”处于第一位,这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学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即要带头了解、掌握法律。“守法”模范则要求遵纪守法、捍卫法治,防止形成“破窗效应”。“用法”的模范就是要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110]。最后,需要拥有过硬法治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提出“三点要求”和“五大法治能力”。“三点要求”即“要守法律、重程序”“牢记职权法定”和“保护人民利益”[111]。“五大法治能力”即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112]。

如何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首先,从早抓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不少青年有志于从政,未来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也必然出自今天的青年,青年从现在起就应该形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法治素质。”[113]二是要从领导干部的“门槛”抓起,即把具备法治意识作为领导干部的前置条件。“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114]三是要从领导干部的“第一天”抓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115]其次,组织激励。一方面是用人导向。“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116]另一方面是压实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117]最后,制度保证。习近平总书记认为:“除了要求领导干部提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外,还要靠制度保证。”[118]比如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等等。

同时,法治工作队伍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119],习近平总书记通过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深刻回答了法治工作队伍是什么、需要什么样的法治工作队伍,以及如何建设法治工作队伍等一系列重大实践问题。比如,在法治工作队伍类型方面,习近平总书记重点强调了立法、执法、司法三支队伍及律师队伍等,并指出不同队伍的特点及相关要求[120]。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东中西部法治工作队伍均衡布局,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121],等等。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战略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战略贡献,是在其原创性理论与原创性实践相结合基础上形成的前瞻性谋划,生动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护航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宏伟蓝图。尽管从本质上来说,战略贡献也属于实践层面的内容,但由于其深刻影响着中国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法治发展,因而更具有战略性意义;或者说,如果没有长远的战略谋划,现实的实践就缺乏明确方向。因此,本文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战略贡献单独进行阐述。

(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22]从当前实际来看,中国处于新发展阶段,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展质量上[123]。这就要求中国法治建设必须从把握新发展阶段的中国实际出发,努力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从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要深入分析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124]。从可行性来看,中国法治建设同新发展理念高度契合。创新发展要求发挥各个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以解决发展的动力源泉问题,这需要在有效保障主体各项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实现;协调发展要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这同法治的平等理念相通;绿色发展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与公民环境权、生存权、发展权息息相关;开放发展要求国内国外联动,而坚持改革开放正是中国宪法的明确要求;共享发展要求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这与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相一致。从必要性来看,一方面,这是中国法治与时俱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法治的精神、理念与内涵不能一成不变,必须根据时代进程、人民需要、实践要求不断更新。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发展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总结与创新成果,必须把新发展理念融入法治建设,以增强法治的生命力、实践力。另一方面,理念必须有相应的载体才能有效贯彻。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将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提供有力支撑。

以法治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125]。在此过程中,须把法治建设嵌入双循环之中。一是以法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126];努力完善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法律制度,建立激发企业、产品、服务等创新的法治激励机制,营造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法治环境[127]。二是以法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努力完善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法律制度,建立激发企业、产品、服务等创新的法治激励机制,营造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法治环境,进而降低供给制度成本、改善供给结构、提高供给效用,从而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人民需要。三是以法治保障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形成。必须破除妨碍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流通的制度藩篱,健全规则互通的区域合作法律机制,构建起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大市场法治保障体系。四是以法治创造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是以规则为基础,进而把规制、管理、标准等予以制度化的法治开放形态,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特征。可以说,制度型开放是更为安全、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深层次的开放,能够在制度框架下以制定、遵守、维护规则的开放进路,有效织密开放安全网、提高开放透明度、减少开放摩擦力、增强开放竞争力,从而使中国实现更高水平、更加全面的对外开放,也为世界深入对接中国提供制度条件,等等。

(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128]作为“十四五”时期的主要目标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29],“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130]一方面,法治能够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形式合理性。法律作为经过严格程序制定而成的规则,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健全的构成要素,以及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丰富类型。因此,法律制度在形式层面相较于其他规则更为系统、规范、协调。而且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主要体现,确认并巩固了国家的根本、基本、重要制度,直接决定并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水平。另外,法律制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能为其他制度规范、体制机制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安排提供引领示范。另一方面,法治能够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实质合法性。中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法律本质上反映的是人民意志,法治凝聚的最大限度社会共识本质上就是人民共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法治轨道上,所有制度规范、体制机制的设计,皆不能超脱法律的界线,这就保证了国家治理体系体现人民意志。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131],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重在提高制度执行能力。首先,要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如果说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那么宪法就是骨干工程的核心。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最重要的就是把宪法全面实施推向更高水平、切实提高宪法制度的执行力。其次,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过程,也是不断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高制度执行水平的过程。一方面,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132]。另一方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133]。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法治框架内推进制度改革,必然无法满足制度革新的需要,更谈不上制度执行力的提升。因此,法治要积极适应制度改革需要,为制度执行力的提升起到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再次,要运用法治为制度提供良好的执行条件。制度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执行条件的稳定性。因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134]。最后,要把制度执行的关口前移。经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制度执行关口前移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重要性更为凸显,要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135],进一步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切实把制度执行的关口前移。

(三)在迈向法治强国道路上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136]法治昌盛是国家强盛的关键标志,法治影响力是国际影响力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迈向法治强国、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强大指引。

价值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法治秩序,良好规则秩序的构建需要正确价值理念的引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认为人类已经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利益高度融合,彼此相互依存。每个国家都有发展权利,同时都应该在更加广阔的层面考虑自身利益,不能以损害其他国家利益为代价[137];要坚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138]。同时,他明确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旗帜鲜明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139]。这为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了强大价值引领。

主要目的。对中国而言,我们要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斗争、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能力。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140]。对世界来说,变革全球治理体系是破解全球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繁荣的必由之路[141]。

角色定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142]首先,中国要做参与者。全球治理体系走向直接关系中国在内全球各国的发展、安全与繁荣。推动其良性发展的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挑战大,中国必须积极参与其中。其次,中国要做推动者。收入分配不平等、发展空间不平衡是全球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地位。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努力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向更加良性的方向转变。最后,中国要做引领者。一方面,中国国家综合实力不断提升,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而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本身就是由中国提出,并得到普遍认同,被载入联合国一系列决议。可以说,崭新全球治理体系的构建离不开中国的引领。另一方面,这也是中国把自身经济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制度性优势的必然要求。

关键环节。全球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是基础,关键在有效运行。良好的国际秩序、国际规则只有被严格遵循,才能切实转化为贡献全球治理的现实力量。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143]。一方面,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144]。另一方面,必须制止不遵守国际法治秩序的国际行为,修订偏离公平导向、共赢目的、不符合国际演变大势的一系列国际规则、国际机制。对于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各国应严格遵循,并“坚持通过制度和规则来协调规范各国关系,反对恃强凌弱,不能谁胳膊粗、拳头大谁说了算”[145]。

观念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不断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推动各国携手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146]各国应以共商为前提,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必要共识;以共建为基础,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合力;以共享为目的,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权威性、合理性、合法性与可持续性。

工作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147],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总体可概括为“五个两”:一是协调两个区域,即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148]。二是重视两个方面,既重视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又重视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149]。三是引导两类主体,即要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50]。四是培育两批机构,即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151]。五是统筹两大领域,即全球传统治理领域与非传统治理领域。国土治理、军队治理等传统治理领域仍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网络治理、公共卫生治理、文化治理、生态治理等全球新型治理领域开始兴起,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两者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因此,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必须统筹全球传统与非传统两大治理领域。其中,相较于全球传统治理领域,非传统治理领域更为薄弱,其制度规则、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亟需加强。比如,“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绝不会是最后一次,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亟待加强”[152]。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倡导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153],强调要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速度,建立全球和地区防疫物资储备中心[154],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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