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作者: 蔡武进,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文化创新是文化的生命,是实现文化赓续发展,彰显文化之价值与功能的根本要求。正因如此,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以创作创造为核心的文化权利。然而,当前我国传统文化行业在现代信息科技环境下所遭遇的窘迫情势、整体文化行业遭遇的“软收缩”态势、文化体制改革陷入的进展缓慢困局、文化自信面临的相对不足窘境,都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文化创新的乏力。当下,应当把握我国文化立法窗口期,在既有文化法及即将出台的《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以推动文化创新为主旨,加强文化立法、健全文化法律体系,为我国文化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为此,有必要研究推动以“文化创新基本法”为核心的我国文化法律体系之建立,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文化创意和文化产权法律保障制度、文化开放与文化融合法律促进制度、文化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等文化创新基本制度建设。
【关键词】
一、问题之缘起
二、文化创新主旨下我国文化立法的价值维度
三、文化创新主旨下我国文化立法的现实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