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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捷: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来源:《瞭望》2019​第8期 ​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17 16:23:00  浏览: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围绕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最高原则,《条例》构建了政法工作的科学体系,为政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注入“政治之魂”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作为一部党内基本法规,《条例》全面谋划、精细设计,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新时代政法工作要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必须把贯彻落实《条例》融入到政法工作实践中,更好书写中国梦的政法篇章。

  定位为“党内基本法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一部统领政法工作、涵盖各政法机关的党内法规,有利于构建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审议《条例》时,将其定位为“党内基本法规”。这不仅是对《条例》的准确定位,突出了《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而且也是对党内法规体系的一次重大创新。
  根据2017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为“1+4”,即党章之下,可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个板块。
  《条例》在内容上属于党的领导法规制度,规范了党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了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是党领导政法工作、规范政法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党内规范依据。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突出党的领导这个最高原则,鲜明体现政法工作的政治性。二是突出全局思维,把政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制定《条例》。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注重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为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条例》主要规定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以及政法机关中党组织的作用、开展工作的方式和程序,确认政法机关的基本职责、基本任务,等等。而对于具体的政法工作,如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以及政法机关队伍建设等问题,《条例》只作出原则性规定。
  把一部条例定位为党内基本法规,既表明政法工作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性,也表明《条例》对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更加体现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贯彻落实好这部《条例》的坚定决心和明确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是“根”和“魂”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之首。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首条,使之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条例》的“根”和“魂”。无论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原则等宏观规定上,还是在体制机制、工作制度等具体规定上,《条例》都体现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原则,并将其作为贯穿制度设计的一条主轴。
  “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加强政法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法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
  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首先体现为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的领导。《条例》的出台,正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这阐明了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首先,系牢了政法工作的“思想之根”。《条例》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作为政法工作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体现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党的政法工作原则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工作的实践也表明,只有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才能保证政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保驾护航。
  其次,注入了政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政治之魂”。《条例》围绕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最高原则,构建了政法工作的科学体系,把党的领导,层层分解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地方党委的领导、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等,明确规定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都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领导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法工作。
  同时,为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的最高原则,落实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条例》规定了请示报告制度,明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都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条例》还规定了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把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政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作者:祝捷,系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瞭望》2019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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