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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刘茂林:现行宪法体制之下的监察权配置问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4 15:42:00  浏览:

审视中国宪法体制下监察权问题,按照现行的宪法体制,我们的监察权是行政监察权;按照监察委员改革的思路,它是把行政监察权上升成为了国家监察权,地位是到了宪法体制层面上,单纯从宪法的意义上,宪法体制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划分与配置,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我所理解的比较狭义的宪法体制。如果说到中国具体的宪法体制,我觉得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体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一个宪法体制下,我们通过宪法把国家权力首先分出所谓国家权力,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它不是议会,他不仅仅是立法机关,它是国家权力机关。那么在国家权力机关之下,他又对国家权力做了一个类型化。在三权分立的西方体制下,它严格把国家权力分成三种,在美国比较典型,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存在三种权力之外的其他权。

宪法体制框架下的多元权利包容说

我们国家的宪法体制下,我们并没有穷尽国家宪法体制下的权力种类,于是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宪法层面把这个没有穷尽的宪法权力表达出来,如行政监察权也上升到国家监察权,形成一个与其他国家职权相并列的权力,如政府的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检察权,以及改革之后的国家监察权。如果今后改革进一步深化,更全面,根据在社会发展的需要,可能会划分出新的其他国家权力。在现有的宪法体制下,可以包容国家监察权,即宪法层面和宪法体制可以容纳国家监察权。

行政监察权上升到国家监察权,升格后的行政监察权使我们的制度设计更复杂、更困难。对国家权力类型化的越多,国家职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会越复杂,于是我们宪法体制实际构造运行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因此当我们类型化出这样一种权力之后,权力之间的配置关系会更复杂,就比如一个仪器设备它的构造越精细、越复杂,也许越不容易出错,但是一旦出错,很难修复,因此难度就更大。

地方分权说

国家权力除了不同类型的横向权力配置以外,还存在纵向权力配置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有中央监察权,也有地方监察权。或者说,有统一的国家监察权,又从中央到地方不同地域范围内行使。如果说国家监察一体化改革相当于政治学意义上的政体,那么国家监察权的地方试点相当于监察权在从中央到地方关系上的配置问题。比如现在在三个地方试点而不是在中央,即便这个试点在选点在抽样上很充分,但仍可能在该层面或者在从中央到地方关系层面上存在遗漏。在这个领域上的讨论还比较少。不像前面那个问题大家讨论它的必要性,它的监察体制改革在程序上是怎么做的。这个问题研究的比较少。就宪法的层面上这个问题也需要我们关注和思考。比如说行政权,国务院与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在宪法组织层面上是有一定划分。尽管中央政府引导地方各级政府,但国家监察行政权或者说是与政府相对应的行政职权,它都有它的的范围以及它的责任。

权利有效配置与人权保障说

国家监察权力的有效配置以及人权保障。一个宪法意义上的国家监察权不应该妨碍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或宪法体制的有效运行。在设立监察权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同时应注意促进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现在设立国家监察权力体系,既要提高运行效率,又不能有太高的权力运行成本。在权力运行中,我们既要考虑到现实国家权力的目标,同时应该考虑到在权力的分工制约的体制中有效的运行。国家监察权运行的最终目标是人权,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监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职权,必须在保护公民权利要有一定立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国家监察权就和封建时代监察御史权力并无二致了,也就仅仅变成了一个监察权,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检察、评估,或者说是一个中央集权或者说是维护的是一个皇权,它的目标绝对不指向保护公民的权利。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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