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九十二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吕永祥老师和法学院李炳辉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23级硕士研究生罗世龙以“实质宪法观:体现、基本教义及其存在缘由”为主题,从实质宪法观的五个体现、基本教义和存在缘由等方面展开学术汇报。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文章主题、内容逻辑等方面发表观点。硕士研究生张梦奇认为,文章理论功底强,但论证完成度有待提高,且有以下几个问题有待商榷:第一,形式宪法论者尝试以宪法解释的方式,来协调处理宪法效力封闭性与内容开放性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文章所认为的“苍白无力”,反而体现出了宪法解释方法的博大精深。第二,实质宪法解释的概念是否能够成立?文章想表达的可能更接近于宪法续造,但宪法续造本身存在争议。并且,如果文章认为是实质宪法解释或者宪法续造,则至少应当创制出能持续适用的规则,但实践中可能并非如此。第三,需明确实质宪法观究竟是在宪法学研究的意义上成立,还是在宪法实施的意义上成立。两者遵循的底层逻辑不同,宪法学研究是求真务实、价值中立的,而宪法实施以立宪主义为价值立场,可以尝试对实质宪法的主体和范围进行限定。硕士研究生熊鸿亮认为,文章选题宏大、材料丰富、文笔流畅,体现出作者对文章主题的广泛涉猎和深度思考,但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结构上,文章的前后逻辑存在循环论证和前后不对应的问题。第二,在观点上,建议作者进一步思考文章为什么要讨论实质宪法观、什么是实质宪法观、文章提出的五个体现是否都能够称为实质宪法观的体现以及谁是实质宪法论者这四个问题。第三,在写法上,文章存在详略失当、论证浅尝辄止、作者思维过程展示过多等问题。博士研究生熊娜认为,文章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站位上看,文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在同一维度,建议作者把实质宪法观和形式宪法观的核心争议展现出来。此外,形式宪法观是否已经是一种共识、形式宪法观和实质宪法观的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思考,建议作者考虑在哪个维度探讨实质宪法观。第二,从逻辑上看,文章逻辑稍显零散,建议作者进一步明确文章欲实现的目的,避免过于追求面面俱到。第三,从语言上看,建议作者提高表达的准确性和严谨性,适当减少对思维过程的展示。
在自由讨论阶段,多名师生围绕文章内容、逻辑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硕士研究生朱前峄从实质宪法观的概念界定、党内法规与宪法的关系、政治实践中的行为是否能够体现实质宪法观等方面发表意见。博士研究生穆远灿对党的领导入宪的论证逻辑和文章表述等方面提出建议。硕士研究生唐千惠针对形式宪法观的概念、文章结构、实质宪法解释的认定标准等方面提出问题。硕士研究生姜雨禾针对党的规范性文件等是否属于实质宪法发表意见。硕士研究生庄静宇认为文章存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内容重复、表述不够精确、实质宪法观的内涵不明等问题。
段磊老师认为,文章材料丰富,但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思考:第一,文章需明确实质宪法观到底是学术观念还是实践观念,两者存在很大不同。仅就学术观念而言,还需进一步区分论证场合。第二,文章需厘清形式宪法与实质宪法之争背后的含义,如果是方法之争,就涉及应然与实然的问题,如果是宪法秩序之争,则应考虑宪法秩序背后的宪法权威。第三,文章应当明确按照哪个标准去讨论实质宪法,界定“宪法是什么”涉及重要性、调整范围、形式等判断标准的选择。第四,建议作者对文章做减法,例如把学者的解释单独作为一条线索。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文章再做加法,增加对党内法规有关内容的细化研究。
叶正国老师认为作者观察敏锐,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文章存在基本概念的混淆,如对宪法、实质宪法观、宪法精神等概念的界定存在误区且论证不足。第二,文章写法过于宏观,文章现有的体量难以承载作者的学术抱负,如文章第四部分实质宪法观的存在缘由没有紧扣对象具体分析。建议作者找一个小的切入口进行写作。第三,文章对党内法规的论证存在不足,建议作者将党内法规相关内容作为一篇单独的文章,本文不必过多涉及。
李炳辉老师认为,文章存在一些观点层面的问题:第一,在实质宪法的定性上,文章内容隐含着对实质宪法观的定义,但在运用实质宪法概念时存在扩大实质宪法范围、缩小形式宪法范围的问题。第二,文章在批判形式宪法观时应当先充分了解形式宪法观,宪法教义学之所以回避实质宪法的提法,是因为其想要强调宪法对于政治实践的绝对地位和权威,实质宪法很多时候欠缺标准,文章应思考某些现象究竟属于实质宪法观还是违宪。第三,文章在引用和分析宪法学界通行的概念时应当秉持批判性理解的态度。
吕永祥老师认为文章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应当阐明究竟是宪法学界的实质宪法观还是制宪机关的实质宪法观,且在论证过程中应当用制宪机关的观点等直接证据去论证,而不是基于作者的推理。第二,文章应当对有关概念进行厘清,如形式宪法和实质宪法的内涵、外延、边界等。第三,应明确文章提出的观点对于处理宪法理论、宪法实践、宪法规范三者之间的关系有何助益。第四,在结构上,文章应该先说明实质宪法观何以存在,增加关于如何处理形式宪法和实质宪法之间关系的阐释。第五,文章用实质宪法观对宪法的概念进行扩容,但扩容不等于泛化,应厘清实质宪法的限度和边界。
最后,伍华军老师为本次沙龙作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从主题上看,实质宪法观这一观点是成立的,文章所界定的“实质宪法”几乎涵盖了宪法规范外所有的宪法现象。因此,作者论证的实质宪法观能否作为独立的理论范畴存在,取决于文章如何界定实质宪法观中所描述的宪法现象的内涵和边界。文章应考虑“实质宪法“究竟包含哪些内容,以及如何和目前的宪法规范之间做界分。第二,文章需要进一步思考怎样用实质宪法观以及谁来用的问题。如果把党内法规中的内容看作宪法精神一部分的观点成立,那么在依据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可能会产生循环论证的问题。这一问题最终还是落脚到如何界定实质宪法的内涵和边界,避免出现在解读实质宪法时带有过多主观意志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