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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六十八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4 15:48:22  浏览:

4月26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一百六十八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段磊老师、苏绍龙老师和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1级硕士研究生谭心怡以“论党内法规中的国家机构”为主题,围绕问题的提出、党内法规中出现国家机构的具体情形、党内法规中出现国家机构的规律及原因等内容展开学术汇报。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文章的问题意识、类型化分析等相关问题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文章对于基础知识的掌握扎实,但存在以下问题:文章问题意识不够明晰,前后文略显脱节,作者对命题的深层价值指向不确定,例如文中缺乏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二元论”立场下关于党内法规对国家机构规定的分析。因此,建议文章立足中国特色,从中国更加注重党政之间的联系与互动入手,可以结合历史发展、分布领域和具体要求等要素,进一步去思考中国共产党通过党内法规规定国家机构的价值追求。博士研究生陈若琪认为文章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文章材料也较为扎实充分,听众观感较好,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存在基础性常识错误;第二,文章框架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运行机制”似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缺乏具体标准和逻辑;第三,文章详略不当,谋篇布局还需调整。此外,对文章提出了以下意见:第一,需厘清文章问题意识,凝练文章核心观点,完善文章标题;第二,扩大考察对象,阅读更多与本文主题相关的重要规范;第三,提高结论的创新性,可从法学视阈或者政治视阈出发,如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党和国家机构设置中挖掘相关的理论资源。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第一,关于文章的立意,应明确文章主要讨论“机构”还是“规范”,文章内容侧重于“规范”,因此建议对文章标题予以修改;第二,关于文章类型化的方式,可以构建或借用其他分析框架,进行规范对象、规范层级、规范事项等多个角度区分,使文章具有层次感;第三,文章对成因分析不足,应当进行精细化总结。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围绕文章的相关问题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熊鸿亮认为,问题意识上,文章未能对其驳斥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元论”进行证伪,建议文章将其驳斥对象精细化分析。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文章论证中“规范”与“机构”的关系杂糅,从行文看,文章应当是重点论述国家机构,并探讨党内法规能够规定国家机构内容且其规定有效的成因,但文章对国家机构的判断标准存在问题,对此文章应思考其所规定机构种类的特殊性,且思考如何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于洋认为文章第二部分对党内法规中出现的国家机构的划分不合理,且类型化的具体内容需斟酌。硕士研究生徐思勉认为,对文中提出的党内法规中出现国家机构的成因,可从中国共产党的特殊性来思考,可着眼于党政体制、党对执政方式的优化进行探索,并可从党政关系的角度进行论证。硕士研究生梁瑞起认为,文章总结规范的能力较强,但文章未能阐明党内法规中出现国家机构的原因。法学院本科生朱前峄认为,文章应斟酌对“党言党语”特征的界定,结尾可注重于对党内法规的论述和对材料的总结。

苏绍龙老师认为,题目十分有意义,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应将标题中“国家机构”改为“国家机关”,更为符合文章研究内容。第二,应考虑文章的研究意义,考虑文章研究侧重于“共性”还是“个性”,是“差异化处理”还是“一般做法”,且应考虑具体的情境和条件,在具体条款中分析。第三,文章规范样本的选择有较大难度,以公开的党内法规作为样本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但过于抽象,而扩充规范性文件则存在较大选取的难度。建议文章在样本选取时,从中央、部委、地方三层级的党内法规中探寻其手段的不同之处。在机构样本选择中,以法定序列来选取样本会限制研究视野。第四,文章第二部分类型化有余而论证不足,例如文中应明确规范主体,以调整方法和强度差异为标准来构建框架。

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应当明确研究定位,是描述性、解释性还是建构性研究,对原因的分析不足以支撑解释性研究,对于建构性的研究未溯及党内法规的理论原点,因此理论思想性有待提升。第二,从研究方法上看,文章注重对国家机构的识别,可借助统计分析等研究方法。第三,文章对于出现规律的分析归纳应当与后文原因分析有关,且原因分析应当进一步细化,并与理论性命题勾连,对党的领导法制化问题进行讨论。

最后,伍华军老师进行总结发言。第一,文章主要立足于探寻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功能分化。文章应当着重于探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设置国家机关的职权、党规国法责任等问题的分工。第二,本文中党内法规对国家机关规定具体情形的分析,应当从党内法规规定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或党内法规规定的党和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两个宏观视角进行类型化。第三,党的领导是经验的积累,文章创新性进行类型化时,应当做到严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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