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一百六十七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段磊老师、吕永祥老师、邵帅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2级硕士研究生汪夷琪以“论党内法规被动审查的构建”为主题,围绕被动审查模式的基本架构、被动审查的提起、被动审查的运行、被动审查的规范效力等内容展开学术汇报。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的区别和行文逻辑等相关问题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文章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问题意识不明确,文章围绕被动审查的模式展开,属于从无到有的学术建构,一般而言需要解决可行性论证、必要性论证以及方案建构等多个层面的问题,文章涉及的问题较多,因此内容均较为宽泛,缺少关键性提炼以及贯穿整个文章的逻辑线索;第二,文章的基本观点需商榷,文章多借鉴国家法律的制度安排,来完善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但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和国家法律的备案审查背后的价值基础和组织机制不同,文章的论述方式不具有现实基础;第三,文章结构有待优化,例如需在论证后提出基本架构与前文不具有逻辑联系;第四,文章的部分表述不够严谨,文中存在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混用的情况,党员、党员群众、党外群众等名词有自己独特的意涵以及适用情境,需谨慎使用。后续写作中,建议作者从加强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积累的方向入手,思考其可能在党内关系、党政关系、党群关系层面遭遇到的理论难题、实践难题等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梳理,以明确被动审查的基本定位,在此基础上去探讨提起主体。博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文章切口较小,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需理清党内法规备案审查、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等概念,区分主动与被动的差异;第二,文章的部分观点与被动审查的概念不符;第三,理论与实践的契合度不够,被动审查在理论界没有充分研究,与实践脱节。硕士研究生余淑娟认为,文章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多借鉴国家法律的经验,照搬国家法律的架构,但缺乏对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区别的介绍;第二,对进行被动审查建构的理由讨论不足,因此文章的路径建构缺乏现实基础,多基于设想,且文章所提的几种审查方式目的不同、功能存在差异,不应在同一层面讨论;第三,文章因果关系过于单一、逻辑跳跃;第四,文章缺失对党的规范性文件的讨论,并且应当对党员可对什么级别的党内法规提出申请的内容予以补充。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围绕文章的相关问题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硕士研究生黄曼斐认为,从论文写作目的的角度看,本文缺乏现实背景的介绍,缺失制度的必要性,没有充分说明方式的突破与创新,且文章的几个重要机制缺乏逻辑连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熊鸿亮认为,文章没有提出党内法规被动审查的建构原因,因此论证跳跃,摘要前两句无法顺利推进,缺乏对为何需要完善创新、哪个方面需要创新的说明,且“主动审查灵活性不足”缺乏论证。硕士研究生姜俏蓝希认为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的根本目的不同,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也应该区分,且应当首先谈论被动审查的目的。
邵帅老师认为,第一,文章借鉴国家法备案审查工作,创设党内法规的“被动审查”概念,但是对于“被动审查”的概念缺乏科学准确地界定,甚至界定错误;第二,在党内法规备案工作规定下,根据“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目前备案审查机关很难用“主动审查”定位,甚至审查具有“规定性、强制性”,这同国家法审查语境有所区别;第三,党内法规一经出台,便应该严格实施、令行禁止。被动审查必然伴随党员、群众的制度质疑,由此会消解党内法规的制度权威,与党的政治逻辑、制度逻辑不符。第四,当前党内法规制定前审查和备案审查,可以解决绝大多数制度问题,被动审查的制度空间究竟有多大表示存疑,如若没有相关案例,该主张很难有说服力。
吕永祥老师认为,在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出台时间不长的背景下,文章进行制度重构过于冒险,并且文章也缺乏相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议作者转变研究立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12条的规定进行具体研究,对党内法规审查以建议启动的程序予以细化。
段磊老师提出要树立正确的论文写作意识,做好切实的规划和充分的准备,加强与导师的联系和沟通,沉下心来打磨文章,不断锻炼自己的阅读、研究与写作能力。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他提出希望同学们关注学术动态,保持阅读量,在构建知识体系的前提下,尽早确定研究方向,并一以贯之不断深耕,在阅读与写作中提升自身的研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