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一百六十五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108会议室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段磊老师、吕永祥老师、邵帅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0级硕士研究生刘冠淇以“我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监督机制研究”为主题,围绕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概念内涵与体制建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履行机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协作配合机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管辖衔接联动机制等内容展开学术汇报。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文章主题和行文逻辑等相关问题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硕士研究生王超人认为关于国有企业派驻监察是一个较新的话题,文章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是文章研究视角较为局限,研究对象限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这一单独的系统。其二,是关于国有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对自身改革模式的探索区别于西方公司治理模式,但此模式存在自我监管的问题,如个人谋求私利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探索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是一个重要面向,且这一方面的相关资料会更加充足。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文章由原理部分和三种机制构成,其中原理部分较为重要,具体而言,文章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概念变迁部分定位不准,且缺乏充分的思维辨析;第二,主体、范围和限定词三个概念缺乏妥善处理,且文章生成逻辑部分对特殊性论述不足;第三,文章三个机制部分的内容学术性不强,欠缺具有学术意义的观点;第四,建议文章第四部分可与整体决策机制的问题进行联系。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文章较之前问题意识和论证逻辑有较大进步,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主题不够精准,文章的题目使用“机制”一词为文章主题,但是文章内容与“机制”一词不符,建议作者进一步聚焦文章主题,将“机制”改为“体制”;第二,文章结构有待改进,文章第一章的概念内容可以融入到理解和阐释国有企业监督的论述中,不必单独作为一个标题进行罗列;第三,文章可定位为“体制研究”层面,以运用党内法规制度中的规范资源。
在自由讨论阶段,多名师生围绕文章主题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博士研究生杜晞瑜认为,部分章节标题需要进一步斟酌,文章第二章的命题与内容未形成一致,并与前后文标题存在割裂。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熊鸿亮认为,从结构上看,文章划分三个板块的理由不够充分,三板块间逻辑关系不畅,且文章第一部分的概念阐释未起到对后文的铺垫作用。硕士研究生周浓对文章“派出机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概念辨析提出疑问。法学院本科生姜雨禾对文章第一章第一节中三个维度的行文结构思路提出疑问。硕士研究生黄曼斐认为文章第二章第二节和第三节的现实梗阻和完善路径间的衔接不足。硕士研究生吴思妍建议补充派驻监督的职能履行机制如何实现等内容。
段磊老师认为,第一,文章对纪检监察派驻监督机制了解不足。第二,题目应当进行调整,研究生毕业论文标题最好应具有三个关键词,应增加限定词,避免论述空泛。第三,论文写作时,需先了解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原理,再对文章涉及的特殊场域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且建议作者对国有企业进行类型化论述。第四,文章后三部分的结构需予以完善建议作者将现实梗阻部分转变为制度成因研究。
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文章结构较为松散,文章后三章分类依据欠缺,并不在同一维度。第二,文章未涉及“监督全覆盖”、国有企业自身特殊性等重要问题,文章可从广义政府、公权力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三,文章对“两个为主”的理解存在偏差,文章直接把该词套用到国有企业的派驻监督中不够妥当。第四,文章所阐述的派驻监督职能定位不够准确,与派出机关派驻监督有关的主体以及其职能,不只包括文章所列举的这两个方面。
邵帅老师认为,文章按照“总——分”结构是可行的,但会对第一章总论内容要求很高,建议进一步加强阐述,尤其是回答好三个问题:1.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生成原理,其要解决哪些问题;2.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特征有哪些,跟其他领域派驻监督有何不同;3.文章主题是"派驻监督机制",那必须在总论就要交代派驻监督机制的整体框架,回答为什么是这些机制,以为后续章节奠定基础。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第一,文章后三个部分是为解决派驻机构在行权过程中所面临的三个主体之间的主要关系,但仍需对三个部分的逻辑关系进行深入阐述。第二,学位论文并非对现状的描述,而是对现有制度深入把握基础上进行分析和思考。第三,要在充分了解现有的制度规基础上进行论述,建议转变文中对“现实梗阻”的论述方式,避免脱离实际的空想。